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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科技與社會的九道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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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先進技術與法律:從Winny事件談起

調麻佐志

從第4章開始討論的現代新興科技領域中,資訊科術是發展最快的領域之一。也因為如此,在資訊科技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上,產生了諸如資訊科技的中立性、資訊科技與民主、資訊倫理、資訊素養(Information literacy)等等許多爭議。本章具體探討Winny此一檔案分享軟體的判決,聚焦於技術中立性的論點,並匯整各方的議論。由於先進技術的發展正在「行動中」,因而產生了許多現行法令無法涵蓋的爭議點。本章仔細分析這些爭議,並且討論此案與美國類似判決的異同。本章將比較依據軟體開發的目的與意圖來審理的日本法理,以及依據軟體實質上的使用方式來審理的美國法理。【藤垣】

1 問題之所在

當自己入浴的裸身之姿不知不覺被人拍下來,透過Winny流傳出去時,到底該怎麼辦?

Winny是一種可以讓檔案在使用者之間公開或下載的檔案分享軟體。雖然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事件不需用到這類分享軟體也會發生,但透過網路流傳出去有特殊之處──檔案只要一經公開,便持續在網路世界中流通,無法回收。因此,透過Winny傳播的入浴畫面,造成了被害人無法挽回的損害,就像是在流放湖底的黑鱸魚一般,入浴的身影將永存於網路世界。

非常諷刺地,正因為Winny卓越的檔案分享功能,才成為特別受到矚目的問題。如同後文所述的技術特性,使用Winny很難確認上傳者的身分(具有高度的匿名性),因此使用者很容易利用來散佈違法的檔案。

因此,面對文章一開頭的問題,只能回答「沒辦法處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不都是因為先有軟體開發者的開發和流傳行為,才會發生這種事嗎?開發者可能就因此成為被告──然而實際上卻不是以這個理由提訴。警方是以涉嫌幫助違反著作權的罪名,逮捕Winny的開發者金子勇(Kaneko Isamu)。訴訟正在進行中。

最敵視檔案分享軟體的是製作軟體、音樂、影像等,也就是所謂內容(contents)的製作業者和作者。例如,日本社團法人電腦軟體著作權協會(Association of Copyright for Computer Software, ACCS)便曾以〈敬告檔案分享軟體使用者〉(2002/1/10)一文,警告違法的檔案分享。

檔案分享軟體因為侵害著作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害,其程度不易估算。提供檔案分享網路服務的美國Napster公司,在侵害著作權的訴訟中,向音樂業者提出了每年2億美元著作權費的和解金。雖然日本的消費市場規模遠不及美國,不過就侵害者提出的和解金看來,不難想像日本的受害規模,應該也很龐大。隨著網路的寬頻化,影像內容若大量地違法流通,可能會對業界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

針對檔案分享軟體的討論,由於對社會的影響甚鉅,也由於利害關係人的強烈主張,本章也因而必須將討論聚焦於著作權上。因此,本章開頭的提問,或許也應修正為「當你製作的CD透過Winny流通時,你和你的唱片公司該怎麼辦?」
Winny事件帶來的社會問題涵蓋層面廣大而複雜。即使將範圍限定於P2P(Peer-to-Peer,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與著作權的關係,至少也包括:

I. 針對Winny的法律問題
A. Winny是合法的嗎?
B. 金子勇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II. 與上述的法律判斷在表面上/潛在地連結的社會價值問題
A. Winny是否應被社會接受?
B. 金子勇的行為是否應被社會接受?

III. 一般P2P檔案分享軟體的法律問題
A. P2P檔案分享軟體的違法與合法,其界限在哪裡?
B. P2P檔案分享軟體之開發者的違法與合法,其界限在哪裡?

IV. 與上述的法律判斷在表面上/潛在地連結的社會價值問題
A. 社會接受P2P檔案分享軟體的功能到甚麼範圍?
B. 社會接受P2P檔案分享軟體開發者的行為到甚麼範圍?

V. P2P檔案分享軟體與著作權共存的社會體制之構築問題
A. 體制的社會合理性應該是何種樣貌?
B. 具社會合理性的體制要如何建立?

透過金子勇案件的司法裁判,是否可以回答上述這些問題?

