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生沒有絕對的好事,也沒有絕對的壞事
1在人生的谷底,看到不一樣的風景
2023年5月8日,52歲的張姓病患家屬要求三軍總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幫母親開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又稱ADLs),但在醫師評估下,認為病患條件尚未符合開立標準,於是張男便在醫師進行巡房探視病人時上前毆打,6度出拳痛毆,並有3拳打在醫師臉上,更多次謾罵三字經問候,導致顏姓醫師的頭部、顏面受傷,即使過程中有多位醫護幫忙勸架、阻擋雙方毆打,仍擋不了拿不到巴氏量表家屬的戾氣。事件曝光不僅引發外界議論,也掀起醫界譁然,有醫師便吐露背後辛酸,無奈道「很多醫師都恨透這個功德量表!」由於巴氏量表一旦卡關,便難請外籍看護,專家、民團呼籲廢除巴氏量表(華視新聞,2023)。
張姮燕老師 Heidi
我的父親在家中,排行老八,總共十來個兄弟姊妹,所以在爺爺、奶奶被慢性疾病折磨時,所有人一起分擔支出,就算經濟上有所差異,狀況好的多出點,也讓兩老餘生,有自己人或是台籍看護全程照護。而外公、外婆都是因為心血管相關疾病,突如其來的中風,子女成家較晚,在華人社會理應承擔的兒子們,上有老、下有小,無法自己照料雙親,剛好台灣已值引進家庭看護,就聘僱看護協助了照顧工作。接著我自己的父母親,因為先後罹患癌症跟失智症,只有妹妹跟我,還在職涯剛起步的階段,必須聘僱外籍看護協助照護。從自己家庭的縮影,不難推想有多少人正在承擔照護的重責大任與困境。
目前聘僱外籍看護,通常還是找仲介,但台灣有將近2千家仲介公司,從何選起?在這20年間,聘僱外公、外婆、母親、父親的外籍看護,我試過各種屬性的仲介,總結出一個結論,不管仲介公司大或小、仲介評鑑A級或B級、仲介是台灣人還是外配、雇主是否認識仲介老闆、仲介主要做廠工還是看護工,台灣仲介的品質良莠不齊、也未必每個都有企業倫理跟道德。往往看到我們越需要外籍看護,病人越難顧,仲介費就會越高,且等待期也愈長。而仲介評鑑也絕對不是聘僱外勞的指標,根據我二十年來的聘僱經驗,那張評鑑表,只是仲介公司比較誰美編比較強、作文比較好、包裝較精美罷了。透過親朋好友推薦口碑好的仲介,會是相對不踩雷的方式。或是找有加入仲介
職業工會的,畢竟工會有教育訓練,較有制度的仲介,對外勞的管理也同樣較有規矩,也有固定翻譯可以協助處理。
除了找尋仲介,開立「巴氏量表(全名為評估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如附件)」也得經歷折騰,畢竟重症、失能或是老人家要出一趟門到醫院,經過冗長的評估,都是勞民傷財的過程。勞民在於必須超過一人以上陪病,還加上交通安排,而傷財在於開立巴氏量表,各家醫院評估的費用,都是自付額,從300元到1,900元不等,而量表還是有效期的。記得疫情期間,因為聘不到工人,也不願意被仲介哄抬價格,還沒聘到看護,就開了兩次巴氏量表,對浪費醫療資源與專業醫師的時間,也感到抱歉與無奈。父親每次就醫,就得出動最少三個人,再加上復康巴士接送,看一次醫生,病人累,家屬也累翻。一但遇到外勞逃逸或轉出,為求最快速的聘僱新看護,又得再開一次巴氏量表,重新聘僱。自從失智症的人口愈來越多,勞動部也接受專為失智病人設定的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加上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是用重度、極重度等級者且是特定障礙項目之一的身心障礙證明來聘雇外籍看護。
這幾年,巴氏量表也有「到宅評估鑑定服務」,由無法出門的重症患者,跟地方縣市政府的「長期照護中心」申請後,一旦符合收案條件,重症家庭僅需支付包括醫師及醫事人員(二人)約1,700元到 2,000元的「出診訪視費」、約700元到1,000元的「評估鑑定費」,以及「交通費」三項。但從拿到專業醫師開立好的證明,交給仲介進行勞動部規定的步驟(參附錄5),再到外籍看護從國外引進到家中,這流程就算在新冠疫情缺工前,也是兩個月以上的等待期。只要等過,都能明白,為什麼非法外籍看護能繼續存在的原因。家中有人生病,本來要把心思跟重心都放在照顧病人,但在人生的谷底,我們卻得經歷更多要獲得穩定照護人力的坎坷。
