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治地理學導論】(節錄)
本章為導論,同時也對全書內容作一全面性概述。章節旨在界定政治地理學的研究主題、方法與次領域,並提供社會政治與領土組織之原則、層級和要素的整體認識。若說後續各章會分別細論各層級及要素,本章則提供一個融合性的全球政治地圖結構模型。
政治地理學重點關注政治活動的空間層面。
本課程為政治學、國際關係與區域研究之入門課程。其特色在於運用系統性的方式,分析各層級政治過程的空間意涵,涵蓋國家、超國家聯盟、地緣政治體系、區域、邊界、首都、從屬領土與國際管理領土等基本組成要素。政治地理學建構起一套基礎理論取徑,深入探討國內外政策的特殊性。運用空間分析技術,有助於我們發掘全球、區域與地方層級政治現象的規律與模式。
1. 政治地理學的研究範疇
政治地理學的知識來源於政治學與地理學。前者分析社會活動中的政治面向,亦即關注社會如何設定並實現目標,這是塑造國家制度結構的核心。後者則著重於地球表面自然(物理地理學)與社會(社會地理學)現象的空間層面。因此,政治地理學作為結合兩門學科的領域,主要探討政治過程與現象的空間面向。
試著思考下列問題,看看空間是否對政治有某些規律性影響:
.如果每個國家都坐落於獨立的島嶼上,國際關係的性質會改變嗎?
.若國界與移民限制皆不存在,社會衝突的性質會有所不同嗎?
.若全國居民皆可齊聚一室,國內政治體制的效率會有所提升嗎?
.若右翼分子均居於國家東部,左翼分子則在西部,個人的投票行為會改變嗎?
如果你的答案為「是」,表示政治地理學確實可以成為一門獨立學科。
根據瑞士地理學家托布勒(Waldo R. Tobler)的「地理學第一定律」:「萬物皆有關聯,但近者關聯甚於遠者。」這說明地理學所探討的,是各對象因彼此空間聯結(水平條件性)產生的屬性,而非單純依據其位置(垂直條件性)所定義的本身特徵。對政治地理學而言,正是此種空間聯結解釋了地理上的政治現象。例如,僅主張「民主只能出現在小國家」是錯誤的,但「民主較有可能在被民主國家包圍的國家出現」則較具說服力。
政治地理學認為,地球的空間組織預設了政治權力的領土分配。但事實上也有例外,因為除了人為與自然造成的空間結構外,仍有其他諸多因素會影響國內外權力分布。政治地理學的研究重點之一,就是判斷此一核心假設的適用範圍,以及其對政治現象的解釋力。
2. 空間組織的層級結構
廣義而言,政治空間可比喻為一層層的蛋糕。世界政治地圖只反映其中一層──國家層級──且此層本身也有相當的失真。因為,即便我們身處某一地點,實際上同時隸屬於多重政治空間層級。有些層級相互交織,某些則能獨立存在。
以莫斯科國立國際關係學院(MGIMO)與香港大學(HKU)為例。
莫斯科國立國際關係學院位於莫斯科西南方,屬於當地社區,因此聯繫著特羅帕耶沃—尼庫利諾市政區,屬於政治空間的地方層級。例如,保障校園運作所需之基本民生設施,由二級次區(西部行政區管理局)和二級次區(特羅帕耶沃—尼庫利諾地區委員會,與市政區重疊)來處理。交通事務則由更高的地區層級──莫斯科市政府負責。莫斯科市政府又與中央聯邦區其他地區在超區域層級協調政策。而「國家」作為大學的核心政治空間,是因為俄羅斯高等教育政策由中央或國家層級制定。
然而,俄羅斯的整合型組織(如宏區層級的獨立國協、歐亞經濟聯盟與上海合作組織),甚至跨區層級的如金磚國家,同樣透過成員國間協議對高等教育政策的部分面向產生影響。再進一步而言,有些政策則屬於全球層級制定,例如博洛尼亞進程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便屬此類。因此,一名莫斯科國立國際關係學院學生的生活同時受多個組織及機構規範管理,其中某些呈現階層隸屬關係,其他則是獨立運作。這些監管與決策機制分布於政治空間的不同層級,然其間的整體結構仍維持一致。讓我們來看看香港大學學生的政治空間結構,同樣包含多層級,有些層級對其而言是新的,有些則根本不存在。此外,部分政治空間層級(如全球層級與跨區層級)是莫斯科國立國際關係學院與香港大學學生共享的,但也有層級並非共通。換言之,我們在空間組織的各層級上始終與他人共享某些層面,但彼此也存在分隔。
