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應酬飲酒與酒醉駕駛

反酒駕的歷史和汽車一樣古老。二十世紀初期,某些地區的州級和地方級立法機關通過法律,把失能駕駛定為非法,但禁令變來變去。汽車業與酒飲業謹慎地避免讓這個問題被描繪成非黑即白。美國在二次大戰後隨著州際高速公路系統而來的郊區化,有助於將汽車—以及開車的行為—轉變成重要的文化與經濟活動。汽車這「自由機器」,成了那些住在郊區和鄉下地區的人工作、訪友時最主要的運輸模式,而以本書來說,最重要的是去餐廳和酒吧。從城裡的酒吧出來,腳步蹣跚地走路或搭巴士、地鐵回家,是一回事;而名符其實地「喝一杯再上路」,在或者失能、或者爛醉如泥的狀態下上了駕駛座,則完全是另一回事。

真要說的話,喝酒甚至比開車更具美國特色。禁酒令從1919年通過沃爾斯泰德法案(Volstead Act)持續到1933 年廢除,所代表的只是禁酒力量的短暫勝利,他們認為酒是萬惡之源—不只是酒駕,還包括當眾醉酒、懶散、疾病和犯罪。歷史學家們曾主張,禁酒令確實成功降低了酒精相關的社會和醫療問題的發生率。但在1933 年之後,鐘擺將遠遠地擺盪向另一端,重重打擊政府對酒飲世界的干預。與此發展同步的是酒精成癮說興起,這一派主張喝酒的問題不在酒,而在喝酒的人。那些濫用酒精的人不再被視為罪人,而被看成是有病,是疾病的受害者。酒精成癮是一種病,這概念的立意當然很好,卻不免破壞了反酒駕運動的努力。

喝酒開車的不只是那些酒精問題嚴重的人,還有「應酬飲酒」(social drinker)的中產階級,而乍看之下,這種人似乎一點都不像廉價酒吧裡遊手好閒的酒鬼或其他刻板印象的醉漢。有些人可能是酒精成癮者,但並非全部都是。不管怎麼樣,這些人很少讓警察局、法官和陪審團緊張,他們通常讓這些輕率駕駛者繳完罰款就放人,後來又加上去「酒駕班」上課。這些人的座右銘似乎是「若非上帝眷顧,上那兒去的就是我了」,一旦面對無可反駁的證據,證明某人曾陷數以百計的人們於險境、甚或已令某些人體殘或身亡,他們寧可視而不見。長期擔任《華盛頓郵報》專欄作家的雅德禮(Jonathan Yardley)在1981 年寫道:「帶著酒意癱在駕駛座的人們多半不是罪犯者流……而是和善的中產階級老百姓,就像你和我。」

當然,像應酬飲酒這樣的用語,本身就是或可稱為「社會建構」之物。應酬飲酒的人被逮到酒醉駕車時,往往視之為原本模範生活中思慮不周的單一個案,但其實這很少是單一個案。專家們喜歡指出,第一次被逮到酒駕的人就像凌克一樣,這種事之前大概已經做過好幾十回。然而,為了替這些特定個人妝點形象而選用的語彙,正反映出社會看待他們的寬容態度。意外一詞也是如此,這個詞一直到1980 年代都還是描述車禍的常見用語。意外,意味著這是上帝所主導的不幸,並非能夠—或應當—避免之事。

即使當第一代吐氣酒測系統開發出來,意味著警察現在可以把嫌犯到底有多醉加以量化,但這種對於酒駕相對漠視的態度依然不為所動。在那之前,警察只能憑藉一系列的敏捷度測試,全都是主觀判斷。但有了1937 年哈爾格(Rolla Harger)的酒醉測定器(Drunkometer)和1954 年伯肯施坦(Robert F. Borkenstein)的吐氣酒測儀(Breathalyzer),越來越有可能知道失能與酒精到底有多大的關聯。

然而,大多數酒醉駕駛(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 DWI)法令所選擇的讀數反映了時代的保守趨向。輕率駕駛被抓到,加上血中酒精濃度高於0.15%—相當於每1,000 毫升血液有0.15 公克酒精,或是空腹八杯酒—便以酒醉來認定,而比這更低的濃度值雖然還是常常帶著明顯醉意,卻被視為只是不具決定性的證據。結果,大概有好幾百萬的美國人,沒辦法在警察面前走直線,卻能以自由之身走出警察局和法院—還上了自己的車。

「安全性的利益顯然代之以對加害者不尋常的關懷,」日後有一位評論者如此寫道:「此一舉國之窘及舉國之恥不僅在於傷亡日增,而更在於詭異地接受此種傷亡為生活常態。」 相較之下,斯堪地那維亞這個國家把他們的推定酒醉標準訂得比較低,介於0.05% 到0.08% 之間。