童文薰律師 Winifred
台灣長照問題如果以二分法來切割,無非是選擇機構照護或者居家照護。每個家庭的條件不同,但應該扛起照顧責任的人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與繼承的順序相同:夫妻、子女、孫輩、兄弟姐妹等等,如何分擔責任往往是親屬間衝突甚至互相怨恨的開端。女性往往是最先被犧牲的對象,不管是媳婦或女兒,她們被要求扛起照顧責任的理由經常是「薪資較低」、「工作較不重要」。基於孝道或家庭與社會壓力,總是有人擔起了責任,但也同時有人選擇逃避。
選擇機構照護主要是費用承擔的問題,但也有一些機構要求重症患者必須自備外籍看護。如果是這個情況,與居家照護決定聘顧外籍看護的家庭一樣,都必須走完聘僱程序,這個程序的起點就是巴氏量表。
巴氏量表是一項評估診斷證明,需由醫師出具。政府的立場出於「防弊」,擔心需要外傭的家庭不具備足夠的失能條件,所以拿巴氏量表做為標準,而且設立「三個月有效期」,要求這些家庭必須在初聘、續聘、改聘等各種情況拿出最新的巴氏量表證明自己有資格聘僱外籍看護工。讓病人往返醫院取得巴氏量表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冷血制度。因為被評估為失能的病患,萬中無一可以恢復到正常。就算恢復到健康的狀態但還是希望有看護工居家照顧,有何不可?這種「防弊」的心態,難道是怕失能者家庭太幸福?
一直以來由醫師開立的巴氏量表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但也有少數醫師以收受紅包的方式開立虛偽評估的證明書,讓有需求但條件不符合的家庭也能具備僱用外籍看護工的資格。
有什麼遊戲規就會產生什麼結果。造假固然不應該,但造假顯示了人力的需求、許多家庭對於幫傭人力的需求。但政府立了不合理的限制,於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虛假的巴氏量表有錢就買得到。如果買不到,僱用黑工也是大有人在。2023年台灣超過八萬名逃逸外勞,就是至少八萬個人力需求的證明。
過去所稱的亞洲四小龍,生育率都低於全球婦女平均生產胎數 2.30。2023年6月底台灣的生育率是1.08,韓國1.10,新加坡1.16,香港1.22。台灣多年來穩居世界倒數第一!除了低薪造成年輕人不敢結婚不敢生,另一個問題就是沒有照顧人力。這四個國家都缺工,但只有台灣嚴格限制家庭類幫傭。
其實巴氏量表應該廢除,家庭類外籍幫傭應該開放,無需區別是否為失能者家庭。香港與新加坡早就這麼做了,不僅分擔了家庭工作釋出雙薪人力(夫妻皆可進入職場)還保持比台灣高的生育率。
台灣為何在家庭勞動力需求問題裹足不前?更何況醫師的天職在醫治病人而不是開立證明。三軍總醫院的醫師因為開立巴氏量表的問題被家屬毆打的事件不僅是家屬焦慮下犯的錯,更是錯誤制度導致的不必要衝突。
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很簡單,政府虛心面對社會需求,從取消巴氏量表開始,改用家計單位年收入(包括政府補助)決定聘僱外籍幫傭的資格(新加坡的制度,一對大學教授夫妻的年收入可以聘兩名外籍幫傭,門檻不高,目的是確認僱主能履行聘僱責任)。
對於家中老小孩的照顧,無需等到失能之後。應該在亞健康的狀態就能維持更好的健康狀態減少臥床到臨終的時間。這對國家整體醫療支出、病人福祉、照顧者的負擔、醫護人員的承擔等等多方面來說都是好事。我們的幸福人生,不該再被擔誤下去了。
但巴氏量表一點用處都沒有嗎?我認為如果在評估給予福利或長照人力補助時,對弱勢者進行居家評量,自然可以使用信度高的巴氏量表。但聘僱幫傭不過是個資格問題,用不著以巴氏量表來擾民。
【結語】
