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億遺產怎麼分,身分不同,繼承權差很多
賴姓男高中生在阿公過世後,繼承了市價5億元的房地產,之後在與夏姓男子同婚後的幾小時,離奇墜樓死亡,讓臺灣社會掀起一陣遺產繼承的討論熱潮。據媒體報導,高中生的爸爸早已過世,由阿公收養為兒子,後續調查又發現,高中生法律上的阿公,其實就是生父,讓整個事件增添更多討論熱度。
對於這個案件,社會大眾最關注的,是這5 億元遺產怎麼分。依照《民法》第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之外,繼承順序從第一到第四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為有先後順序,所以當有前一順位繼承人時,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詳細說明請見第2 章第1 節)
在這個事件中,由於少年死亡前可能未立遺囑,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原則上可由全體繼承人約定遺產分配;然而,若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為了讓遺產公平分配,《民法》第1144 條特別規定,共同繼承時,每一個繼承人可獲得遺產的比例,也就是應繼分。
但高中少年的生父是誰,及與夏姓男子的婚姻是否成立這兩個問題,依照法院判決結果的不同,會影響他的遺產繼承人大不相同,可以從下列4 種狀況分析:
1. 判決婚姻成立
在少年與夏姓男子同婚成立的狀況下,由於並無子女,所以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加上法定父親已經過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便只有大陸籍的媽媽(賴母),因此遺產繼承人便是夏姓配偶及媽媽兩人各拿1/2。
但由於賴母一直未取得臺灣身分,仍為大陸籍,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 條,僅能繼承最高新臺幣200 萬元的遺產,其餘部分會歸屬於其他繼承人,也就是夏姓配偶將獨得4.98 億元。
2. 判決阿公為生父,且婚姻不成立
少年與夏姓男子的婚姻關係法院最終認定無效,夏姓男子不是配偶, 並無繼承權,遺產繼承人只有賴母一人,但同樣會因其大陸籍身分,而只能繼承200 萬元。
另一方面,少年的生父其實是他法律上的阿公,若最後法院判決阿公變成父親的話,那麼他就會多出4 位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原本稱為伯伯、叔叔、姑姑的人, 而這4 位也將有繼承權,並且依法共同均分剩下的4.98 億元。
佳偶變怨偶,怎麼保住財產不被另一半奪走?
歌手李玟因飽受乳癌及抑鬱症纏身,於2023 年7 月離世, 在香港留下了7 棟房產,大部分位於香港島的傳統地段,包括太平山山頂、香港公園上方的中半山,及中環一帶的西半山等地, 市值高達港幣2.2 億元,折合新臺幣約8.8 億元。
香港媒體報導,李玟生前即已立好遺囑,稱「所有財產都會留給最愛的媽媽」,不過外界仍擔心,遺產可能會落入曾爆出外遇的加拿大籍丈夫樂裕民(Bruce Rockowitz)手中,甚至盛傳對方打算找律師來推翻李玟的遺囑,就看李玟名下不動產是否有「長命契」,能成功阻止對方奪產。
「長命契」是英美法體系之下,物權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的契約概念,即是一處不動產由多位聯名人共同持有,且每位聯名人都有優先繼承權,若有任一位離世,其所擁有的產權便會自動平分給其他在世的聯名人,不能當作遺產處理, 直到最後只得一位聯名人在世,才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該處不動產。因此白話來說就是:多人一同登記一間不動產,並約定彼此皆不能移轉,然後看誰活得久,最終房子就是誰的。
臺灣沒有長命契,但對於不動產仍有共有制度,分為「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
每位共有人一起擁有這處不動產的「全部」所有權,若想抵押貸款,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全數同意,或遵守相關法規。
․分別共有
每位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持有該處不動產, 在土地謄本上常見「持分」一詞,例如擁有這塊土地1/5 的所有權。但擁有1/5 的持分,不表示就能隨便利用這1/5,想申請貸款仍須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
其中,「公同共有」可以達到類似香港長命契的部分效果,限制共有人不能隨意轉讓處分共有的不動產,至於想要指定由其他共有人繼承產權,臺灣則是沒有相關的法令能夠指定或限制。
人老最怕遇詐騙,怎麼守住老本、保有安穩晚年生活?
