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幾何
一群四十幾歲的中年人,在餐廳包廂裡,圍著開了擴音的手機,焦急等待。
「怎麼電話一直響都沒人接?」
「應該是出門了吧?」大家七嘴八舌地猜測著。
「喂?喂?師母嗎?張老師在家嗎?我阿傑啦!」總算電話被接起,高三時的末代班長阿傑,提著嗓門喊。
「在家啊!怎麼了?」師母還是一貫的溫柔嗓音。
當年,這群十六、七歲的倔強高中生,滿腹少年維特的煩惱,總覺得沒人懂自己的叛逆期,師母的好手藝收服了這群青澀少年的胃;張老師的豐富學識及為人師的澎湃熱情,讓這群不知天高地厚的青少年衷心臣服。
「今天是畢業二十五年的同學會,我們早在三個月前就發了邀請卡給老師,請他帶師母一起來分享我們當年的高中生悲歡歲月。」
「我們大家現在都在餐廳了,左等右等,都不見老師跟師母的人影,以為發生了什麼事,擔心得不得了,趕緊打電話來問問。」
「啊,不好意思,你們張老師恐怕是給忘了,真是的,他收到邀請卡,怎麼也沒跟我說一聲,也好記得給他提個醒。」
「還好、還好,老師沒事就好,沒關係,師母我們等你們到了才開席喔。」
「不用、不用了,我們年紀大了,膝蓋退化,腿走路也不方便,你們哪天有空,歡迎大家來老師家走走啊!」
「那好,選日不如撞日,我們等下吃完飯,一起過去看老師、師母。」阿傑環視全班的同學說,不少人點頭比讚。
「太好了,老師一定很高興看到大家,換我等你們來喔!」
聚餐後,十幾個人浩浩蕩蕩去探望老師。
師母還好,張老師卻老得出乎大家的意料。
告辭後,師母送大家出門,等電梯時,阿傑忍不住問:「老師的記憶好像有點問題?不斷搞錯時間?」
「前年,老師還能點名叫人不出錯,今年怎麼一下子差了這麼多?幾乎搞不清楚我們誰是誰了?」
師母神情落寞:「這一年,你們老師,老得好快啊,像他最愛的荷包蛋,卻說成要吃那種圓圓的蛋;想去市郊山上走走,說了個『爬』字,就停下來,再追問他,他也忘記要說什麼⋯⋯」
「以前老師多精明啊,誰敢在他面前裝神弄鬼,師母可能要多注意一下了。」
「這一兩年,你們老師變得不愛說話、也不喜歡看書翻報紙,勸他寫寫書法吧,過去老師筆勁力透紙背,拿獎是稀鬆平常,如今他的字扭曲歪斜不說,前幾天,我遍尋不到的電視遙控器,竟然在冰箱冷凍庫裡,都放到結冰報廢了⋯⋯」
在阿傑熱心督促下,半哄半騙帶著張老師就醫,經醫師評估結果,張老師被鑑定為「輕度以上失智,有依賴照護需要」。
之後的回診,老師的健康每況愈下,嚴重退化的速度,讓師母一說起就淚流不止。
「中度失智」的鑑定報告很快就交到師母手上,步態顫巍巍的張老師,歷經兩次跌倒、骨折,加上住院時譫妄被約束綁在床上動彈不得,使他病情加重,兩年後張老師便與世長辭了。
老師喪禮才辦完沒多久,師母收到民事通知書,嚇得六神無主,問了親戚朋友,沒人能幫得上忙,只好硬著頭皮打電話給阿傑求助。
在律師事務所的小會議室中。
「師母認識原告羅○○先生嗎?」黃律師問。
「不認識,完全沒印象,老師生前也沒提過,曾經有這樣一個學生。」
「民事起訴狀繕本寫著,老師在過世前一年,分三次,陸續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金額為120 萬元,總金額是360 萬,有簽三張借據。不過卻沒約定利息及還款日期,當時老師的身體狀況如何?經濟情況呢?生活上有借款的需求嗎?借據的簽名,是老師的親筆字跡嗎?」
