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婚無子女,想把遺產留給乾兒子或外傭,可以嗎?
藝人曹西平日前驟然辭世,引起社會關注。他生前曾公開表示,自己與手足決裂,若身後仍留有財產,希望能交給陪伴自己多年的乾兒子繼承。這樣的安排在情感層面完全可以理解,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卻牽涉到許多單身者常忽略的重要問題,也就是:遺產的分配,並不只是「想給誰」那麼簡單。
依我國《民法》繼承編規定,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沒有配偶也沒有子女的單身者,父母即為法定繼承人;而若父母已不在,兄弟姊妹便可能依法取得繼承權。
以曹西平的情況,他單身且沒有任何子女,即便在生前曾經提到希望將財產留給乾兒子,但現行法規中,乾親關係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除非依法完成收養程序(第二章第4節),否則乾兒子並不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身分。
因此,若希望特定對象實際取得遺產,仍須透過預立遺囑或安排其他合法的財產規畫方式,例如:生前贈與、保險合約、信託合約、個人傳承控股公司等。由於遺囑是在寫遺囑的人(通稱為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有時難以證實遺囑內容到底是真是假,因此對於遺囑的呈現,只有《民法》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才有效(第二章第3節),除此之外的通通無效。
至於很多人詢問遺囑是否需要公證,雖然公證不是必須,但公證遺囑最能避免爭議,尤其單身族或頂客族常涉及兄弟姊妹繼承問題,建議採公證。
預立遺囑雖能讓被繼承人,依照對每位繼承人的偏愛程度分配財產,然而即使遺囑形式合法(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其內容仍可能受到「特留分」制度的限制。回到曹西平的情況,在不符合喪失繼承權要件的情況下,其四位兄弟仍屬法定繼承人,這樣即使遺囑中表明「一毛也不給姓曹的……」,但其兄弟仍可能在特留分制度仍存在的情況下,依法主張特留分。
下面假設曹西平有2億元財產來試算,扣除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後,遺產淨額約1.85億元,適用於遺產稅率20%,其遺產稅約2,863萬元,繳完遺產稅後,剩餘遺產約1.7億元。
若曹西平生前沒有預立遺囑,則其兄弟姐妹將可以繼承全數1.7億元的遺產;而假使曹西平生前已寫好遺囑,內容明示要將自己的全數財產給乾兒子,則曹家兄弟還可向法院主張曹的乾兒子侵害其特留分,可主張扣減權的金額約為5,667萬元(1.7億元÷3),也就是每位曹家兄弟的特留分有1,417萬元(5,667萬元÷4),亦即曹西平的乾兒子最多只能拿到約1.13億元的遺產(稅後遺產1.7億元—5,667萬元特留分)。
假設曹西平財產2億元
遺產淨額約1.85億元(2億元—1,333萬元—138萬元≒1.85億元)
遺產稅約2,863萬元(1.85億元×20%—843.15萬元≒2,863萬元)
剩餘遺產約1.7億元(2億元—2,863萬元≒1.7億元)
若曹西平生前已預立遺囑,明示將全數財產給乾兒子
曹家兄弟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金額約5,667萬元(1.7億元÷3≒5,667萬元)
每位曹家兄弟特留分約1,417萬元(5,667萬元÷4≒1,417萬元)
曹西平乾兒子可得約1.13億元(1.7億元—5,667萬元≒1.13億元)
根據媒體報導,曹西平於2023年時,曾將名下一戶以1,720萬元購入的房產,以1,800萬元賣給乾兒子,由於成交價低於市場價格,應是帶有贈與性質的移轉,可見曹西平生前已有財產規畫,而這筆房產已不在曹西平名下,其兄弟自然也就無法繼承。
曹西平的事件提醒我們人生無常,而遺產爭議往往發生在最無法溝通的時候。遺囑的價值不只是分配財產,更是讓身後的法律程序更清楚、風險等關係更單純。近期有立委想透過修法,取消或降低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的特留分額度,若通過修法,原則上將可以解決單身者七、八成的遺產糾紛事宜,惟曹西平的案件可能無法適用到未來新修正的法令規定。
網紅收入如何課稅?
