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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中國融資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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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在中國經營涉及的主管部門
外資銀行除了須接受工商局、稅務局、財政局等主管部門監管之外,與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同的是,還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以及國家外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的監督和管理。
人民銀行作為央行,履行貨幣政策制定以及銀行業行政監管的職能。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設立了銀監會,與人民銀行分權。兩者的分工,可以簡單概括為人民銀行管貨幣政策、貨幣發行和外匯黃金儲備;銀監會負責商業銀行監管,即銀行的准入,包括機構、業務和人員的准入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審核,維護銀行業的穩定運行,打擊銀行犯罪,進行銀行業立法等等。從行政體系來說,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而銀監會是國務院的直屬機關。人民銀行的地位高於銀監會。

人民銀行也執行對金融機構的檢查監督,但主要針對以下行為:
1.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2.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3.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4.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8.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9.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當人民銀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而銀監會的監管職能落實到外資銀行主要包括:
1.審查批准外資銀行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2.對外資銀行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3.對外資銀行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分析、評價外資銀行的風險狀況;
4.對外資銀行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5.對外資銀行實行並表監督;
6.建立外資銀行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7.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外資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8.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外資銀行予以撤銷,對涉嫌金融違法的外資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帳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9.對擅自設立外資銀行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活動的予以取締。
除此以外,外匯局也是外資銀行的重要監管部門。外匯局是由國務院授權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從中央到地方,外匯局的辦公地點均設在同級人民銀行內部,行使人民銀行對於外匯監管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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