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環境管制:權力、市場與責任

79特價458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環境管制的內涵
  環境的許多切點,影響著環境管制的單元與內涵。環境介質是當中一個重要的切點,包括空氣、水、廢棄物或毒性化學物質(空水廢毒),都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管制單元,其內涵(包括管制手段的選擇、管制程序的設定等等)因而有異,立法的方向(空氣污染防制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或執行的機制安排(空氣品質管制處、氣候變遷署)也因而相應分疏。管制手段的結構性轉變,更影響管制的內涵。隨著市場機制在環境管制上的運用,引起經濟誘因的興起,創造出環境收費、補貼,可交易的污染許可市場,與傳統用環境標準、許可、制裁等形成對比與改革關係。民主機制下程序的改變,尤其是公共參與及對話協商的強化,也反映出環境管制的結構性變遷。環境管制因而形成了傳統的命令控制與強調協商與經濟誘因的改革環境主義(reform environmentalism)。
  自然環境分為「源」(source)與「匯」(sink),影響著實體的環境管制。「源」指涉包括空氣、水、土壤、土地、草木、礦物等資源,「匯」則指涉包括污染、廢棄物、毒物等必須處理掉的部分。從環境管制的角度看,「源」與「匯」的區分,與自然保育及污染防制的區分相當。但正因為兩者在性質上有根本性的差異,因而環境管制的內涵與邏輯也相當不同。當然,兩者都是環境管制的一環,自然也分享許多共同的性質。

程序理性的環境預防
  環境問題也可分為預防與處理。實體環境管制受到環境預防與處理的切點,而有結構性的差異。在絕大多數環境議題的處理,都涉及問題發生的因應,包括污染防制及棲地破壞的處理。但也有許多環境管制在於透過機制的建立,預防環境問題的發生。無論因應或預防,都可能在具體的環境管制中出現(例如空氣污染管制)。然而,環境管制當中,最具有預防性的,不外在七○年代的美國透過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所建立的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這也是環境法領域帶給其他管制領域最大的啟發與貢獻(如管制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的發展)。

環境管制帶動的三個突破
  環境管制提供我們超越法律條文的視角,從脈絡中務實掌握影響決策的因素,並做機制的建構與運用,進而檢討精進,強化量能建構。相對傳統「依法行政」執著於法律條文的解釋,環境管制提供了三個可能的突破:
  首先是全面理解管制結構。從管制的角度可以跳脫法律學科的分界,看到環境議題的管制可能由各種不同的法律共同構成,各有其功能及侷限。例如廢水污染可以從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行政管制或有期徒刑等各種法律領域切入。
  發展較晚的環境法,鑲嵌在當時既有的法律學科分界中,不僅變成割裂的議題,也被各領域既有的法學方法影響,往往聚焦成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請求權基礎是否具備、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等問題,對於解決實際問題的貢獻相當有限。例如2013年日月光廢水排放到後勁溪的案件中,高雄市環保局依據當時水污染防治法對日月光排放污水行為,處罰法定上限的60萬元罰鍰。法律解釋的研究方法既無法凸顯臺灣各地工廠「暗管文化」的管制赤字,面對法律的裁罰上限也無能為力,更難跳脫不斷提高裁罰上限或刑罰化的修法迷思,以全面的觀點思考制度因應的可能。
  從政策與結構性的高度來了解法律的管制角度,可以掌握法律條文背後由管制目的、管制主體客體、工具與程序共同建構出來的系統,以分析不同管制法律間的異同,以及其整體所欲達成的政策意義。
  其次是決策的多元網絡。在現代的環境決策中有多種不同的參與者,包括市民社會、法院、立法部門、行政部門、環保團體、行政部門、環境法學者、律師等等。這些不同的參與者,在利益衝突的環境決策中,都占有一定的角色與功能。不同案件的決策網絡也不盡相同。
  1979年高雄林園聯合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污染,因為欠缺法律依據而無法可管。立法院於1983年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事業管末排放廢水的標準,主管機關卻等到修法四年後才發布處罰事業排放廢水的依據。當高雄市環保局依據法律對污水處理廠開出罰單並要求兩個月限期改善時,行政法院以改善期限過短而撤銷處分。林園判決的後續法律討論經常只聚焦在兩個月期限是否過短的議題上,或者指摘判決打擊了地方環保機關的努力。然而,這個案件凸顯了環境決策的多元網絡。從司法與行政、立法機關間的關聯結構,可以看到立法程序粗糙、行政機關延宕發布命令,才能理解地方主管機關的急切,以及對法院判決有更全面而公允的評價。
  在全球越來越緊密的時代,環境的決策經常是國際互動的結果。即便臺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國際社會的壓力,或者透過經濟貿易體制、雙邊談判的途徑,甚至是跨國公司的供應鏈要求,都在在影響臺灣的環境決策。
  最後則是多元治理機制的呈現。在法律之外,科技與市場、社會規範、協商程序等非法律方式,同樣可能達到管制功能。「道德勸說」是政府經由教育或勸導方式,試圖以喚起企業或大眾的道德感,期待人民自動自發地配合政府的環境保護政策。此外,非營利組織亦早已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展開教育、醫療、娛樂、保存自然資源、維護人類尊嚴與人權等行動,承擔了督促政府企業、帶動社會規範等等的重要功能。經濟學則提供了透過市場與經濟誘因帶動管制的觀點。透過對人們「自利心」的運用,允許政府介入市場,透過設定環境成本價格,使污染者能將其生產或消費活動所造成的損害成本內部化,以促成更有效的資源配置。
  協商也從程序的視角提供另一種可能。協商可以降低雙方的對立,有助於理性的溝通與協調,並即時提供資訊予管制者,減輕管制者在事實釐清及分析有脫離現實及專家偏見的疑慮,不僅能減少訴訟成本,亦能開創出靈活而有效率的解決方案。
  在行政管制的面向,行政管制更必須看到在行政裁罰之外,許可、標準、分區等管制工具的差異與侷限。管制理論可以看到形塑環境議題的機制、經濟與行為,環境惡化反映的不只是法律問題,還包括治理、市場與社會協調失靈等議題。
  環境的治理,必須超越科技解決的迷思,也必須跳脫法條解釋的狹隘,運用管制理論於現實的治理脈絡,更能釐清問題,評估適當的管制策略,反饋為政策與法律的興革。是否進行管制、何時進行管制、不同管制工具如何運用、管制程序如何安排才能合理迎向管制目的?傳統的科技與法律狹隘聚焦,將有生命的環境置身於科技的運用與法條邏輯的梳理,從環境管制的視角,難以看到機制與結果、動態決策過程、管制效率以及機制的設計與調適。
金石堂門市 全家便利商店 ok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7-11便利商店
World wide
活動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