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快速認識勞事法
◆對於解決勞資爭議,新法更有效率
曾小淑是某網購公司的業務部組長,她在2011至2015年任職於該公司期間,每天工時都超過十小時。因為太過勞累,雙眼變成熊貓眼、神色憔悴的她,卻從未領過一塊錢的加班費,也未有補休日。
在朋友的勸說和鼓勵下,小淑終於決定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權益。她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將請領加班費的訴求告知老闆,並附上任職期間的出勤紀錄影本做為依據。不料,老闆收到存證信函後,非常不高興地對她說:「那是你個人自願要加班,我並沒有同意。而且也沒有證據可證明,你晚下班的時間都是在處理公務。」
小淑在無奈之下,只好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是在調解過程中,老闆的態度依然強硬,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下,小淑最終決定走向法院訴訟。幸好,法院認為老闆可以控管員工上下班的情況,如果發現小淑經常晚下班,就應該主動關切原因,而不是以「未同意員工加班」做為推卸責任的理由。最後,小淑獲得勝訴判決,獲得任職期間的20萬元加班費,真是苦盡甘來。
常見的勞資糾紛除了上述提到的超時工作、未合理給付加班費之外,還有像是勞健保高薪低報、無預警被資遣,甚至是職業災害等問題。當遇到這些不公平的待遇,即使勞工想要走法律途徑爭取自身權益,卻往往會被耗時耗力的訴訟過程、龐大訴訟費用和現實生活的經濟壓力打敗,寧願自認倒楣、息事寧人或摸摸鼻子退讓和雇主妥協了事。
例如大同工會的顧問白正憲,在1990年1月被雇主以「不勝任工作」資遣,他提起非法解僱的訴訟後,直到1998年7月才獲得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得以拿回工作權。在這8年期間,白正憲沒有工作又要支付生活開銷,前前後後的借貸加上律師費和訴訟費就花了5百多萬元,日子相當煎熬辛苦。白正憲回憶:「到法院一開庭,七、八次,甚至十次都是很正常的,開庭次數多,時間就拖很長,加上法院還會發回更審,訴訟這條路真的相當漫長。」
有鑑於此,司法院於2017年7月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擬定《勞動事件法》(以下稱勞事法)草案,之後該法經過立法院通過,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行。
◎勞工面臨不公平待遇,在法庭之前更加平等
相較於過去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勞事法》可以更有效快速地解決勞資糾紛,並減輕勞工提出訴訟後在經濟和訴訟能力的障礙,包含了暫免徵或免徵裁判費;開放工會可以選派輔佐人,偕同勞工到法院進行訴訟;勞工可選擇在工作地點的法院進行訴訟;所有舉證責任改為由雇主承擔等等。
此外,勞事法屬於司法調解,是由勞動調解委員會(由一位勞動法庭法官、二位勞動調解委員所組成)來執行,若調解不成立且勞方不反對繼續訴訟,就會直接進入勞動訴訟程序,並由同一位法官負責審理。
如此一來,企業雇主將直接面臨法院法官的快速調解與判決壓力,比較不會仗勢欺人、藉故拖拖拉拉,因此當勞工在職場上面臨不公平待遇時,勞事法能讓勞資雙方在法律之前更加平等。
勞事法也對勞工身分的定義,提出進一步的保護規定,例如:將之前不歸類為勞工的求職者、建教生、學徒、技術生、見習生等,都正名為勞工身分。所以,當求職面試時,若受到歧視或遇到徵才廣告不實等狀況,即是還不是該公司的員工,也可以申訴提告。對於比勞工還弱勢的求職者、建教生、學徒、技術生、見習生等人,這是不可不知的權益。
【第2章】勞事法保障勞工權益,兼顧企業經營需求
◆勞資爭議訴訟平均要花500天才能解決
從上面的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台灣RCA)工傷訴訟案例可知,勞資爭議訴訟耗時又耗力。根據勞動部統計,勞資爭議經過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合計平均要花將近5百天(約一年四個月)才能終結。
同時,訴訟和律師的費用更是燒錢。而且,在訴訟期間,勞工可能因為頻頻上法庭,無法擁有穩定的工作,而面臨沒有工作、沒有收入的困境,於是許多人寧願放棄爭取權益。
《勞事法》的目的,就是透過司法改革,讓弱勢勞工遇到財大氣粗公司的不平等待遇時,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並減輕解決勞資爭議過程中的經濟、時間和心理負擔。
◆勞事法的3個重點課題,不可不知!
