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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農業組織和有關農業共產主義的問題
  對德國古代經濟組織的研究,特別是G.漢森(G. Hanssen)和馮.毛勒(G. von Maurer)的研究得出了「所有經濟發展的開端都是原始農業共產主義」這一理論,這也是這個理論第一次被提出。之後,這些人提出了古代德國農業共產主義的理論,在學術研究上,這個理論是大家共同的財產。很多地方都有和德國農業組織相似的情況,這些情況總結起來就是所有經濟發展的開端都是農業共產主義,這也是德.拉弗勒(F. de Laveleye)十分注重的發展學說。
  俄國、亞洲、印度這些地方的案例都可以證明這個理論的正確性,特別是印度最具代表性。然而,近來的學術研究卻非常認同一種觀點,覺得不管是在德國還是在別的經濟體系中,土地私有制和莊園經濟的發展早在我們所能追溯的最遠古的時期就存在了。
  假如我們第一步先對18世紀時期日爾曼民族的農業組織進行分析,之後追溯到沒有什麼可供查閱的資料的更古老時期,那麼我們就要先看一下條頓族(Teutonen)曾經生活過的地方。所以,我們不能把下面三個地區算在內:
  (1)易北河(Elbe River)和薩爾河(Saare River)以東之前斯拉夫人生活的地方;
  (2)萊茵地區、黑森(Hessen)地區和大概從黑森地區邊界到雷根斯堡(Regensburg)鄰近地區的一條粗略連線以南的德國南部地區,也就是以前羅馬人生活的地方;
  (3)威悉河(Weser River)左側岸邊,凱爾特人原本生活在這裡。
  這個原為日爾曼人居住區的定居點具有村莊的形式,而非相互獨立的農場。由於每一個村莊都經濟獨立,因此,就沒有與鄰近村莊進行交往的必要,不同村莊之間起初完全沒有道路相互連接。後來出現的道路也不是有計畫地修築的,而是被過往的路人根據習慣隨意踩踏出來的,下一年可能就會消失,然後再出現,再消失,不斷重複;就這樣過去了幾個世紀,才慢慢地有了維護道路的義務,由擁有土地的個人承擔這一義務。因此,今天這個地區的地圖全圖看起來像是一個不規則的網,村莊的位置就是上面的交點處。
  在這張圖上,第一區,即最內層的區域,是居民住宅區,這些住宅位置看上去雜亂無章。第二區是用籬笆圈起來的土地,數量與村莊裡原來的住宅用地相等。第三區為耕地(見下文),第四區為牧場。每個家庭都有權利在牧場上放牧相同數量的家畜,然而牧場卻不是歸集體公有,而是被分成固定的所有權。森林區(第五區)的情況與此相同,不過森林有時並不完全歸村莊所有;在這一區,村莊居民平均分配砍伐林木、採集墊草和用作飼料的果實等權利。房屋、住宅用地與居民在園地、耕地、牧場和森林中享有的所有權合在一起組成「海得」(英語hide,德語為Hufe,與英語中的have同源)。
  耕地被劃分為若干被稱為大塊(Gewanne)的部分;這些大塊又進一步被劃分成許多長條地,這些長條地的寬度並非整齊劃一,正常情況下非常窄小。每一大塊上的這樣的長條地都被分給了村裡的農民,因此耕地中的最初配額是相等的。將耕地分成若干大塊的出發點在於盡力使每一個公社成員在不同地點的土壤品質各異的土地上平等地擁有土地。這樣分配土地的情況有一個好處,出現冰雹等自然災害時,村民所遭受的損失一樣,單個農民的風險得到降低。
  透過與羅馬人以方田為主的耕作習慣進行對比可以看出,日爾曼人把耕地分成長條地的做法是與他們耕種時所使用的犁的特點有關係的。犁是像耨一樣的工具,起初都是由人用手操作或由畜力拖動的,僅能用來刨土或者是在地面挖溝。為了疏鬆土壤,所有處在耨狀犁階段的民族都不得不在土地上來回耕作。由於這個原因,最合適的土地劃分方法是把土地分成方田,就好像在凱薩時期之後,我們所看到的義大利,和在義大利臺伯河(Tevere River)東南大平原的全圖以及個人所持份地的外部邊界至今所展現出的樣子一樣。
  但是日爾曼人的耕種用犁則不是這樣,據我們所知,它是由一把豎著挖土的犁刀、一個橫著挖土的犁頭和右邊一塊用來翻土的犁板組成的。這種犁讓人們不再需要縱橫耕作,並且使用這種犁的時候,長條地是最方便耕種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一頭牛在一天內,不至於非常疲勞的情況下,所能耕作的土地量決定了長條地的大小──因此日爾曼人將其稱為「莫根」(英語Morning,但是等於英畝)或「塔格韋克」(Tagwerk,一天的工作)。由於這種犁右邊安裝了一塊翻土犁板,在耕地時就會時常向左偏,時間長了,長條地的邊界就會變混亂。犁溝慢慢也就不整齊了,每一塊長條地之間並沒有田埂,至少最初是這樣,僅有邊界犁溝隔開各地,這樣就會經常把別人家的長條地犁過來。因此,「田地審查員」就用桿,後來用所謂彈簧尺恢復原有地界。
  由於沒有道路讓各份地之間相通,只能在同一時間根據同一計劃耕作所有份地。耕作的時候一般採用三圃制。在德國,這種制度並不是存在最久的,但這是應用最廣泛的農耕方式。在萊茵地區洛施修道院(Lorsch Abbey)一份大約西元770年的檔案中,三圃制已被認為是當然的事了,因此可以說這一制度的採用應至少可以追溯到8世紀。
  三圃制耕作是指把整塊耕地劃分成三個區:在一定的時間內,第一區種植冬季穀物,第二區種植夏季穀物,而第三區實行休耕,還要為其施肥(至少歷史上曾經有此類事情)。三區土地每年輪換,因此如果在今年一個地區種植了冬季穀物,明年就種植夏季穀物,後年則休耕,其他區作相應輪耕。家畜冬天在畜舍中餵養,到夏天他們會在牧場上放牧。在這樣的農耕制度之下,任何個人都不可能與公社其他成員所採用的耕種方法有任何差異;集體讓他做什麼他就做什麼。村長決定播種、收割時間,並且指揮大家用籬笆圍起已播種穀物的耕地,這樣做以便和休耕地隔開。收割一結束,籬笆就會被拆除。在共同收割日,那些沒有把莊稼收割完的人,其莊稼最後的下場就是被放出去吃農作物殘株的家畜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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