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生前贈與「稅」更重
●錯誤觀念
遺產稅的課徵只就被繼承人死亡當時所留遺產課稅。
●正確觀念
過世前二年內贈與財產給稅法規定的親屬,依法要將所贈與財產的價值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計課遺產稅。
●生活小故事
建業和建成相對痛哭,他們不相信父親蘇宏圖已經過世,他們更不相信接獲父親死訊時,卻是在父親入土後,建業和建成懷疑有人刻意不通知他們父親病重及後來過世的消息⋯⋯。
「建業,你跟建成聯絡一下,晚上早一點回來,爸今天約了一個人一起吃飯,我希望你們兄弟倆在場⋯⋯」蘇宏圖今天特別高興,他握著即將成為蘇太太的吳雅真的手,興奮地想著即將籌辦的婚事。
「爸,是不是有什麼事?我今天晚上要加班啊!⋯⋯」建業掛掉父親蘇宏圖打給他的電話後,一直想不透,父親到底怎麼了?自從母親過世近一年來,父親從來沒有這麼高興過!究竟是什麼事呢?建業滿腹狐疑地打電話告訴弟弟建成晚上回家吃飯的事,建成也在電話中大叫:「已經月底了!手上的案件馬上催著要結案了,改天不行嗎?」兩兄弟對今天晚上的飯局都充滿著不解!
「這是吳雅真,你們可以叫她雅真姨,我和雅真已經決定在下個月結婚了!」蘇宏圖緊握著吳雅真的手,眼睛望著吳雅真開懷地笑著,對依約回來的建業及建成並未多瞧一眼。
「爸⋯⋯」建業和建成不可置信地轉頭對望著,建業記得大概一年以前,父親蘇宏圖還親口告訴即將閉眼的母親不會再娶,怎麼轉眼間卻又告訴他們要再婚的事。
建業和建成其實並不反對父親再娶,但他們實在無法接受父親只用一年的時間就把他們的親生母親忘記,況且吳雅真的年紀可能和他們兄弟差不多而已!可能頂多大不了幾歲吧!所以建業和建成對即將成為他們「後母」的吳雅真,直接的反應就是不能夠接受,如果還要叫她「阿姨」,兄弟倆都只能搖搖頭⋯⋯。
建業很怕個性衝動的弟弟建成一下子就發起飆來,但在建業想伸手去握住建成作出暗示前,建成卻已猛然站了起來,並怒視著父親蘇宏圖和吳雅真,「爸!」建成用盡所有的力氣喊出這一聲後,似乎也正式宣告父子間的情分已經作了結束。
從此父子之間有一大段時間都形同陌路,建業和建成一直都對父親蘇宏圖和吳雅真的婚事無法諒解,但由於當時吳雅真肚子裡已懷著蘇宏圖的第三個兒子建山,蘇宏圖根本不理會建業兄弟倆的看法和感受。
其實個性比較溫和的建業在那幾年間也曾回家多次,試圖瞭解他的後母吳雅真,並勸建成拋棄成見大家好好相處,但建業有一次回家探望父親蘇宏圖時,恰巧父親不在家,後母吳雅真熱情地留下他說話,但身體卻緊挨著建業,試圖握住建業的手,建業嚇得奪門而出,從此再也不敢踏進家門一步。
建業根本不敢跟父親蘇宏圖談到這件事,只是一再地躲避,而固執的蘇宏圖也不想多瞭解建業的想法,他認為身為一個父親必須是威權的、命令式的,所以到了最後,父子間不相往來似乎是當然的結果,可以說父子間情感的最後一道大門是蘇宏圖自己關上的。
所以當蘇宏圖因年歲已高、疾病纏身時,他不斷地咒罵著建業和建成這兩個不孝子對他不聞不問,蘇宏圖發誓不留給他們兄弟倆一毛錢,而為了規避遺產稅和感謝他的太太吳雅真及三子建山的照顧,蘇宏圖特地出錢為他們各買了一棟房子。
很不幸地,蘇宏圖不到二年的時間就撒手歸去了,死前最後的遺言仍只有聲聲的⋯⋯咒罵!
如果蘇宏圖地下有知,他可能又會爬起來重罵一次!因為除了買給三子建山的房子,國稅局說要補繳贈與稅,還要將這些贈與的財產再納入他的遺產總額中補課遺產稅。
●關鍵說明
一、哪些情形要課徵贈與稅?
應課徵贈與稅的贈與行為可分為「一般贈與」及「視同贈與」二種情形,一般贈與是財產所有人用自己的財產,無償(沒有代價)地給予他人(自己以外的人),經受贈人同意受贈後,贈與就發生效力。視同贈與是當事人間的財產、資金或債務等有移轉的事實,不論當事人有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的規定,就會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案例中蘇宏圖在死亡前出資為配偶吳雅真及兒子建山購置房子即為視同贈與行為,只是贈與配偶吳雅真依法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兒子建山部分就必須課徵贈與稅。
二、生前贈與財產要依法申報贈與稅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給配偶或子女,不論是一般贈與或是視同贈與,都必須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或子女未申報贈與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也未申報,一旦被國稅局查獲,對於一般贈與部分,除了要補徵贈與稅及遺產稅,漏報的部分還會被處以罰鍰;但對於視同贈與部分,國稅局會通知繼承人補報贈與稅及遺產稅。在本案例中,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有視同贈與情形沒有申報贈與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也未申報,被國稅局查到後,還是會要繼承人補申報贈與稅及遺產稅。
三、視為遺產之贈與要併課遺產稅
「視為遺產之贈與」是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一項很特殊的規定,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87年6月26日以前死亡是三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課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如被繼承人的媳婦、女婿、大嫂、弟媳、姊夫、妹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