張老師生前一身傲骨,從不接受任何家長表示謝意的餽贈,身後幾無長物,遺產僅有原居住的老公寓一間、銀行帳戶內約有四百萬的現金,子女們原本就打算讓母親繼續住在老屋頤養天年,現金用來當作生活上不時之需,況且身為配偶的師母,可領取老師的月退半俸,師母向來生活簡樸,生活上也算無後顧之憂,張老師生前又何須向人借貸?」
「告訴之聲明?」法官問。
「被告等人,為張老師的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60 萬元,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律師說得氣定神閒。
「請求權基礎呢?」法官再問。
「繼承及消費借款還款。」
「被告等人的答辯呢?」法官轉向被告席。
「我們否認借款,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身為師母及兩個居住國外的子女之訴訟代理人,黃律師回答。
「我同意原告的請求,我爸爸生前確實有借款,借據上的名字也是他親自簽名的。」出乎大家的意料之外,單獨到庭的張老師小女兒,竟然當庭認諾(認諾,就是在民事訴訟中,對於對造的主張完全不加以抗辯,也不提出其他的說法,等於是棄子投降,完全承認對方所說、所主張的,完全不爭執被告、被起訴的事實,並且毫無異議的接受原告的請求,也就是敗訴了)。張老師的小女兒會認諾,讓法庭上的媽媽、兄姊及律師都很不可置信。
第二度開庭。
「張○○跟你借錢的原因?」法官問原告。
「他說急需要用錢,我也就沒多問。」
「借據上的名字是張○○親自簽的?」
「是的,他當時手有點顫抖,但還是他親自簽名的。」
「被告的答辯?」
「我們否認借貸,借據所記載的借款時間,張○○老師已經被醫師診斷為中度失智症後逾一年,加上他兩度跌倒、骨折、住院、出院;又數度進出醫院,因失智症導致復健十分困難,幾乎不具備行動能力。也因為失智症,無法正常思考及處理日常生活所需,譬如使用金錢會發生錯誤、記憶力受損,也影響張老師對財務、數字的判斷及理解能力,他應該已經不知道借款的意思了。」黃律師答辯。
「借據上的字跡是誰的?」法官問。
「絕對不是張○○老師的,我們有證人足以為證。」黃律師說得斬釘截鐵。
「證人跟原告、被告,有何法律上的關係?」法官問。
「沒有法律上的關係,被告的師母,是我最尊敬的高中老師太太。」證人阿傑班長答得中氣十足。
「你要提供張老師生前的文書供比對字跡,是嗎?」法官問。
「是的,張老師是我們導師,他雖然教數學,但他熱愛書法,他批改作業、寫各種文書、成績單上的老師評語等,用的都是毛筆,不然至少是鋼筆,才不會用這麼廉價的原子筆!還有,老師字跡端正,誰敢寫這種爬蟲般的歪七扭八字,會被老師罵死,老師自己也絕對不可能寫成這樣!我這裡有同學們保存的成績單,上面的評語都是老師生前的字跡;還有,老師在我結婚證書上的簽名,都可以送去比對。」
坐在被告席的老師小女兒,越來越侷促不安。
「張○○老師領有月退俸,每月收入都大於支出,還有存款結餘,絕對不可能跟素昧平生的原告羅○○先生借錢,而且這也太巧了,張○○老師遺產留下現金約400 萬元,借的數字360 萬元加上利息也剛剛好400 萬,這斧鑿的痕跡未免也太明顯。」律師分析得條條有理。
「是真的,根本沒有借錢的必要啊!」師母與另兩位子女異口同聲,一家人同時把眼光聚焦在老么身上。
開完庭,一家人回到律師事務所。
「你們願不願意給小妹一個機會?」