實際上,政治空間可區分為四大層級:基本層級、輔助層級、正式層級與選擇性層級。
國家層級(或稱國級或主權國家層級)是唯一的基本層級,也是世界政治地圖所呈現的層級。現代國際關係體系即為國家間體系,即各主權國家依據領土主權建立自我規則,此一主權被視為最重要的政治資本。國家借助主權,並發展維持主權的機制,建構出政治空間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金字塔結構──下有次國家層級,上有超國家層級。
輔助層級則包括介於國家層級與其他超國家層級間的「混合層級」,以及介於國家層級與次國家層級間的「宗主層級」。這些層級並非完整功能性的層級,而是在政治空間結構中扮演過渡或緩衝帶,其本身無完整主權,但仍直接隸屬於某一國家。國際領土、國際化實體以及混合政體歸屬於混合層級;而從屬領土則屬宗主層級。
不同於國家層級,正式層級包括三個超國家層級(全球層級、巨區層級及宏區層級)與三個次國家層級(地區層級、次地區層級及地方層級),雖無法單獨建立國際體系,但本身功能完善且在多數國家普遍運作。全球層級含括全球性國際組織與對話平台,致力處理如禁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氣候變遷等全球性議題。巨區層級涵蓋大型地緣政治分野(如東西、南北、中樞—邊陲、陸洋等二元區隔),此層級由大規模國家集團協調合作,抗衡其他區域。宏區層級則以區域性國際組織與整合組織為主,成員多屬同一洲(如歐盟)。地區層級為第一級空間組織,次地區則為第二級。實際上,依國家行政區劃可細分至多達五級次地區層級。最後,地方層級則以自治市政府為代表,此非最底層,而是獨立層級、不受國家執權機關──中央垂直權力結構──制約。地方公共事務多在此層級解決。
選擇性層級可視情境省略。這些層級出現在特殊情境下,有助於連結或填補正式層級間的關係。例如俄羅斯設有超地區層級(介於國家與地區層級之間),藉此整合聯邦區內區域發展政策;同理,亦可設在第二序的區域與超區域、或不同次地區層級之間,此處稱為次區域內部層級。亦有位於基本層級(國家層級)之上的選擇性層級,如某些國家在特定微區(如歐洲的維謝格拉德集團)內特別結盟合作,此即「中區域」層級。亦可能出現介於巨區層級與宏區層級間的結構,如金磚國家,屬於跨區層級。
社會政治組織之各層級,讓我們理解空間在社會政治過程中的核心功能。一方面,空間將不同政治層級整合成多層次連貫體系(整合功能);另一方面,空間又劃分出各層級,產生如本土—外來、內部—外部等發展二元分野,展現出分離或斷裂功能。
3. 空間組織原則
社會互動不僅發生於不同層級之內,也存在於層級之間。空間組織層級間的互動,主要有兩種基本模式──單一制(unit ary)與聯邦制(federal)。為了更好地理解這兩者,我們需回顧聯邦主義理論的根本起源。
德國哲學家約翰內斯.阿爾圖修斯(Johannes Althusius),被譽為聯邦主義之父,其所提出的國家主權觀點認為,國家的形成是一個統合的過程,這一過程從家庭、學會、行會、教會一路擴及到省分與國家等社會— 政治組織層級。個人自願結合為家庭與團體, 組成了共同體(consociation);一個省分則聯合集體社群,省分與城市的聯合又形成國家。這種自下而上、由自治的鄉村和城市社群一直到最上層的聯合體或國家的金字塔形社會—政治階層,被阿爾圖修斯視為以社會契約為基礎的聯邦實體組成的系統。他以此透視聯邦主義,重點放在中央與區域層級之間的政治關係。
阿爾圖修斯的聯邦主義理論暗示,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國家層級,同樣也可以應用於個人層級。他在政治地圖的多重層級之上,加入了社會層級。換言之,聯邦模式可用於組成家庭、產業團體及其他機構。也就是說,聯邦主義既可作為空間組織的原則,也可被視為國家領土結構的一種類型。不同的公共機構可依據這一模式產生、發展並運作。在此意義下,無論作為哲學或理論,聯邦主義都強調下層單位(其各個組成部分)透過讓渡部分權能來構成整體組織。
⮚單一制空間組織原則意味著權力屬於上層單位,因此高一層級的空間組織會制度化下層單位。
