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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法規(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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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與死的醫護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與醫護法律關係
  壹、法律、衛生法規與醫護法規的意涵
  辭源法字註:「有定式可以遵循則效者曰法」,可知,法字具有「常規」的意思;說文:「律;均布也」,段注:「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可知,律字帶有整齊劃一的意思。依古用語,法律二字原可互用,意義相同;惟後來多以人類行為的準則為法,以詰姦禁暴的條款為律,像中國歷代法律多稱律而不稱法。但演變至今,律的使用範圍逐漸縮小,一切法律多用法而少用律者,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訢訟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等,律者僅如戰時軍律耳。
法律的語源如上述,法律的定義則因時代不同,學者主張立論頗不一致。舉其較重要者如:
  神意說:此說認為法律乃神意或本於神意而制定的規則,此說在古代神權觀念濃厚時期,甚為盛行,如摩西的「十誡」、印度的「摩奴法典」,幾乎將法律與宗教混為一體。
  民意說:此說則認為法律乃出自人民的意思,法律是民意的代表。
  正義說:此說認為法律乃正義的一部分,是善良正義的技術性規定。
  國家命令說:此說認為法律是國家的意思。是國家命令的集成。
  民約說:此說認為法律是人民的契約。
  總意說:此說認為法律是人民總意的表現。
  自然法說:此說認為法律存在於自然之中,本於人類的理性而產生,無須國家制定,因人類生活無形中即有各種規範。何者可為何者不可為,自然成為人類規範,此種規範即為法律。
  強者法說:此說認為法律是強者支配弱者的工具,統治者管制被統治者的方法。
  歷史法說:此說認為法律是一國人民生活文化多年來繼續不斷產生的結果。
  這些立論各有所表,也各有所偏,不過,這些定義多以法律的形成來源為主,較少涉及實質的法意內涵。然而法律的意義究竟如何?法律當然是人類行為的規範,在此前提下,現行較為共識的見解為:「法律是人類共同生活體(族群、部落、國家)中,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可透過權威機關之強制力所實現的規範。」這是比較廣義的法律定義;狹義的法律定義應為憲法、法律和命令的合稱;而最最廣義的法律泛指一切人類的規範,如原始部落的規範、班規等都可算是法律的一類。
  依一般社會的法概念,通常的法律概念係指狹義的法律而言,即憲法、法律和命令,這種狹義的法律定義也被稱為「法規」。在醫療體系中,醫護法規和衛生法規是常被引述的名詞,這兩者究竟有何不同?所謂衛生法規是指關於衛生行政的組織、作用、程式及救濟的國內公法的總稱,亦即衛生事業中,政府與人民間的法律行為規範;就其內容包括衛生行政組織法規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組織法】、醫事人員管理法規如【醫師法】和【護理人員法】等、醫療業務管理法規如【醫療法】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等、藥事管理法規如【藥事法】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優生保健法規如【優生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如【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保險法規如【全民健康保險法】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等。狹義的醫事法規包括醫事人員的身分法規和業務法規,醫事人員身分法規如【醫師法】、【藥師法】、【護理人員法】等有關醫事人員權利、義務的法規,醫療業務法規係指執行醫護等相關業務會適用到的法規,如醫療業務管理法規、傳染病防治法規、優生保健法規等均是。而廣義的醫事法規除了狹義醫事法規之外,另包含醫護行為中最常見的醫護糾紛涉及的民事、刑事與訴訟的所有相關法規,故其內涵上跨越民事法、刑事法、訴訟法及行政法等六法體系中的四法,範疇上自然較為廣泛。醫事法規與醫護法規內涵上是一樣的,只是較突顯護理相關法規的重要,畢竟護理人員在醫療體系中,所占從業人員的比例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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