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一九六〇、七〇年代,美國黑人取得幾世紀以來老是被排除在外的各種公民權。不過當他們成功捍衛投票權、遷徙的自由、大學入學與落實職業選擇的同時,美國也開始建構一套前所未有、開啟國際先例的刑法體系。
一九七〇年代中期,聯邦與州政府開始頒布一系列法律,加強對持有、購買與販售毒品的處罰;針對暴力犯罪制訂更嚴峻的制裁;街上警察與其逮捕的罪犯人數都大幅提高。一九六〇、一九七〇年代都市地區街頭犯罪的數量急遽上升,左右兩黨的政治人物都將嚴厲打擊毒品與暴力視為政治與實務上的解決之道。到了八〇年代,古柯鹼(crack cocaine)引發貧窮少數族裔社區的犯罪風潮,進一步帶動從前幾年開始的嚴刑峻罰政策(punitive crime policies)。
一九九〇年代,美國的犯罪與暴力開始下滑,但嚴刑峻罰依舊。一九九四年「暴力犯罪控制與執行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投入數十億美元聯邦預算到全國的都市警察機構,並創立五十條全新的聯邦罪行。布希總統的第二任任期(二〇〇四至二〇〇八),由於警方與公民領袖幾乎一致推崇打擊犯罪政策,聯邦與各州警察機構、特勤單位(special units)與部門也就如雨後春筍般成立。這些政策不但加強對暴力犯罪的處罰,也增加賣淫、遊蕩、賭博與持有毒品的刑責。
這段嚴懲犯罪的時期深深影響並改變了美國管理國內各城市貧民窟的方式。整個二十世紀大部分的時間裡,警方完全忽視貧窮與隔離的黑人街區,例如第六街。一九三〇到一九八〇年代間,美國人目睹了黑人大遷移(Great Migration)、限制種族住宅契約(restrictive racial housing covenants)、美國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失業率上升、社會服務削減、毒品交易擴張,以及許多黑人中產階級遠離主要城市的貧窮與隔離區 ,根據觀察者第一手的報導,在隔離的黑人街區中,警察不是無心戀棧、不見人影,不然就是貪污腐敗。
情況在一九六〇年代開始有所轉變,當時大城市的暴動以及暴力和吸毒事件激增,引起全國各地對犯罪(尤其是都會地區犯罪)的關注。全美各城市在二十世紀下半葉的警員人均數量顯著增加。 從一九六〇年到二〇〇〇年間,費城警察數量增加了六九%,從每千個市民二‧七六位警察提高到四‧六六位。 一九八〇年代則有更強的禁毒法律與嚴峻刑罰。一九九〇年代,打擊犯罪運動持續進行,全國各城市的警察部門採取所謂的「零容忍」(zero-tolerance)治安政策,然後用警政(CompStat)系統追蹤進度。
數十年來,費城警方基本上對於貧窮黑人社區的賣淫、毒品交易與賭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在一九八〇年代後期,他們與其他城市的警力開始拒絕收受賄賂與回扣。事實上,貪污似乎已大幅減少、不再常見,至少就底層在毒品交易時,賄賂警方圖清靜的做法不再常見。也是在這段期間內,許多人因使用或持有毒品而被逮捕、送入拘留所或監獄。
打擊黑人貧窮社區毒品買賣的時間,正好也是社會福利改革削減貧窮家庭補助與補助期的時刻。隨著福利支援的蒸發,反毒戰爭(War on Drugs)大規模逮捕這些試圖透過毒品交易謀生的人。
到了二〇〇〇年,美國坐牢人數相較於一九七〇年代初期已經膨脹了五倍。進監獄的絕大部分是窮人,且不成比例的都是黑人。目前,沒有受過大學教育的黑人,有三〇%在三十五歲前都曾入獄。一九九〇年代出生的黑人小孩,有四分之一在他/她十四歲前,父親都曾遭囚禁。
社會學家加蘭(David Garland)將此現象稱為「大規模監禁」(mass imprisonment):監禁的程度明顯超越歷史相對正常值之上,並且集中在特定的人群,這「不再是關押個別的犯罪者,而是對整個群體有系統的監禁」。 社會學家華康德(Loïc Wacquant)和法律學者亞歷山大(Michelle Alexander)認為,這種針對性的監禁,目前程度已經譜出美國種族壓迫的新章。
從一九八〇年代以來,打擊犯罪與反毒戰爭已將數以百萬計的年輕黑人帶離學校、工作與家庭生活,將他們送入拘留所與監獄,並讓他們背負著重罪前科回到社會。把生命耗在拘留所與監獄意味著更低的薪資與就業上的鴻溝。當其他年輕人正忙著完成學業與成婚,他們卻在監獄中度過生命中的黃金歲月。許多州的法律褫奪這些有重罪前科之人擁有投票權與參加公職競選的權利,也一樣不能擔任公職、取得公共住宅或其他福利。有犯罪前科的黑人求職時受到相當嚴重的歧視,即使他們可以合法申請的工作同樣也很難取得。 這些限制與劣勢不只影響進出監獄的人,也影響了他們的家庭與社區。這麼多黑人入獄並帶著重罪前科回家,使得監獄成為美國社會眼下製造團體間不平等的重要角色,黑人在美國民權運動期間爭來的公民權與社會經濟地位,全都倒退了一大步。(未完待續)