國寶級鬼故事大師司馬中原,於2024 年初因罹患急性肺炎過世,享壽90 歲。司馬中原一生靠著寫作、講鬼故事累積不少家產,光是名下房產市值就上看2 億元。
據媒體報導,司馬中原曾經中風過,也有失智跡象,晚年並不算平靜,於2018 年喪偶後,曾陷入桃色風波,疑似與小他32 歲陳姓的已婚女子曖昧,因此想要賣掉價值1 億元的透天別墅, 還引發子女的保護家產大作戰。
如何在晚年失智或無法處理事務的情況下,有效保全自己或是長輩的資產,也是非常常見且重要的課題。最好的做法是在當事人意志還很清楚時,就先做好保險計畫,透過儲蓄險、年金險、長照險、失能險等,自己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然而,也曾有案例是,保險金給付下來時,被保險人已經失智或中風,無法依照自己的意旨來使用這些錢,這時則可以透過信託的方式,將財產交由受託人代為管理。
所謂信託,是把資金交給受託人(例如銀行)管理、同時由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要動用信託資產時,必須由監察人同意,這個機制的好處是能達到「管錢的人不管事,管事的人不管錢」,一旦老後發生失能、失智等,無法自理生活或管理財產的清況時,受託人可以依照信託合約內容照顧委託人的生活,更重要的是若遇到詐騙事件,也會是保全資產的一道防線,避免上當老本不保。
防錯殺條款,降低正常購屋者的稅率
房地合一稅規定,因繼承或受遺贈而得到房地者,可把逝者持有期間合併計入房地合一稅所規定的持有期間,又因考量民眾售出繼承而來的房地,多半不是為了套利,故於2023 年11 月補充,若是在2016 年之後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可將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王爺爺不幸於2022 年2 月過世,他在2008 年購入的房子,由王爸爸繼承。同年11 月王爸爸亦過世,再由兒子王先生繼承該棟房子,並在2023 年賣掉。由於王先生的房屋持有期間不到2 年,應適用45% 的稅率,然而該棟房子經過王爸爸及王先生連續繼承,應將王爺爺及王爸爸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為15 年,適用稅率降到15%。
另外,若要享有自用住宅免稅額400 萬元,及獲利超出400 萬元僅課徵10% 的優惠,在合併計算的持有期間內,從售出房屋時間回推連續6 年,也必須有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登記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也就是王先生所繼承的房子,必須從2017 年起王爺爺就已設籍,王爸爸也於2022年設籍,且皆未出租或營業使用,2023 年賣房的所得稅才可扣除400 萬元免稅額,及適用10%的優惠稅率。
爸媽繳保費,期滿子女領現金,小心保險變贈與
李媽媽幫15 歲的女兒與16 歲的兒子,各買了1 張6 年期的儲蓄險,年繳保費各50 萬元,總共100 萬元。投保時她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兒子為受益人,6 年期滿後子女各可領回300 萬元,準備用這筆費用作為他們出國留學的經費。
沒想到繳費期滿後,卻接到國稅局要求她補繳贈與稅35.6 萬元,同時還因漏報這筆贈與款項,國稅局再多開罰1 倍,連補帶罰總共要補繳71.2 萬元。
為什麼會這樣?李媽媽滿心疑惑的想:「業務員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44 萬元,我每年才付100 萬元,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原來李媽媽將贈與免稅額度解讀錯誤。
事實上,李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又因保單有財產價值,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所累積的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國稅局認定的贈與,是女兒與兒子(受益人)在期滿該年度各自收到的300 萬元,而非李媽媽每年所繳的100 萬元保費。由於金額已超過李媽媽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44 萬元,因此將超出的356 萬元(300 萬元×2—244 萬元)課以10%的贈與稅35.6 萬元。
另外,李媽媽應該在有贈與事實(子女領取滿期金時)的30 天內,就超過該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報稅,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若是她在保險期滿之前(子女尚未領取滿期金,還未有贈與事實)即已發現這個狀況,請保險公司把受益人改為自己,即可減少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的問題。