要事先提醒讀者注意的是,目前(本文完成當時)的案件是刑事案件,主要的爭點,是金子勇的行為合不合法。也就是說,出於刑事案件的性質,我們很難期待它可以直接回答上述的社會價值判斷(Ⅱ、Ⅳ、Ⅴ),以及一般P2P檔案分享軟體的法律問題(Ⅲ)。因此,從STS的角度分析時,除了刑事判決結果之外,還應該注意下列問題:①對於Winny,我們可以理解判決反映著什麼樣的社會價值嗎?②審判中的辯論,與一般對於P2P檔案分享軟體的討論,有什麼樣的關連?③判決對於社會,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2 Winny案訴訟之前
2.1 Winny是什麼?技術的特徵與相關問題

Winny屬於純點對點(Pure P2P)檔案分享軟體之一。其他還有主從式與混合式(Hybrid P2P)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

所謂主從式 (Client–Server,又稱客戶端─伺服器)分享系統,是將分享的檔案與檢索資訊置於伺服器中,使用者透過軟體連結到伺服器進行檔案的上傳與下載。由於存取都集中於伺服器,面臨多數使用者同時存取時,會產生伺服器負荷能力不足的技術問題。

P2P檔案分享系統可以解決上述的負荷問題。P2P系統將分享檔案透過分享軟體分割成小部分,每部分儲存在一台個人電腦(也就是所謂的「節點」,nod)之中。這些能力相對較低的個人電腦,可以組合成一個可供多數使用者一起使用的系統。也就是說,若社會需要超大規模的檔案分享服務,則P2P分享軟體的開發,可以因應這個需求。

檢索資訊在混合式P2P是儲存於伺服器,而在純P2P則分散於各節點。混合式和主從式架構都可能透過存取記錄得知發送者的身份,也可以透過儲存於伺服器的檢索資訊,來控管違法檔案的流通。然而,純P2P並沒有這個對違法檔案發送者而言相當棘手的「問題」。純P2P因為沒有集中管理檢索資訊,無法藉此確認發送者,也無法管控檔案的流通。

純P2P式的Winny就像是為了交換違法檔案而開發的軟體。Winny在檔案上傳之後,會分割為加密過的快取檔案,而且不會顯示像發送者的ID等上傳節點的資訊。而且下載時是透過各節點抓取快取檔案,因此很難確認上傳節點。檔案傳送的過程中,各節點都是存有快取檔案的中繼點,因此檔案開始傳送後,就無法辨認孰為上傳節點、孰為中繼節點。這給了違法檔案的上傳者多重的保護。

然而,雖然Winny有上述特徵,但這也讓Winny成為一個優秀的分享軟體。例如,因為中繼節點存有快取檔案,下載次數較多的檔案,就會有更多的中繼節點保有其快取檔,而使用者就可以從就近的中繼節點下載,這提高了資料的分享效率。而Winny在提升檔案檢索的效率上花費了不少心血。Winny的優點雖然不只這些,但它具備高效率地分享檔案的優點,是個發展朝社會期待的方向前進的軟體。(粗體為作者所加)

這個具有優秀的檔案分享功能的Winny軟體,究竟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雖然這麼說可能會讓人誤解,但Winny其實就是為了違法檔案的分享而刻意設計的。這麼說的根據,在於兩項技術的存在/不存在。

第一項是「加密技術」。除了像Freenet這種需要確保言論自由的軟體之外,軟體其實沒有必要透過加密確保使用者的匿名性。從金子勇在日本最大的電子佈告欄系統(BBS)「第2頻道[2ch]」上的留言看來,他並不是為了言論自由。而且加密多少會增加個人電腦的負荷。因此,他應該是因為意識到違法檔案分享者的心態,才使用加密技術。不過,Winny的加密技術對於發送者的匿名性不是非常重要。就算沒有加密,只要Winny網路的通訊沒有被大規模監控,原本的匿名性,就已經足夠讓使用者不必害怕會遭逮捕了。

第二則是大谷卓史指出的「缺乏監控機制」。亦即,Winny對於違法檔案的網路流通,完全沒有防堵方法。例如只要在快取上記錄檔案上傳者的ID,就可以追蹤上傳者,因而抑制違法檔案的上傳。但Winny卻沒有這個功能。雖然從網路上應用其他流傳違法檔案的手段來看,要用這種方式杜絕不太可能,但至少也能一定程度地抑制。

金子勇應該知道到這些技術和抑制違法檔案流傳之間的關係。不過,若是Winny真的有上述功能的話,應該也沒有什麼人會使用了。
2.2 Winny事件的經過

Winny事件的經過如以下年表所示:

2001年
11月28日 因為使用檔案分享軟體侵害著作權遭逮捕的世界首例。遭逮捕的是WinMX的使用者而非開發者。WinMX的使用因此逐漸減少。

2002年
4月1日 大型BBS「第2頻道」(2ch)下載版中的〈MX之後的下一個是什麼?〉討論串,代號「47」使用者首次出現。
4月5日 根據討論串常駐版友的提議,軟體的名稱定為「Winny」
5月6日 Winny β版公開,由討論串常駐版友進行測試,並積極地更新版本。
12月30日 β版(Winny 1.0β 22.53)升級為正式版。

