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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涉外財稅會計實務(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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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稅收優惠政策
【一】享受稅收協定的企業主體是否存在限制按照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定,中國居民公司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支付股息,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該項股息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即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計算其在中國應繳納的所得稅。那麼,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的居民主體是否存在限制?

首先,「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明確指出:納稅人需要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
2. 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3. 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股息應是按照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規定明確了只有稅收居民並且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才能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待遇,同時該股息的產生必須符合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而諸如被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後所產生的股息,則不符合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而不允許享受稅收優惠。
最關鍵的是,雖然中國與多個國家簽訂了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但在對「締約國一方居民」的解釋中,均明確指出居民應是該締約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部分國家為了繁榮本國經濟,允許不同形態的公司存在,其中雖然註冊在國內,但取得的離岸收入不用徵稅的公司不屬於稅收居民,該居民就無法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另外,根據有關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定,只有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居民公司25%或10%比例以上資本的,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徵稅。該對方稅收居民需要享受該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取得股息的該對方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規定應限於公司;
2. 在該中國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中,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的比例均符合規定比例;
3. 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
一方面,對方稅收居民只能是公司,也就是說自然人無法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另一方面,該稅收居民除了資本比例符合基本規定以外,持有該資本比例的時間也不得少於取得股息的前12個月。
如何理解取得股息非常重要。「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取得股息」可以理解為中國居民公司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時間。若某境外A居民2008年6月1日取得中國甲公司股權,其2008年度利潤只要甲公司在2009年6月2日做出利潤分配決議,則境外A居民就其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徵稅。當然該A居民企業未提出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申請的,應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後,該A居民企業應提供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或其授權代表簽發的稅收居民身分證明,以及支持該證明的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內法律依據和相關事實證據。【二】企業採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應注意的五個重點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的規定(以下簡稱「通知」),企業可以對固定資產採用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但在實際運用中必須把握以下五個重點事項。
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範圍及條件
1. 加速折舊固定資產範圍:
「通知」第一條明確指出,必須是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才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方法。也就是說,非生產經營用的或者非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不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2. 加速折舊的條件
根據該「通知」要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才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2)長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二、加速折舊最低年限的確定
主要掌握以下三個要點:
1. 對企業購置的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來替代舊固定資產的,如果舊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確實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折舊最低年限,企業可以根據該舊固定資產實際使用年限,對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2. 對過去沒有使用過功能類似或相同的固定資產,但企業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新購置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於「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企業可根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對該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3. 最低折舊年限,一般不低於「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同時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如果購置的設備係已使用過的舊設備,最低折舊年限一般不低於按照「條例」規定的折舊最低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其次,實務中,稅務機關一般比較傾向於機器設備可以採用加速折舊,對房屋建築物等其他類型固定資產的備案要求普遍比較嚴苛。
三、加速折舊方法的選用
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均屬於使用前期計提折舊較多,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年限內盡早得到價值補償的折舊方法。企業可以分別不同類固定資產採用其中一種方法,但一經選擇一般不得變更。
四、備案要求
企業採用加速折舊法的,必須在取得固定資產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部門備案,並提交該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低於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的理由及證明資料、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採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等。同時「通知」還指出,如果分支機構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應由其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實施跟蹤管理。
五、提足折舊後繼續使用
根據「通知」第六條規定,如果採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在足額計提折舊後仍在繼續使用,且繼續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對企業以後購置的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將不得再採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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