賴姓男高中生在阿公過世後,繼承了市價5億元的房地產,之後在與夏姓男子同婚後的幾小時,離奇墜樓死亡,讓臺灣社會掀起一陣遺產繼承的討論熱潮。據媒體報導,高中生的爸爸早已過世,由阿公收養為兒子,後續調查又發現,高中生法律上的阿公,其實就是生父,讓整個事件增添更多討論熱度。
對於這個案件,社會大眾最關注的,是這5 億元遺產怎麼分。依照《民法》第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之外,繼承順序從第一到第四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為有先後順序,所以當有前一順位繼承人時,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詳細說明請見第2 章第1 節)
在這個事件中,由於少年死亡前可能未立遺囑,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原則上可由全體繼承人約定遺產分配;然而,若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為了讓遺產公平分配,《民法》第1144 條特別規定,共同繼承時,每一個繼承人可獲得遺產的比例,也就是應繼分。
但高中少年的生父是誰,及與夏姓男子的婚姻是否成立這兩個問題,依照法院判決結果的不同,會影響他的遺產繼承人大不相同,可以從下列4 種狀況分析:
1. 判決婚姻成立
在少年與夏姓男子同婚成立的狀況下,由於並無子女,所以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加上法定父親已經過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便只有大陸籍的媽媽(賴母),因此遺產繼承人便是夏姓配偶及媽媽兩人各拿1/2。
但由於賴母一直未取得臺灣身分,仍為大陸籍,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 條,僅能繼承最高新臺幣200 萬元的遺產,其餘部分會歸屬於其他繼承人,也就是夏姓配偶將獨得4.98 億元。
2. 判決阿公為生父,且婚姻不成立
少年與夏姓男子的婚姻關係法院最終認定無效,夏姓男子不是配偶, 並無繼承權,遺產繼承人只有賴母一人,但同樣會因其大陸籍身分,而只能繼承200 萬元。
另一方面,少年的生父其實是他法律上的阿公,若最後法院判決阿公變成父親的話,那麼他就會多出4 位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原本稱為伯伯、叔叔、姑姑的人, 而這4 位也將有繼承權,並且依法共同均分剩下的4.98 億元。
佳偶變怨偶,怎麼保住財產不被另一半奪走?
歌手李玟因飽受乳癌及抑鬱症纏身,於2023 年7 月離世, 在香港留下了7 棟房產,大部分位於香港島的傳統地段,包括太平山山頂、香港公園上方的中半山,及中環一帶的西半山等地, 市值高達港幣2.2 億元,折合新臺幣約8.8 億元。
香港媒體報導,李玟生前即已立好遺囑,稱「所有財產都會留給最愛的媽媽」,不過外界仍擔心,遺產可能會落入曾爆出外遇的加拿大籍丈夫樂裕民(Bruce Rockowitz)手中,甚至盛傳對方打算找律師來推翻李玟的遺囑,就看李玟名下不動產是否有「長命契」,能成功阻止對方奪產。
「長命契」是英美法體系之下,物權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的契約概念,即是一處不動產由多位聯名人共同持有,且每位聯名人都有優先繼承權,若有任一位離世,其所擁有的產權便會自動平分給其他在世的聯名人,不能當作遺產處理, 直到最後只得一位聯名人在世,才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該處不動產。因此白話來說就是:多人一同登記一間不動產,並約定彼此皆不能移轉,然後看誰活得久,最終房子就是誰的。
臺灣沒有長命契,但對於不動產仍有共有制度,分為「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
每位共有人一起擁有這處不動產的「全部」所有權,若想抵押貸款,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全數同意,或遵守相關法規。
․分別共有
每位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持有該處不動產, 在土地謄本上常見「持分」一詞,例如擁有這塊土地1/5 的所有權。但擁有1/5 的持分,不表示就能隨便利用這1/5,想申請貸款仍須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
其中,「公同共有」可以達到類似香港長命契的部分效果,限制共有人不能隨意轉讓處分共有的不動產,至於想要指定由其他共有人繼承產權,臺灣則是沒有相關的法令能夠指定或限制。
人老最怕遇詐騙,怎麼守住老本、保有安穩晚年生活?
