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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惡有罪?罪行vs犯罪動機(節錄)

 

  如何確認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這是一個需要慎重判斷的事情,因為一旦確認並成立一個人的行為是犯罪,隨之而來的處罰或賠償等,會帶來後續的法律程序,而被法律認定行為有罪這件事,也會被記錄下來,成為大家熟知的前科紀錄。這些前科紀錄會跟隨著犯罪行為人一生,即使他已經服完刑期、完成賠償,前科都會如影隨形地影響犯罪行為人的就業、生涯、出入境、收入管理等等,可說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呀!所以法律也設計了非常縝密的程序來確保「人民是否成立犯罪」這件事,會得到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

 

  不過法律管轄的既然是人的行為問題,那就不得不從另外一個學理的角度來探討人類行為了,這個學理角度就是心理學。

 

  如果讓我們用最簡單的方式,以十個中文字以內的文字來介紹心理學的話,那心理學可以被濃縮為「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的九字箴言。

 

  我們來拆解一下這九個字,首先第一個單位是「研究」,從心理學的角度出發,研究是一項非常廣泛且多元的知識探究歷程。心理學家會用觀察法、測驗法、實驗法、訪談法、文獻探討分析法等非常多的方式去接近、了解並分析人類的行為以及心理歷程。

 

  「人類行為」是這九字箴言的第二個單位。與法學觀點有一些些不同的地方在於心理學家不只針對人類的外顯行為進行研究,對於形成行為的「內在心理運作歷程」有著更濃厚的興趣。舉例來說,當你開車看到下一個十字路口號誌閃黃燈,你會怎麼做?

 

催足油門給它衝過去啦!

緩踩剎車準備停紅燈?

 

  這真的是一個很難的選擇題呀!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六條第四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也就是說,不管你要衝還是要停,你使用這個方向道路的通行權利即將消失,其隱含的意思就是強烈建議道路使用人可以緩踩煞車準備停等紅燈吧!

 

  雖說如此,你會每看到一顆黃燈都選擇緩踩煞車準備停等紅燈嗎?好吧,至少我不會。基本上,我算是一個「相對」循規蹈矩的用路人,「紅燈停、綠燈行」是我奉行不悖的交通安全準則。那「黃燈」怎麼辦呢?在這邊我就公開一下我的「黃燈決策歷程」吧!

 

  首先當我看到黃燈亮起,我的第一個反應是趕快看另一個方向路權的紅燈倒數秒數!嘿嘿嘿,被我說中了吧,你應該也有這個習慣吧?如果另向車道的紅燈還有數秒,加上另向駕駛踩油門的反應時間還有車子啟動的加速狀況,再加上我後面的車子苦苦追趕、再加上我趕時間、再加上前方沒有烏龜車擋道、再加上、再加上——沒有警察、沒有攝影機、沒有監視器——賓果!此燈不闖更待何燈,油門一踩,人人都是超跑家,帥氣地就闖過黃燈尾、加壓一點紅燈頭地駛過十字路口,完成了我的「黃燈衝車決策歷程」。

 

  但是如果剛剛我說的一切條件都不存在,路口剛好有警車閃燈、警察杯杯正虎視眈眈、高聳的監視器、路燈旁隱藏的攝影機箱,或是反正我今天不趕時間、剛好聽到好聽的歌曲跟著哼兩句……這些條件的集合,就會讓我的右腳稍微再偏一點,往煞車緩緩地踩下去,就這樣完成了「黃燈煞車決策歷程」。不怕各位見笑,我拿到駕照多年,駕駛經驗絕對豐富,但是每一次遇到黃燈,這樣的黃燈決策歷程依然會在不一樣的時空背景,獨立地影響著我的駕駛行為。

 

  如同剛剛我舉的例子,心理學家不但對於直接的行為觀察記錄分析有興趣,對於影響這些行為發生或是暫停、終止的心理決策歷程,更有著科學分析的能力與知識累積,這也就是心理學九字箴言的第三個單元——「科學」,指的就是心理學家必須依循人類行為科學的標準,以系統化、客觀化、計量化的觀點來忠實記錄研究成果並加以撰寫呈現。

