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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逐條釋義(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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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緒論:從憲法觀點回顧臺灣的集會自由保障
 前言
 樂見李錫棟、李寧修、陳正根、許義寶與黃清德五位公法學者(依姓氏筆劃)合撰「集會遊行法逐條釋論」一書,為共襄盛舉乃撰寫本文列於緒論。茲從憲法觀點先略論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後,依下列三個面向回顧臺灣集會自由保障;首先,是循時間軌跡的一般「歷史回顧」,其次,是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稱釋字)第445及718兩號有關集會自由解釋為中心的「釋憲案回顧」,最後,則是個人見證集會自由保障理論與實務學思歷程的「個人回顧」。至於文中所表示的見解,自不應也無意拘束五位作者們的個別看法及多元的表意空間。
  回顧往事有追本溯源、留存紀錄,進而記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的深刻意涵,尤其適值國際間施行民主遭逢困境與逆流,因而有很多人對威權與民粹產生嚮往的猶豫時刻,若能較細緻的回溯由前人犧牲奉獻得來不易的集會自由,以及它在自由、民主、法治、人權制度與生活方式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或可降低社會再返回人權發軔原初時點的風險。有回顧當然亦應有所展望,前瞻性的論述就期盼五位作者去發揮了!
 壹、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特別意涵
 集會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眾多基本權利之一,對其內涵的體系性分析,可循剖析其他基本權利脈絡的共同路徑,分別就集會自由的主體(主持者或參與者的適格性及權利能力),保障目的(自由與秩序、公益與私利的折衝)、保障範圍(內在與外在、核心與外圍及效力範圍)、功能(主觀與客觀、主動與被動、消極與積極)、與其他自由權利的競合(與言論、參政權)、衝突(與宗教信仰、營業自由等)、限制(要件與界限,法律保留、法律明確、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救濟與課責。另亦可從集會遊行規範(含法律與命令)的要件、程序、執行、制裁、救濟的面向探討,就如本書所採方式。本文未採前揭兩種論述框架,而是以問題導向觀點,舉出幾個相互關聯而足以凸顯集會自由特徵的特別意涵。不管從什麼面向切入,集會自由都不是抽象而空洞的概念,而是具體又切身的民主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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