國寶級鬼故事大師司馬中原,於2024 年初因罹患急性肺炎過世,享壽90 歲。司馬中原一生靠著寫作、講鬼故事累積不少家產,光是名下房產市值就上看2 億元。
據媒體報導,司馬中原曾經中風過,也有失智跡象,晚年並不算平靜,於2018 年喪偶後,曾陷入桃色風波,疑似與小他32 歲陳姓的已婚女子曖昧,因此想要賣掉價值1 億元的透天別墅, 還引發子女的保護家產大作戰。
如何在晚年失智或無法處理事務的情況下,有效保全自己或是長輩的資產,也是非常常見且重要的課題。最好的做法是在當事人意志還很清楚時,就先做好保險計畫,透過儲蓄險、年金險、長照險、失能險等,自己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然而,也曾有案例是,保險金給付下來時,被保險人已經失智或中風,無法依照自己的意旨來使用這些錢,這時則可以透過信託的方式,將財產交由受託人代為管理。
所謂信託,是把資金交給受託人(例如銀行)管理、同時由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要動用信託資產時,必須由監察人同意,這個機制的好處是能達到「管錢的人不管事,管事的人不管錢」,一旦老後發生失能、失智等,無法自理生活或管理財產的清況時,受託人可以依照信託合約內容照顧委託人的生活,更重要的是若遇到詐騙事件,也會是保全資產的一道防線,避免上當老本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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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王爺爺不幸於2022 年2 月過世,他在2008 年購入的房子,由王爸爸繼承。同年11 月王爸爸亦過世,再由兒子王先生繼承該棟房子,並在2023 年賣掉。由於王先生的房屋持有期間不到2 年,應適用45% 的稅率,然而該棟房子經過王爸爸及王先生連續繼承,應將王爺爺及王爸爸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為15 年,適用稅率降到15%。
另外,若要享有自用住宅免稅額400 萬元,及獲利超出400 萬元僅課徵10% 的優惠,在合併計算的持有期間內,從售出房屋時間回推連續6 年,也必須有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登記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也就是王先生所繼承的房子,必須從2017 年起王爺爺就已設籍,王爸爸也於2022年設籍,且皆未出租或營業使用,2023 年賣房的所得稅才可扣除400 萬元免稅額,及適用10%的優惠稅率。
爸媽繳保費,期滿子女領現金,小心保險變贈與
李媽媽幫15 歲的女兒與16 歲的兒子,各買了1 張6 年期的儲蓄險,年繳保費各50 萬元,總共100 萬元。投保時她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兒子為受益人,6 年期滿後子女各可領回300 萬元,準備用這筆費用作為他們出國留學的經費。
沒想到繳費期滿後,卻接到國稅局要求她補繳贈與稅35.6 萬元,同時還因漏報這筆贈與款項,國稅局再多開罰1 倍,連補帶罰總共要補繳71.2 萬元。
為什麼會這樣?李媽媽滿心疑惑的想:「業務員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44 萬元,我每年才付100 萬元,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原來李媽媽將贈與免稅額度解讀錯誤。
事實上,李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又因保單有財產價值,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所累積的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國稅局認定的贈與,是女兒與兒子(受益人)在期滿該年度各自收到的300 萬元,而非李媽媽每年所繳的100 萬元保費。由於金額已超過李媽媽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44 萬元,因此將超出的356 萬元(300 萬元×2—244 萬元)課以10%的贈與稅35.6 萬元。
另外,李媽媽應該在有贈與事實(子女領取滿期金時)的30 天內,就超過該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報稅,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若是她在保險期滿之前(子女尚未領取滿期金,還未有贈與事實)即已發現這個狀況,請保險公司把受益人改為自己,即可減少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