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黃的灰色地帶:台灣情慾產業簡史_姚惠耀 (節錄)
【FOCUS】 色情不是固定分類,而是政府和社會一起畫出的界線。
閃爍招牌與鐵皮屋:檳榔西施的興衰
除了來自日本的藝妓、酒店文化,以及受到美軍影響的酒吧業,台灣也發展出本土的情慾產業,其中具代表性的,就是檳榔西施。你可能也看過這樣的畫面:開車經過省道,路邊一間玻璃檳榔攤閃著霓虹燈,穿著清涼的女性坐在裡頭包檳榔。有車子慢下靠近、窗戶搖下,他們便前去招呼,把一包檳榔遞到客人手上。
這門生意在1980年代逐漸成形。隨著台灣工商業發展、汽車與貨運增加,南投雙冬一帶的檳榔攤為了吸引往來男性工人與駕駛的目光,開始聘請女性銷售員。這套做法很快擴散到全台,檳榔不再只是商品主力,女性的外貌、穿著與互動,也一起成為吸引顧客的一部分。
而當「性感」成為銷售手段,政府的管理也隨之而來。
1996 年,政府以防止中輟少女「犧牲色相」、以及檳榔危害健康等理由,開始加強取締檳榔攤。到了 2002 年,時任桃園縣長的朱立倫更與業者達成所謂「三不政策」:不露胸、不露肚、不露臀。
問題也因此浮現:同樣運用女性身體吸引消費者,為什麼企業展場上的 Show Girl 可以被視為正當行銷,路邊檳榔攤的女性卻是有礙風化?有學者因此質疑,這種管理背後,除了性道德因素,也可能摻雜了階級歧視。
晚近幾年,政府大力宣導檳榔的危害,購買檳榔的人數逐年減少。有些檳榔攤為了維持生計,搭上網路時代的潮流,嘗試經營自媒體,並讓檳榔西施轉型社群網紅,吸引粉絲來捧場。
2024 年底,衛福部推出《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禁止販售檳榔給未成年人及孕婦,並列管檳榔攤。對業者而言,這一次面對的不再只是穿著尺度,而是營業登記、設備與轉型成本。尤其對部分中高齡、學歷較低,或缺乏資本更新設備的檳榔西施來說,這項看似單純的健康政策,其實是攸關生計的問題。
從「穿多少」到「能不能登記」,檳榔西施的歷史也提醒我們:政府管理的從來不只是檳榔,而是健康、性別、階級與勞動一起交疊的生活現場。而當情慾產業也從街頭、店面與實體空間,慢慢走進網路,這些問題並沒有消失,只是換了一個新的場域。
販賣色情:從援助交際到色情直播
前面介紹的情慾產業,大多還有一個可以看得見的實體場所:酒樓、酒店、檳榔攤,或某個實際碰面、交易的空間。
但網路興起之後,情慾生意開始不一定需要一間店。有些工作者會兼營社群平台,放上較為清涼的照片吸引客人;也有人在新冠肺炎的疫情期間,因為實體工作受到影響,轉而經營色情直播,維持收入。
換句話說,原本發生在街頭與店面裡的情慾服務,開始有一部分搬進手機螢幕。
這時,問題也跟著改變:當販賣的不再只是實體陪伴,而是照片、影像與直播,這些內容在法律上又該怎麼處理?
台灣對性影像的法律管制,大致可以從三條路線理解。
第一,是《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主要處理被法律認定為猥褻的色情內容。第二,是 2023 年《刑法》新增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用來處罰未經同意拍攝、製作或散布他人性影像等行為。第三,則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兒少性影像的拍攝、製作、散布乃至持有,都設有更嚴格的禁止規範。
簡單來說,現行法律的規範下,無論是兒少還是成年、自願還是被迫,性影像的散布都屬於非法行為。當中最具爭議的,是處罰「成年合意的性影像」的散布猥褻物品罪。
這場爭論,其實早在網路普及以前就開始了。
1994年,政府為了掃蕩色情,大舉運用《刑法》取締情趣用品店,卻也因為「猥褻」始終缺乏清楚的標準,引發業者反彈。全台 300 多家情趣用品業者甚至到立法院前擺攤抗議,高舉「性愛不是罪過」,主張政府應該建立明確的管理制度,而不是用一個模糊的「猥褻」概念全面取締。
隔年,台大女研社舉辦「A 片影展」,批判 A 片中的父權觀點,並開拓女性情慾,但遭到法律專家質疑,恐有處法疑慮。不只是性影像,就連聲音也會入罪,1998 年,因電話愈發普及,有業者經營「電話情人」,販售「淫聲浪語」的性服務,卻遭判刑。同樣有違法疑慮的,還有經營色情「彩虹頻道」的業者、沒有設防火牆的網咖業者等。
