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當今普世對婚姻的共識:婚姻由男女兩性締結而成,家庭由此生成,社會由此組成。為何如此?因為男女兩性婚姻不是人類任意的建構發明,而是出於人的天性且與整個人類社會密不可分的「自然基本團體單位」。
2.婚姻根植於人性(human nature,人的自然),與人的身體與心靈密不可分,而且是實現人性價值之關鍵且不可取代的環節,所以它是每個人都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但同時也是需要付代價去承擔與實現的責任。
就人類群體而言,人類生命的珍貴價值應當且值得實現,而婚姻則是實現的必要環節,尤其是生命及其相關之價值的延續。因此,人類社群應鼓勵並賦予每個人結婚的權利,否定這項權利,就是否定人類生命價值的實現,最終就是對人自身的否定。這對人而言必定是錯的,也是不可思議的。
就個人而言,婚姻也實現了個人自身的價值,因為個人透過婚姻可以合法地與另一個與之不同但又相契相愛的人一起生活,並且透過婚姻延續他們夫妻的愛;不但由之生出其愛的珍貴果實──孩子,也由之創造一個可安身立命的家。因此,無論就個人或社群而言,婚姻都是珍貴而難以取代的。
3.就倫常道德與美好人格的養成而言,婚姻也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婚姻本身就是一種愛的關係──夫妻之愛,再由此創造出家庭之愛,即親子之愛與兄弟姊妹之愛。簡言之,婚姻使人成了活在愛之關係中的愛的存有(being of love)──需要被愛又有能力去愛,因而使由之形成的家庭成了一個愛的地方(place of love)。在此,人學習如何安心又信任地接受愛,也學習如何無私地付出愛,以致於讓家庭成為緊密的愛的體群。
具體而言,愛使家人彼此信任、尊重、忠誠、團結,使家人知道感謝、謙卑、順服、秩序,使家人願意寬恕、接納、包容,使家人能負責、忍耐、節制、勇敢,總之,愛在家庭中創造各種美德。毫不誇張,婚姻家庭是道德的源生地與養成所。不藉由婚姻家庭,人難以成為一個有德者。
其中,關鍵之一在於夫妻以作為家庭建立者與權威者的「家長」地位嚴格禁止家庭成員中的性愛,也就是使性愛成為除了夫妻之外的家庭禁忌。除非夫妻,否則家庭成員間絶不可有性愛關係。由此,家人學會無關利益的義務(disinterested duty)或作為義務的愛(love as duty),即不為自己任何利益而愛人,將愛人視為不可推卻的義務,父母以此愛兒女,兒女亦以此相愛並愛父母。這就是濃烈可貴之家庭情感的由來。顯然,在家庭中,性的禁忌是必要的,那是倫常秩序得以建立以及使人學會各項美德並發展其美善人性的關鍵。沒有性禁忌,就不可能有倫常,也就不可能有建立在倫常之上的各項美德與價值。換言之,一個沒有性禁忌的家庭勢必因亂倫而瓦解,人性之美善將無法實現,因為無禁忌地追求性歡樂將使人成了極端排他的自我中心者,自私、暴力、仇恨、詭詐、謊言、不忠誠、不負責等等惡德皆由此而生。
我們要特別強調,性是人格的核心要素。性不只是一種關乎身體的慾望,更是一種深深地關乎完整人格的情感,因而如何理解、面對並對待性是形塑一個人之人格尊嚴的重要環節。如何對待女人?如何對待男人?男女應保持什麼關係?在男女之間什麼是可做與不可做的?如何看待身體?如何面對性慾望?所有這一切都需要從一出生開始就在一個健全的男女關係環境中學習,而由一男一女兩性婚姻形成的家庭正是最好且最自然的環境。
因此,夫妻是形成家庭倫常價值與形塑家人美善人格之關鍵,也只有作為生育兒女之父母的夫妻才具有這種完全的權威地位。沒有比夫妻更好的生育者,沒有比夫妻更好的家庭建立者,也沒有比夫妻更好的道德倫常養成者。夫妻作為延續人類生命與建構倫常的不可取代地位就在此,男女兩性婚姻之不可取代地位也在此。
4.因此,原則上,每一個人都有參與實現這些價值的權利,不但由此使自己獲益,更由此嘉惠於人類社會。沒有合理穩固的婚姻制度,倫常無法建立,社會秩序難以維持,各項人性價值更是難以實現。我們可以很肯定地說,沒有好的婚姻,不可能有好的家庭;而沒有好的家庭,也就不可能有好的社會;而沒有好的社會,人的生命價值也就難以實現,個人的尊嚴、自由、權利也就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法律積極保障婚姻不但是對個人權利的肯定,更是對以婚姻貢獻人類社會者的肯定,也是這個貢獻者當得的公共回報。簡言之,法律保障婚姻,因為婚姻有益於人類生命及其社群。其理至明。
