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上路,你該知道的事
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平衡社會負面感受,政府參考國外(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立法例,從民國100年6月1日起,針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也就是俗稱的「奢侈稅」,性質與貨物稅相同,由國稅局負責徵收。
被納入課徵奢侈稅者共有3類:土地及房屋、高價貨物以及奢華勞務。
稅率分別按出售價格課徵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為遏止將不動產作為投機商品炒作,違反社會正義,乃對銷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房地之所有權人,課徵特種貨物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計6章,共26條文。茲提醒注意以下重點:
一、課稅範圍:銷售持有兩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都市土地。
二、稅率:其持有一年以內稅率15%、持有一年以上兩年以內10%。
三、銷售稅額計算:依實際銷售價格課徵,並非以公告現值(所謂銷售價格,是指原所有權人在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四、納稅義務人: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賣方)。
五、持有期間:係指房屋或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至訂定銷售不動產契約日止期間(持有期間超過2年免課徵奢侈稅)。
六、申報期間:應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另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七、所徵收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排除課稅須辦妥設籍
奢侈稅雖有排除條款,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出售「自用住宅」,就可免課奢侈稅,但事實上,奢侈稅第5條第1款所規定之排除條款,民眾售屋,必須符合以下三種要件,才能不課奢侈稅:
一、屋主和直系親屬名下僅一間房屋。
二、辦竣戶籍登記(遷入戶口)。
三、持有房屋期間自住未營業或出租等三要件。
尤其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屋,才不用繳納奢侈稅。
「父母設籍」課稅不能免
有民眾購買房屋自住,本人卻未將戶籍遷往新宅,且名下不只一棟房屋,在誤信代書建議下,以為只要母親設籍在此,就算是自用住宅,持有不到2年出售,可適用奢侈稅排除條款,結果補繳5百餘萬冤枉稅。
因此,常有民眾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誤信代書或仲介業者建議,以為只要出售房屋有自住事實,或是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即可免報奢侈稅,卻因為忽略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匱。
依據法律規定,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只要直系尊親屬、子女、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任一位辦理戶籍登記即可,但奢侈稅的規定不同!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設籍,而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 ,名下僅有一戶房屋,才能豁免。
自住事實≠不等於戶籍登記
根據奢侈稅第5條第1款所規定之排除條款,其中一項條件是須以辦竣戶籍登記(遷入戶口)始能不課奢侈稅。最近常有民眾企圖用「自住事實」來推翻稅局核課奢侈稅的處分,然則幾乎無功而返:
話說,桃園市某楊姓男子2009年12月間在新北市以454萬元購買一戶大樓公寓住宅,2011年7月以485萬元出售,被北區國稅局查獲未申報奢侈稅,補徵出售金額一成的奢侈稅48萬5千元,再加一倍罰款,共97萬元。這位楊先生接到補稅通知後,提出行政訴訟並指出,他名下僅此房屋,並拿出使用大樓健身房的簽名、收掛號的郵件通知單證明他住在那裡,強調符合免課奢侈稅條件。他說,不能只因他忘了將戶籍遷入新居,就課奢侈稅且加罰一倍。
案例中的楊先生想方設法拿出使用大樓健身房的簽名、收掛號的郵件通知單證明他住在那裡;不過,法院還是認為這位楊先生實際住在該屋的證據不足;更重要的是,上述的奢侈稅已經明訂「辦竣戶籍登記者」才能排除課稅,沒規定「未辦竣戶籍登記但實際自住者」不用課稅,還是判他敗訴。
Notes|隨堂筆記
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
1.屋主和直系親屬名下僅有1屋。
2.持有房屋期間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
3.辦妥戶籍登記(遷入戶口)等要件,缺一不可。
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反過來說,只要納稅人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欠缺其中一個要件,就會成為奢侈稅的課徵對象,包括只是未辦理設籍,但其他要件均符合的自用住宅持有人。
▍預售屋「紅單」交易要留意稅務
以房屋、土地來說,除了奢侈稅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情形外,只要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不動產,均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問房屋使用情形(住家用、商用或作工廠使用)為何。常見的情形有:設籍登記,以及出租、供營業使用 等稅務問題。再者,奢侈稅所計算的持有期間,是指房屋或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至訂定銷售不動產契約日(俗稱簽訂私契日)止期間。這個期間末日的計算是以簽訂不動產債權買賣契約書之日為基準 ,而不是公契,或是過戶移轉登記日為準,必須特別留意!
