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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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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立法意旨)
為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保障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法。
意義
本條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在全球化經貿競爭的時代,因科技不斷推陳創新,所衍生之智慧財產保護,成為各國推動經濟發展與貿易自由化之重要課題,更為國家整體競爭力指標之一。
為強化競爭優勢,各國無不致力於研修相關法令與政策,以保護各種智慧財產權益,並發展知識經濟。為建構符合國際趨勢之專業、妥適訴訟制度,迅速解決智慧財產權益紛爭,創造更完善之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之保護環境,因而制定本法。
2007年智慧財產法院設立後,集合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種程序於一法院審理,其一目的是為改善本法施行前,智慧財產案件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制度分軌進行所生訴訟延滯之問題。例如,在過去由普通民事與行政法院依一般訴訟法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時期,常見的延滯訴訟問題,是在專利商標的民事、刑事侵權訴訟當中,被告向主管機關對相關標的之專利提起舉發;商標則以異議評定廢止,爭執其有效性,作為反制原告的武器。
相關行政程序落幕後還要繼續打延長賽,進入行政爭訟救濟程序,讓民事訴訟不得不停下、等待行政程序與爭訟的結果。這使得在專利商標的民事、刑事侵權訴訟當中,往往要拖過多年,來回訴訟才有結果,導致當事人之智慧財產權難以及時投入市場,交易價值大幅貶損。
目前,專利商標的民事、刑事侵權訴訟當中,過去延滯訴訟之問題已得到有效改善,寫作本書時,適逢「帝寶車燈設計專利侵權訴訟案」上訴三審宣判,被最高法院發回二審。帝寶車燈設計專利侵權訴訟案,作為一個有一定程度複雜性的設計專利指標性爭訟案件,該案自2017年春起,在大約六年半的時間內完成了一、二、三審的歷審訴訟來回。相對於過去訴訟延滯的程度,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司法審理上的妥速程度,在本法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建立的十五年來,目前審理品質與速度已經有明顯的提升。
2003年1月12日本法更大幅修正,增訂36條,修正41條,成為現在77條的樣貌,加上各個子法,構成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的新體系,是為新時代的里程碑。由於本法是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種程序的特別法,因此其中有許多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普通基礎法理,本書限於篇幅未全部重述,讀者得另尋適合自己的參考讀物,或是參見本書系「新白話六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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