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偵查基本介紹
第一節 偵查目標
犯罪者,本質係反社會性之行為,國家針對類此行為事實,藉由抽象化、概念化及文字化之立法程序,形成之具體法律條文,以為刑事之制裁基礎。此外,經由法典化之程序,將反社會性之行為、侵害之指向客體,分門歸納類型化,作為法律之保護對象,即成為所謂之「法益」。同時,侵害法益之行為萬端,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上不同程度之法敵對意識,必須科以相對應之處罰,以為反社會之性格制裁。易言之,何種行為係屬反社會之性格行為,且得以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之法敵對意識,應施以處罰之必要,以為社會之秩序回復,即係所謂之「刑法」。經由刑法認知之犯罪行為,相應法益之侵害行為類型,呈現行為人之主觀惡性,必要時科以適切之處罰,且以明文之制裁方式相繩為限,此即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明文之不法行為,固有違反之制裁方式,但侵害之不法實行萬端,反映行為人之惡性程度不一,如何量定相應之適當刑度,單有刑法之實體規範,顯然無法實現「繩不繞曲」,法律之天秤正義。特別是,基於法治國之概念要求,縱使刑罰權是為國家專有,亦須嚴格恪遵「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要求,方得對違反刑法規定之行為人,科以切當之法定刑罰。易言之,基於法治國之原則,刑罰權係國家之專屬權力,但非意味國家即得恣意發動,須以明確之法律判斷基準,作為犯罪之認定依據。刑法者,即是為此目的而存在,亦為現代刑法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同時,對於犯罪之行為制裁,必須藉由國家法定之嚴格證明程序,認定人別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方得對之不法非難評價。刑事程序(訴訟)法,即係實現國家刑罰權「正當程序」之原則依循法制。
刑事訴訟法,既然是以國家之刑罰權實現,應循之「正當程序」法制;又刑罰權之實現,則係違反刑法之禁止、誡命規範,之於犯罪具體遏制,客觀之制裁效果展現。但因犯罪之行為者造成之法益侵害結果,係存在於歷史之行進序列事實,客觀之時序前行不可逆,如何藉由刑事程序之規範操作,得以時光倒置還原真相,實現「有罪之人迅速獲得處罰,清白之人得免受於冤抑」目的,即為刑事程序之重要課題。亦即,「發現真實」及「正當程序保障」成為刑事訴訟程序得以落實現代刑事法制「精密司法」之根本特色。基於刑事程序法制「精密」之背景實現要求,縱使涉有懷疑是為犯罪之行為人,亦不得恣意判斷即係犯罪人,必須取得相當之跡證,足以形成犯罪之嫌疑心證者,方得開啟刑事制裁程序。易言之,犯罪是為歷史之事實,如何透過行為遺留之跡證,將可能涉及犯罪之行為人,特化形成嫌疑人地位,端賴國家之刑事司法機關,就犯罪之相關事證取得,篩選與犯罪事實具關聯性者,拼湊還原犯罪當初之真實,以檢驗可能涉及犯罪之行為人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如若檢驗之結果,從社會一般理性之人之觀點,皆能獲致涉嫌犯罪之人即係犯罪之嫌疑人程度,達「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此際,即能將涉及犯罪之行為人,特化形成犯罪之「嫌疑人」地位,開啟刑事制裁之實質程序。申言之,基於現代之刑事程序,係以「發現真實」及「正當程序保障」形成之「精密司法」制裁法制,不僅對於國家之刑罰權具有節制發動及機先防治之作用效果,且未免冤抑,非有充足證據之犯罪確信形成,不得率爾對任何人恣意問責。是以,「精密司法」背景之刑事程序,係以「人別確認、證據取得、事實釐清、適用法律、論罪科刑」為核心,具體規範國家之刑罰權實現,應有之法定程序內容作為。
第一節 偵查目標
犯罪者,本質係反社會性之行為,國家針對類此行為事實,藉由抽象化、概念化及文字化之立法程序,形成之具體法律條文,以為刑事之制裁基礎。此外,經由法典化之程序,將反社會性之行為、侵害之指向客體,分門歸納類型化,作為法律之保護對象,即成為所謂之「法益」。同時,侵害法益之行為萬端,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上不同程度之法敵對意識,必須科以相對應之處罰,以為反社會之性格制裁。易言之,何種行為係屬反社會之性格行為,且得以反映出行為人主觀之法敵對意識,應施以處罰之必要,以為社會之秩序回復,即係所謂之「刑法」。經由刑法認知之犯罪行為,相應法益之侵害行為類型,呈現行為人之主觀惡性,必要時科以適切之處罰,且以明文之制裁方式相繩為限,此即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
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明文之不法行為,固有違反之制裁方式,但侵害之不法實行萬端,反映行為人之惡性程度不一,如何量定相應之適當刑度,單有刑法之實體規範,顯然無法實現「繩不繞曲」,法律之天秤正義。特別是,基於法治國之概念要求,縱使刑罰權是為國家專有,亦須嚴格恪遵「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要求,方得對違反刑法規定之行為人,科以切當之法定刑罰。易言之,基於法治國之原則,刑罰權係國家之專屬權力,但非意味國家即得恣意發動,須以明確之法律判斷基準,作為犯罪之認定依據。刑法者,即是為此目的而存在,亦為現代刑法所揭櫫之「罪刑法定原則」。同時,對於犯罪之行為制裁,必須藉由國家法定之嚴格證明程序,認定人別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方得對之不法非難評價。刑事程序(訴訟)法,即係實現國家刑罰權「正當程序」之原則依循法制。
刑事訴訟法,既然是以國家之刑罰權實現,應循之「正當程序」法制;又刑罰權之實現,則係違反刑法之禁止、誡命規範,之於犯罪具體遏制,客觀之制裁效果展現。但因犯罪之行為者造成之法益侵害結果,係存在於歷史之行進序列事實,客觀之時序前行不可逆,如何藉由刑事程序之規範操作,得以時光倒置還原真相,實現「有罪之人迅速獲得處罰,清白之人得免受於冤抑」目的,即為刑事程序之重要課題。亦即,「發現真實」及「正當程序保障」成為刑事訴訟程序得以落實現代刑事法制「精密司法」之根本特色。基於刑事程序法制「精密」之背景實現要求,縱使涉有懷疑是為犯罪之行為人,亦不得恣意判斷即係犯罪人,必須取得相當之跡證,足以形成犯罪之嫌疑心證者,方得開啟刑事制裁程序。易言之,犯罪是為歷史之事實,如何透過行為遺留之跡證,將可能涉及犯罪之行為人,特化形成嫌疑人地位,端賴國家之刑事司法機關,就犯罪之相關事證取得,篩選與犯罪事實具關聯性者,拼湊還原犯罪當初之真實,以檢驗可能涉及犯罪之行為人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如若檢驗之結果,從社會一般理性之人之觀點,皆能獲致涉嫌犯罪之人即係犯罪之嫌疑人程度,達「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此際,即能將涉及犯罪之行為人,特化形成犯罪之「嫌疑人」地位,開啟刑事制裁之實質程序。申言之,基於現代之刑事程序,係以「發現真實」及「正當程序保障」形成之「精密司法」制裁法制,不僅對於國家之刑罰權具有節制發動及機先防治之作用效果,且未免冤抑,非有充足證據之犯罪確信形成,不得率爾對任何人恣意問責。是以,「精密司法」背景之刑事程序,係以「人別確認、證據取得、事實釐清、適用法律、論罪科刑」為核心,具體規範國家之刑罰權實現,應有之法定程序內容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