律師說:「字跡若經過鑑定,確認是偽造的,而且能鑑定出來是原告羅○○或小妹的,他們會淪為偽造文書跟詐欺的共同正犯。」
「你們長期在國外,小妹長年照顧失智的爸爸、陪伴我,三不五時我們兩老耍性子,小妹難免被當出氣筒,會跟羅○○合謀演出這一齣戲,想必也有她的苦衷。」師母為小女兒求著情。
「你們一樣父母生養,卻可以隨心所願,顧著發展自己的前途、事業!家庭、孩子都不缺,而我呢?算什麼?爸在醫院進進出出,你們除了電話遙控指揮我,要幹嘛、要幹嘛,你們知道長期看護病人,是多令人身心交瘁的嗎?我也要上班啊,爸有失智症、媽有糖尿病、心臟病、高血壓,兩個老人三天兩頭跑醫院,照顧他們生活起居容易嗎?你們為什麼不也回來照顧看看?」么妹越說越委屈。
「等爸媽走了,你們可以來平分遺產,然後賣掉房子變現,現金一分,拍拍屁股各自出國,那我咧?有能力再買間房子嗎?可能居無定所、又老又病的淪落街頭,你們誰會管我?回來照顧我?你們有誰會為我的老來生活打算?早知今日下場,我當年就不該對媽的眼淚心軟,放棄出國深造,把我自己一生搞成這樣!」
看著掩面痛哭的小妹,師母伸出手卻不敢去環抱小女兒:「是媽媽當年的自私,害了妳,是媽媽對不起妳,這些年來,沒為妳好好打算過⋯⋯」
看著哭成一團的母女,大哥清了清嗓子:「過去幾年,爸媽都是小妹在費神照顧,我們當哥哥姊姊的,確實是有對不起小妹的地方,我想,今天就承諾放棄繼承父母的遺產,不論是房產或現金。」
「我也是!」大女兒跟著說:「小妹,對不起,這將近二十年來,真的辛苦妳、委屈妳了。」
「那麼,你們大家覺得這樣好不好?」黃律師建議:「400 萬的現金,200 萬存進媽媽的銀行帳戶,老師的月退半俸,由媽媽按月領,另外的200萬存進小妹帳戶,請羅先生撤回民事起訴,我們也不提出刑事告訴,好嗎?」
原告羅○○知道偽造文書與詐欺的嚴重性後,撤回民事起訴,讓事件落幕。在哥哥姊姊離台前夕,小妹說:「爸媽的房子,我會只住不賣,你們也要記得,在臺灣,還有家在,隨時歡迎你們帶著孩子回來看看,小時候住過的老家,是這模樣的。」
疾風知勁草,板蕩識誠臣。
勇夫安識義,智者必懷仁。
這是張老師生前最常揮毫的書法,也是他最喜歡的一首詩;智者必懷仁,張老師生前,總以這句話提醒兒女,為人處世,要牢記這五個字。
-法條便利貼-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偽造署押(也就是簽名),簡單的說,就是A才能簽A 的名字,若是B 沒有經過A 的允許,就在會發生法律效果的文書上,例如:借據、租賃契約、買賣合約等,簽署A 的名字,導致他人誤認是A 借錢、承租或交易,就是偽造A 的簽名,進一步則偽造了借據、租約、合約等文書,且拿來使用(行使),便涉及偽造文書。
同樣的,張老師及張師母家的內神(小女兒)與外鬼(原告羅○○先生)互通,由不是張老師本人的小女兒在借據上偽造張老師簽名,再由原告羅先生用以作為民事起訴的證據,向被告張師母、兄姊及法院行使,兩人恐涉有偽造張老師署押、偽造借據之私文書,以及行使偽造借據之私文書的刑責。
為了釐清究竟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實務上多藉由文書鑑定之方式,以本人過去所寫的字跡,與可能被偽造的文書之字跡互相比對。非常重要的是:鑑定的文書均需為「原本」,不能為「影本」,因此,家屬應多蒐集失智者本人過去所親自書寫的字跡,以備訴訟、鑑定的不時之需。