首先來談稅務的問題,網紅及直播主的收入及課稅類型,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項:
1.廣告業配、平臺分潤
若納稅人與平臺屬僱傭關係,例如簽約領固定薪資,這類收入應視為「薪資所得」;此外則通常可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須全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可扣除各項成本費用,例如添購器材、剪接軟體的支出,或是場地的租金等。若無法舉證成本費用,通常可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率(例如20%)乘上收入金額來計算。
2.直播打賞、虛擬禮物
從形式看來,直播打賞雖像是贈與,但實際運作上,是粉絲對網紅表演內容的回饋,具有對價關係,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贈與,也就不適用於贈與人每年贈與244萬元內免課贈與稅的規定。
由於獲利來源為表演行為,直播主或網紅可視為表演人,且為提升演出品質,常需自行負擔相關成本、費用,屬自負盈虧,因此將其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較為適當,至於應屬哪一種,關鍵在於直播內容是否涉及專業技藝。
實際觀察多數網紅直播主的表演內容,多為對話聊天或分享日常生活,如吃播、旅行等,即便有唱歌、跳舞等才藝表演,通常僅為直播內容的一部分,且表現水準往往屬於一般,並非經過專業訓練,與職業歌手或舞者的表現程度有所區別。若直播內容屬於這類未能展示專業技藝,所得類別可能歸屬為「其他所得」。
3.會員訂閱
這類型收入須視平臺所在地及觀眾所在地而定。
外國平臺(例如YouTube)、境內觀眾分潤:因勞務的提供地(創作者在臺灣)與使用地(觀眾在臺灣)均在國內,應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外國平臺、境外觀眾分潤:勞務的提供地在臺灣(創作者在臺灣製作內容),但使用地在境外(外國觀眾或人在外國觀賞),屬於「外銷勞務」,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境內平臺(例如臺灣自有影音或直播平臺)、境內觀眾分潤:同樣因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國內,應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境內平臺、境外觀眾分潤:雖然觀眾在境外,但因平臺收取收入並分潤給創作者的交易行為均發生在境內,財政部認定仍屬國內勞務,需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例如,網紅A上傳影片至YouTube,取得65萬元的分潤,其中80%(即52萬元)是臺灣觀眾觀看產生,20%(即13萬元)是海外觀眾觀看產生。其中,臺灣觀眾部分因為表演勞務的提供地、收看地都在臺灣,所以52萬元要依5%稅率繳營業稅(如果是查定計算的小規模營業人,則稅率為1%);海外觀眾部分,雖然表演勞務的提供地在臺灣,但收看地在境外,這13萬元便可適用於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4.商品銷售、課程銷售
當網紅的業務涉及商品銷售或線上課程時(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若銷售額達到特定標準(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則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其中,營業稅的一般稅率為5%,若每月營收在20萬元以下,屬小規模營業人,則按1%查定課徵;若登記為公司,營所稅稅率為20%;個人則併入綜所稅計算。
即使是小保險也能抵稅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將保險主要分為兩大類型:「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列舉扣除,而且每人每年享有2.4萬元的保險扣除額。
但是,即使是直系血親,若子女已經成年並自行報稅,以子女當被保險人、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則無法列舉扣除。解決辦法是將要保人更改為子女,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同一人,便可在子女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扣除。
有人會問,如果是幫兄弟姊妹購買保險,是否能認列保險列舉扣除?答案是不行。前面也提過,因為目前只限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才能被視為被保險人的保險,納稅義務人若幫其他親屬購買保險,如兄弟姊妹、姑姨叔侄等,皆不能認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另外,包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加總起來也僅可享有2.4萬元的扣除額。其中因出遊、商務出差而購買的旅遊平安險、學生平安保險、自費團體保險、意外險,屬於人身保險範疇,民眾通常容易忽略申報。事實上這些只要檢附證明,皆可計入列舉扣除額。
(按:團體保險因保險費率較低,且可將家人一起投保,常被企業列為員工福利項目之一。只要人數在5人以上的團體,就能以公司、機構、福委會或者工會、公會、協會等名義跟保險公司洽談團保契約。自費團體保險,是由企業或職工福利委員會作為要保人,保費由員工自付,員工可自行決定是否加保。)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或責任當作保險標的之保險類型,因此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像汽車險、住宅火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等,由於屬於財產保險,非人身保險,故無法列舉扣除額。
至於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及補充保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2.4萬元保險列舉扣除額上限限制。
地震、颱風造成的損失,別急著清理,要留收據
臺灣經常發生地震、颱風、水災,但奇怪的是申請災害損失的人卻很少,這可能是臺灣人的風險管理不足,也可能是因為不知道有這項規定、不知該如何申請,還有可能是不懂得保留受災損失的證據,更有可能是民眾純樸厚道,發生損失都自己摸摸鼻子,不好意思麻煩別人。
其實我們政府對於災害損失這塊,還滿有人情味的。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若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而且必須於災害發生30天內,準備好損失財物照片及清單、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申請並取得稽徵機關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
納稅人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別因急著清理而破壞災害現場,導致喪失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像2017年的815全臺大跳電,雖然是人為疏失,政府仍同意讓民眾申請災害損失!
