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資訊素養只在課綱裡嗎?
在現代校園中,隱私權已成為一個重要議題。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教師和學校在日常教學和管理過程中,面臨如何保護學生和教職員隱私的挑戰。隱私權不僅關乎個人資料,還涉及每個人是否能享有不受過度監視或不當干涉的空間。教師在履行職責時,應該清楚界定行為範圍,避免侵犯他人隱私。
教師有責任了解學生情況,但這不意味著可以隨意收集學生的私人資料或以不當方式處理。學生的個人資訊、學習成績、家庭狀況等,屬於隱私資訊,必須根據法律規範進行保護。學生的隱私權,特別是未成年學生,受到法律嚴格保護。教師若未遵循隱私保護規定,可能會引發法律責任,損害學生的基本權益與信任。
隱私權的保護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尊重每位學生與教師基本尊嚴的表現。教師應始終堅持尊重為本,維護每位學生的隱私權,創造安全、信任的學習環境。在面對日益複雜的隱私問題時,教師應提升法律意識,並反思如何在保護學生隱私的前提下履行教育職責。
壹、個人資訊的隱私權
一、因應時代而生的遊戲規則
談到個人資訊的隱私權,通常會從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開始談起,我們就來看看解釋文是如何說明「隱私權」的呢?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從上述的解釋文中,就每個人可以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大法官們認為有三個面向的權利保障:
1. 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2. 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3. 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二、公開場所的隱私權
個人在公開場所是否有隱私權呢?答案是有的。我們來看看大法官釋字第689號的內容吧!
「……對個人前述(行動)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在公共場域中,人人皆有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之行動自由,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如行使行動自由,逾越合理範圍侵擾他人行動自由時,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在身體權或行動自由受到侵害之情形,該侵害行為固應受限制,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第689號解釋文的核心論點在於,個人在公共場所雖然享有行動自由,只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容忍可能的不便,公共場所個人權利適度被限制是難以避免的。而大法官進一步推論,在公開場所中,若個人的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受到「過度」干擾,法律亦應加以限制干擾者,以維護個人人格自由的發展。
換言之,若個人在公開場所內持續遭受他人的注視、監看、監聽或個資被公開揭露,將可能影響其人格發展。因此,個人在公開場所中的隱私權亦應受到法律的適當保障,以確保其基本權利不受不當侵犯。
最後,雖然隱私權的保障係透過大法官解釋而來,大法官的解釋是屬於《憲法》層次內涵,我國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並輔以相關法規來作為隱私權保障的基準。
貳、在學校該如何注意個人資訊隱私權?
◎事件6 教師可否公布學生的成績與排名?或請學生代為登錄成績?
‧ 實例1 考完期中考後,可否向全班宣讀個人成績?
依據大法官第603號解釋、教師法第32條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18的規定,可以得知學生的成績屬於個人資料的範疇,依法應受保護。教師法第32 條明確規定,教師不得隨意洩漏學生的個人資料,而《個資法》則進一步強調,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須符合特定目的,並獲得當事人同意。因此,在未經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教師公開學生成績的行為,已違反法律賦予教師的保密義務,屬於不當處理個人資料的違法行為。
‧ 實例2 教師登錄成績是否會侵害學生的隱私權?
教學評量為教學活動延伸,是屬於教學活動的一環,教師知悉學生的成績,除為了計算學期成績之外,亦是作為教師檢視學生學習成就,以及是否調整教學活動的重要依據,因此教師知悉學生的成績,並非侵害學生隱私權。
‧ 實例3 教師能否請「其他」同學協助登錄成績呢?
教師若請學生協助登錄「任何」成績,無論是平時測驗、作業分數,甚至是期中、期末考成績,皆涉及學生個人資料的保護問題,並違反教師應遵守的保密義務。教學評量的成績不僅是學習歷程的一部分,更是對學生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為,特別是關鍵性的學業成績,更不能讓學生代為輸入。
此外,若學生協助登錄成績,可能衍生成績外洩的風險,導致「被外洩成績的學生」承受人格權上的損害。同時,若學生在登錄過程中修改成績,可能造成教師登錄錯誤,進而引發「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因此,教師應自行負責成績登錄,避免因疏忽違反個資保護規範,並確保學生的隱私權與學習權益不受侵害。
‧ 實例4 教師能否公布學生成績與排名呢?
成績的本質在於檢視學生的學習成果,並作為教師調整教學策略的參考,而非用來與他人比較或競爭。此外,成績屬於學生的重要個人隱私,無論是公開宣布、公告,或是進行班級排名,若未經學生同意,皆已違反保密義務,使教師須負起相應的行政責任。因此,此類做法既不妥當,也不符合法規。
此外,教育部於113年4月24日公布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3項亦明確規定,學校可以公告學生成績的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個別學生在班級或學校的排名,以具體保障學生的個人成績隱私。雖然《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未明確訂定類似規範,但基於相同的法理與學生隱私權保障原則,高中學生的成績亦不應被任意公開,以確保學生的權益不受侵犯。
【教育真心話】
確實,學生不僅是受教育者,更是法律上的權利主體,他們的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應受到應有的保障。許多教師公開成績,其實是出於希望透過比較來砥礪學生、促進學習進度的初心。然而,即使出發點良善,若未妥善處理,仍可能侵犯學生的隱私權。雖然教育現場確實存在教師負擔繁重、難以獨自完成所有行政工作的現實困境,但這並不表示長期以來習慣的做法就一定是適法或合宜的。錯誤的行為即便經年累月,仍然無法成為正確或合規之舉。因此,若教師在公開成績前,能夠先行徵得學生同意,並讓他們充分了解成績資料將如何被使用,這才是較為妥善且合法的做法。
在實務操作上,可以尋找折衷方案來兼顧便捷性與學生權益。例如,在公開念出成績時,先詢問學生是否願意被點名,讓不願公開的學生有選擇權。再者,過往許多學校會以紙本方式發送成績總表供學生確認,但這可能導致其他學生無意間得知彼此成績,侵害個人隱私。為解決此問題,部分學校已改為讓學生透過線上系統確認個人成績,若有異動需求則由學生主動聯繫授課教師進行更正。此類方式不僅提升了資訊保密性,也兼顧了行政效率,值得作為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