一群四十幾歲的中年人,在餐廳包廂裡,圍著開了擴音的手機,焦急等待。
「怎麼電話一直響都沒人接?」
「應該是出門了吧?」大家七嘴八舌地猜測著。
「喂?喂?師母嗎?張老師在家嗎?我阿傑啦!」總算電話被接起,高三時的末代班長阿傑,提著嗓門喊。
「在家啊!怎麼了?」師母還是一貫的溫柔嗓音。
當年,這群十六、七歲的倔強高中生,滿腹少年維特的煩惱,總覺得沒人懂自己的叛逆期,師母的好手藝收服了這群青澀少年的胃;張老師的豐富學識及為人師的澎湃熱情,讓這群不知天高地厚的青少年衷心臣服。
「今天是畢業二十五年的同學會,我們早在三個月前就發了邀請卡給老師,請他帶師母一起來分享我們當年的高中生悲歡歲月。」
「我們大家現在都在餐廳了,左等右等,都不見老師跟師母的人影,以為發生了什麼事,擔心得不得了,趕緊打電話來問問。」
「啊,不好意思,你們張老師恐怕是給忘了,真是的,他收到邀請卡,怎麼也沒跟我說一聲,也好記得給他提個醒。」
「還好、還好,老師沒事就好,沒關係,師母我們等你們到了才開席喔。」
「不用、不用了,我們年紀大了,膝蓋退化,腿走路也不方便,你們哪天有空,歡迎大家來老師家走走啊!」
「那好,選日不如撞日,我們等下吃完飯,一起過去看老師、師母。」阿傑環視全班的同學說,不少人點頭比讚。
「太好了,老師一定很高興看到大家,換我等你們來喔!」
聚餐後,十幾個人浩浩蕩蕩去探望老師。
師母還好,張老師卻老得出乎大家的意料。
告辭後,師母送大家出門,等電梯時,阿傑忍不住問:「老師的記憶好像有點問題?不斷搞錯時間?」
「前年,老師還能點名叫人不出錯,今年怎麼一下子差了這麼多?幾乎搞不清楚我們誰是誰了?」
師母神情落寞:「這一年,你們老師,老得好快啊,像他最愛的荷包蛋,卻說成要吃那種圓圓的蛋;想去市郊山上走走,說了個『爬』字,就停下來,再追問他,他也忘記要說什麼⋯⋯」
「以前老師多精明啊,誰敢在他面前裝神弄鬼,師母可能要多注意一下了。」
「這一兩年,你們老師變得不愛說話、也不喜歡看書翻報紙,勸他寫寫書法吧,過去老師筆勁力透紙背,拿獎是稀鬆平常,如今他的字扭曲歪斜不說,前幾天,我遍尋不到的電視遙控器,竟然在冰箱冷凍庫裡,都放到結冰報廢了⋯⋯」
在阿傑熱心督促下,半哄半騙帶著張老師就醫,經醫師評估結果,張老師被鑑定為「輕度以上失智,有依賴照護需要」。
之後的回診,老師的健康每況愈下,嚴重退化的速度,讓師母一說起就淚流不止。
「中度失智」的鑑定報告很快就交到師母手上,步態顫巍巍的張老師,歷經兩次跌倒、骨折,加上住院時譫妄被約束綁在床上動彈不得,使他病情加重,兩年後張老師便與世長辭了。
老師喪禮才辦完沒多久,師母收到民事通知書,嚇得六神無主,問了親戚朋友,沒人能幫得上忙,只好硬著頭皮打電話給阿傑求助。
在律師事務所的小會議室中。
「師母認識原告羅○○先生嗎?」黃律師問。
「不認識,完全沒印象,老師生前也沒提過,曾經有這樣一個學生。」
「民事起訴狀繕本寫著,老師在過世前一年,分三次,陸續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金額為120 萬元,總金額是360 萬,有簽三張借據。不過卻沒約定利息及還款日期,當時老師的身體狀況如何?經濟情況呢?生活上有借款的需求嗎?借據的簽名,是老師的親筆字跡嗎?」