⮚聯邦制空間組織原則則認為權力屬於下層單位,因此下層空間組織會制度化高層單位。
這兩種空間組織原則在社會中的實施大體上可依下圖所示方式展開。
在單一制國家中,中央權力通常掌控區域權力,也就是說,中央決定各區的組成與地位。同時,各區可能獲得行政區或自治區的身分,甚至所有構成區域都可能被授與一定的政治權利(自治地位)。相對地,聯邦制則與單一制相反。在聯邦國家中,各區域(地方政府)透過委讓部分權力來組成國家(聯邦政府)。
我們已經探討過國家領土劃分的各種形式。然而,基於政治關係原則的分析法還有另一項優勢,即它能夠解釋並系統化各政治層級上的空間組織原則。事實上,類似的權力關係結構也可被套用於其他政治層級。
在區域層級上,也出現類似國家層級運作的原則。所謂區域單一制,指的是第一級區域將自身劃分為第二級區域,並決定其權利分配;而區域聯邦制則正相反,是由第二級區域組成第一級區域。
這些原則同樣可以應用於政治地圖上更低層級的地方。第二或更低層級區域的區域單一制常見,理論上也存在第二、第三級區域聯邦制的可能。然而,就現代世界政治地圖而言,目前並不存在第二級或更低級區域的區域聯邦制,也就是說,現今每一個第二級(或更低)的區域,基本上均為單一制單位。
同樣的原則(單一制與聯邦制)也形塑了超國家實體。超國家單一制其實就是空間組織單一制原則的體現,即由一個超國家實體決定其成員國的組成與地位。這類領土劃分形式曾是多數帝國與聯盟的典型,如由中央權威(宗主國、母國)決定殖民地成員組成與地位。在這種架構下,超國家聯邦制實現的是聯邦空間組織原則,也就是由各國組成更高一層的超國家實體。
超國家領土實體的例子包括歐盟與部分超國家聯盟計畫,例如俄羅斯與白俄羅斯所構想的聯盟國、過去泛阿拉伯計畫等。全球性超國家體系則可以由主權國家聯合組成,成立超國家治理機構。
空間組織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只有高一層的聯邦機構能夠管理低一層的聯邦機構,僅有單一制機構才能隸屬於單一制機構之下。因此,聯邦體制不可能隸屬於更高一級的單一制實體,在單一制實體中也不可能出現聯邦次國體單位。
4. 空間組織的要素
政治空間中的各要素,除了存在於不同層級之外,在政治法制化的程度上也有所不同。換句話說,各層級的要素都在追求成為具有法人地位的實體—也就是能夠在其領域內獨立制定規範的主體。我們將這一過程的階段稱為主權層級(levels of sovereignty):
論述層級(discursive level)──該實體僅存在於人們的想像之中,這些觀念在論述中被提及並使用;
.結構層級(structural level)──該實體已經呈現為一種政治上依賴的結構,例如討論論壇或行政單位;
.制度層級(institutional level)──該實體作為一個政治制度運作,能獨立做決策,但不具備主權的任何特徵;
.單一主權層級(unitary sovereign level)──該實體擁有主權,並建立下層單位;
.聯邦主權層級(federal sovereign level)──該實體具備主權,而且由下層單位所組成。
在全球層級,存在著論述元素,即所謂「統一的國際社會」,這一概念經常被引用來代表世界普遍認同的意見。以聯合國為代表的全球性機構,是國家間持續交流意見、尋求共識的平台,也是全球層級的組成基石。當前,全球範圍內尚不存在主權層級更高的全球實體,而且長遠來看出現的可能性也極低。
在巨區域層級(Mega-regional level),全球地緣政治系統的諸部分(如東西、南北、中樞—邊陲、海洋—陸地等)屬於論述性實體;而諸如金磚國家等跨區域組織則為結構性實體。在這一層級,更具形式化、制度化的新實體開始出現,即跨區域整合組織(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這些組織在全球政治舞台上具有獨立角色,其某些決策對成員國也具有約束力。
在大區域層級(Macro-regional level),論述元素(如各洲,例:歐洲)、結構性元素(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洲理事會),以及制度性元素(區域整合集團,尤其是歐盟)共存。而單一主權或聯邦主權的完整實體,如以單一制存在的帝國或現代聯盟(大英國協所屬王國等),和以聯邦主義為基礎的邦聯(如俄羅斯與白俄羅斯的聯盟國),也是這一層級的重要組成。
