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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為什麼會有犯罪?
【只有罪犯,犯罪是不會成立的】


=為什麼會有犯罪=
「犯罪」有很多種類,這些罪也都是由法律所明確規範,這就是前一節提及的內容。
但是,如果被問到以下問題的時候,各位會怎麼回答呢?
為什麼會有犯罪?
「因為有『罪犯』吧?」
「沒人去做壞事的話,就沒有犯罪啊」
也許確實是這樣沒有錯,乍看之下好像是個很有說服力的回答,其實犯罪心理學的見解稍微不同。
只有「罪犯」,犯罪是不會成立的,就算有人說「我想殺人」,只要不存在被害者,犯罪就不會成立。
因此,考慮到犯罪成立的條件(犯罪構成要件),犯罪被害者或是犯罪對象物品(不限於人)的存在就是不可或缺的。產生犯罪的大前提,就是加害者必須要遇到被害者。
好的,再回到最一開始的提問。
為什麼會有犯罪?
換個說法,當哪些條件聚集在一起時,會產生犯罪呢?
為了解開這個問題,還需要另一個要件。
那就是「第三者」的存在,第三者指的是「監視者」。
當加害者犯案之前,如果有人注意到的話,就能抑止犯罪。
要非常有膽量的人才有在得知已被目擊到了的狀況下仍要做壞事的能耐。很多人應該都是「因為被看到了,還是收手好了」,所以就放棄了吧。
就如同剛剛所提到的,在犯罪心理學中,除了加害者、被害者以外,「第三者」也是很重要的研究主題。

=犯罪是在「日常」中產生的=
另外,只用「人為要件」是沒有辦法充分說明犯罪的,該項犯罪是什麼時候產生的(時間),在哪裡發生的(場所),也都是重點。
美國的犯罪學學者馬科斯.費爾遜就是根據這些要件提出了一個理論。
他與勞倫斯.E.柯恩(Lawrence E. Cohen)共同提出了「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根據這個理論,認為犯罪會在滿足「有動機的犯罪者」、「適合的目標」以及「欠缺有能力的監視者」這三個條件時產生。
集結這些條件的並不是什麼特殊的情況。
犯罪並不會在特殊情況產生,在日常生活中也會發生。
這就是「日常活動理論」的基本思考與論述。

=什麼是「日常活動理論?」=
犯罪學的學者馬科斯.費爾遜在他的著書《日常生活的犯罪學》(暫譯,Crime and Everyday Life)中提到,犯罪不只要有加害者,還需要加上其他複數的條件才會產生。
犯罪=(犯罪者+對象—監視者)(場所+時間)
Ex. 女性走在「深夜」的「繁華街道」時,遇到犯罪的危險性就會提高。
在以往的犯罪學中,過度單一地在「人」的身上追求產生犯罪的起因。
費爾遜的論述不只針對人,他主張犯罪者以及被害者都會受到「時間」以及「場所」這兩個因素的影響,是個劃時代的論述。

=產生犯罪時的三個「條件」指的是?=
1. 有動機的犯罪者(Ex. 這裡有想要的遊戲軟體)
2. 欠缺有能力的監視者(Ex.店員沒注意到)
3. 適合的目標(Ex.容易下手偷竊的狀況、位於店員視線死角的賣場)
當3個條件搭配上特定的時間及場所時,就有可能發生犯罪。

【摸索罪犯的思考迴路】
=罪犯會放在天平上衡量的利益及風險=
「這麼認真的人,怎麼會殺人……」
當案件發生時,新聞報導中經常會出現這種友人或是鄰居的言論。
雖然很容易覺得犯罪只有異常的人才會去做,但其實並非如此。實際上,身邊那些「普通人」也是有可能變成罪犯的。
1970年代末,犯罪學學者德爾克.柯尼遜(Derek Cornish) 以及羅納德.克拉克(Ronald Clarke)將從經濟學發展而來的「理性選擇理論」應用到犯罪學。這個理論認為,犯罪者在犯罪時,會考慮利益、報酬以及失敗時的風險與成本,再以理性的方式選擇犯罪的場所及方法。
比如說,入侵住宅的竊盜犯在評估時,比起報酬會更重視風險的重要性。因此,只要有可能會被發現並報警的風險存在,就會傾向放棄入侵。

=罪犯會理性地做出判斷=
犯罪者會根據犯行,將可獲得的利益以及失敗時(被捕)的風險進行比較。
利益>風險時,就會進行犯罪→理性選擇理論
一無所有的人 / 就算是犯罪,也想要錢的人 / 透過犯罪獲得快感的人→預期利益往往大於風險
理性選擇理論指的就是罪犯會根據理性來判斷犯罪與否,但是,並非單靠這個理論就能說明所有的犯罪行為。

=提高扒竊成功率的方法是?=
以前紐約地下鐵有很多幫派的塗鴉,當局以法律等方式嚴格取締卻完全沒有效果,最後是以徹底清除塗鴉的方式, 才成功撲滅這樣的行為。
對於幫派分子來說,塗鴉的目的在於宣示自己的地盤並藉此誇耀自己的主張。為了要消除此一「利益」象徵,地鐵公司採取當一發現塗鴉時,即使只有一個也立刻將其清除的行動。結果,幫派不再有犯罪(塗鴉)的好處,也因此讓車內可以保持著原本乾淨的模樣。
如果把塗鴉當作是一種毀棄損壞罪來看的話,也應該可以看成具有快樂犯罪的因素。對於幫派而言,地鐵已經不會再產生「利益」,因此就會將塗鴉目標轉向建築物或公共設施,這個轉變就是理性選擇後的結果。
此外在倫敦地鐵中,曾發生某位扒手利用了「注意扒竊」的警告標語實施犯罪的前例。
乘客看到標語時,通常會馬上把手伸進口袋,檢查錢包是否還在,扒手就是透過這個動作來確認目標的錢包位置後,再下手偷竊。
扒手為了找出錢包的所在位置而觸碰目標身體時,此舉很顯然會提高犯罪風險,但上述那個方法,就能在迴避風險的同時提高得手成功率。
「理性選擇理論」指出罪犯的行為中也有理性存在,這個理論後來也變成了犯罪側寫的思考方式之一。

=也是有無法用「理性選擇理論」說明的犯罪類型=
罪犯會在有限的狀況中即時做出最好的行動。即便處境危急,也能在有限的時間、情報以及資源內,以理性的方式作出抉擇,這就是選擇理論。比如說「理智斷線的意外殺人」,乍看之下像是一個衝動行徑,但實際上則是會瞬間在「保護自己」的利益以及「危害到自己的」風險之間進行思考,最後才選擇了殺人這個舉動。
當然,光只有理性選擇理論是無法說明全部狀況的。例如,無視風險、也沒有辦法獲得充足報酬的連續殺人案,就是一種非理性選擇所產生的犯罪。
1970年代末,理查德.切斯在美國殺害了六個人就是典型的代表案例。有「吸血鬼」之稱的連續殺人犯——理查德.切斯(Richard Chase),他是一名自1977~1978年間,於美國加州犯下包含兒童在內的六起命案的連續殺人犯。在殺死被害者之後,會喝下他們的血,因此被稱為「薩克拉門託的吸血鬼」。於1979年被宣判死刑,隔年獨自在單人牢房內吞下大量抗憂鬱藥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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