具體上,《勞事法》可以為勞工帶來什麼好處?以下透過三個重點課題,來說明該法的主要內容。
重點1: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
重點2:Q2降低訴訟過程勞工的經濟壓力
重點3:依《勞事法》和《勞爭法》所做的勞資爭議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第3章】一例一休實施後,工時正常不再過勞?!
◆「一例一休》法制化,勞工得以名正言順週休二日
在一例一休尚未正式實施之前,台灣上班族的放假日不是只有軍公教人員和勞工之間的不同,同屬勞工身分的人也會因為企業的做法不同而有所差異。
張翠山是某民間銀行襄理,他的妻子殷素素是一家中小企業的會計主管。由於金融業很早就跟隨軍公教週休二日的腳步,張翠山每週六、日兩天都能放假在家休息。殷素素任職的公司按勞基法採隔週休二日的放假政策,於是每週六日在家處理家務、帶小孩的工作,經常落在張翠山一個人的身上。
但殷素素沒有比較好過,一連上六天班,加上會計工作不時需要加班,到了週日早已身心俱疲,就算睡一整天都補不回來,哪有體力做家事和跟老公一起帶兒子出去玩。儘管老公和兒子都能體諒她的辛苦,但她內心非常愧疚……,因此都會利用隔周休二天的時間加倍彌補他們,結果這讓她感到身心俱疲、苦不堪言。
看到張翠山和殷素素夫妻的狀況,或許很多人會覺得不解,為什麼同樣是勞工,有些人可以週休二日,有些卻只能隔週休二日?
會有這狀況要從2001年時,軍公教人員開始實施週休二日說起。當年有些民間企業決定跟隨軍公教人員的腳步,開始實行週休二日,但仍有部分公司還是遵守當時勞基法所規定的隔週休二日的狀況,自此開始,讓同樣屬於勞工身分的人,每週六、日兩天有不同的放假方式。
然而,隨著政府為了落實勞工也能比照軍公教,享有週休二日的政策,從2001年開始,透過勞基法逐次修正,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從兩週84小時再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雖然如此,勞工想要的週休二日仍不可得,因為有許多企業會透過「變形工時」,讓勞工表面上是達到「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不違法的境界,但實際上他們還是維持隔周休兩天的原狀,並沒有享受到週休二日的權益。
在勞團不斷抗爭下,蔡英文總統為了平息資方的怒火,並滿足勞工的渴望,於2015年折衷推出《一例一休》政策。將原本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修訂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儘管這樣的修法沒有得到各界普遍肯定,而且資方有休息日的巧門驅使勞工加班,但是一例一休的施行,讓大多數的勞工能名正言順地享有週休二日。
◎一例一休不利排班工作?彈性工時方便勞工排假
「一例一休」給了上班族充足的喘息時間,但對排班制工作的勞工來說,卻形成排班困擾。為了這類特殊狀況的勞工,勞基法第36條在《一例一休》的規範外,加註了3種彈性做法:
一、兩週彈性工時:每7天至少應有1天例假,每兩週的例假和休息日,至少應有4天。
二、四週彈性工時:每兩週至少應有2天例假,每四週的例假和休息日,至少應有8天。
三、八週彈性工時:每7天至少應有1天例假,每八週的例假和休息日,至少應有16天。
乍看好像只有「四週彈性工時」可以隨意安排哪一天放例假,但由下圖可知,其實三種做法都能彈性安排休息日,當有連續好幾天不能工作時,就可以把休息日安排在一起,以換取較長的連續假期。
█〔圖9〕彈性工時怎麼排,對自己最有利?
【第4章】進入職場做好準備,懂這些才不會被拗!
◆Q1、找工作時,如何避免掉入不實求才廣告的陷阱?