基礎國家層級(basic state level)則體現政治版圖向「完備主權國家」演化的進程。最初,是以國家論述形式存在的原型國家(如加泰隆尼亞);於追求獨立過程中,該實體發展出結構特徵(如索馬利亞的邦特蘭這類叛亂政權);接著,當建立未被國際承認的政體時,出現政治制度(如德涅斯特河沿岸);最終達成國際承認後,該領域轉化為一個具有主權的單一制或聯邦制國家。
輔助層級(auxiliary levels)則以間接主權單位為典型,其組織型態同樣呈現多樣性。混合層級(即國家層級與其他超國家層級之間的過渡層級)主要涵蓋論述性區域,例如被視為全人類共同遺產的區域(外太空及天體);由各國組織並透過條約加以規範的國際領域(公海與國際空域);國際化實體及混合治理區域,部分由主權國家實際管轄(專屬經濟區);受國際社會監督的主權實體(如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東北部布爾奇科特區 Brčko District 的過渡行政當局);最後,還有自由區域(如斯瓦爾巴群島 Svalbard)。
宗主層級(suzerain level,亦即國家層級與次國家層級之間的過渡層級)則特徵在於結構鬆散的勢力範圍(例如冷戰時期華沙公約組織成員國);未併入、未組織化的領土(如美屬薩摩亞);未併入、但已組織化的領土(如丹麥格陵蘭);以及被剝奪部分主權、由其他國家協助治理的實體,包括相關國家(associated states,如紐西蘭管理的紐埃島 Niue Island)和保護國(如瑞士—列支敦斯登保護國安排)。
區域層級與次區域層級則擁有相同基本組成元素,只不過分別運作於行政區劃的第一級、第二級,以及更下層。這些包括:無結構的文化—歷史區域(拉普蘭 Lapland、弗里斯蘭 Friesland);形式化的行政單位,然而缺乏政治自治(烏克蘭敖德薩州 Odessa Oblast、俄羅斯奧金佐夫斯基區 Odintsovsky District);具有政治自治權的地區(美國德州、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主權地區,即國中國,無論是單一制(南非舊時的班圖斯坦或稱家園 Bantustan),或聯邦性質(波赫的穆斯林—克羅埃西亞聯邦)。
最後,在地方層級(local level)則包括:無結構、未編入的區域(如在取得法律地位前的亞馬爾半島薩貝塔港);有結構但不具法人地位的公社(以色列的基布茲社區);具有立法權能的市政實體(西班牙的希羅納市);以及主權城市國家(如新加坡)或城市國家聯盟(如舊時漢薩同盟)。
本章為導論,同時也對全書內容作一全面性概述。章節旨在界定政治地理學的研究主題、方法與次領域,並提供社會政治與領土組織之原則、層級和要素的整體認識。若說後續各章會分別細論各層級及要素,本章則提供一個融合性的全球政治地圖結構模型。
政治地理學重點關注政治活動的空間層面。
本課程為政治學、國際關係與區域研究之入門課程。其特色在於運用系統性的方式,分析各層級政治過程的空間意涵,涵蓋國家、超國家聯盟、地緣政治體系、區域、邊界、首都、從屬領土與國際管理領土等基本組成要素。政治地理學建構起一套基礎理論取徑,深入探討國內外政策的特殊性。運用空間分析技術,有助於我們發掘全球、區域與地方層級政治現象的規律與模式。
1. 政治地理學的研究範疇
政治地理學的知識來源於政治學與地理學。前者分析社會活動中的政治面向,亦即關注社會如何設定並實現目標,這是塑造國家制度結構的核心。後者則著重於地球表面自然(物理地理學)與社會(社會地理學)現象的空間層面。因此,政治地理學作為結合兩門學科的領域,主要探討政治過程與現象的空間面向。
試著思考下列問題,看看空間是否對政治有某些規律性影響:
.如果每個國家都坐落於獨立的島嶼上,國際關係的性質會改變嗎?
.若國界與移民限制皆不存在,社會衝突的性質會有所不同嗎?
.若全國居民皆可齊聚一室,國內政治體制的效率會有所提升嗎?