列舉購屋借款利息,等於幫你降房貸
我有位朋友是某家銀行的房貸部門主管,他常跟申請房貸的客戶說:「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等於降低實質房貸利率。」怎麼說?
假設購屋時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房貸利率為2%,一年要支付銀行的利息為20萬元(1,000萬元×2%)。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申報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若綜所稅的課稅級距落在20%,當年度共可節省4萬元的所得稅(20萬元×20%)。
而名目上銀行的貸款年利率原本為2%,但稅後實際貸款的年利率則降成1.6%,其計算如下所示:
稅後實際貸款的年利率=(銀行利息-節稅金額)÷貸款本金=(20萬元-4萬元)÷1,000萬元=1.6%
由此可知,民眾貸款購屋後申報綜所稅時,購屋借款利息可以透過列舉扣除額,省下為數不小的稅款,還能降低貸款利率。不過,仍須遵守相關規定,包括房屋登記為申報戶所有,以一屋為限,並於課稅年度已在該地址辦完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等使用。
而申報的金額,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計算,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若房屋為配偶所有,由申報本人支付的利息,須與配偶同一申報戶,才可以列報。
藝人曹西平日前驟然辭世,引起社會關注。他生前曾公開表示,自己與手足決裂,若身後仍留有財產,希望能交給陪伴自己多年的乾兒子繼承。這樣的安排在情感層面完全可以理解,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卻牽涉到許多單身者常忽略的重要問題,也就是:遺產的分配,並不只是「想給誰」那麼簡單。
依我國《民法》繼承編規定,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沒有配偶也沒有子女的單身者,父母即為法定繼承人;而若父母已不在,兄弟姊妹便可能依法取得繼承權。
以曹西平的情況,他單身且沒有任何子女,即便在生前曾經提到希望將財產留給乾兒子,但現行法規中,乾親關係並不等同於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除非依法完成收養程序(第二章第4節),否則乾兒子並不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身分。
因此,若希望特定對象實際取得遺產,仍須透過預立遺囑或安排其他合法的財產規畫方式,例如:生前贈與、保險合約、信託合約、個人傳承控股公司等。由於遺囑是在寫遺囑的人(通稱為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有時難以證實遺囑內容到底是真是假,因此對於遺囑的呈現,只有《民法》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才有效(第二章第3節),除此之外的通通無效。
至於很多人詢問遺囑是否需要公證,雖然公證不是必須,但公證遺囑最能避免爭議,尤其單身族或頂客族常涉及兄弟姊妹繼承問題,建議採公證。
預立遺囑雖能讓被繼承人,依照對每位繼承人的偏愛程度分配財產,然而即使遺囑形式合法(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其內容仍可能受到「特留分」制度的限制。回到曹西平的情況,在不符合喪失繼承權要件的情況下,其四位兄弟仍屬法定繼承人,這樣即使遺囑中表明「一毛也不給姓曹的……」,但其兄弟仍可能在特留分制度仍存在的情況下,依法主張特留分。
下面假設曹西平有2億元財產來試算,扣除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後,遺產淨額約1.85億元,適用於遺產稅率20%,其遺產稅約2,863萬元,繳完遺產稅後,剩餘遺產約1.7億元。
若曹西平生前沒有預立遺囑,則其兄弟姐妹將可以繼承全數1.7億元的遺產;而假使曹西平生前已寫好遺囑,內容明示要將自己的全數財產給乾兒子,則曹家兄弟還可向法院主張曹的乾兒子侵害其特留分,可主張扣減權的金額約為5,667萬元(1.7億元÷3),也就是每位曹家兄弟的特留分有1,417萬元(5,667萬元÷4),亦即曹西平的乾兒子最多只能拿到約1.13億元的遺產(稅後遺產1.7億元—5,667萬元特留分)。
假設曹西平財產2億元
遺產淨額約1.85億元(2億元—1,333萬元—138萬元≒1.85億元)
遺產稅約2,863萬元(1.85億元×20%—843.15萬元≒2,863萬元)
剩餘遺產約1.7億元(2億元—2,863萬元≒1.7億元)
若曹西平生前已預立遺囑,明示將全數財產給乾兒子
曹家兄弟可主張特留分扣減權金額約5,667萬元(1.7億元÷3≒5,667萬元)
每位曹家兄弟特留分約1,417萬元(5,667萬元÷4≒1,417萬元)
曹西平乾兒子可得約1.13億元(1.7億元—5,667萬元≒1.13億元)