小明在人力銀行的徵才訊息看到,某旅行社正在徵業務助理,工作內容主要是負責內勤行政及線上客服,保證每月底薪28590元外加業績獎金。小明覺得薪酬條件很合理,便寄出求職履歷。
很快地,對方安排他面試,但是面試主管對於薪資問題,卻說保證底薪僅適用於前兩個月的培訓期,兩個月後,業務助理需要達到業績標準,才能領到基本底薪和業績獎金,讓小明臉上出現三條線。
根據2018年勞動部統計,求職者或員工申訴雇主涉及求職詐騙包括不實徵才廣告、扣留證件和財物、收取保證金、指派違法工作,總共190件,其中不實徵才廣告與收取保證金為大宗。
所謂不實徵才廣告,是指廣告內容和客觀事實完全不符,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薪資待遇、是否依法投保勞健保等等,只要有任何一項誇大,都屬於不實徵才廣告。
◎不實徵才廣告的特徵
根據調查,常見的不實徵才廣告大概有以下幾點特徵:
一、無提及正式公司名稱、聯絡方式、只留手機號碼或通訊軟體帳號、沒有公司確切地址、面試約在不是公司的地點,如外面的咖啡廳。
二、廣告內容包括:高薪、免經驗、不限學歷、工作輕鬆、時間自由等等,條件越好就要越小心。
三、應徵職銜若為公關、伴遊、推廣或自己當老闆等等,就可能暗藏玄機,面試時都須格外留意。
◎遇到不實徵才廣告,可填寫「不實徵才申訴書」檢舉
若遇到不實徵才廣告,只須簡單填寫一份「不實徵才申訴書」,並將申訴書寄到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提出檢舉申請即可。
應徵時,雇主若以不實的薪資待遇欺騙求職者,使人誤信而簽下勞動契約。勞動部建議勞工在發現真相後30日內,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要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果雇主拒絕,可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或勞事法的法院調解。
勞動部提醒所有求職者,尤其是剛出社會的新鮮人,以及求職經驗不足的青少年,面試時應牢記「三要」、「七不」原則,並隨時留意身旁環境及自身安全,若有任何異狀,應立即離開現場或藉故脫身,並向各地方政府檢舉或報警處理,方能避免掉入求職陷阱。
█〔圖17〕做好「三要」準備,求職不吃虧
█〔圖18〕堅持「七不」原則,應徵工作不踩雷
█〔圖19〕舉報企業違法徵才,撰寫申訴書應注意事項
◆對於解決勞資爭議,新法更有效率
曾小淑是某網購公司的業務部組長,她在2011至2015年任職於該公司期間,每天工時都超過十小時。因為太過勞累,雙眼變成熊貓眼、神色憔悴的她,卻從未領過一塊錢的加班費,也未有補休日。
在朋友的勸說和鼓勵下,小淑終於決定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權益。她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將請領加班費的訴求告知老闆,並附上任職期間的出勤紀錄影本做為依據。不料,老闆收到存證信函後,非常不高興地對她說:「那是你個人自願要加班,我並沒有同意。而且也沒有證據可證明,你晚下班的時間都是在處理公務。」
小淑在無奈之下,只好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是在調解過程中,老闆的態度依然強硬,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下,小淑最終決定走向法院訴訟。幸好,法院認為老闆可以控管員工上下班的情況,如果發現小淑經常晚下班,就應該主動關切原因,而不是以「未同意員工加班」做為推卸責任的理由。最後,小淑獲得勝訴判決,獲得任職期間的20萬元加班費,真是苦盡甘來。
常見的勞資糾紛除了上述提到的超時工作、未合理給付加班費之外,還有像是勞健保高薪低報、無預警被資遣,甚至是職業災害等問題。當遇到這些不公平的待遇,即使勞工想要走法律途徑爭取自身權益,卻往往會被耗時耗力的訴訟過程、龐大訴訟費用和現實生活的經濟壓力打敗,寧願自認倒楣、息事寧人或摸摸鼻子退讓和雇主妥協了事。
