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PART5租屋常見糾紛

我的房東不是屋主,該怎麼辦?

有轉租的行為即是我們所謂之二房東,轉租中包含「全部轉租」和「部分轉租」兩種情形,《民法》禁止的是全部轉租,在房東未表態下,部分轉租是可允許的。(《民法》第443條第1項:「除出租人有反對轉租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故出租人未於契約中約定不得轉租,則承租人即得將房屋之一部分轉租他人。」)

但無論是哪種狀況,若二房東在自己租約期滿前離開,都可能影響自己權益,以下是各種可能的情況與因應方法。

一、屋主與二房東約定不得轉租時,屋主可要求「次房客」搬離:

只要屋主與二房東的原始租約中,載明「不得轉租」,即代表不得全部轉租,也不得部分轉租。雖然,房客與二房東的租約仍為有效契約,也只能用來向二房東求償,萬一屋主要求房客搬離,房客是無法拒絕的。

所以在簽訂租約前,一定要要求房東出示所有權證明,若確定對方是二房東,則應求二房東提供與屋主的租賃契約,確定租約中沒有「不得轉租」的約定。

二、二房東消失或捲款潛逃,屋主是可收回房屋的:

由於屋主的契約相對人是二房東,雖然新版定型化契約有規定,房客在欠繳2個月租金,並經多次催告後,屋主才可主張收回房屋。但因次房客未在屋主租約中列名,與屋主無關,屋主當然可以請次房客遷離。

如果遇到這種狀況,建議積極和房東協調,並待屋主依法終止與二房東的租約後,雙方再簽訂新約。房客可依租約所定條款,向法院請求二房東返還已付的押金、租金和水電等費用的損害賠償。

小叮嚀

當得知分租套房或雅房的簽約者是二房東時,一定要要求看二房東與屋主的原始合約,確定是否有「不得轉租」的約定,並注意自己租約的日期,不能超過原始租約的日期,否則極易產生糾紛。

違建可以出租嗎?

對於年輕的無殼蝸牛來說,頂樓加蓋雖屬違章建築,多半「冬冷夏熱」,且出入份子複雜,易影響隱私與安全,但受限於租屋預算,常是不得不的選擇。尤其是黃金地段,由於需求者眾,甚至會出現五層樓變八層樓的誇張現象。以下就針對違建出租的合約效力與優缺點進行分析。

一、違章建築的租約為有效合約:

在自己擁有全部產權之「私有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者,建造者雖因未能辦理建物所有權之保存登記,在法律上並無「建物所有權」之合法保障,但在司法實務上,仍認為建造者擁有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管理之權能(例如可以買賣,也可以使用、收益)。因此,建造者或其受讓者(買受違章建築的人),對該違建自然有使用及出租之權利。

二、被拆除時,房客有權向房東請求賠償:

違建若因舉發,遭主管機關拆除,或經訴請法院拆除,在判決確定遭強制拆除時,房客因未能使用,依法可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第423條),例如搬遷費用、已裝設的第四台與網路費用等。

但在經拆除前,房客不可以「擔心被拆除」為原由,主張終止租約,否則就算是房客違法。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三、房東隱匿拆遷事宜,則可能涉嫌詐欺:

當房東收到拆遷公告時,就應立即告知房客,若因房東刻意隱匿,造成房客損失,房客不僅可向房東求償,房東甚至可能涉嫌詐欺。

小叮嚀

由於大樓、公寓的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頂樓違建不論新舊,只要其他住戶不同意讓原使用者繼續使用,即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排除侵害,要求拆違建,可見承租違建仍有其風險。此外,頂樓由於需與樓下住戶共用電表,讓電費級距變高,加上噪音、消防等疑慮,居住時的困擾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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