預售屋轉讓稅務認定差異
於預售屋轉讓的案例類型中,例如:甲君於101年1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一間預售屋,興建期間因為不能再行換約之故,甲君、乙君於101年2月20日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由甲君將該訂購的預售房地契約轉讓予買方乙君。到了隔年102的5月份,賣方甲君終於等到建設公司興建完工並交屋之後,甲旋即辦峻戶籍登記遷入,再依約履行移轉過戶登記給買方乙君。請問,甲君在這種情形下是不是可能遭國稅局追繳奢侈稅?
本案情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分析:
一、甲君出售給乙君房地的時候,屬於尚未興建完成的房地(預售屋),雙方間出售之標的只是權利義務關係,而非落成的「房屋」,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即便如此,預售屋在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移轉權利,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0%,比奢侈稅還高,切勿掛一漏萬!
二、不過從稅局稽徵角度而言,本案的設例甲君無法換約情況下,須等到102年5月份興建完工交屋,且辦峻戶籍登記,才能依約移轉過戶給乙君。這種情形下,稅局可能會解讀成購買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交屋過戶到名下,如果將其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仔細釐清稅務風險所在。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1.之所以會有上述不一樣的認定,是因為持有期間「起時點」不同。稅局會將101年2月20日簽訂的契約轉讓解讀為「預約」,102年5月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交屋過戶到甲君名下才是「本約」並以交屋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計算,故稅局認為仍應繳納特銷稅。
2.如果是允許換約的情形,甲於101年2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甲於101年2月將該契約轉讓與乙,嗣於102年5月房屋興建完成後,直接將土地及房屋登記與乙君,甲出售預售屋不用課徵特銷稅,但仍應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得稅。
Notes|隨堂筆記
預約,指約定將來訂定一定契約的契約。例如甲擬向乙借錢,雙方先訂立消費借貸的預約,約定一週後乙資金到位再訂立本約。
本約,則指為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契約。
當事人訂立的契約,究為本約或預約,須視雙方之真意而定,例如土地買賣預約書,有關重要之點,如坪數、價款、登記期限已明定,且無將來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應解為本約。
誠實為上道,勿存僥倖心態
建議民眾勿存稅局無法掌握預售屋轉讓資料之僥倖心理,而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逃漏特銷稅,其實稅局已就坊間常見房地產交易規避稅負案件,加強查核買賣雙方資金流程。例如,甲君在 99 年 10 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101 年 3 月甲君將該預售屋權利無償讓與符合自住條件免納特銷稅的乙君,並簽訂讓渡書持向建商換約。建案興建完成後,於同年 8 月將該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予乙君。乙君旋於102年初以 2,500 萬元出售予丙君,並完成過戶移轉登記。俟後,甲君接獲稅局補徵特銷稅 375萬元,並加處罰鍰。
▍奢侈稅(特種銷售稅)常犯五大錯誤
奢侈稅實行滿3年以來,還有不少民眾誤踩地雷、逃漏奢侈稅,根據作者的歸納整理出奢侈稅常見的幾項錯誤類型,提醒民眾切勿聽信坊間似是而非的信息,該避的稅要避、該繳的稅要繳,以免得不償失:
常犯錯誤一:誤以為「父母等直系尊親屬」設籍的不動產免繳奢侈稅。
依法令規定,只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才屬於奢侈稅的「自住房屋」,持有不到2年賣出,得不課奢侈稅,但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名下房產,沒有免稅優惠。
常犯錯誤二:實際自住,不能排除課稅。
奢侈稅已經明訂「辦竣戶籍登記者」才能排除課稅,沒規定「未辦竣戶籍登記但實際自住者」不用課稅。就算民眾提出使用大樓健身房的簽名、收掛號的郵件通知單證明他住在那裡;不過,法院還是認為於法不合,仍要課稅。
常犯錯誤三:錯誤計算「持有期間」。
奢侈稅計算的持有期間,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合意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很多民眾誤以為,是到完成移轉給買方登記日為止,差個幾天,可能就要負擔高額的奢侈稅。還有,對於法拍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是從自「領得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就起算2年,還發生過稅局本身卻以法拍不動產之過戶日期錯誤核算持有期間。
常犯錯誤四:誤以為「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免繳奢侈稅。
事實上,只有「繼承或
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平衡社會負面感受,政府參考國外(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立法例,從民國100年6月1日起,針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也就是俗稱的「奢侈稅」,性質與貨物稅相同,由國稅局負責徵收。