.若右翼分子均居於國家東部,左翼分子則在西部,個人的投票行為會改變嗎?
如果你的答案為「是」,表示政治地理學確實可以成為一門獨立學科。
根據瑞士地理學家托布勒(Waldo R. Tobler)的「地理學第一定律」:「萬物皆有關聯,但近者關聯甚於遠者。」這說明地理學所探討的,是各對象因彼此空間聯結(水平條件性)產生的屬性,而非單純依據其位置(垂直條件性)所定義的本身特徵。對政治地理學而言,正是此種空間聯結解釋了地理上的政治現象。例如,僅主張「民主只能出現在小國家」是錯誤的,但「民主較有可能在被民主國家包圍的國家出現」則較具說服力。
政治地理學認為,地球的空間組織預設了政治權力的領土分配。但事實上也有例外,因為除了人為與自然造成的空間結構外,仍有其他諸多因素會影響國內外權力分布。政治地理學的研究重點之一,就是判斷此一核心假設的適用範圍,以及其對政治現象的解釋力。
2. 空間組織的層級結構
廣義而言,政治空間可比喻為一層層的蛋糕。世界政治地圖只反映其中一層──國家層級──且此層本身也有相當的失真。因為,即便我們身處某一地點,實際上同時隸屬於多重政治空間層級。有些層級相互交織,某些則能獨立存在。
以莫斯科國立國際關係學院(MGIMO)與香港大學(HKU)為例。
莫斯科國立國際關係學院位於莫斯科西南方,屬於當地社區,因此聯繫著特羅帕耶沃—尼庫利諾市政區,屬於政治空間的地方層級。例如,保障校園運作所需之基本民生設施,由二級次區(西部行政區管理局)和二級次區(特羅帕耶沃—尼庫利諾地區委員會,與市政區重疊)來處理。交通事務則由更高的地區層級──莫斯科市政府負責。莫斯科市政府又與中央聯邦區其他地區在超區域層級協調政策。而「國家」作為大學的核心政治空間,是因為俄羅斯高等教育政策由中央或國家層級制定。
然而,俄羅斯的整合型組織(如宏區層級的獨立國協、歐亞經濟聯盟與上海合作組織),甚至跨區層級的如金磚國家,同樣透過成員國間協議對高等教育政策的部分面向產生影響。再進一步而言,有些政策則屬於全球層級制定,例如博洛尼亞進程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便屬此類。因此,一名莫斯科國立國際關係學院學生的生活同時受多個組織及機構規範管理,其中某些呈現階層隸屬關係,其他則是獨立運作。這些監管與決策機制分布於政治空間的不同層級,然其間的整體結構仍維持一致。讓我們來看看香港大學學生的政治空間結構,同樣包含多層級,有些層級對其而言是新的,有些則根本不存在。此外,部分政治空間層級(如全球層級與跨區層級)是莫斯科國立國際關係學院與香港大學學生共享的,但也有層級並非共通。換言之,我們在空間組織的各層級上始終與他人共享某些層面,但彼此也存在分隔。
實際上,政治空間可區分為四大層級:基本層級、輔助層級、正式層級與選擇性層級。
國家層級(或稱國級或主權國家層級)是唯一的基本層級,也是世界政治地圖所呈現的層級。現代國際關係體系即為國家間體系,即各主權國家依據領土主權建立自我規則,此一主權被視為最重要的政治資本。國家借助主權,並發展維持主權的機制,建構出政治空間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金字塔結構──下有次國家層級,上有超國家層級。
輔助層級則包括介於國家層級與其他超國家層級間的「混合層級」,以及介於國家層級與次國家層級間的「宗主層級」。這些層級並非完整功能性的層級,而是在政治空間結構中扮演過渡或緩衝帶,其本身無完整主權,但仍直接隸屬於某一國家。國際領土、國際化實體以及混合政體歸屬於混合層級;而從屬領土則屬宗主層級。
不同於國家層級,正式層級包括三個超國家層級(全球層級、巨區層級及宏區層級)與三個次國家層級(地區層級、次地區層級及地方層級),雖無法單獨建立國際體系,但本身功能完善且在多數國家普遍運作。全球層級含括全球性國際組織與對話平台,致力處理如禁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氣候變遷等全球性議題。巨區層級涵蓋大型地緣政治分野(如東西、南北、中樞—邊陲、陸洋等二元區隔),此層級由大規模國家集團協調合作,抗衡其他區域。宏區層級則以區域性國際組織與整合組織為主,成員多屬同一洲(如歐盟)。地區層級為第一級空間組織,次地區則為第二級。實際上,依國家行政區劃可細分至多達五級次地區層級。最後,地方層級則以自治市政府為代表,此非最底層,而是獨立層級、不受國家執權機關──中央垂直權力結構──制約。地方公共事務多在此層級解決。
