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語
兼顧促進科技研發與運用環境之營造──從法制環境建構到成果加值運用之創新作為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組長 陳世傑
一、 前言
我國有關科技研發成果之法律規範體系始自1999年《科學技術基本法》之制定,立基於該法第6條針對研發成果之規定,開啟一系列各部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訂定,並建置各項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機制,開展我國科技研發成果活絡與加值運用之新局。有了《科學技術基本法》之突破,有如美國1980年拜杜法(Bayh–Dole Act)下放聯邦政府資助研發成果,對科研活動之活絡有著劃時代的激勵作用!
此項變革創新之處,主要係給予研究機構研發成果所有權,原則上自由運用,並享有運用成果之收益,故能使其積極投入研發成果之多元與加值運用。然而,在此法推行數載之今日,各執行單位積極活用研發成果之際,是否仍有其他足供我國借鏡之作法與促進研發之實例,世界重要先進國家現階段所著重的科技研發重點與運用趨勢又是為何?能否作為豐沛我國科技產業研發能量之新泉?本書期望藉由國外機制觀察與分析,以法律觀點觀察全球最重要國家之創新典範,並且提綱挈領地提出國內各界所關心之重點與趨勢,以作為提供我國未來強化、調整或重構的可能選項,藉以形塑更有利於科技研發制度環境之參考。
二、 放眼世界科技法制──沙漠中的石油仍待開採
以研發創新資源而論,綜觀我國企業部門參與研發與創新活動的程度愈來愈高,而政府扮演推手的參與度降低。從創新系統內部研發經費來源結構來看,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部門研發經費來自企業部門的比例逐漸增加,意味著在研發與創新活動方面的產學界互動有更密切的趨勢。再由全球概況可發現企業部門的研發經費絕大多數仍來自於企業本身。因此,在我國政府投入相當資源且擁有豐沛研究能量的研究法人機構,若能以此條件再結合企業需要,應是能更進一步促成我國產業技術研發能力提升的關鍵。是以,持續研析、綜整國際間重要之科研活動促進經驗,對於優化我國科技研發環境而言,甚為重要。科技法制之領域浩瀚,且無時無刻不隨著技術發展而擴張中,本書未能全面顧及之科研政策面向,尚有許多。例如,研發創新活動中,執行產業技術研發計畫之人力資源(人的因素),以及進行研究所使用之設施設備(物的因素),往往是左右技術研發效益的重要因素。前者需要透過制度的激勵提升研發能量、並以研究人員在組織間、國際間之流動達成研發技能與產業趨勢與資訊的掌握;後者則可能透過設施設備的共享或開放利用,將能使研究設施經費的投入效能提高,避免重複投入。為此,國際研發機制上,業已有相關的趨勢發展,如日本在其產業再興計畫有關推動科學技術創新方面,提出了確保研究支援人才供應無虞之資金,即推動「研究大學強化促進事業」等政策、歐美先進國家研發人力資源政策上,歐盟MSCA方案(Marie Skłodowska-Curie actions)著眼於研究人員為研究活動的價值核心。以上人與物的因素對科技研發效能展現的關鍵影響,都亟待有意投入科技研發法制之士共同深入研究、開發。資策會科法所也將持續追蹤相關法制脈動,企能引領國內更多的人才投入相關研究。
三、 突破限制,創造「科技研發新價值」
科技法制在研發促進機制的面向持續發展外,研發成果的運用面,特別是「技術」保護最直接相關的各種智慧財產權法制變動,包括法律本身(立法新提案),以及實務運用面(授權契約重要條款),也有著最新的發展,直接牽動研發成果的運用方式。
例如,美國法院對不同行為人共同實施未經授權之方法專利,個別行為是否構成美國專利法上的誘使侵權(inducing infringement)責任,亦有見解持續作出。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於2015年2月針對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s)之授權政策修正,眾所矚目的「合理的授權金」計算,業已明示應以最小可銷售零組件價格為單位,揭櫫IEEE未來針對公平、合理與不歧視(fair, reasonal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授權原則的大方向。在歐盟方面,歐盟為推動創新聯盟旗艦倡議計畫(Innovation Union flagship initiative)所成立的「專利聚合專家小組」,2015年亦發布最新報告(Report of the Expert Group on Patent Aggregation),該報告建議,為了促進專利交易市場與機制的透明度,專利主管機關得要求專利之所有權及其移轉歷程適當地藉由登記制度揭露;SEPs的權利人即便有義務基於FRAND原則進行授權,亦應保留其申請法院透過核發禁制令(injunction)之權利,以向侵權人以及不願接受FRAND授權原則之人主張損害賠償。
面對新世紀的各項科技競爭與產業挑戰,我國之科技產業發展,必須以整體科技與中長期之產業經營為願景,而本書論述與觀察亦以此一理念為依歸,在全球重要先進國家爭相推動新型態科技研發措施、政策之氛圍中,我國要如何「創造科技研發新價值」,如何透過國際與我國科技產業研發環境之展開,「放眼世界看科技」,係本書《科技與法律的對話》、《科技研發創新法制觀察》、《科技研發價值創造》三個篇章帶領產政學研各界之科技人深入探知之全球觀察三堂課!