一旦決定要聘僱家庭看護,家屬必須帶長輩在醫院由專業醫師進行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或是「失智量表」,近幾年來也可以拿著「身障手冊」,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招募許可函」,才算正式進入申請外籍看護的流程。「巴氏量表」主要是經由被政府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並非每家醫療院所都有此服務,一般診所無權開立巴氏量表。醫師確認評估患者活動能力,經由醫療團隊評估給予分數,並透過評分高低來判斷患者是否有自主生活之能力,以便向政府申請補助與移工看護等。也就是說,巴氏量表僅為申請看護的基本證明文件,以專業的醫療判斷來決定是否可通過的申請依據。在巴氏量表中,分數越低代表患者自主能力越不足。評分分數能分成5大級距:0∼21完全依賴、21∼60嚴重依賴、61∼90中度依賴、91∼99輕度依賴、100完全獨立。一般來說,分數只要低於35,就可以申請醫療看護喔!
取得巴氏量表的整個過程,通常耗時數周。建議找有資格開立量表的醫療機構(診所不行)而且是平常就有就醫紀錄的醫師,因為病人的醫療紀錄較完整,醫師開立巴氏量表的意願就會較高。取得巴氏量表後,大部分的家庭選擇透過人力仲介公司進行聘僱。一般來說,聘僱家庭看護的費用主要包括:
(1) 一次性的申請外籍看護仲介費。
(2) 每個月外籍看護的固定薪水。
(3) 加班費。
(4) 負擔意外險、職災險、全民健保等其他雜費。
(5) 伙食費。
(6) 住宿成本等。
如有其他名目的支出,例如機票費、訓練費等等,應該拒絕接受並尋求其他仲介的報價,貨比三家不吃虧,並根據勞動部的建議,遇到超收費用的仲介,可以舉證並向主管機關勞動部提出檢舉。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係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簡稱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定之資格條件。但在雇主協會與筆者共同努下,並在立法委員溫玉霞舉辦公聽會與記者會,指出巴氏量表擾民問題後,勞動部預計在2023年10月起,對可聘僱外籍看護的適用對象,採取「多元認定方式」。此新制除接受原聘僱規定中醫療機構的巴氏量表專業評估之外,已增加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之資格。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免巴氏量表,即可提出聘僱家庭看護工的申請:一、經照顧管理評估量表(CMS)評估,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照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二、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CDR)輕度以上(CDR=1)的輕度失智者。
三、放寬原12項之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的免評項目,將失智症放寬至輕度,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放寬至不限病症,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兩類別。放寬後,免採用巴氏量表評估之特定身心障礙類別將有14項(參表一)
2走到盡頭的照護之路,遇見生命轉折處
身為雙薪家庭的雇主郭小姐,因符合家庭幫傭的資格,申請照顧雙胞胎幼子。外籍幫傭突然罷工且不假外出,待幫傭回家後幾度詢問才告知外出去「面試新雇主」,接著便以怠工的方式,不照料原本工作契約明訂的照顧小孩的工作,躲在雇主給的房間不履行工作義務。郭小姐與先生投訴台中市勞工局,以勞資協調會處理。郭小姐堅持不放棄自身權益,畢竟自己根據規定聘僱外籍幫傭,遇到幫傭惡意違約且不轉出的情況下,等行政程序跑完得以再聘,當初符合申請規定的申請條件,也恐因幼子年紀漸長而不符資格再聘。不放棄的郭小姐,在無人協助的情況下與公部門繼續爭取,勞動部最後裁定外勞得轉雇
主,結束長達8個月的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