一九六〇、七〇年代,美國黑人取得幾世紀以來老是被排除在外的各種公民權。不過當他們成功捍衛投票權、遷徙的自由、大學入學與落實職業選擇的同時,美國也開始建構一套前所未有、開啟國際先例的刑法體系。
一九七〇年代中期,聯邦與州政府開始頒布一系列法律,加強對持有、購買與販售毒品的處罰;針對暴力犯罪制訂更嚴峻的制裁;街上警察與其逮捕的罪犯人數都大幅提高。一九六〇、一九七〇年代都市地區街頭犯罪的數量急遽上升,左右兩黨的政治人物都將嚴厲打擊毒品與暴力視為政治與實務上的解決之道。到了八〇年代,古柯鹼(crack cocaine)引發貧窮少數族裔社區的犯罪風潮,進一步帶動從前幾年開始的嚴刑峻罰政策(punitive crime policies)。
一九九〇年代,美國的犯罪與暴力開始下滑,但嚴刑峻罰依舊。一九九四年「暴力犯罪控制與執行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投入數十億美元聯邦預算到全國的都市警察機構,並創立五十條全新的聯邦罪行。布希總統的第二任任期(二〇〇四至二〇〇八),由於警方與公民領袖幾乎一致推崇打擊犯罪政策,聯邦與各州警察機構、特勤單位(special units)與部門也就如雨後春筍般成立。這些政策不但加強對暴力犯罪的處罰,也增加賣淫、遊蕩、賭博與持有毒品的刑責。
這段嚴懲犯罪的時期深深影響並改變了美國管理國內各城市貧民窟的方式。整個二十世紀大部分的時間裡,警方完全忽視貧窮與隔離的黑人街區,例如第六街。一九三〇到一九八〇年代間,美國人目睹了黑人大遷移(Great Migration)、限制種族住宅契約(restrictive racial housing covenants)、美國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失業率上升、社會服務削減、毒品交易擴張,以及許多黑人中產階級遠離主要城市的貧窮與隔離區 ,根據觀察者第一手的報導,在隔離的黑人街區中,警察不是無心戀棧、不見人影,不然就是貪污腐敗。
情況在一九六〇年代開始有所轉變,當時大城市的暴動以及暴力和吸毒事件激增,引起全國各地對犯罪(尤其是都會地區犯罪)的關注。全美各城市在二十世紀下半葉的警員人均數量顯著增加。 從一九六〇年到二〇〇〇年間,費城警察數量增加了六九%,從每千個市民二‧七六位警察提高到四‧六六位。 一九八〇年代則有更強的禁毒法律與嚴峻刑罰。一九九〇年代,打擊犯罪運動持續進行,全國各城市的警察部門採取所謂的「零容忍」(zero-tolerance)治安政策,然後用警政(CompStat)系統追蹤進度。
數十年來,費城警方基本上對於貧窮黑人社區的賣淫、毒品交易與賭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在一九八〇年代後期,他們與其他城市的警力開始拒絕收受賄賂與回扣。事實上,貪污似乎已大幅減少、不再常見,至少就底層在毒品交易時,賄賂警方圖清靜的做法不再常見。也是在這段期間內,許多人因使用或持有毒品而被逮捕、送入拘留所或監獄。
打擊黑人貧窮社區毒品買賣的時間,正好也是社會福利改革削減貧窮家庭補助與補助期的時刻。隨著福利支援的蒸發,反毒戰爭(War on Drugs)大規模逮捕這些試圖透過毒品交易謀生的人。
到了二〇〇〇年,美國坐牢人數相較於一九七〇年代初期已經膨脹了五倍。進監獄的絕大部分是窮人,且不成比例的都是黑人。目前,沒有受過大學教育的黑人,有三〇%在三十五歲前都曾入獄。一九九〇年代出生的黑人小孩,有四分之一在他/她十四歲前,父親都曾遭囚禁。
社會學家加蘭(David Garland)將此現象稱為「大規模監禁」(mass imprisonment):監禁的程度明顯超越歷史相對正常值之上,並且集中在特定的人群,這「不再是關押個別的犯罪者,而是對整個群體有系統的監禁」。 社會學家華康德(Loïc Wacquant)和法律學者亞歷山大(Michelle Alexander)認為,這種針對性的監禁,目前程度已經譜出美國種族壓迫的新章。
從一九八〇年代以來,打擊犯罪與反毒戰爭已將數以百萬計的年輕黑人帶離學校、工作與家庭生活,將他們送入拘留所與監獄,並讓他們背負著重罪前科回到社會。把生命耗在拘留所與監獄意味著更低的薪資與就業上的鴻溝。當其他年輕人正忙著完成學業與成婚,他們卻在監獄中度過生命中的黃金歲月。許多州的法律褫奪這些有重罪前科之人擁有投票權與參加公職競選的權利,也一樣不能擔任公職、取得公共住宅或其他福利。有犯罪前科的黑人求職時受到相當嚴重的歧視,即使他們可以合法申請的工作同樣也很難取得。 這些限制與劣勢不只影響進出監獄的人,也影響了他們的家庭與社區。這麼多黑人入獄並帶著重罪前科回家,使得監獄成為美國社會眼下製造團體間不平等的重要角色,黑人在美國民權運動期間爭來的公民權與社會經濟地位,全都倒退了一大步。(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