兼顧促進科技研發與運用環境之營造──從法制環境建構到成果加值運用之創新作為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組長 陳世傑
一、 前言
我國有關科技研發成果之法律規範體系始自1999年《科學技術基本法》之制定,立基於該法第6條針對研發成果之規定,開啟一系列各部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訂定,並建置各項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機制,開展我國科技研發成果活絡與加值運用之新局。有了《科學技術基本法》之突破,有如美國1980年拜杜法(Bayh–Dole Act)下放聯邦政府資助研發成果,對科研活動之活絡有著劃時代的激勵作用!
此項變革創新之處,主要係給予研究機構研發成果所有權,原則上自由運用,並享有運用成果之收益,故能使其積極投入研發成果之多元與加值運用。然而,在此法推行數載之今日,各執行單位積極活用研發成果之際,是否仍有其他足供我國借鏡之作法與促進研發之實例,世界重要先進國家現階段所著重的科技研發重點與運用趨勢又是為何?能否作為豐沛我國科技產業研發能量之新泉?本書期望藉由國外機制觀察與分析,以法律觀點觀察全球最重要國家之創新典範,並且提綱挈領地提出國內各界所關心之重點與趨勢,以作為提供我國未來強化、調整或重構的可能選項,藉以形塑更有利於科技研發制度環境之參考。
二、 放眼世界科技法制──沙漠中的石油仍待開採
以研發創新資源而論,綜觀我國企業部門參與研發與創新活動的程度愈來愈高,而政府扮演推手的參與度降低。從創新系統內部研發經費來源結構來看,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部門研發經費來自企業部門的比例逐漸增加,意味著在研發與創新活動方面的產學界互動有更密切的趨勢。再由全球概況可發現企業部門的研發經費絕大多數仍來自於企業本身。因此,在我國政府投入相當資源且擁有豐沛研究能量的研究法人機構,若能以此條件再結合企業需要,應是能更進一步促成我國產業技術研發能力提升的關鍵。是以,持續研析、綜整國際間重要之科研活動促進經驗,對於優化我國科技研發環境而言,甚為重要。科技法制之領域浩瀚,且無時無刻不隨著技術發展而擴張中,本書未能全面顧及之科研政策面向,尚有許多。例如,研發創新活動中,執行產業技術研發計畫之人力資源(人的因素),以及進行研究所使用之設施設備(物的因素),往往是左右技術研發效益的重要因素。前者需要透過制度的激勵提升研發能量、並以研究人員在組織間、國際間之流動達成研發技能與產業趨勢與資訊的掌握;後者則可能透過設施設備的共享或開放利用,將能使研究設施經費的投入效能提高,避免重複投入。為此,國際研發機制上,業已有相關的趨勢發展,如日本在其產業再興計畫有關推動科學技術創新方面,提出了確保研究支援人才供應無虞之資金,即推動「研究大學強化促進事業」等政策、歐美先進國家研發人力資源政策上,歐盟MSCA方案(Marie Skłodowska-Curie actions)著眼於研究人員為研究活動的價值核心。以上人與物的因素對科技研發效能展現的關鍵影響,都亟待有意投入科技研發法制之士共同深入研究、開發。資策會科法所也將持續追蹤相關法制脈動,企能引領國內更多的人才投入相關研究。
三、 突破限制,創造「科技研發新價值」
科技法制在研發促進機制的面向持續發展外,研發成果的運用面,特別是「技術」保護最直接相關的各種智慧財產權法制變動,包括法律本身(立法新提案),以及實務運用面(授權契約重要條款),也有著最新的發展,直接牽動研發成果的運用方式。
例如,美國法院對不同行為人共同實施未經授權之方法專利,個別行為是否構成美國專利法上的誘使侵權(inducing infringement)責任,亦有見解持續作出。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於2015年2月針對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s)之授權政策修正,眾所矚目的「合理的授權金」計算,業已明示應以最小可銷售零組件價格為單位,揭櫫IEEE未來針對公平、合理與不歧視(fair, reasonal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授權原則的大方向。在歐盟方面,歐盟為推動創新聯盟旗艦倡議計畫(Innovation Union flagship initiative)所成立的「專利聚合專家小組」,2015年亦發布最新報告(Report of the Expert Group on Patent Aggregation),該報告建議,為了促進專利交易市場與機制的透明度,專利主管機關得要求專利之所有權及其移轉歷程適當地藉由登記制度揭露;SEPs的權利人即便有義務基於FRAND原則進行授權,亦應保留其申請法院透過核發禁制令(injunction)之權利,以向侵權人以及不願接受FRAND授權原則之人主張損害賠償。
面對新世紀的各項科技競爭與產業挑戰,我國之科技產業發展,必須以整體科技與中長期之產業經營為願景,而本書論述與觀察亦以此一理念為依歸,在全球重要先進國家爭相推動新型態科技研發措施、政策之氛圍中,我國要如何「創造科技研發新價值」,如何透過國際與我國科技產業研發環境之展開,「放眼世界看科技」,係本書《科技與法律的對話》、《科技研發創新法制觀察》、《科技研發價值創造》三個篇章帶領產政學研各界之科技人深入探知之全球觀察三堂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