根據媒體報導,曹西平於2023年時,曾將名下一戶以1,720萬元購入的房產,以1,800萬元賣給乾兒子,由於成交價低於市場價格,應是帶有贈與性質的移轉,可見曹西平生前已有財產規畫,而這筆房產已不在曹西平名下,其兄弟自然也就無法繼承。
曹西平的事件提醒我們人生無常,而遺產爭議往往發生在最無法溝通的時候。遺囑的價值不只是分配財產,更是讓身後的法律程序更清楚、風險等關係更單純。近期有立委想透過修法,取消或降低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的特留分額度,若通過修法,原則上將可以解決單身者七、八成的遺產糾紛事宜,惟曹西平的案件可能無法適用到未來新修正的法令規定。
網紅收入如何課稅?
首先來談稅務的問題,網紅及直播主的收入及課稅類型,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項:
1.廣告業配、平臺分潤
若納稅人與平臺屬僱傭關係,例如簽約領固定薪資,這類收入應視為「薪資所得」;此外則通常可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須全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可扣除各項成本費用,例如添購器材、剪接軟體的支出,或是場地的租金等。若無法舉證成本費用,通常可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率(例如20%)乘上收入金額來計算。
2.直播打賞、虛擬禮物
從形式看來,直播打賞雖像是贈與,但實際運作上,是粉絲對網紅表演內容的回饋,具有對價關係,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贈與,也就不適用於贈與人每年贈與244萬元內免課贈與稅的規定。
由於獲利來源為表演行為,直播主或網紅可視為表演人,且為提升演出品質,常需自行負擔相關成本、費用,屬自負盈虧,因此將其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較為適當,至於應屬哪一種,關鍵在於直播內容是否涉及專業技藝。
實際觀察多數網紅直播主的表演內容,多為對話聊天或分享日常生活,如吃播、旅行等,即便有唱歌、跳舞等才藝表演,通常僅為直播內容的一部分,且表現水準往往屬於一般,並非經過專業訓練,與職業歌手或舞者的表現程度有所區別。若直播內容屬於這類未能展示專業技藝,所得類別可能歸屬為「其他所得」。
3.會員訂閱
這類型收入須視平臺所在地及觀眾所在地而定。
外國平臺(例如YouTube)、境內觀眾分潤:因勞務的提供地(創作者在臺灣)與使用地(觀眾在臺灣)均在國內,應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外國平臺、境外觀眾分潤:勞務的提供地在臺灣(創作者在臺灣製作內容),但使用地在境外(外國觀眾或人在外國觀賞),屬於「外銷勞務」,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境內平臺(例如臺灣自有影音或直播平臺)、境內觀眾分潤:同樣因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國內,應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境內平臺、境外觀眾分潤:雖然觀眾在境外,但因平臺收取收入並分潤給創作者的交易行為均發生在境內,財政部認定仍屬國內勞務,需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例如,網紅A上傳影片至YouTube,取得65萬元的分潤,其中80%(即52萬元)是臺灣觀眾觀看產生,20%(即13萬元)是海外觀眾觀看產生。其中,臺灣觀眾部分因為表演勞務的提供地、收看地都在臺灣,所以52萬元要依5%稅率繳營業稅(如果是查定計算的小規模營業人,則稅率為1%);海外觀眾部分,雖然表演勞務的提供地在臺灣,但收看地在境外,這13萬元便可適用於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4.商品銷售、課程銷售
當網紅的業務涉及商品銷售或線上課程時(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若銷售額達到特定標準(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則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其中,營業稅的一般稅率為5%,若每月營收在20萬元以下,屬小規模營業人,則按1%查定課徵;若登記為公司,營所稅稅率為20%;個人則併入綜所稅計算。
即使是小保險也能抵稅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將保險主要分為兩大類型:「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列舉扣除,而且每人每年享有2.4萬元的保險扣除額。
