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作者序
當「霸凌」寫進法律,重塑企業的管理與權力界線

當我們今天在職場中談論「職場霸凌」、「性騷擾」或「職場不法侵害」時,已經自然到很難想像:其實「霸凌」這兩個字成為台灣法律與行政規範的正式語言,是一段相對晚近且快速演進的歷程。
回顧台灣的社會脈絡,早期在學術與實務研究英文「bullying」現象時,多半使用「欺凌」、「欺負」、「校園暴力」或「攻擊行為」等詞彙。司法官學院收錄的研究文獻整理指出,台灣早期相關研究多使用「欺凌」,而兒童福利聯盟自二○○三年起關注此議題,將其正名為「霸凌」,這個詞彙才逐漸進入大眾的公共討論中。
隨後,這條法律語言的演進展現了清晰的時間軸:二○○八年,教育部訂定「教育部補助推動反霸凌安全學校要點」,「霸凌」已經正式出現在教育行政規範中;二○一一年《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增列「性霸凌」並賦予定義,《教育基本法》亦明定保障學生不受體罰與霸凌;二○一二年,教育部正式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完整建置了申請調查、處理、救濟、保密與禁止報復等程序機制。
時序快轉到二○二六年七月一日,這條從校園出發的法律語言,正式大幅跨越至企業治理領域。
《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新頒布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劃時代地將「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制度化,明確規範了雇主的法定防治責任、申訴管道、公正調查機制與立即處置義務。
對於企業經營者與各級主管而言,這段歷史最值得深刻思考的,不只是「霸凌」二字何時寫進法條,而是:當法律正式替一種特殊的侵害行為命名並賦予定義時,整個台灣社會看待「權力關係」與「職場管理」的方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法律定義愈清晰,愈能保護真正的管理權

隨著新法正式施行,我在第一線法律諮詢與企業培訓中,最常聽到經營者、人資與主管提出不安的疑問:「陳律師,現在法律規範這麼嚴,是不是代表員工愈來愈難管?主管要求績效或嚴格指導,是不是動輒就會被扣上霸凌的帽子?」
我的答案非常明確:新制沒有沒收主管的管理權,更不是要求企業放棄對績效與紀律的要求。
過去,企業面對主管咆哮、排擠、孤立或過度施壓等行為,常習慣歸類為「主管個人管理風格」或「職場人際磨合」;但在新法時代,這些言行必須全面接受客觀勞動法遵的檢驗。法律要求企業釐清的核心要件非常嚴謹: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手段是否逾越了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或單次情節重大?是否客觀上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因此,法律定義愈清晰,反而愈能保護真正的管理權。
專業且合規的職場霸凌處理調查,不僅要保護受害勞工,更要發揮「客觀過濾」的功能,避免只因員工單純感受不佳或不服管理,就將合法的績效面談、工作指揮或績效改善計劃(PIP)惡意污名化。
好的主管依然可以嚴格要求工作品質與進度,但管理手段的正當性,必須來自於「客觀的業務目的、必要性、相當性與對人格尊嚴的尊重」,而非來自主管個人的權力傲慢。
選擇在「職場霸凌法治元年」完成《懂一點法律4職場霸凌新法應對全解析》這本書,正是希望透過系統化的法律解析與實務案例拆解,為企業提供一張清晰的實戰藍圖——幫助管理高層建構無瑕疵的制度防線;讓人資伙伴掌握法定時效與程序拆彈能力;讓各級主管劃清管理紅線,在安全合規的邊界內敢於帶人、創造卓越績效。
願這本書能陪伴每一位企業經營者、管理者與HR 伙伴,在法律界線內找到彼此尊重、安全且高效的新時代管理風格,共同打造永續發展的安心職場。
(本文摘自作者序)

導論
管理風格變成法律責任,主管如何帶人拚業績?
掌握新法關鍵,打造彼此尊重的安全職場

各位任職的公司,是否已經準備好職場霸凌的防治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在二○二六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這個專法讓台灣職場霸凌防治翻開新頁,邁入全新的里程碑。
時間回溯至二○二四年,勞動部發生了一起嚴重的職場霸凌事件,引發社會上極大震撼與議論,也因此催生了《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修正。
或許你會好奇,在這之前,台灣的主管機關跟職場,沒有關於職場霸凌的任何防治規範嗎?當然有,主管機關雖訂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但性質偏向行政指導,法律強制力較低。然而新法上路後,企業若未依法落實職場霸凌防治,將面臨勞檢與實質裁罰。

新法上路
企業必須掌握的七大關鍵

這次的修法並非只是單純條文文字的增修,而是全面翻轉了雇主在法律上的管理責任。無論是企業經營者、人資部門,或是帶隊的主管,都必須深刻理解這次新法的核心邏輯。以下這七大關鍵,不僅是新法的劃時代重點,更是企業在新法時代避險與合規的必修課。

關鍵1:職場霸凌的法定界線
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的言詞或行為,導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如果情節重大者,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關鍵2:分級防治與資源對接
針對微型及小型企業不知如何辦理預防措施的困境,新法規定了預防措施的建立原則,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不同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

關鍵3:知悉後的立即處置義務
為了避免雇主消極不處理申訴的情形,新法明確規範了雇主的積極應對義務,明定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

關鍵4:明確公正的調查與申復程序
為解決缺乏透明、客觀、公正調查程序的問題,新法要求處理程序必須標準化,雇主必須規範明確的調查或協調與申復處理程序,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客觀、公正及公平。

關鍵5:建立內部事件通報機制
新法要求雇主必須建立並執行事件的通報,雇主有多階段通報義務,於接獲勞工申訴時及事件之處理結果均須進行通報。

關鍵6:設立外部救濟管道
為解決受雇主之最高負責人權勢霸凌,沒有外部公正獨立調查機制的困境,新法建立了外部申訴機制,亦即如果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勞工得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關鍵7:明定申訴時效及調查配合義務
為了確保調查的順利進行及程序的明確性,新法規定申訴人、被申訴人,以及受邀協助的個人或單位,都應配合調查。法規中明定申訴時效,以維持法律安定性。

這次修法最重大的里程碑,莫過於對雇主保護義務的要求。在法律施行之際,我更希望雇主們看到的不是罰則,而是職場價值的轉型。一個有霸凌風險的職場,人才會流失,效率會低落。建立一個安全、受尊重的環境,不僅是為了符合法律,更是為了讓企業能永續經營。只有在員工感到安全時,創造力才會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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