酒駕的歷史也是感受與現實相抗衡的故事。在血中酒精濃度(blood alcohol content, BAC)出現之前,辯護律師及其委託人往往都能成功地質疑執法警察的證詞。即使有了血中酒精濃度之後,質疑依舊。被告及其律師辯稱,新機器不準,有經驗的駕駛能夠在血中酒精濃度高的情況下安全駕駛,而且這種測試侵犯美國人民的憲法權。當二十世紀到來,各州與聯邦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必須對這些競爭性主張做出裁決。

打從一開始,就一直有運動團體指控酒駕問題被小看或漠視。這類團體當中最大的一支,屬於浸信會及往昔禁酒運動所留下的奮鬥成果,他們毫不掩飾地採取了道德觀點。喝酒又開車,就和其他酒精相關的不當活動一樣,根本就是錯的。1953 年有一位精神科醫師,也是一位化學家,寫了《酒控方向盤》(Alcohol at Wheel)這本小冊子,簡明扼要地論及酒駕之惡,和四分之一世紀後「反酒駕媽媽」所提出的論點相同。

1960 年代中期,一種不同的路線興起,也許可稱之為流行病學路線,這個路線最初是由新成立的國家高速公路安全局所主導。如果說艾森豪總統的名字是與高速公路系統有著切不斷的連結,那詹森總統任內就是終於認真面對州際公路所帶來的龐大問題,包括開快車、車禍和車禍創傷。

本書探討這種種的努力,尤其是第一任交通界「沙皇」哈登(William Haddon Jr.),他透過汽車傷害預防這塊更大的透鏡來研究酒駕。哈登的研究取向搭配他所受的公衛訓練,聚焦在酒駕的流行病學研究,研究其發生方式並探討其成因。1950 年代後期,他與日後成為總統顧問及紐約州參議員的年輕人莫尼漢(Daniel Patrick Moynihan)在紐約州衛生部工作時,首次處理酒醉駕車問題。由於「反酒駕媽媽」及其他受害者權益保護組織在1980 年之後引起公眾注目,聯邦和各州政策制訂者早年那些幾乎被遺忘、有正面也有負面的作為,受到了特別仔細的檢視。

矛頭指向美國的車子和道路安全性不佳,這些人寄望於現代化的改革,像是安全氣囊和點火自鎖裝置(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來降低酒駕死亡率。

但這樣煞費苦心地投入審慎的科學研究,卻越來越無法撫慰酒駕的眾多受害者。不論你信不信,每年與酒精相關的死亡人數與車禍件數分別達25,000 人與80 萬件之譜,進入審判的案例卻似乎異常地少。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來說,酒醉駕駛處以當庭釋放或較輕的罪名,根本是稀鬆平常的事。吊扣駕照並不常見,更別提入監服刑了。

不僅如此,這種罰則寬鬆的傳統甚至擴及到受害者重傷或死亡的案例。儘管數十年來,有些法官、律師和社會評論家主張,酒醉駕駛致人於死者應以殺人罪(manslaughter)*、甚至謀殺罪(murder)起訴,但這種情形很少見。交通工具致死罪(vehicular homicide)就常見得多,通常可處以易科罰金、撤銷駕照或微罪判決。「我只是覺得,這些人有的已經承受比我所能施加還要大的痛苦。」一位抱持同情的法官如此坦言。

更引人矚目的是,到了1990 年代,書店和圖書館充斥著指導讀者如何避免酒駕定罪的書,撰寫人通常是那些辯護律師。當然,美國法律制度保障那些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而定其罪的被告,但這些書冊的數量與內容令人瞠目結舌。代表性的書有《如何避免酒駕定罪》與《酒駕辯護的脫罪之道》,教讀者如何騙警察、把陪審團耍得團團轉,有時甚至還教讀者逃離車禍現場。類似的材料也出現在網路上。想像一下,教人如何避免因縱火、詐欺或虐童被定罪的資訊,應該會招來排山倒海的負面評論。相較之下,那些酒駕脫罪的人卻把這件事當成榮譽勳章般佩掛起來。

▌對酒駕的態度轉變

在通俗文化中,酒醉、有時還有酒駕,一直是茶餘飯後的談笑之資。民謠歌手、詞曲作者派克斯頓(Tom Paxton)在他1973年那首〈派對不就那樣嗎?〉寫了如下歌詞:

可能是威士忌,

或許是琴酒,

可能三、四箱半打裝,

我不知道,

但看看我這一團糟。

我的頭像顆足球,__

我想我快死了。

告訴我,我啊我啊我,

派對不就那樣嗎?