換句話說,科技一直在變,政府追問的問題卻始終相似:色情到了什麼程度,就不只是私人慾望,而成為國家可以介入的「猥褻」? 到了 2003 年,這場爭論又接連出現兩個重要案件。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教授何春蕤,在網站放上動物戀、人獸交等題材,遭到保守團體檢舉。該案最終獲判無罪。同一年,LGBT 主題書店「晶晶書庫」,因引進男體寫真而遭到起訴。2006 年,書店老闆賴正哲與性別、性工作、同志團體,聯手組成「廢除 235 行動聯盟」(按:235 指的是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刑法條號),並進一步聲請大法官釋憲。
最後,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出爐,宣判散布猥褻物品罪合憲,但也替色情內容畫出不同層次:一般色情內容(軟蕊)並非全面禁止,只要透過適當包裝、隔絕,避免讓不願接觸的人任意看到,仍有流通空間;至於涉及暴力、虐待、人獸交等內容(硬蕊),則一律禁止。
另一個在網路上容易觸犯的性交易法律,是《兒少條例》防止兒童及少年遭到性剝削等規定。該法於 1995 年,為防止兒少性交易而立法,但適用範疇太過廣泛,只要「暗示性交易」,就可能違法。2000 年後,網路警察開始針對「援助交際、包養」等字眼,嚴加取締,甚至曾以假扮女學生等方式進行查緝 。
麻煩的是,網路不像實體場所,無法簡單在門口檢查年齡。就算網站標示「18 禁」,只要未成年人仍可能接觸相關訊息,成年人間的性交易邀約,也可能因此進入兒少保護法規的射程。
於是,「保護兒少」逐漸成為網路色情管制非常重要的基礎,也讓道德風化有了被維繫的理由,對色情的管控,有時甚至比暴力影像來得嚴格。
前述問題,到了社群平台與二次元創作時代,又變得更加複雜。
2013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設置網路內容防護機制,由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處理可能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網路內容。
2023年,因虛擬兒少性影像是否屬於《兒少條例》規範範圍,引發二次元創作社群強烈爭議。支持管制者擔心,這類內容可能強化兒少性化文化;反對者則質疑,完全虛構的角色並沒有真實兒少受到拍攝或剝削,而且許多動漫人物甚至難以單純從外貌判斷年齡。
最後,衛福部綜合動漫界與學者意見後,進一步釐清適用範圍:《兒少條例》主要處理兩類內容,一是利用生成式AI製作、外觀高度擬真的兒少性影像;二是以真實兒少的照片、影像或身體特徵為基礎製作的性影像。至於完全虛構、沒有使用真實兒少素材的二次元色情創作,即使角色被設定為未成年,也不再直接以《兒少條例》處理,而是回到《刑法》,判斷是否屬於法律禁止散布的「猥褻物品」。
走到這裡,我們會發現,台灣管理情慾產業的場景雖然一路改變,背後的治理邏輯卻有某種延續。以前,政府以「妨害風化」管理酒家、娼館與特定營業;到了網路時代,又加入兒少性剝削、性隱私與數位暴力等新的理由。需要防止的傷害確實愈來愈清楚,法律也逐漸能區分「未經同意」與「自願」、「兒少」與「成人」。
但也因此留下另一個更值得追問的問題。
今天,我們已經有法律可以處罰偷拍、外流、深偽性影像,也有專門制度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那麼,如果是一名成年人,自願拍攝自己的身體,也自願把影像提供給其他成年人觀看,國家還需要用「妨害風化」的刑法,替所有人決定哪些情慾可以被看見嗎?
尤其,性影像從未消失,隨著直播平台、onlyfans 等的崛起,獨立製作色情片的門檻降低,從業人員也愈來愈多,但仍得承受這些法律風險,背負道德污名。
從百年前酒樓裡的藝旦,到美式酒吧、日式酒店、檳榔西施,再到今天手機螢幕裡的直播主,回頭看這段歷史,我們或許也能重新回答一開始的問題:一個產業之所以被視為「色情」,從來不只是因為它賣了什麼。
業者如何包裝情慾,消費者如何理解陪伴與慾望,當然都會改變產業的樣貌;但同樣重要的是,政府如何替這些場所命名、分類、取締,又把哪些身體與服務放進「妨害風化」的框架裡。
換句話說,「色情」不只是市場做出來的,也是社會與政府一起定義出來的。
只是走了一百多年之後,我們或許更有能力再問一次:那條定義的線,究竟應該畫在「有人受到傷害」的地方,還是只要有人覺得不舒服,就足以讓一種情慾被趕進黑暗裡?