但是,即使是直系血親,若子女已經成年並自行報稅,以子女當被保險人、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則無法列舉扣除。解決辦法是將要保人更改為子女,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同一人,便可在子女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扣除。
有人會問,如果是幫兄弟姊妹購買保險,是否能認列保險列舉扣除?答案是不行。前面也提過,因為目前只限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才能被視為被保險人的保險,納稅義務人若幫其他親屬購買保險,如兄弟姊妹、姑姨叔侄等,皆不能認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另外,包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加總起來也僅可享有2.4萬元的扣除額。其中因出遊、商務出差而購買的旅遊平安險、學生平安保險、自費團體保險、意外險,屬於人身保險範疇,民眾通常容易忽略申報。事實上這些只要檢附證明,皆可計入列舉扣除額。
(按:團體保險因保險費率較低,且可將家人一起投保,常被企業列為員工福利項目之一。只要人數在5人以上的團體,就能以公司、機構、福委會或者工會、公會、協會等名義跟保險公司洽談團保契約。自費團體保險,是由企業或職工福利委員會作為要保人,保費由員工自付,員工可自行決定是否加保。)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或責任當作保險標的之保險類型,因此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像汽車險、住宅火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等,由於屬於財產保險,非人身保險,故無法列舉扣除額。
至於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及補充保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2.4萬元保險列舉扣除額上限限制。
地震、颱風造成的損失,別急著清理,要留收據
臺灣經常發生地震、颱風、水災,但奇怪的是申請災害損失的人卻很少,這可能是臺灣人的風險管理不足,也可能是因為不知道有這項規定、不知該如何申請,還有可能是不懂得保留受災損失的證據,更有可能是民眾純樸厚道,發生損失都自己摸摸鼻子,不好意思麻煩別人。
其實我們政府對於災害損失這塊,還滿有人情味的。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若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而且必須於災害發生30天內,準備好損失財物照片及清單、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申請並取得稽徵機關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
納稅人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別因急著清理而破壞災害現場,導致喪失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像2017年的815全臺大跳電,雖然是人為疏失,政府仍同意讓民眾申請災害損失!
列舉購屋借款利息,等於幫你降房貸
我有位朋友是某家銀行的房貸部門主管,他常跟申請房貸的客戶說:「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等於降低實質房貸利率。」怎麼說?
假設購屋時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房貸利率為2%,一年要支付銀行的利息為20萬元(1,000萬元×2%)。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申報購屋借款利息20萬元,若綜所稅的課稅級距落在20%,當年度共可節省4萬元的所得稅(20萬元×20%)。
而名目上銀行的貸款年利率原本為2%,但稅後實際貸款的年利率則降成1.6%,其計算如下所示:
稅後實際貸款的年利率=(銀行利息-節稅金額)÷貸款本金=(20萬元-4萬元)÷1,000萬元=1.6%
由此可知,民眾貸款購屋後申報綜所稅時,購屋借款利息可以透過列舉扣除額,省下為數不小的稅款,還能降低貸款利率。不過,仍須遵守相關規定,包括房屋登記為申報戶所有,以一屋為限,並於課稅年度已在該地址辦完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等使用。
而申報的金額,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計算,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若房屋為配偶所有,由申報本人支付的利息,須與配偶同一申報戶,才可以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