例如大同工會的顧問白正憲,在1990年1月被雇主以「不勝任工作」資遣,他提起非法解僱的訴訟後,直到1998年7月才獲得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得以拿回工作權。在這8年期間,白正憲沒有工作又要支付生活開銷,前前後後的借貸加上律師費和訴訟費就花了5百多萬元,日子相當煎熬辛苦。白正憲回憶:「到法院一開庭,七、八次,甚至十次都是很正常的,開庭次數多,時間就拖很長,加上法院還會發回更審,訴訟這條路真的相當漫長。」
有鑑於此,司法院於2017年7月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擬定《勞動事件法》(以下稱勞事法)草案,之後該法經過立法院通過,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行。
◎勞工面臨不公平待遇,在法庭之前更加平等
相較於過去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勞事法》可以更有效快速地解決勞資糾紛,並減輕勞工提出訴訟後在經濟和訴訟能力的障礙,包含了暫免徵或免徵裁判費;開放工會可以選派輔佐人,偕同勞工到法院進行訴訟;勞工可選擇在工作地點的法院進行訴訟;所有舉證責任改為由雇主承擔等等。
此外,勞事法屬於司法調解,是由勞動調解委員會(由一位勞動法庭法官、二位勞動調解委員所組成)來執行,若調解不成立且勞方不反對繼續訴訟,就會直接進入勞動訴訟程序,並由同一位法官負責審理。
如此一來,企業雇主將直接面臨法院法官的快速調解與判決壓力,比較不會仗勢欺人、藉故拖拖拉拉,因此當勞工在職場上面臨不公平待遇時,勞事法能讓勞資雙方在法律之前更加平等。
勞事法也對勞工身分的定義,提出進一步的保護規定,例如:將之前不歸類為勞工的求職者、建教生、學徒、技術生、見習生等,都正名為勞工身分。所以,當求職面試時,若受到歧視或遇到徵才廣告不實等狀況,即是還不是該公司的員工,也可以申訴提告。對於比勞工還弱勢的求職者、建教生、學徒、技術生、見習生等人,這是不可不知的權益。
【第2章】勞事法保障勞工權益,兼顧企業經營需求
◆勞資爭議訴訟平均要花500天才能解決
從上面的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台灣RCA)工傷訴訟案例可知,勞資爭議訴訟耗時又耗力。根據勞動部統計,勞資爭議經過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合計平均要花將近5百天(約一年四個月)才能終結。
同時,訴訟和律師的費用更是燒錢。而且,在訴訟期間,勞工可能因為頻頻上法庭,無法擁有穩定的工作,而面臨沒有工作、沒有收入的困境,於是許多人寧願放棄爭取權益。
《勞事法》的目的,就是透過司法改革,讓弱勢勞工遇到財大氣粗公司的不平等待遇時,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並減輕解決勞資爭議過程中的經濟、時間和心理負擔。
◆勞事法的3個重點課題,不可不知!
具體上,《勞事法》可以為勞工帶來什麼好處?以下透過三個重點課題,來說明該法的主要內容。
重點1: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
重點2:Q2降低訴訟過程勞工的經濟壓力
重點3:依《勞事法》和《勞爭法》所做的勞資爭議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第3章】一例一休實施後,工時正常不再過勞?!
◆「一例一休》法制化,勞工得以名正言順週休二日
在一例一休尚未正式實施之前,台灣上班族的放假日不是只有軍公教人員和勞工之間的不同,同屬勞工身分的人也會因為企業的做法不同而有所差異。
張翠山是某民間銀行襄理,他的妻子殷素素是一家中小企業的會計主管。由於金融業很早就跟隨軍公教週休二日的腳步,張翠山每週六、日兩天都能放假在家休息。殷素素任職的公司按勞基法採隔週休二日的放假政策,於是每週六日在家處理家務、帶小孩的工作,經常落在張翠山一個人的身上。
但殷素素沒有比較好過,一連上六天班,加上會計工作不時需要加班,到了週日早已身心俱疲,就算睡一整天都補不回來,哪有體力做家事和跟老公一起帶兒子出去玩。儘管老公和兒子都能體諒她的辛苦,但她內心非常愧疚……,因此都會利用隔周休二天的時間加倍彌補他們,結果這讓她感到身心俱疲、苦不堪言。
看到張翠山和殷素素夫妻的狀況,或許很多人會覺得不解,為什麼同樣是勞工,有些人可以週休二日,有些卻只能隔週休二日?