如果法律真正想保護的是人,那麼我們需要處理的,或許從來不是「色情太多」,而是誰受到了傷害、誰沒有選擇,以及誰只是因為活得不符合主流想像,就被當成了問題。
【FOCUS】 色情不是固定分類,而是政府和社會一起畫出的界線。
閃爍招牌與鐵皮屋:檳榔西施的興衰
除了來自日本的藝妓、酒店文化,以及受到美軍影響的酒吧業,台灣也發展出本土的情慾產業,其中具代表性的,就是檳榔西施。你可能也看過這樣的畫面:開車經過省道,路邊一間玻璃檳榔攤閃著霓虹燈,穿著清涼的女性坐在裡頭包檳榔。有車子慢下靠近、窗戶搖下,他們便前去招呼,把一包檳榔遞到客人手上。
這門生意在1980年代逐漸成形。隨著台灣工商業發展、汽車與貨運增加,南投雙冬一帶的檳榔攤為了吸引往來男性工人與駕駛的目光,開始聘請女性銷售員。這套做法很快擴散到全台,檳榔不再只是商品主力,女性的外貌、穿著與互動,也一起成為吸引顧客的一部分。
而當「性感」成為銷售手段,政府的管理也隨之而來。
1996 年,政府以防止中輟少女「犧牲色相」、以及檳榔危害健康等理由,開始加強取締檳榔攤。到了 2002 年,時任桃園縣長的朱立倫更與業者達成所謂「三不政策」:不露胸、不露肚、不露臀。
問題也因此浮現:同樣運用女性身體吸引消費者,為什麼企業展場上的 Show Girl 可以被視為正當行銷,路邊檳榔攤的女性卻是有礙風化?有學者因此質疑,這種管理背後,除了性道德因素,也可能摻雜了階級歧視。
晚近幾年,政府大力宣導檳榔的危害,購買檳榔的人數逐年減少。有些檳榔攤為了維持生計,搭上網路時代的潮流,嘗試經營自媒體,並讓檳榔西施轉型社群網紅,吸引粉絲來捧場。
2024 年底,衛福部推出《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禁止販售檳榔給未成年人及孕婦,並列管檳榔攤。對業者而言,這一次面對的不再只是穿著尺度,而是營業登記、設備與轉型成本。尤其對部分中高齡、學歷較低,或缺乏資本更新設備的檳榔西施來說,這項看似單純的健康政策,其實是攸關生計的問題。
從「穿多少」到「能不能登記」,檳榔西施的歷史也提醒我們:政府管理的從來不只是檳榔,而是健康、性別、階級與勞動一起交疊的生活現場。而當情慾產業也從街頭、店面與實體空間,慢慢走進網路,這些問題並沒有消失,只是換了一個新的場域。
販賣色情:從援助交際到色情直播
前面介紹的情慾產業,大多還有一個可以看得見的實體場所:酒樓、酒店、檳榔攤,或某個實際碰面、交易的空間。
但網路興起之後,情慾生意開始不一定需要一間店。有些工作者會兼營社群平台,放上較為清涼的照片吸引客人;也有人在新冠肺炎的疫情期間,因為實體工作受到影響,轉而經營色情直播,維持收入。
換句話說,原本發生在街頭與店面裡的情慾服務,開始有一部分搬進手機螢幕。
這時,問題也跟著改變:當販賣的不再只是實體陪伴,而是照片、影像與直播,這些內容在法律上又該怎麼處理?
台灣對性影像的法律管制,大致可以從三條路線理解。
第一,是《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主要處理被法律認定為猥褻的色情內容。第二,是 2023 年《刑法》新增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用來處罰未經同意拍攝、製作或散布他人性影像等行為。第三,則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兒少性影像的拍攝、製作、散布乃至持有,都設有更嚴格的禁止規範。
簡單來說,現行法律的規範下,無論是兒少還是成年、自願還是被迫,性影像的散布都屬於非法行為。當中最具爭議的,是處罰「成年合意的性影像」的散布猥褻物品罪。
這場爭論,其實早在網路普及以前就開始了。
1994年,政府為了掃蕩色情,大舉運用《刑法》取締情趣用品店,卻也因為「猥褻」始終缺乏清楚的標準,引發業者反彈。全台 300 多家情趣用品業者甚至到立法院前擺攤抗議,高舉「性愛不是罪過」,主張政府應該建立明確的管理制度,而不是用一個模糊的「猥褻」概念全面取締。
隔年,台大女研社舉辦「A 片影展」,批判 A 片中的父權觀點,並開拓女性情慾,但遭到法律專家質疑,恐有處法疑慮。不只是性影像,就連聲音也會入罪,1998 年,因電話愈發普及,有業者經營「電話情人」,販售「淫聲浪語」的性服務,卻遭判刑。同樣有違法疑慮的,還有經營色情「彩虹頻道」的業者、沒有設防火牆的網咖業者等。