被納入課徵奢侈稅者共有3類:土地及房屋、高價貨物以及奢華勞務。
稅率分別按出售價格課徵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為遏止將不動產作為投機商品炒作,違反社會正義,乃對銷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房地之所有權人,課徵特種貨物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計6章,共26條文。茲提醒注意以下重點:
一、課稅範圍:銷售持有兩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都市土地。
二、稅率:其持有一年以內稅率15%、持有一年以上兩年以內10%。
三、銷售稅額計算:依實際銷售價格課徵,並非以公告現值(所謂銷售價格,是指原所有權人在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
四、納稅義務人: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賣方)。
五、持有期間:係指房屋或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至訂定銷售不動產契約日止期間(持有期間超過2年免課徵奢侈稅)。
六、申報期間:應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另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七、所徵收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排除課稅須辦妥設籍
奢侈稅雖有排除條款,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出售「自用住宅」,就可免課奢侈稅,但事實上,奢侈稅第5條第1款所規定之排除條款,民眾售屋,必須符合以下三種要件,才能不課奢侈稅:
一、屋主和直系親屬名下僅一間房屋。
二、辦竣戶籍登記(遷入戶口)。
三、持有房屋期間自住未營業或出租等三要件。
尤其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屋,才不用繳納奢侈稅。
「父母設籍」課稅不能免
有民眾購買房屋自住,本人卻未將戶籍遷往新宅,且名下不只一棟房屋,在誤信代書建議下,以為只要母親設籍在此,就算是自用住宅,持有不到2年出售,可適用奢侈稅排除條款,結果補繳5百餘萬冤枉稅。
因此,常有民眾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誤信代書或仲介業者建議,以為只要出售房屋有自住事實,或是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即可免報奢侈稅,卻因為忽略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匱。
依據法律規定,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只要直系尊親屬、子女、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任一位辦理戶籍登記即可,但奢侈稅的規定不同!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設籍,而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 ,名下僅有一戶房屋,才能豁免。
自住事實≠不等於戶籍登記
根據奢侈稅第5條第1款所規定之排除條款,其中一項條件是須以辦竣戶籍登記(遷入戶口)始能不課奢侈稅。最近常有民眾企圖用「自住事實」來推翻稅局核課奢侈稅的處分,然則幾乎無功而返:
話說,桃園市某楊姓男子2009年12月間在新北市以454萬元購買一戶大樓公寓住宅,2011年7月以485萬元出售,被北區國稅局查獲未申報奢侈稅,補徵出售金額一成的奢侈稅48萬5千元,再加一倍罰款,共97萬元。這位楊先生接到補稅通知後,提出行政訴訟並指出,他名下僅此房屋,並拿出使用大樓健身房的簽名、收掛號的郵件通知單證明他住在那裡,強調符合免課奢侈稅條件。他說,不能只因他忘了將戶籍遷入新居,就課奢侈稅且加罰一倍。
案例中的楊先生想方設法拿出使用大樓健身房的簽名、收掛號的郵件通知單證明他住在那裡;不過,法院還是認為這位楊先生實際住在該屋的證據不足;更重要的是,上述的奢侈稅已經明訂「辦竣戶籍登記者」才能排除課稅,沒規定「未辦竣戶籍登記但實際自住者」不用課稅,還是判他敗訴。
Notes|隨堂筆記
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
1.屋主和直系親屬名下僅有1屋。
2.持有房屋期間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
3.辦妥戶籍登記(遷入戶口)等要件,缺一不可。
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反過來說,只要納稅人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欠缺其中一個要件,就會成為奢侈稅的課徵對象,包括只是未辦理設籍,但其他要件均符合的自用住宅持有人。
▍預售屋「紅單」交易要留意稅務
以房屋、土地來說,除了奢侈稅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情形外,只要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不動產,均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問房屋使用情形(住家用、商用或作工廠使用)為何。常見的情形有:設籍登記,以及出租、供營業使用 等稅務問題。再者,奢侈稅所計算的持有期間,是指房屋或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至訂定銷售不動產契約日(俗稱簽訂私契日)止期間。這個期間末日的計算是以簽訂不動產債權買賣契約書之日為基準 ,而不是公契,或是過戶移轉登記日為準,必須特別留意!