2.婚姻根植於人性(human nature,人的自然),與人的身體與心靈密不可分,而且是實現人性價值之關鍵且不可取代的環節,所以它是每個人都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但同時也是需要付代價去承擔與實現的責任。
就人類群體而言,人類生命的珍貴價值應當且值得實現,而婚姻則是實現的必要環節,尤其是生命及其相關之價值的延續。因此,人類社群應鼓勵並賦予每個人結婚的權利,否定這項權利,就是否定人類生命價值的實現,最終就是對人自身的否定。這對人而言必定是錯的,也是不可思議的。
就個人而言,婚姻也實現了個人自身的價值,因為個人透過婚姻可以合法地與另一個與之不同但又相契相愛的人一起生活,並且透過婚姻延續他們夫妻的愛;不但由之生出其愛的珍貴果實──孩子,也由之創造一個可安身立命的家。因此,無論就個人或社群而言,婚姻都是珍貴而難以取代的。
3.就倫常道德與美好人格的養成而言,婚姻也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婚姻本身就是一種愛的關係──夫妻之愛,再由此創造出家庭之愛,即親子之愛與兄弟姊妹之愛。簡言之,婚姻使人成了活在愛之關係中的愛的存有(being of love)──需要被愛又有能力去愛,因而使由之形成的家庭成了一個愛的地方(place of love)。在此,人學習如何安心又信任地接受愛,也學習如何無私地付出愛,以致於讓家庭成為緊密的愛的體群。
具體而言,愛使家人彼此信任、尊重、忠誠、團結,使家人知道感謝、謙卑、順服、秩序,使家人願意寬恕、接納、包容,使家人能負責、忍耐、節制、勇敢,總之,愛在家庭中創造各種美德。毫不誇張,婚姻家庭是道德的源生地與養成所。不藉由婚姻家庭,人難以成為一個有德者。
其中,關鍵之一在於夫妻以作為家庭建立者與權威者的「家長」地位嚴格禁止家庭成員中的性愛,也就是使性愛成為除了夫妻之外的家庭禁忌。除非夫妻,否則家庭成員間絶不可有性愛關係。由此,家人學會無關利益的義務(disinterested duty)或作為義務的愛(love as duty),即不為自己任何利益而愛人,將愛人視為不可推卻的義務,父母以此愛兒女,兒女亦以此相愛並愛父母。這就是濃烈可貴之家庭情感的由來。顯然,在家庭中,性的禁忌是必要的,那是倫常秩序得以建立以及使人學會各項美德並發展其美善人性的關鍵。沒有性禁忌,就不可能有倫常,也就不可能有建立在倫常之上的各項美德與價值。換言之,一個沒有性禁忌的家庭勢必因亂倫而瓦解,人性之美善將無法實現,因為無禁忌地追求性歡樂將使人成了極端排他的自我中心者,自私、暴力、仇恨、詭詐、謊言、不忠誠、不負責等等惡德皆由此而生。
我們要特別強調,性是人格的核心要素。性不只是一種關乎身體的慾望,更是一種深深地關乎完整人格的情感,因而如何理解、面對並對待性是形塑一個人之人格尊嚴的重要環節。如何對待女人?如何對待男人?男女應保持什麼關係?在男女之間什麼是可做與不可做的?如何看待身體?如何面對性慾望?所有這一切都需要從一出生開始就在一個健全的男女關係環境中學習,而由一男一女兩性婚姻形成的家庭正是最好且最自然的環境。
因此,夫妻是形成家庭倫常價值與形塑家人美善人格之關鍵,也只有作為生育兒女之父母的夫妻才具有這種完全的權威地位。沒有比夫妻更好的生育者,沒有比夫妻更好的家庭建立者,也沒有比夫妻更好的道德倫常養成者。夫妻作為延續人類生命與建構倫常的不可取代地位就在此,男女兩性婚姻之不可取代地位也在此。
4.因此,原則上,每一個人都有參與實現這些價值的權利,不但由此使自己獲益,更由此嘉惠於人類社會。沒有合理穩固的婚姻制度,倫常無法建立,社會秩序難以維持,各項人性價值更是難以實現。我們可以很肯定地說,沒有好的婚姻,不可能有好的家庭;而沒有好的家庭,也就不可能有好的社會;而沒有好的社會,人的生命價值也就難以實現,個人的尊嚴、自由、權利也就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法律積極保障婚姻不但是對個人權利的肯定,更是對以婚姻貢獻人類社會者的肯定,也是這個貢獻者當得的公共回報。簡言之,法律保障婚姻,因為婚姻有益於人類生命及其社群。其理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