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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體制」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1廣義上,憲政體制不僅指中央政府體制,如總統制(presidentialism)、內閣制(parliamentarism)和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還包括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關係,例如聯邦制和單一制,甚至涉及共和體制與君主立憲體制的區別。2狹義上,憲政體制專指中央政府的體制,其核心設計集中於行政與立法兩權之間的關係,體現了憲法下政治建制的基本內涵。本書中的「憲政體制」大多數時候指的是狹義上的「中央政府體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第六章中,涵蓋了廣義的一部分內涵,探討了當代協商式民主(consociationalism,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和向心主義(centripetalism, centripetal approach)觀點,涉及聯邦制與其相關議題。本書的內容旨在呼應當代比較政治制度研究的主流理論。
一、憲政選擇的全球趨勢
1990年代國際政治學界爆發了一場關於「何種憲政體制有利於民主的持續和鞏固」的重要論戰,它始於1990年《Journal of Democracy》期刊的一篇文章,該文由耶魯大學政治學權威Juan Linz撰寫,題為〈總統制的危險〉(The Perils of Presidentialism)。該期刊同時刊載了兩篇重量級的回應文章:一篇由杜克大學憲政研究王牌學者Donald Horowitz(1990)撰寫,對Linz的論點提出反駁並為總統制辯護;另一篇則由當代政治社會學巨擘Seymour Lipset提供,從不同的理論視角回應Linz的觀點。這些討論點燃了有關憲政選擇的辯論。四年後,Linz與Arturo Valenzuela合著了一本專書《總統制民主的失敗》(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進一步強化了他對總統制的批評。同期,其他學者也參與了這場辯論,有的為總統制辯護,有的則支持Linz的觀點。整體而言,儘管論戰未見明顯勝負,總統制仍處於防守的一方。
1990年對臺灣的憲政發展而言,也有其特殊意義,當年3月間發生「野百合學運」,6月底接著召開國是會議,臺灣迎向憲政改革的重要時刻。這期間,關於「中央政府體制」的定位,成為憲政改革的核心議題。其後,公民直選總統的憲法修正案於1994年通過,並於1996年首次舉行公民選舉總統。同年12月召開國家發展會議,次年之1997年修憲落實該會議關於「雙首長制」的共識,奠定延續至今的半總統制憲政架構。
同一時期,全球第三波民主化進入尾聲,大量「後共產主義」的新興民主國家湧現,這些國家面臨了如何打造合適的憲政體制之挑戰。其中,與臺灣同樣採行總統公民直選及半總統制的國家,其數量並不亞於實施內閣制或總統制的國家。使得比較政治學界有關憲政體制的研究,持續成為活躍的議題。「總統制相對於內閣制」的二元對立,如今轉換為「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的三方較勁。對於這三種主要憲政體制的定義,請讀者參閱第二章中的介紹和討論。
從上述發展來看,政治學中關於憲政體制選擇的討論,始終充滿濃厚的規範性目的,而不僅僅是學術課題或理論探究。迄今為止,針對某種憲政體制是否更有利於民主的延續或鞏固,以及哪些體制不利於民主運作的全稱命題,尚未提出令人信服的答案。相對而言,基於或然率的命題和結論更具說服力。換言之,各種制度都有成功與失敗的案例,關鍵在於在何種條件及社會背景下,總統制、內閣制或半總統制才是相對更合適的選擇,以滿足民主發展的需求。

1 在英文,憲政體制一詞也存在不同的表達方式,常見的是「constitutional system」,但這比較像是中文的直譯方式,更貼近的、也更常見的說法可能是「form of government」,即政府體制(型態)。至於「government system」雖也可以表達其意涵,但較不是那麼清楚。
2 「parliamentarism」一詞譯為「議會制」較符原意,因此種制度建立在行政權權威源自於議會權力的原理之上,但在中文世界,更被廣泛使用的名稱似是「內閣制」,尤其這是臺灣政治界和社會大眾長期以來的習慣用法。不過,「內閣制」的英文寫法較接近的是「cabinet government」,但這在文獻上卻不常出現。本書考量讀者不限於政法學界專業人士,為便於閱讀上的理解,以及內閣制一詞容易和總統制做對照,一則行政權中心在內閣,另一則在總統,因此文中一律優先使用「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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