1978 年的喜劇電影《動物屋》裡,四個兄弟會男生晚上外出喝酒,最後把其中一個男生的哥哥借給他們開的車撞爛了。雖然教務長告誡其中一個男生,提醒他們「小子,人不能又胖、又醉、又蠢地過一輩子」,但當然了,電影以粗魯無禮的手法所傳達的,恰恰是相反的訊息。

電視名人如迪恩.馬丁(Dean Martin)和傑奇.格里森( Jackie Gleason)設計出一些劇中角色,他們扮演這些角色時會喝酒,而且看起來醉醺醺,通常是為了引人發笑。最出名的電視醉漢大概是佛斯特.布魯克斯(Foster Brooks)這位天才喜劇演員,他在現實生活中滴酒不沾。布魯克斯在1970 年代人氣大漲,當時他固定上《迪恩.馬丁秀》和《迪恩.馬丁名人大審秀》演一個迷糊醉漢。關於喝酒開車的插科打諢不算限制級。有一回,布魯克斯在一齣滑稽短劇中扮演一個顯然是醉醺醺的班機駕駛,和迪恩.馬丁相約酒吧,要在起飛前喝一杯。底下是一段經典對話:

馬丁:你是怎麼當上班機駕駛的?

布魯克斯:我本來是個公公公公車駕駛,但我不幹了。路上太太太多醉鬼了。

造酒業及販酒牟利的相關行業,從未以這種態度寬容酒駕或一笑置之。他們在整個二十世紀一直強烈捍衛酒類的廣告與販售權,但他們所使用的語言和影像—這些語言和影像把啤酒、葡萄酒和蒸餾酒的飲用與美好生活連結起來—簡直就是在鼓吹如酒駕這類不負責任的行為。然而,在此同時,施格蘭(Seagrams)和其他一些造酒廠開始率先參與「解決問題」 —也就是推廣適量且負責任飲酒,並承認他們的產品可能會被濫用。

這種策略與菸草業的策略成了對比;菸草業在得知真相很久之後依然堅稱香菸無害,直到受了壓力才開始參與管控作為。造酒業的作為是出於利他,或只是想攏絡反酒駕運動人士及其他批評者?

很難知道酒駕受害者,以及他們的親人,到底是怎麼看待美國國內對於酒駕這種自由放任的態度。除了周而復始的訴訟或報上文章,少見公眾對酒駕執法這種顯而易見的漫不經心有所討論。而因為常有人說受害者是「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點」,於是很弔詭地,可能有人會怪罪受害者製造出導致自己傷亡的環境。由於缺乏任何形式的有組織運動,那些被酒駕傷害的人各自既心酸又令人憤怒的故事,多半還是藏在心底。

但「打落牙齒和血吞」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拜民權運動、討人嫌的越戰、1960 年代女性主義和1970 年代消費者運動興起之賜,美國人開始對他們覺得無法接受的權威行為提出批評。

有了女性主義健康書《我們的身體,我們自己》(Our Bodies, Ourselves)質疑男性宰制生育過程、乳癌婦女拒絕全乳切除及早期環保運動的榜樣,社會上有權有勢的人對文化規範的壟斷也受到抨擊。這種大致上算是自由派的運動吸引了報紙和電視節目的關注,與體制對抗者的故事也得到熱烈報導。

來看另一個憤怒的團體:有孩子傷亡於酒駕者輪下的媽媽們。當然,並非所有投入運動的人都是媽媽,並非所有受害者都是小孩。這些人也並非全都位於政治光譜的左翼。在1980 年代、雷根擔任總統的同一時期,有一個比較保守的運動分支崛起,所關心的議題如毒癮、家暴、胎兒權益保障、犯罪率上升。推動這些議題進展的動力,有很多源自於受害者權益的概念:相對於那些受苦受難的人,法律制度過度關注於犯罪者的權利。因此,在這些議題裡面,著重於逮捕和起訴的酒駕管控,是再自然也不過了。

事實證明,在這樣的環境下,酒駕受害者──往往是小孩──的個人故事運用起來格外有力。「以前我不相信痛苦有可能到這種地步,也不相信我會絕望到這麼深刻的程度,」聖地牙哥一位喪子的婦女如此寫道:「我覺得自己被矇得好慘。」 「 反酒駕媽媽」和其他反酒駕團體大量運用這類紀錄。的確,這些故事如此哀傷且深深打動人心,讓人很難理解為何以前這麼少引起公眾注意。