預售屋轉讓稅務認定差異
於預售屋轉讓的案例類型中,例如:甲君於101年1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一間預售屋,興建期間因為不能再行換約之故,甲君、乙君於101年2月20日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由甲君將該訂購的預售房地契約轉讓予買方乙君。到了隔年102的5月份,賣方甲君終於等到建設公司興建完工並交屋之後,甲旋即辦峻戶籍登記遷入,再依約履行移轉過戶登記給買方乙君。請問,甲君在這種情形下是不是可能遭國稅局追繳奢侈稅?
本案情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分析:
一、甲君出售給乙君房地的時候,屬於尚未興建完成的房地(預售屋),雙方間出售之標的只是權利義務關係,而非落成的「房屋」,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即便如此,預售屋在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移轉權利,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0%,比奢侈稅還高,切勿掛一漏萬!
二、不過從稅局稽徵角度而言,本案的設例甲君無法換約情況下,須等到102年5月份興建完工交屋,且辦峻戶籍登記,才能依約移轉過戶給乙君。這種情形下,稅局可能會解讀成購買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交屋過戶到名下,如果將其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仔細釐清稅務風險所在。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1.之所以會有上述不一樣的認定,是因為持有期間「起時點」不同。稅局會將101年2月20日簽訂的契約轉讓解讀為「預約」,102年5月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交屋過戶到甲君名下才是「本約」並以交屋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計算,故稅局認為仍應繳納特銷稅。
2.如果是允許換約的情形,甲於101年2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甲於101年2月將該契約轉讓與乙,嗣於102年5月房屋興建完成後,直接將土地及房屋登記與乙君,甲出售預售屋不用課徵特銷稅,但仍應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得稅。
Notes|隨堂筆記
預約,指約定將來訂定一定契約的契約。例如甲擬向乙借錢,雙方先訂立消費借貸的預約,約定一週後乙資金到位再訂立本約。
本約,則指為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契約。
當事人訂立的契約,究為本約或預約,須視雙方之真意而定,例如土地買賣預約書,有關重要之點,如坪數、價款、登記期限已明定,且無將來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應解為本約。
誠實為上道,勿存僥倖心態
建議民眾勿存稅局無法掌握預售屋轉讓資料之僥倖心理,而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逃漏特銷稅,其實稅局已就坊間常見房地產交易規避稅負案件,加強查核買賣雙方資金流程。例如,甲君在 99 年 10 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101 年 3 月甲君將該預售屋權利無償讓與符合自住條件免納特銷稅的乙君,並簽訂讓渡書持向建商換約。建案興建完成後,於同年 8 月將該不動產所有權過戶予乙君。乙君旋於102年初以 2,500 萬元出售予丙君,並完成過戶移轉登記。俟後,甲君接獲稅局補徵特銷稅 375萬元,並加處罰鍰。
▍奢侈稅(特種銷售稅)常犯五大錯誤
奢侈稅實行滿3年以來,還有不少民眾誤踩地雷、逃漏奢侈稅,根據作者的歸納整理出奢侈稅常見的幾項錯誤類型,提醒民眾切勿聽信坊間似是而非的信息,該避的稅要避、該繳的稅要繳,以免得不償失:
常犯錯誤一:誤以為「父母等直系尊親屬」設籍的不動產免繳奢侈稅。
依法令規定,只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才屬於奢侈稅的「自住房屋」,持有不到2年賣出,得不課奢侈稅,但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名下房產,沒有免稅優惠。
常犯錯誤二:實際自住,不能排除課稅。
奢侈稅已經明訂「辦竣戶籍登記者」才能排除課稅,沒規定「未辦竣戶籍登記但實際自住者」不用課稅。就算民眾提出使用大樓健身房的簽名、收掛號的郵件通知單證明他住在那裡;不過,法院還是認為於法不合,仍要課稅。
常犯錯誤三:錯誤計算「持有期間」。
奢侈稅計算的持有期間,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合意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很多民眾誤以為,是到完成移轉給買方登記日為止,差個幾天,可能就要負擔高額的奢侈稅。還有,對於法拍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是從自「領得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就起算2年,還發生過稅局本身卻以法拍不動產之過戶日期錯誤核算持有期間。
常犯錯誤四:誤以為「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免繳奢侈稅。
事實上,只有「繼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