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第二章
另一半外遇了:主張「配偶權」告小三、小王,有理嗎?

案例

小悠是一位家庭主婦,丈夫阿永工作繁忙,常常出差。一日,阿永突然來電,小悠接起來後發現來電者是一位女性,這名女性跟小悠檢舉阿永的婚外情,說她就是阿永的外遇對象。小悠一聽大驚,才知道阿永常常出差原來都是出差到「小三」家裡。
等阿永回家後,小悠興師問罪,阿永也坦承其事,於是兩人離婚。但「小三」不知道阿永已離婚,還是三不五時打電話給小悠,甚至抱怨阿永外面還有「小四」,讓小悠不勝其擾,想對小三提起訴訟,但因為刑法的通姦罪已經廢除,小悠怕提起民事訴訟也不一定會贏,於是上網搜尋相關資訊。
剛好看到高等檢察署的網站上載明:「婚姻忠誠遭侵害的一方,可以『配偶權受害』為由,提起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況且民事事件的舉證程度不像刑事案件要求較高,所以比較容易獲得勝訴判決。」
於是小悠放心了,立馬對小三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配偶權受侵害,結果法院判小悠敗訴。
小悠看到判決非常生氣,認為「配偶權」三個字活生生的寫在司法機關的網頁中,高等檢察署網頁為大眾說明釋字第791號,然後建議民眾以「配偶權受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結果到了民事庭,法官也引用釋字第791號,卻說配偶權不存在。小悠覺得同一個法條如果都可由不同法官按自由意志去解釋和判決,這極不合理。

通姦罪遭廢後

司法院大法官於2022年在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的通姦罪違憲 。此與一般人所認知的傳統中華文化價值衝突,在當時引起了軒然大波。
為平息風波,相關單位紛紛表示,雖然往後婚姻關係中的外遇行為不能再施以刑罰制裁,但還是可以循民事途徑求償。
這讓許多人暫時鬆了一口氣,覺得至少還有民事賠償可以制止配偶的外遇行為,但事實上這種想法卻是極為諷刺。在過去通姦罪存在的時代,配偶往往都是選擇告第三者,而不告自己的另一半,明明通姦的是兩個人,真正該處罰的人沒有被處罰到,這會「制止」還是「促使」配偶下次繼續通姦?
同樣的,如果現在外遇只能民事賠償,那要請求外遇的兩人都賠償呢?還是只請求第三者賠償?
如果請求兩人都賠償,那這段婚姻還走得下去嗎?配偶居然賠錢給自己的配偶,這種婚姻不生疙瘩也奇怪。
如果只請求第三者賠償,那配偶不需要負責,這會「制止」還是「促使」配偶下次繼續外遇?
怎麼樣想這都是個難解的問題,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或許這個問題根本就不該存在。

外遇可以民事賠償

在通姦罪遭廢後,一般來說都是對外遇的第三者改循民事訴訟程序求償。但是近年來,突然有一個判決令人耳目一新,震驚了許多人。
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為原告不得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與其配偶通姦之被告負侵權行為責任而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後來系爭判決遭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判決廢棄而發回更審;更審程序中經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原告之訴有理由,被告應給付慰撫金1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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