2003年
2月2日 與軟體同時散發的附加文件請大家不要流傳違法檔案。
5月5日 第一代的Winny開發止於 1.14版;同時,強化BBS功能的Winny 2.0 β版也開始測試。
8月8日 出現藉由Winny網路傳播的病毒AntiWinny。
10月10日 Winny作者的官方下載網站發表〈免費複製也成的內容製作者集資模式〉等文章。
11月28日 逮捕兩名用Winny分享檔案的使用者。檢方搜索金子勇住所,扣押筆記型電腦等物品,Winny的開發因此中止。

2004年
2月17日 出現了可解開Winny密碼並封鎖其活動的產品。
3月31日 4月4日、5月5月、6月6日等日月同數字之日,AntiWinny的變形病毒攻擊了ACCS(社團法人電腦軟體著作權協會)的官方網站。
同天 京都府警察局的個人電腦感染AntiWinny病毒,導致搜查資訊外流。後來類似的事件接連發生。
5月10日 京都府警察要求金子勇前往警局,並於當天逮捕。住家與大學研究室的個人電腦及雜誌均遭扣押。
2.3 對Winny事件的反應

金子勇遭逮捕後,除了法律界之外,社會上的典型反應,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持擁護金子勇的立場。例如「金子勇應援會」在金子勇被捕後第三天成立並發表聲明,大力抨擊以幫助侵害著作權為由逮捕金子勇並不恰當。因為他們認為,檢方聲稱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逮捕,根本是擴大解釋了幫助犯罪的定義。他們指出,「要是因為軟體被惡意運用來違反著作權法,便可以逮捕軟體開發者」的話,那麼,實際上也被用來違法拷貝資料的媒體和軟硬體的開發、製造業者,也應該視為幫助犯罪而逕行逮捕,但這顯然非常不合理。此外,若擴大解釋幫助犯罪,那麼許多的軟硬體開發者,可能會因為恐懼遭問罪,不再積極開發新技術,而這有損國家整體的利益。

上述的論點「以圖書館影印機、刀具、汽車製造商等為例來強力反駁幫助犯罪的邏輯」。也就是說,技術本身是中立的,因此責任都在使用者身上。這種說法有一定程度的說服力。然而,在Winny事件中,控訴金子勇犯罪(幫助著作權侵害)的條件包括:①正犯(實際從事犯罪行為者)存在;②必須知道自己在幫助正犯,亦即是故意而非過失;③要將正犯的行為本身以及此行為視為違法的話,其構成要件在精神或物質層面上都很容易判斷。若嚴格地應用上述條件,很難說罪名不成立。只要正犯的行為明顯違法,不管Winny本身是否違法,都可以在訴訟中辯論金子勇的行為是否合法。因此,即使以「技術是中立的」這種立場擁護金子勇,也不能說這是不當逮捕。

「應援會」並沒有採用上述的邏輯,而是依據Betamax的訴訟案來主張技術物的中立性,抨擊檢警不當逮捕,並主張金子勇無罪。然而,他們對於Betamax案件有些誤解。

Betamax案是美國的電影製作公司,對製造、販買家用錄影機(VTR)的SONY所提起的著作權侵害訴訟。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製造販賣行為並不構成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該審判是美國在著作權侵害方面,第一次採用協助侵權(日本稱為教唆、幫助)法理的重要判決。該審判認為,不構成協助侵權的原因,在於「該產品廣泛地被使用於其它未有人提出異議的用途上」。因此,判決主文認為,VTR的主要目的並非違法複製,而是為了在放映之後得以重複觀賞(亦即「延時」,time-shifting),而「延時」是合法的,沒有協助侵權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此判決並不是基於技術是中立的理由來允許產品的隨意製造販賣,而是在同時存在合法使用與違法使用的情況下,認為使用於前者的情況更普遍廣泛而已。

至於就Winny案來說,大多數的使用方式是否合法實有不少討論的空間,因此無法單純依據Betamax判決,便說逮捕不當。而且,協助侵權本來就不是日本著作權法的概念。總之,在沒有協助侵權概念的日本挪用Betamax案的判決來擁護金子勇,是犯了雙重的錯誤。

