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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經營與管理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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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民宿的定義

  由於臺灣目前的旅遊漸漸趨向多元化,民宿發展至今已經成一種重要的住宿選擇了,現代的人也已經把民宿視作為另一種風格的旅館,在政府2001年公布實施《民宿管理辦法》之前,民宿研究學者們對民宿有不同的定義論述,Lanier & Berman(1993)認為民宿是提供4-5間房間,具有歷史性的建築物給住宿者。
  韓選棠(1993)認為民宿是經營者將原本住宅的一部分空間,以副業方式來經營的住宿型態,其基本性質與普通飯店及旅館不同。潘正華(1994)指出民宿是農民利用其農宅空餘之部分房間出租給旅客暫時居留的行為。姜惠娟(1996)認為民宿是家族經營,客房10間以內,工作人員不超過5人,可容納25人左右的住宿設施。Zane(1997)認為民宿是指私人住宅提供1-7間房間,而且有供應早餐。吳碧玉(2003)認為民宿是一般私人住宅,將其一部分起居室出租給旅遊人口,提供住宿或食宿之住宿設施。但是陳詩惠(2003)認為民宿是利用自宅空間,以副業的方式來提供住宿,主客間有良好的互動交流,並結合周邊的自然與人文資源,讓遊客體驗到當地的風土民情。而林梓聯認為民宿乃是指有效運用資源,提供鄉野住宿及休閒活動之行為(2001)。
  而交通部觀光局(2001)頒布《民宿管理辦法》之第3條條文並於2024年第4次修法,則對民宿做了明確的法律上的定義,即指利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綜合以上可以知道,民宿的定義經由多年來的論述及研究,已經慢慢有一個比較具體的輪廓出現了,各方學者對民宿定義的主要概念經整理為表1-1。
  由表1-1可見民宿是自用房屋的一部分,以家庭副業的方式在經營,主客需有良好的互動,經營者需結合社區文化發展特色,以塑造出「主人特色、在地特色」的住宿經營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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