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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兒童的管理
  這一章到底屬不屬於教育學範圍,或者不如把它歸入實踐哲學關於一般的論證管理問題的部分,這一點是存在爭議的。關心智育與僅僅想要維持秩序,這兩者顯然存在本質的區別。如果將前者稱為教育,如果這種工作需要特殊的藝術家──教育者,如果要讓具有高度修養的天才集中精力讓教育工作達到完美的程度,而把每一種教育藝術工作從所有別的龐雜的工作中分化出來,那麼,不僅為了概念的明確起見,而且處於形成一種出色的教育事業思考,我們希望讓那些必須看到兒童心靈最深處並對其產生影響的教師擺脫管理兒童的工作。但是,維持兒童秩序是一種父母樂意放棄的負擔;而對那些不得不和兒童生活在一起的人而言,這卻彷彿是他們義務中最滿意的一部分工作,因為這種工作讓他們得到了透過對別人發洩一點專橫並在某種程度上補償其從外界受到的壓迫的機會。所以,一個作者如果在教育學中對此表示緘默,就有被人說不懂得教育的可能。而事實上他也會因此責備自己的,因為把各種不一樣的工作混雜在一起,工作就做不好;但是如果把它們完全分開來,在實踐中這也同樣是不可能實現的。滿足於管理本身而不顧及教育,這種管理乃是壓迫心靈,而忽視了兒童不守秩序行為的教育,連兒童也不覺得它是教育。此外,如果不緊緊而靈巧地抓住管理的韁繩,那麼什麼課程都是進行不下去的。最後,要將屬於兒童教養的一切工作,在真正的教育者與父母中間認真地分一下工的話,那麼就需要努力在分工的兩方面之間適當地建立連繫,讓他們相互取長補短。

一、兒童管理的目的
  兒童並不是帶著他們的意志來到這個世界的,是不能產生任何道德關係的,所以父母們就可以(一方面出於自發,另一方面為了適應社會需求)駕馭兒童,如同駕馭物具一樣。而且父母們非常明白,現在他們可以不徵詢兒童的意見,任意對待兒童,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他們的孩子身上逐漸造就出一種意志來。而假如要避免那種雙方都不願意容忍的爭吵所導致的不調和態度的話,這種意志就是人們所必須具備的。然而兒童是很久以後才會具備意志的,一開始兒童並沒有形成一種能下決斷的真正意志,有的只是一種處處都會表現出來的不服從的烈性。這種烈性就是不守秩序的根源,它會將成人的安排擾亂,並把兒童未來的人格本身也置於種種危險之中。這種烈性一定要克服的,否則兒童不守秩序的行為就存在被認為是兒童監護人的過失的可能了。可以在兒童表現出具有真正意志的跡象之前,透過強制來實現的對烈性的克服,而且為了完全獲得成功,這種強制恰恰一定要是強而有力的,並且一定要經常重複使用。這也是實踐哲學的原理的要求。
  但是,這種盲目的烈性情緒的苗子,這種原始的欲望,還會在兒童身上存在,甚至逐年增長擴大。因此為了讓那種在烈性與欲望中成長起來的意志,不朝著反社會的傾向發展,經常對它們保持明顯的壓制就很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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