第二類的立場是批判金子勇。這從富士產經集團的新聞網站刊載的報導可見一斑。這報導非但不必要地揭露金子勇的個人隱私,而且與其說是批評,不如說是揶揄金子勇。這篇報導因此被轉載了非常多次,由此看來,持批判立場者也可能不懷好意。不過,如果略過一些不必要的資訊,這篇報導的重點就是明確指出,金子勇想要挑戰著作權制度實是有勇無謀,而且很明顯是犯罪行為。該報導內文這麼寫:「埋首於前所未聞的地下軟體開發」、「迎頭挑戰著作權而敗北的天才技術人」、「真正具有匿名性的檔案分享軟體,讓著作權的概念不得不改變」、「以一己之力想要推動這股潮流。」這些像對著作權提出「挑戰書」的句子,簡直把金子勇說成是個開發違法軟體、挑戰著作權制度的不世出天才技術人。

不過,以上的看法也有問題。金子勇不是因為挑戰著作權制度,而是以幫助侵犯著作權的嫌疑遭逮捕。同時,Winny在日本的著作權法中,並不能說是地下軟體。真正「地下」的,是透過Winny來流傳違法拷貝的檔案。也就是說,金子勇雖然有幫助著作權侵害的嫌疑,但他自己的行為中,也可能只有一小部分違法而已。

以上兩種看法看似對立,但卻有以下三個共同點:第一,雙方都透過主張金子勇行為的合法或違法,來討論社會應該接受什麼樣的軟體被開發出來。將雙方的主張說得更極端一點,一邊基於國家未來的利益,認為不論目前因為使用者而發生什麼樣的損害,都應該保護軟體開發者;另一邊則認為,對於撼動目前法律制度的軟體開發者,不論將來可能對社會帶來什麼貢獻,都必須懲罰。第二,雙方提出的種種主張,都是直接回應Winny開發者遭逮捕事件的感想,但與逮捕以及後續的審判過程,幾乎都沒有關係。也就是說,社會對此案的兩種主流主張,都是司法領域無法回答及處理的。第三,雙方都基於現存的著作權制度來立論,這意味著作權制度不需要改革。換句話說,兩者都沒有考慮現存的著作權制度可能功能不彰。
第三種立場,就是關心著作權制度功能不彰的問題,是以後設觀點來分析Winny事件。

例如在事件爆發不久,研究資通訊科技與社會、人類關係的東浩紀,在部落格發表了文章。除了支持金子勇之外,他也指出,應該要檢討無法因應網路和內容數位化等新科技的現行制度。他說「因應新科技的出現,必須要有新的著作權管理與付款機制。就算把新科技都視為不法,舊的機制也不能永續。更何況逮捕這些迎接挑戰的軟體開發者的行徑,實在不值一哂。」、「逮捕讓P2P軟體的開發形同非法,這對社會、文化的損失難以估計。」東浩紀因此將Winny事件引起的問題分為兩個:一、現行著作權制度與P2P技術兩者之間的矛盾。實際上,這就是基於物品不可能複製的既有的財產權(property)系統,與現在數位資料具有可複製性之間的矛盾,這是基本原理上的問題」;以及二、「如果Winny屬於違反現行著作權制度的『反社會』軟體,為什麼會有100萬、甚至200萬人,參與這樣的『反社會』行為呢?」

東浩紀的同事石橋啓一郎,對於金子勇的態度較為嚴厲。他表示「我不認為這樣[明知可能助長著作權侵害還公開散佈Winny]的行為是違法的。就算從法律的精神來看,也不能容許擴大解釋……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的話,是作夢都不可能想到金子勇的行為會侵害著作權法。如果一般人反覆閱讀法律條文後,都還不瞭解究竟哪裡違法的話,這對社會來說,是非常嚴重的問題……這只能等待司法判決。」、「先不論違法或合法,社會責任或道義責任又是另外一回事。在這個脈絡下,我無法完全支持金子勇。」然而,石橋同樣也強調制度的功能不彰與改革的必要性。他表示,「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這次的逮捕代表了社會的退步……我認為,新的經濟模式或新的技術,無可避免會侵害既有業界的權益。原則上,業界應該努力創造新方法來面對,如果提不出辦法,那就宣布破產或縮減經營規模吧。」

著作權法本身就是因應技術進步產生、經過反覆修正而形成的制度。因此,第三種後設立場的討論非常重要,也或許唯有這類討論不斷持續下去,才能找出最終解決之道。

東浩紀和石橋啓一郎的分析方向雖然類似,但兩人對於金子勇的行為是否違法、以及社會責任上的問題,看法則有差異。由此可知,後設觀點不見得能提供擁護/批判金子勇行為的論據。說得極端一點,即使認為著作權法本身有問題必須改革,也還是可以嚴格地解釋現行法令並斷定金子勇有罪,這兩者之間並不矛盾。同樣的,對於前面兩種立場所提出的疑問「社會應該接受什麼樣的軟體被開發出來?」,後設觀點也無法給出確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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