 

  從心理學延伸出來的行為判斷觀點,法學也觀察到了。在我國刑法第二章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中,第十二條條文第一款就清楚寫到:「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關於會被處罰的「故意」以及「過失」行為,刑法也在第十三條第一款寫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十三條第二款寫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至於過失,刑法也在第十四條第一款寫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十四條第二款寫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我們用白話文簡單一點來說,那就是行為人明知犯法卻依照自己的意念去做出違法行為;或是行為人雖然不是故意的,但是因為自己的不小心或是應該注意而沒有注意所發生的違法行為,這些都是法律處罰的範圍。當然除了以上兩項以外,刑法也對於許多行為樣態的觸法性進行了是否違法的規範。比方說:國軍上戰場保衛國家,英勇擊殺敵軍,這並不會構成殺人罪;醫生依據醫療需要,於手術時切開病患的患部進行醫療,這也不會構成傷害罪;此外,未滿十四歲的行為人也是屬於刑法不罰的對象。

 

  剛剛我們小轉彎了一下,從法學的觀點討論了犯罪行為背後的「意念」,對於相對應「處罰」的影響。的確,一個故意犯下違法行為的人,與一個因為過失或是不小心而犯罪違法行為的人,感覺上就是不一樣呀!你一定會說:「對呀!至少他們的惡性是不同的,故意的人就是壞到骨子裡、惡性重大、沒得商量;不小心的人可能還可以原諒,下次注意一點就好」。

 

  這種因為動機不同而影響處罰輕重的原則,不管在法律上或是人們的心理上都是一種共識,但是,接下來我們將討論一件跟搶黃燈類似,同樣是發生在道路上的犯罪情事,但是卻讓大家深惡痛絕的罪行:「公共危險罪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就是我們很常在媒體上接觸到的「酒駕」。酒駕就酒駕,為什麼要搞一個「不能安全駕駛罪」,這麼長的罪名?其實,雖然媒體常用「酒駕」一詞,但是舉凡吃了感冒藥後的昏沉階段、血糖太低的昏迷駕車、吸食毒品後造成精神狀態萎靡的毒駕,抑或是工作太累的疲勞駕駛,都可以歸類為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

 

  台灣雖然自詡有著世界上最暖的人情、最美的風景,但是「行人地獄」亦是長期洗刷不掉的汙名,其中又以道路危險駕駛行為(酒駕)所帶來的傷害最大,也最容易引起民意沸騰。大家都知道,就算只是一台cc數最小的機車,在時速五十公里的情況下,一旦失去控制,非死即傷。而且不能安全駕駛所帶來的傷亡,往往發生在那些完全無辜的被害者身上,可能只是過個馬路買東西、可能只是騎摩托車趕上班,或是全家一起出門遊玩,遇上了酒駕,導致天人永隔,大家一定會這麼說:「酒駕太可惡了!一個美滿的家庭、一個幸福光明的人生,就這樣被毀了!」

 

  每當有酒駕案發生的時候,包括記者在內的所有人,最想問酒駕嫌疑人的問題就是:「明明知道自己喝酒了,你為什麼還要開車?」、「你真的很可惡!你難道不知道喝酒後開車是非常危險的嗎?」、「喝了酒還開車,你根本就是故意想殺人吧?你這個殺人魔!」這一連串的疑問。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戴老師與指導的碩士畢業生姜倩文,在二○二二年針對一般市民以及因為酒駕而接受交通安全講習的酒駕行為人,進行了實證訪談以及問卷調查研究,主題是「酒駕行為人與一般民眾對酒駕行為人、事、情境因素歸因之實證研究」。希望透過這個研究探討,這些因為酒駕而接受交通安全講習的酒駕行為人是怎麼看待自己的不能安全駕駛行為,他們腦袋裡想的東西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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