張老師生前一身傲骨,從不接受任何家長表示謝意的餽贈,身後幾無長物,遺產僅有原居住的老公寓一間、銀行帳戶內約有四百萬的現金,子女們原本就打算讓母親繼續住在老屋頤養天年,現金用來當作生活上不時之需,況且身為配偶的師母,可領取老師的月退半俸,師母向來生活簡樸,生活上也算無後顧之憂,張老師生前又何須向人借貸?」
「告訴之聲明?」法官問。
「被告等人,為張老師的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60 萬元,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律師說得氣定神閒。
「請求權基礎呢?」法官再問。
「繼承及消費借款還款。」
「被告等人的答辯呢?」法官轉向被告席。
「我們否認借款,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身為師母及兩個居住國外的子女之訴訟代理人,黃律師回答。
「我同意原告的請求,我爸爸生前確實有借款,借據上的名字也是他親自簽名的。」出乎大家的意料之外,單獨到庭的張老師小女兒,竟然當庭認諾(認諾,就是在民事訴訟中,對於對造的主張完全不加以抗辯,也不提出其他的說法,等於是棄子投降,完全承認對方所說、所主張的,完全不爭執被告、被起訴的事實,並且毫無異議的接受原告的請求,也就是敗訴了)。張老師的小女兒會認諾,讓法庭上的媽媽、兄姊及律師都很不可置信。
第二度開庭。
「張○○跟你借錢的原因?」法官問原告。
「他說急需要用錢,我也就沒多問。」
「借據上的名字是張○○親自簽的?」
「是的,他當時手有點顫抖,但還是他親自簽名的。」
「被告的答辯?」
「我們否認借貸,借據所記載的借款時間,張○○老師已經被醫師診斷為中度失智症後逾一年,加上他兩度跌倒、骨折、住院、出院;又數度進出醫院,因失智症導致復健十分困難,幾乎不具備行動能力。也因為失智症,無法正常思考及處理日常生活所需,譬如使用金錢會發生錯誤、記憶力受損,也影響張老師對財務、數字的判斷及理解能力,他應該已經不知道借款的意思了。」黃律師答辯。
「借據上的字跡是誰的?」法官問。
「絕對不是張○○老師的,我們有證人足以為證。」黃律師說得斬釘截鐵。
「證人跟原告、被告,有何法律上的關係?」法官問。
「沒有法律上的關係,被告的師母,是我最尊敬的高中老師太太。」證人阿傑班長答得中氣十足。
「你要提供張老師生前的文書供比對字跡,是嗎?」法官問。
「是的,張老師是我們導師,他雖然教數學,但他熱愛書法,他批改作業、寫各種文書、成績單上的老師評語等,用的都是毛筆,不然至少是鋼筆,才不會用這麼廉價的原子筆!還有,老師字跡端正,誰敢寫這種爬蟲般的歪七扭八字,會被老師罵死,老師自己也絕對不可能寫成這樣!我這裡有同學們保存的成績單,上面的評語都是老師生前的字跡;還有,老師在我結婚證書上的簽名,都可以送去比對。」
坐在被告席的老師小女兒,越來越侷促不安。
「張○○老師領有月退俸,每月收入都大於支出,還有存款結餘,絕對不可能跟素昧平生的原告羅○○先生借錢,而且這也太巧了,張○○老師遺產留下現金約400 萬元,借的數字360 萬元加上利息也剛剛好400 萬,這斧鑿的痕跡未免也太明顯。」律師分析得條條有理。
「是真的,根本沒有借錢的必要啊!」師母與另兩位子女異口同聲,一家人同時把眼光聚焦在老么身上。
開完庭,一家人回到律師事務所。
「你們願不願意給小妹一個機會?」
律師說:「字跡若經過鑑定,確認是偽造的,而且能鑑定出來是原告羅○○或小妹的,他們會淪為偽造文書跟詐欺的共同正犯。」
