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節錄)
本書將以四個真實的新聞故事做為開場白。
前兩個故事是要提問:「在美中貿易戰、全球產業鏈重組的格局下,台灣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有可能持續在民主國家供應鏈與紅色供應鏈間『左右逢源』嗎?與兩個大國保持同等距離,既加入美國『友岸外包』,也加入中國半導體國家隊,是聰明的決定嗎?」
後面兩個故事則是要問:「為什麼台灣公民社會擋下服貿協議,卻還有中資色彩的業者在台灣服務業市場攻城掠地?」
這兩個提問,都會涉及本書的核心議題:中國在台灣的經濟滲透,以及中國來台投資、台灣赴中投資與技術輸出的監理漏洞。本書談個案,談法規漏洞,也談法規漏洞的結構性因素,借鏡美日經驗,並提出亡羊補牢、規範重整的倡議地圖。
※晶片有民主與不民主之分嗎?
二○二二年八月,郭正亮在中天新聞台大罵蔡政府:講什麼民主晶片,晶片哪有分民主不民主。那沙烏地阿拉伯的石油,是不民主石油,台灣要不要進口?
很想跟氣噗噗的郭正亮說明,晶片確實與石油不一樣;它經常需要客製化,不同晶片承載功能的取捨,往往涉及複雜的隱私權保障、通訊與傳播自由、數位監控,甚至軍事用途。
二○二三年四月,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草案,甚且要求所有AI產品在發布前必須經過安全評估,AI產品將被要求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値觀」,並且不得「包含顚覆國家政權的內容」。
未來,在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民主國家供應鏈與紅色供應鏈間,互相提防,甚至猜忌,會成為常態。
――故事A 威盛晶片後門程式事件
二○○八年五月,威盛電子與其代理商中聯控股參與中國廣電總局「安全監控晶片」(TF376防駭客晶片)案,威盛電子晶片通過中國當局審查後,量產五萬顆,由中聯控股售予廠商,供手機、GPS導航機及行動裝置使用。然而,使用該晶片的產品卻頻頻出現過熱當機及記憶體錯誤等問題,遭到消費者與終端產品廠商客訴,中聯控股要求設計晶片的威盛電子賠償。
二○一四年,香港仲裁庭審理此案,證人指出威盛TF376防駭客晶片的設計「to prevent hackers from intruding the CMMB digital network such as “Fa Lun Gong”」(防範駭客如法輪功入侵中國多媒體網路系統)是產品功能之一,還指出該晶片產品留有後門(Backdoor),但客戶不知道也不能自行啟動,只有威盛在台北的工程師可以教北京工程師如何使用「金鑰」(Golden Pattern)打開後門程本件,因威盛電子與中聯控股的糾紛鬧上香港仲裁庭,中聯控股並向台灣法院聲請許可仲裁判斷執行,因而讓證人的證詞留下紀錄,最後是以威盛電子給付中聯控股約新台幣一.六億元和解。
請問:有了這樣的紀錄後,威盛電子還剩下多大的可能搶占美國市場?一整船的石油,確實可能分成兩半,分別賣給交戰國的雙方;但是,一個IC設計廠商,如何可能為利益衝突的雙方分別設計監控與反監控晶片,而不動搖客戶對其之信任?
以今日美國與中國的地緣政治衝突,以及美國對中國的技術管制封鎖,中國急於實現高科技自主,造出不被美國卡脖子的「中國芯」,民主國家供應鏈與紅色供應鏈間的壁壘,未來應該只會愈來愈分明。所以張忠謀才會說「全球化已死」。
當今半導體業最先進的生產設備與基礎技術掌握在美國、日本、荷蘭手中,而此三國已經形成淸晰的對中國高科技技術管制聯盟。
美國並要求使用其高科技的外國廠商,也必須遵守對中技術輸出的禁令。
――故事B 法國半導體大廠總經理的經濟間諜罪
法國半導體大廠Ommic的兩位法國籍與兩位中國籍員工,於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因「向外國勢力運送可能為國家基本利益帶來傷害的技術、文件或檔案」遭到起訴,包括Ommic總經理馬克(Marc R.),以及一位中國籍幹部。他們被指控非法將功能強大的晶片與敏感技術資訊轉移給中國和俄羅斯,一旦罪名成立,將面臨最高十五年徒刑。
中國籍商人若丹(Ruodan Z.,音譯)於數年前透過在法國成立的投資基金大量購股,並自二○一八年一月起,以九四%持股成為Ommic主席,這家公司擁有氮化鎵(GaN)的先進科技。二○二一年一月,Ommic在海關被查到攜帶八四四個電子晶片準備前往中國,海關檢查後發現,晶片的功率、效能,以及所有技術文件,都有造假痕跡,企圖逃過對高階晶
片的軍商兩用出口管制規範。若丹也試圖轉移法國工程師至中國,在成都複製一家以Ommic為模板的公司。
試問:同樣的案例如果發生在台灣,中資買下台灣高科技公司多數股權,然後公司總經理在中國籍董事長指示下,「將功能強大的晶片與敏感技術資訊轉移給中國」、「企圖逃過對高階晶片的軍商兩用出口管制規範」,總經理會被以違反出口管制規範、經濟間諜罪起訴嗎?
