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論某人壽保險公司及其保險業務員間之法律關係的從屬性認定
壹、前言
本文評論對象涉及某人壽保險公司是否有義務為其保險業務員提繳退休金之爭議,若認其有義務,應以當事人雙方間是勞動關係為前提。然而依據相關規定之文義、體系、立法目的及其法律性質,勞工退休金條例所稱的勞工/勞動契約,特別是針對雇主有義務為其提撥退休金的勞工,應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稱的勞工/勞動契約,在概念、範圍上是一致。因此,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此二不同審判系統之終審法院間,對於如何界定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勞動契約,見解歧異,有予以統一解釋之必要。
一、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判決
(一)簡要事實
本件被上訴人某人壽保險公司認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間不是勞動關係、不為後者提繳退休金,被勞工保險局裁處罰鍰若干元。被上訴人不服,經提起訴願被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於本件判決認定某人壽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間之法律關係為勞動關係,從而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壹、前言
本文評論對象涉及某人壽保險公司是否有義務為其保險業務員提繳退休金之爭議,若認其有義務,應以當事人雙方間是勞動關係為前提。然而依據相關規定之文義、體系、立法目的及其法律性質,勞工退休金條例所稱的勞工/勞動契約,特別是針對雇主有義務為其提撥退休金的勞工,應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稱的勞工/勞動契約,在概念、範圍上是一致。因此,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此二不同審判系統之終審法院間,對於如何界定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勞動契約,見解歧異,有予以統一解釋之必要。
一、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判決
(一)簡要事實
本件被上訴人某人壽保險公司認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間不是勞動關係、不為後者提繳退休金,被勞工保險局裁處罰鍰若干元。被上訴人不服,經提起訴願被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於本件判決認定某人壽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間之法律關係為勞動關係,從而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