選擇性層級可視情境省略。這些層級出現在特殊情境下,有助於連結或填補正式層級間的關係。例如俄羅斯設有超地區層級(介於國家與地區層級之間),藉此整合聯邦區內區域發展政策;同理,亦可設在第二序的區域與超區域、或不同次地區層級之間,此處稱為次區域內部層級。亦有位於基本層級(國家層級)之上的選擇性層級,如某些國家在特定微區(如歐洲的維謝格拉德集團)內特別結盟合作,此即「中區域」層級。亦可能出現介於巨區層級與宏區層級間的結構,如金磚國家,屬於跨區層級。
社會政治組織之各層級,讓我們理解空間在社會政治過程中的核心功能。一方面,空間將不同政治層級整合成多層次連貫體系(整合功能);另一方面,空間又劃分出各層級,產生如本土—外來、內部—外部等發展二元分野,展現出分離或斷裂功能。
3. 空間組織原則
社會互動不僅發生於不同層級之內,也存在於層級之間。空間組織層級間的互動,主要有兩種基本模式──單一制(unit ary)與聯邦制(federal)。為了更好地理解這兩者,我們需回顧聯邦主義理論的根本起源。
德國哲學家約翰內斯.阿爾圖修斯(Johannes Althusius),被譽為聯邦主義之父,其所提出的國家主權觀點認為,國家的形成是一個統合的過程,這一過程從家庭、學會、行會、教會一路擴及到省分與國家等社會— 政治組織層級。個人自願結合為家庭與團體, 組成了共同體(consociation);一個省分則聯合集體社群,省分與城市的聯合又形成國家。這種自下而上、由自治的鄉村和城市社群一直到最上層的聯合體或國家的金字塔形社會—政治階層,被阿爾圖修斯視為以社會契約為基礎的聯邦實體組成的系統。他以此透視聯邦主義,重點放在中央與區域層級之間的政治關係。
阿爾圖修斯的聯邦主義理論暗示,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國家層級,同樣也可以應用於個人層級。他在政治地圖的多重層級之上,加入了社會層級。換言之,聯邦模式可用於組成家庭、產業團體及其他機構。也就是說,聯邦主義既可作為空間組織的原則,也可被視為國家領土結構的一種類型。不同的公共機構可依據這一模式產生、發展並運作。在此意義下,無論作為哲學或理論,聯邦主義都強調下層單位(其各個組成部分)透過讓渡部分權能來構成整體組織。
⮚單一制空間組織原則意味著權力屬於上層單位,因此高一層級的空間組織會制度化下層單位。
⮚聯邦制空間組織原則則認為權力屬於下層單位,因此下層空間組織會制度化高層單位。
這兩種空間組織原則在社會中的實施大體上可依下圖所示方式展開。
在單一制國家中,中央權力通常掌控區域權力,也就是說,中央決定各區的組成與地位。同時,各區可能獲得行政區或自治區的身分,甚至所有構成區域都可能被授與一定的政治權利(自治地位)。相對地,聯邦制則與單一制相反。在聯邦國家中,各區域(地方政府)透過委讓部分權力來組成國家(聯邦政府)。
我們已經探討過國家領土劃分的各種形式。然而,基於政治關係原則的分析法還有另一項優勢,即它能夠解釋並系統化各政治層級上的空間組織原則。事實上,類似的權力關係結構也可被套用於其他政治層級。
在區域層級上,也出現類似國家層級運作的原則。所謂區域單一制,指的是第一級區域將自身劃分為第二級區域,並決定其權利分配;而區域聯邦制則正相反,是由第二級區域組成第一級區域。
這些原則同樣可以應用於政治地圖上更低層級的地方。第二或更低層級區域的區域單一制常見,理論上也存在第二、第三級區域聯邦制的可能。然而,就現代世界政治地圖而言,目前並不存在第二級或更低級區域的區域聯邦制,也就是說,現今每一個第二級(或更低)的區域,基本上均為單一制單位。
同樣的原則(單一制與聯邦制)也形塑了超國家實體。超國家單一制其實就是空間組織單一制原則的體現,即由一個超國家實體決定其成員國的組成與地位。這類領土劃分形式曾是多數帝國與聯盟的典型,如由中央權威(宗主國、母國)決定殖民地成員組成與地位。在這種架構下,超國家聯邦制實現的是聯邦空間組織原則,也就是由各國組成更高一層的超國家實體。
