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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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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犯罪學之意涵與發展

UNIT1-1 犯罪與犯罪學之意涵
犯罪之意涵與範圍,根據時間、空間、社會結構、政治體系、道德倫理及價值觀等而會有所變化,。因此,「犯罪」一詞本身即具有複合性及相對性,無法明確訂定出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定義。儘管如此,為進行犯罪研究,瞭解犯罪之意涵仍有其必要,將自法律及社會兩方面出發,嘗試探討犯罪之意義。
(一)法律上的定義(Legal Definition)
就法律定義而言,「犯罪」即指法律上加以制裁之不法行為;然而,不法行為未必皆為犯罪,而必須違反刑法規範,且受刑罰之制裁,才得以納入犯罪的範疇。舉例而言,即便某人從事不法行為,但若其屬無責任能力人,或具有違法阻卻事由時,其行為也無法被稱為犯罪。另外,亦有學者自純法律角度對犯罪進行探討,認為犯罪乃藐視法律之行為,是對法律之否定,而法律藉由刑罰懲處犯罪行為,可視為對「對法律否定(犯罪)」之再否定,從而確立法律之絕對效力及權威性(林山田,1976)。
在犯罪學研究中,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學者較傾向採用法律定義來說明犯罪。他們認為唯有從刑法觀點才能確定犯罪之意義,亦僅有刑法才能區分犯罪及非犯罪行為。
(二)社會上的定義(Social Definition)
除法律上的定義以外,美國犯罪學家及社會學家亦由社會公益的角度,嘗試定出獨立於刑法規範以外的犯罪定義,因而提出「偏差行為」的概念。該定義認為犯罪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偏差行為(Social Deviant Behavior),它與社會普遍認可的規範相衝突、侵害社會整體公益,因而為社會所否定及制裁;因此,犯罪是具「反社會性」(Anti-Social)及「無社會適應性」(Asocial)的行為。狹義而言,偏差行為可以指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廣義而言,則可包含酗酒、吸食迷幻藥物及自殺等違反法律規範以外之行為。
與古典學派相比,實證學派(Positive School of Criminology)之學者較傾向以社會觀點來定義犯罪。他們認為基於科學目的進行之犯罪研究,不應侷限於法律上之意涵,而應將所有反社會行為均納入犯罪研究範疇;尤有甚者,更認為只要非社會所期待之行為,即可稱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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