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勞動程序法─第一編(第1版)

95特價475
加入購物車
下次再買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勞動程序法的形成及體系
  勞動程序法(勞工司法)指有關勞資爭議之行政調處及法院裁判之相關法規而言。語云「程序正義乃實體正義之前提」,果如此,「實體正義乃程序正義之基礎」。此類法規主要是針對權利事項的爭議而言。然而,將之置於諸如要求工資向上或工作時間向下調整的爭議,道理亦屬可通。
  所以,勞動程序法處理的對象不限於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而是兼及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惟,後者,只能經由法定的行政調處的程序(調解、仲裁)或當事人自主約定的調處程序(調解、仲裁、協調或斡旋)解決之,法院並無審判的權限。此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即可知之。而第6條第3項至第5項即屬勞工司法的性質(更正確而言,其僅為勞動訴訟輔助措施)。至於勞動事件法也並無特別規定,其第二章「勞動調解程序」也只針對權利事項的爭議而為,在此,如依據該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立法理由謂「或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勞工為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所生之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等」,可知是指雇主對於勞工或工會所進行之不當勞動行為而言,其並非傳統的權利事項爭議,而應歸類為特殊的權利事項爭議(包含不法與不當)。
  至於何謂勞動事件?本來,「事件」(incident)指個別事情、事故之意,泛指社會上發生的各種情事。「勞動事件」(labor cases),則是指起因於勞動關係所生之各種權利義務爭議事件。雖然勞動事件法第2條將其界定為「事件類型範圍」,但是,實際上,勞動事件是一個程序法上的概念,專指由勞動法庭/院審理的「勞資爭議事件」而言。也就是說,與勞動法有關的爭議事件的裁判。而既然是規範審理勞動事件法律程序的法律,其全稱即應稱為「勞動事件審判法」較為明確而妥當。
  雖然勞動事件法對於審判管轄已有相關規定,但是,實際上,勞動事件法實施的成效,主要還是仰賴於勞動法庭法官的個案形塑權而定。亦即,除
了對於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有正確的認識與應用外,法官既要認定程序法適用之「勞工」、「雇主」的身分(第3條參照),也要認定是否為「勞動事件」(第2條參照),以及每個專有名詞的意義(例如勞資會議決議、勞動習慣),並且與一般民事法院做審判權的切割。這也是勞動事件法第1條「專業」要求之目的所在。
金石堂門市 全家便利商店 ok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7-11便利商店
World wide
活動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