答案是不會。因為二○一二年馬政府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已將中國從絕大多數品項的「管制地區」移出。二○一五年,馬政府再修正《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將十二吋及十二吋以下晶圓鑄造改列一般類,就算未經許可,違法赴中國投資及技術輸出,也只能罰錢而沒有刑責。而二○二二年五月,立法院三讀修正《國家安全法》,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卻只處罰竊取企業營業秘密的企業叛徒,對於企業主違背國家利益,未經許可違法輸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卻不予處罰。這部分的詳細討論在本書的第四章第四節。
二○二三年七月,檢調再度針對違法中企在台據點發動搜索,並發布新聞。香港商新思國際科技台灣分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觸控板、指紋辨識等人機互動的控制器、韌體、軟體等解決方案。二○一三至二○一六年間,該公司取得台灣政府補貼研發經費超過一億元。檢調獲報,該公司涉嫌在二○一九、二○二○年間,未獲經濟部投審會同意,便擅自將旗下面板驅動暨觸控整合單晶片(TDDI)團隊,賣給北京璞華資本公司;接著,上海上市的IC設計大廠韋爾半導體,透過增資取得璞華資本名下境外半導體基金股權,順勢接收新思在台TDDI業務,再由該基金全額成立子公司接手,藉此取得台灣研發團隊的關鍵技術。
在新思國際科技這個案子中,由於前述理由,檢方很難以《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起訴(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很難以違反《貿易法》違法技術輸出至管制地區起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調查局釋出之新聞只提到中國企業疑似有未經許可並設立分公司,違法來台從事業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之一條、第九十三之二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應盡速塡補此類規範漏洞,以免成為民主國家對中國技術輸出管制的破口,進而動搖台灣在美日荷高科技信任圈與民主國家供應鏈中的地位。
本書將以四個真實的新聞故事做為開場白。
前兩個故事是要提問:「在美中貿易戰、全球產業鏈重組的格局下,台灣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有可能持續在民主國家供應鏈與紅色供應鏈間『左右逢源』嗎?與兩個大國保持同等距離,既加入美國『友岸外包』,也加入中國半導體國家隊,是聰明的決定嗎?」
後面兩個故事則是要問:「為什麼台灣公民社會擋下服貿協議,卻還有中資色彩的業者在台灣服務業市場攻城掠地?」
這兩個提問,都會涉及本書的核心議題:中國在台灣的經濟滲透,以及中國來台投資、台灣赴中投資與技術輸出的監理漏洞。本書談個案,談法規漏洞,也談法規漏洞的結構性因素,借鏡美日經驗,並提出亡羊補牢、規範重整的倡議地圖。
※晶片有民主與不民主之分嗎?
二○二二年八月,郭正亮在中天新聞台大罵蔡政府:講什麼民主晶片,晶片哪有分民主不民主。那沙烏地阿拉伯的石油,是不民主石油,台灣要不要進口?
很想跟氣噗噗的郭正亮說明,晶片確實與石油不一樣;它經常需要客製化,不同晶片承載功能的取捨,往往涉及複雜的隱私權保障、通訊與傳播自由、數位監控,甚至軍事用途。
二○二三年四月,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草案,甚且要求所有AI產品在發布前必須經過安全評估,AI產品將被要求反映「社會主義核心價値觀」,並且不得「包含顚覆國家政權的內容」。
未來,在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民主國家供應鏈與紅色供應鏈間,互相提防,甚至猜忌,會成為常態。
――故事A 威盛晶片後門程式事件
二○○八年五月,威盛電子與其代理商中聯控股參與中國廣電總局「安全監控晶片」(TF376防駭客晶片)案,威盛電子晶片通過中國當局審查後,量產五萬顆,由中聯控股售予廠商,供手機、GPS導航機及行動裝置使用。然而,使用該晶片的產品卻頻頻出現過熱當機及記憶體錯誤等問題,遭到消費者與終端產品廠商客訴,中聯控股要求設計晶片的威盛電子賠償。
二○一四年,香港仲裁庭審理此案,證人指出威盛TF376防駭客晶片的設計「to prevent hackers from intruding the CMMB digital network such as “Fa Lun Gong”」(防範駭客如法輪功入侵中國多媒體網路系統)是產品功能之一,還指出該晶片產品留有後門(Backdoor),但客戶不知道也不能自行啟動,只有威盛在台北的工程師可以教北京工程師如何使用「金鑰」(Golden Pattern)打開後門程本件,因威盛電子與中聯控股的糾紛鬧上香港仲裁庭,中聯控股並向台灣法院聲請許可仲裁判斷執行,因而讓證人的證詞留下紀錄,最後是以威盛電子給付中聯控股約新台幣一.六億元和解。
請問:有了這樣的紀錄後,威盛電子還剩下多大的可能搶占美國市場?一整船的石油,確實可能分成兩半,分別賣給交戰國的雙方;但是,一個IC設計廠商,如何可能為利益衝突的雙方分別設計監控與反監控晶片,而不動搖客戶對其之信任?