「你們長期在國外,小妹長年照顧失智的爸爸、陪伴我,三不五時我們兩老耍性子,小妹難免被當出氣筒,會跟羅○○合謀演出這一齣戲,想必也有她的苦衷。」師母為小女兒求著情。
「你們一樣父母生養,卻可以隨心所願,顧著發展自己的前途、事業!家庭、孩子都不缺,而我呢?算什麼?爸在醫院進進出出,你們除了電話遙控指揮我,要幹嘛、要幹嘛,你們知道長期看護病人,是多令人身心交瘁的嗎?我也要上班啊,爸有失智症、媽有糖尿病、心臟病、高血壓,兩個老人三天兩頭跑醫院,照顧他們生活起居容易嗎?你們為什麼不也回來照顧看看?」么妹越說越委屈。
「等爸媽走了,你們可以來平分遺產,然後賣掉房子變現,現金一分,拍拍屁股各自出國,那我咧?有能力再買間房子嗎?可能居無定所、又老又病的淪落街頭,你們誰會管我?回來照顧我?你們有誰會為我的老來生活打算?早知今日下場,我當年就不該對媽的眼淚心軟,放棄出國深造,把我自己一生搞成這樣!」
看著掩面痛哭的小妹,師母伸出手卻不敢去環抱小女兒:「是媽媽當年的自私,害了妳,是媽媽對不起妳,這些年來,沒為妳好好打算過⋯⋯」
看著哭成一團的母女,大哥清了清嗓子:「過去幾年,爸媽都是小妹在費神照顧,我們當哥哥姊姊的,確實是有對不起小妹的地方,我想,今天就承諾放棄繼承父母的遺產,不論是房產或現金。」
「我也是!」大女兒跟著說:「小妹,對不起,這將近二十年來,真的辛苦妳、委屈妳了。」
「那麼,你們大家覺得這樣好不好?」黃律師建議:「400 萬的現金,200 萬存進媽媽的銀行帳戶,老師的月退半俸,由媽媽按月領,另外的200萬存進小妹帳戶,請羅先生撤回民事起訴,我們也不提出刑事告訴,好嗎?」
原告羅○○知道偽造文書與詐欺的嚴重性後,撤回民事起訴,讓事件落幕。在哥哥姊姊離台前夕,小妹說:「爸媽的房子,我會只住不賣,你們也要記得,在臺灣,還有家在,隨時歡迎你們帶著孩子回來看看,小時候住過的老家,是這模樣的。」
疾風知勁草,板蕩識誠臣。
勇夫安識義,智者必懷仁。
這是張老師生前最常揮毫的書法,也是他最喜歡的一首詩;智者必懷仁,張老師生前,總以這句話提醒兒女,為人處世,要牢記這五個字。
-法條便利貼-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偽造署押(也就是簽名),簡單的說,就是A才能簽A 的名字,若是B 沒有經過A 的允許,就在會發生法律效果的文書上,例如:借據、租賃契約、買賣合約等,簽署A 的名字,導致他人誤認是A 借錢、承租或交易,就是偽造A 的簽名,進一步則偽造了借據、租約、合約等文書,且拿來使用(行使),便涉及偽造文書。
同樣的,張老師及張師母家的內神(小女兒)與外鬼(原告羅○○先生)互通,由不是張老師本人的小女兒在借據上偽造張老師簽名,再由原告羅先生用以作為民事起訴的證據,向被告張師母、兄姊及法院行使,兩人恐涉有偽造張老師署押、偽造借據之私文書,以及行使偽造借據之私文書的刑責。
為了釐清究竟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實務上多藉由文書鑑定之方式,以本人過去所寫的字跡,與可能被偽造的文書之字跡互相比對。非常重要的是:鑑定的文書均需為「原本」,不能為「影本」,因此,家屬應多蒐集失智者本人過去所親自書寫的字跡,以備訴訟、鑑定的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