換句話說,科技一直在變,政府追問的問題卻始終相似:色情到了什麼程度,就不只是私人慾望,而成為國家可以介入的「猥褻」? 到了 2003 年,這場爭論又接連出現兩個重要案件。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教授何春蕤,在網站放上動物戀、人獸交等題材,遭到保守團體檢舉。該案最終獲判無罪。同一年,LGBT 主題書店「晶晶書庫」,因引進男體寫真而遭到起訴。2006 年,書店老闆賴正哲與性別、性工作、同志團體,聯手組成「廢除 235 行動聯盟」(按:235 指的是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刑法條號),並進一步聲請大法官釋憲。
最後,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出爐,宣判散布猥褻物品罪合憲,但也替色情內容畫出不同層次:一般色情內容(軟蕊)並非全面禁止,只要透過適當包裝、隔絕,避免讓不願接觸的人任意看到,仍有流通空間;至於涉及暴力、虐待、人獸交等內容(硬蕊),則一律禁止。
另一個在網路上容易觸犯的性交易法律,是《兒少條例》防止兒童及少年遭到性剝削等規定。該法於 1995 年,為防止兒少性交易而立法,但適用範疇太過廣泛,只要「暗示性交易」,就可能違法。2000 年後,網路警察開始針對「援助交際、包養」等字眼,嚴加取締,甚至曾以假扮女學生等方式進行查緝 。
麻煩的是,網路不像實體場所,無法簡單在門口檢查年齡。就算網站標示「18 禁」,只要未成年人仍可能接觸相關訊息,成年人間的性交易邀約,也可能因此進入兒少保護法規的射程。
於是,「保護兒少」逐漸成為網路色情管制非常重要的基礎,也讓道德風化有了被維繫的理由,對色情的管控,有時甚至比暴力影像來得嚴格。
前述問題,到了社群平台與二次元創作時代,又變得更加複雜。
2013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設置網路內容防護機制,由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處理可能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網路內容。
2023年,因虛擬兒少性影像是否屬於《兒少條例》規範範圍,引發二次元創作社群強烈爭議。支持管制者擔心,這類內容可能強化兒少性化文化;反對者則質疑,完全虛構的角色並沒有真實兒少受到拍攝或剝削,而且許多動漫人物甚至難以單純從外貌判斷年齡。
最後,衛福部綜合動漫界與學者意見後,進一步釐清適用範圍:《兒少條例》主要處理兩類內容,一是利用生成式AI製作、外觀高度擬真的兒少性影像;二是以真實兒少的照片、影像或身體特徵為基礎製作的性影像。至於完全虛構、沒有使用真實兒少素材的二次元色情創作,即使角色被設定為未成年,也不再直接以《兒少條例》處理,而是回到《刑法》,判斷是否屬於法律禁止散布的「猥褻物品」。
走到這裡,我們會發現,台灣管理情慾產業的場景雖然一路改變,背後的治理邏輯卻有某種延續。以前,政府以「妨害風化」管理酒家、娼館與特定營業;到了網路時代,又加入兒少性剝削、性隱私與數位暴力等新的理由。需要防止的傷害確實愈來愈清楚,法律也逐漸能區分「未經同意」與「自願」、「兒少」與「成人」。
但也因此留下另一個更值得追問的問題。
今天,我們已經有法律可以處罰偷拍、外流、深偽性影像,也有專門制度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那麼,如果是一名成年人,自願拍攝自己的身體,也自願把影像提供給其他成年人觀看,國家還需要用「妨害風化」的刑法,替所有人決定哪些情慾可以被看見嗎?
尤其,性影像從未消失,隨著直播平台、onlyfans 等的崛起,獨立製作色情片的門檻降低,從業人員也愈來愈多,但仍得承受這些法律風險,背負道德污名。
從百年前酒樓裡的藝旦,到美式酒吧、日式酒店、檳榔西施,再到今天手機螢幕裡的直播主,回頭看這段歷史,我們或許也能重新回答一開始的問題:一個產業之所以被視為「色情」,從來不只是因為它賣了什麼。
業者如何包裝情慾,消費者如何理解陪伴與慾望,當然都會改變產業的樣貌;但同樣重要的是,政府如何替這些場所命名、分類、取締,又把哪些身體與服務放進「妨害風化」的框架裡。
換句話說,「色情」不只是市場做出來的,也是社會與政府一起定義出來的。
只是走了一百多年之後,我們或許更有能力再問一次:那條定義的線,究竟應該畫在「有人受到傷害」的地方,還是只要有人覺得不舒服,就足以讓一種情慾被趕進黑暗裡?
如果法律真正想保護的是人,那麼我們需要處理的,或許從來不是「色情太多」,而是誰受到了傷害、誰沒有選擇,以及誰只是因為活得不符合主流想像,就被當成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