以今日美國與中國的地緣政治衝突,以及美國對中國的技術管制封鎖,中國急於實現高科技自主,造出不被美國卡脖子的「中國芯」,民主國家供應鏈與紅色供應鏈間的壁壘,未來應該只會愈來愈分明。所以張忠謀才會說「全球化已死」。
當今半導體業最先進的生產設備與基礎技術掌握在美國、日本、荷蘭手中,而此三國已經形成淸晰的對中國高科技技術管制聯盟。
美國並要求使用其高科技的外國廠商,也必須遵守對中技術輸出的禁令。
――故事B 法國半導體大廠總經理的經濟間諜罪
法國半導體大廠Ommic的兩位法國籍與兩位中國籍員工,於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因「向外國勢力運送可能為國家基本利益帶來傷害的技術、文件或檔案」遭到起訴,包括Ommic總經理馬克(Marc R.),以及一位中國籍幹部。他們被指控非法將功能強大的晶片與敏感技術資訊轉移給中國和俄羅斯,一旦罪名成立,將面臨最高十五年徒刑。
中國籍商人若丹(Ruodan Z.,音譯)於數年前透過在法國成立的投資基金大量購股,並自二○一八年一月起,以九四%持股成為Ommic主席,這家公司擁有氮化鎵(GaN)的先進科技。二○二一年一月,Ommic在海關被查到攜帶八四四個電子晶片準備前往中國,海關檢查後發現,晶片的功率、效能,以及所有技術文件,都有造假痕跡,企圖逃過對高階晶
片的軍商兩用出口管制規範。若丹也試圖轉移法國工程師至中國,在成都複製一家以Ommic為模板的公司。
試問:同樣的案例如果發生在台灣,中資買下台灣高科技公司多數股權,然後公司總經理在中國籍董事長指示下,「將功能強大的晶片與敏感技術資訊轉移給中國」、「企圖逃過對高階晶片的軍商兩用出口管制規範」,總經理會被以違反出口管制規範、經濟間諜罪起訴嗎?
答案是不會。因為二○一二年馬政府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已將中國從絕大多數品項的「管制地區」移出。二○一五年,馬政府再修正《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將十二吋及十二吋以下晶圓鑄造改列一般類,就算未經許可,違法赴中國投資及技術輸出,也只能罰錢而沒有刑責。而二○二二年五月,立法院三讀修正《國家安全法》,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卻只處罰竊取企業營業秘密的企業叛徒,對於企業主違背國家利益,未經許可違法輸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卻不予處罰。這部分的詳細討論在本書的第四章第四節。
二○二三年七月,檢調再度針對違法中企在台據點發動搜索,並發布新聞。香港商新思國際科技台灣分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觸控板、指紋辨識等人機互動的控制器、韌體、軟體等解決方案。二○一三至二○一六年間,該公司取得台灣政府補貼研發經費超過一億元。檢調獲報,該公司涉嫌在二○一九、二○二○年間,未獲經濟部投審會同意,便擅自將旗下面板驅動暨觸控整合單晶片(TDDI)團隊,賣給北京璞華資本公司;接著,上海上市的IC設計大廠韋爾半導體,透過增資取得璞華資本名下境外半導體基金股權,順勢接收新思在台TDDI業務,再由該基金全額成立子公司接手,藉此取得台灣研發團隊的關鍵技術。
在新思國際科技這個案子中,由於前述理由,檢方很難以《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起訴(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很難以違反《貿易法》違法技術輸出至管制地區起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調查局釋出之新聞只提到中國企業疑似有未經許可並設立分公司,違法來台從事業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之一條、第九十三之二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應盡速塡補此類規範漏洞,以免成為民主國家對中國技術輸出管制的破口,進而動搖台灣在美日荷高科技信任圈與民主國家供應鏈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