一般而言,這些故事循著可預期的情節發展:一名恣意妄為、不加注意的酒駕者,往往是之前多次酒駕定罪的累犯,撞死一名無辜(且沒有喝酒)的受害者。這些敘述的核心概念在於當時所發生的狀況並非意外,而是某人刻意漠視法律及正派行為的有意識行動。這些敘述是道德寓言,既純粹又簡單,代表著退回到禁酒令時期對飲酒過量的非難做法。

這些故事的範型是「反酒駕媽媽」創立者萊特娜(Candy Lightner),這位加州婦女的十三歲女兒卡莉在1980 年被一名酒駕者撞死。那名男子之前已因酒駕定罪多次,每次都獲得輕判。最奇怪的是,他最近一次遭逮捕才僅僅兩天前而已。法官不僅放他返家候審,甚至沒有沒收他的駕照。諸如此類的種種故事所引發的憤怒—首度觸及美國大眾—大得驚人,但可以理解。

「反酒駕媽媽」並非第一個對抗酒駕的草根組織。1978 年,一位名叫朵瑞絲.艾肯(Doris Aiken)的記者在上紐約州創立了「驅逐酒醉駕駛」。但「反酒駕媽媽」快速取得道德權威地位,成為全國最有名的酒駕之敵。這樣的成功一部分源自萊特娜的個人魅力。有吸引力、具媒體經驗且從不放棄,萊特娜激發出大量的同情。

到了2000 年,「反酒駕媽媽」和「驅逐酒醉駕駛」等其他組織、州議員、媒體一起合作,帶頭制訂一系列設計來嚇阻酒駕的防制新法。其中之一是要州政府降低可接受的血中酒精濃度上限──先是0.10%,接著是0.08%──這麼一來,吐氣酒測儀所得出的科學發現終於開始轉換成適當的公共政策。然而,更重要的是,新的運動創造出酒駕的全新文化意象,不是什麼血統純正的反政府美國人或喜劇角色,而是一個罪犯,既純粹又簡單。

是不是因為「反酒駕媽媽」及其他組織的努力,才讓美國的酒駕死亡從1980 年的25,000 人降為1992 年的17,000 人?這樣想滿好的,因為對這些運動團體的努力是一種讚揚。查爾斯.吉伯遜(Charles Gibson)在2000 年的《早安美國》節目中訪問萊特娜時,令人動容地提到有11 萬人因卡莉之死而活了下來。

但證諸反酒駕運動的道德論與流行病學路線之間持續存在的緊張關係,這樣的說法並非無人質疑。不斷有學術界人士,包括社會學家、統計學家和公共政策專家,跟進哈登的腳步、重振他的路線,針對酒駕相關車禍與傷亡的標準數據加以仔細檢視──往往也帶有批評。例如,這些研究者有的認為運動人士一貫誇大酒駕事故的發生率,因為他們做了錯誤的假定:任何車禍只要有人飲酒,酒精必為肇因。也有人主張,酒駕受害者的小故事雖然動人且重要,卻可能讓公眾忘了要採取最有效的公共衛生策略,來處理複雜且多變的問題。這些衝突對研究資金與媒體關注有重大影響,有時還導致反酒駕運動內部關係緊繃。

但不可否認,這項運動還是成果豐碩。到了二十一世紀伊始,酒駕不再是可以開玩笑的事。1980 年代有好長一段時間,運動人士使酒駕成為全國最受關注的健康議題之一(另一項是愛滋病)。而即使實際數字和肇因論定有相左之處,酒駕率及相關傷亡還是明顯下降。一連串的介入措施,從更嚴格的法令到更可靠的刑罰、酒駕攔檢點、點火自鎖裝置,代表反酒駕之戰的策略成功。

然而,一如常例,「反酒駕媽媽」和其他運動團體的成功招致反撲。各種批評指控「反酒駕媽媽」把錢用於建立自我維繫的官僚體系、向造酒業收取妥協金,最有趣的是指控他們私底下是新禁酒派,不只反酒駕,還擴大打擊面要反飲酒。「反酒駕媽媽」成了網路名嘴和出版刊物如《現代酒鬼雜誌》(Modern Drunkard Magazine)的出氣筒,他們運用自由意志論來主張美國人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可以喝得醉醺醺,然後說不定還可以試著開車回家。

要對這些指責進行評估有其困難,而這些指責對於反酒駕努力的影響或許是象徵多於實質。但有一件事很清楚:這場運動吸引目光的時間不會太長。隨著數十種公衛議題競相登場,包括一些以交通安全為核心的,像是公路飆車和開車使用手機之類,酒駕死亡減到最少的目標—這在1980年代似乎如此迫切、甚至有可能達成──又成了僅僅是諸多重大社會議題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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