會有這狀況要從2001年時,軍公教人員開始實施週休二日說起。當年有些民間企業決定跟隨軍公教人員的腳步,開始實行週休二日,但仍有部分公司還是遵守當時勞基法所規定的隔週休二日的狀況,自此開始,讓同樣屬於勞工身分的人,每週六、日兩天有不同的放假方式。
然而,隨著政府為了落實勞工也能比照軍公教,享有週休二日的政策,從2001年開始,透過勞基法逐次修正,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從兩週84小時再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雖然如此,勞工想要的週休二日仍不可得,因為有許多企業會透過「變形工時」,讓勞工表面上是達到「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不違法的境界,但實際上他們還是維持隔周休兩天的原狀,並沒有享受到週休二日的權益。
在勞團不斷抗爭下,蔡英文總統為了平息資方的怒火,並滿足勞工的渴望,於2015年折衷推出《一例一休》政策。將原本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修訂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儘管這樣的修法沒有得到各界普遍肯定,而且資方有休息日的巧門驅使勞工加班,但是一例一休的施行,讓大多數的勞工能名正言順地享有週休二日。
◎一例一休不利排班工作?彈性工時方便勞工排假
「一例一休」給了上班族充足的喘息時間,但對排班制工作的勞工來說,卻形成排班困擾。為了這類特殊狀況的勞工,勞基法第36條在《一例一休》的規範外,加註了3種彈性做法:
一、兩週彈性工時:每7天至少應有1天例假,每兩週的例假和休息日,至少應有4天。
二、四週彈性工時:每兩週至少應有2天例假,每四週的例假和休息日,至少應有8天。
三、八週彈性工時:每7天至少應有1天例假,每八週的例假和休息日,至少應有16天。
乍看好像只有「四週彈性工時」可以隨意安排哪一天放例假,但由下圖可知,其實三種做法都能彈性安排休息日,當有連續好幾天不能工作時,就可以把休息日安排在一起,以換取較長的連續假期。
█〔圖9〕彈性工時怎麼排,對自己最有利?
【第4章】進入職場做好準備,懂這些才不會被拗!
◆Q1、找工作時,如何避免掉入不實求才廣告的陷阱?
小明在人力銀行的徵才訊息看到,某旅行社正在徵業務助理,工作內容主要是負責內勤行政及線上客服,保證每月底薪28590元外加業績獎金。小明覺得薪酬條件很合理,便寄出求職履歷。
很快地,對方安排他面試,但是面試主管對於薪資問題,卻說保證底薪僅適用於前兩個月的培訓期,兩個月後,業務助理需要達到業績標準,才能領到基本底薪和業績獎金,讓小明臉上出現三條線。
根據2018年勞動部統計,求職者或員工申訴雇主涉及求職詐騙包括不實徵才廣告、扣留證件和財物、收取保證金、指派違法工作,總共190件,其中不實徵才廣告與收取保證金為大宗。
所謂不實徵才廣告,是指廣告內容和客觀事實完全不符,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薪資待遇、是否依法投保勞健保等等,只要有任何一項誇大,都屬於不實徵才廣告。
◎不實徵才廣告的特徵
根據調查,常見的不實徵才廣告大概有以下幾點特徵:
一、無提及正式公司名稱、聯絡方式、只留手機號碼或通訊軟體帳號、沒有公司確切地址、面試約在不是公司的地點,如外面的咖啡廳。
二、廣告內容包括:高薪、免經驗、不限學歷、工作輕鬆、時間自由等等,條件越好就要越小心。
三、應徵職銜若為公關、伴遊、推廣或自己當老闆等等,就可能暗藏玄機,面試時都須格外留意。
◎遇到不實徵才廣告,可填寫「不實徵才申訴書」檢舉
若遇到不實徵才廣告,只須簡單填寫一份「不實徵才申訴書」,並將申訴書寄到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提出檢舉申請即可。
應徵時,雇主若以不實的薪資待遇欺騙求職者,使人誤信而簽下勞動契約。勞動部建議勞工在發現真相後30日內,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要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果雇主拒絕,可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或勞事法的法院調解。
勞動部提醒所有求職者,尤其是剛出社會的新鮮人,以及求職經驗不足的青少年,面試時應牢記「三要」、「七不」原則,並隨時留意身旁環境及自身安全,若有任何異狀,應立即離開現場或藉故脫身,並向各地方政府檢舉或報警處理,方能避免掉入求職陷阱。
█〔圖17〕做好「三要」準備,求職不吃虧
█〔圖18〕堅持「七不」原則,應徵工作不踩雷
█〔圖19〕舉報企業違法徵才,撰寫申訴書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