超國家領土實體的例子包括歐盟與部分超國家聯盟計畫,例如俄羅斯與白俄羅斯所構想的聯盟國、過去泛阿拉伯計畫等。全球性超國家體系則可以由主權國家聯合組成,成立超國家治理機構。
空間組織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只有高一層的聯邦機構能夠管理低一層的聯邦機構,僅有單一制機構才能隸屬於單一制機構之下。因此,聯邦體制不可能隸屬於更高一級的單一制實體,在單一制實體中也不可能出現聯邦次國體單位。
4. 空間組織的要素
政治空間中的各要素,除了存在於不同層級之外,在政治法制化的程度上也有所不同。換句話說,各層級的要素都在追求成為具有法人地位的實體—也就是能夠在其領域內獨立制定規範的主體。我們將這一過程的階段稱為主權層級(levels of sovereignty):
論述層級(discursive level)──該實體僅存在於人們的想像之中,這些觀念在論述中被提及並使用;
.結構層級(structural level)──該實體已經呈現為一種政治上依賴的結構,例如討論論壇或行政單位;
.制度層級(institutional level)──該實體作為一個政治制度運作,能獨立做決策,但不具備主權的任何特徵;
.單一主權層級(unitary sovereign level)──該實體擁有主權,並建立下層單位;
.聯邦主權層級(federal sovereign level)──該實體具備主權,而且由下層單位所組成。
在全球層級,存在著論述元素,即所謂「統一的國際社會」,這一概念經常被引用來代表世界普遍認同的意見。以聯合國為代表的全球性機構,是國家間持續交流意見、尋求共識的平台,也是全球層級的組成基石。當前,全球範圍內尚不存在主權層級更高的全球實體,而且長遠來看出現的可能性也極低。
在巨區域層級(Mega-regional level),全球地緣政治系統的諸部分(如東西、南北、中樞—邊陲、海洋—陸地等)屬於論述性實體;而諸如金磚國家等跨區域組織則為結構性實體。在這一層級,更具形式化、制度化的新實體開始出現,即跨區域整合組織(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這些組織在全球政治舞台上具有獨立角色,其某些決策對成員國也具有約束力。
在大區域層級(Macro-regional level),論述元素(如各洲,例:歐洲)、結構性元素(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洲理事會),以及制度性元素(區域整合集團,尤其是歐盟)共存。而單一主權或聯邦主權的完整實體,如以單一制存在的帝國或現代聯盟(大英國協所屬王國等),和以聯邦主義為基礎的邦聯(如俄羅斯與白俄羅斯的聯盟國),也是這一層級的重要組成。
基礎國家層級(basic state level)則體現政治版圖向「完備主權國家」演化的進程。最初,是以國家論述形式存在的原型國家(如加泰隆尼亞);於追求獨立過程中,該實體發展出結構特徵(如索馬利亞的邦特蘭這類叛亂政權);接著,當建立未被國際承認的政體時,出現政治制度(如德涅斯特河沿岸);最終達成國際承認後,該領域轉化為一個具有主權的單一制或聯邦制國家。
輔助層級(auxiliary levels)則以間接主權單位為典型,其組織型態同樣呈現多樣性。混合層級(即國家層級與其他超國家層級之間的過渡層級)主要涵蓋論述性區域,例如被視為全人類共同遺產的區域(外太空及天體);由各國組織並透過條約加以規範的國際領域(公海與國際空域);國際化實體及混合治理區域,部分由主權國家實際管轄(專屬經濟區);受國際社會監督的主權實體(如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東北部布爾奇科特區 Brčko District 的過渡行政當局);最後,還有自由區域(如斯瓦爾巴群島 Svalbard)。
宗主層級(suzerain level,亦即國家層級與次國家層級之間的過渡層級)則特徵在於結構鬆散的勢力範圍(例如冷戰時期華沙公約組織成員國);未併入、未組織化的領土(如美屬薩摩亞);未併入、但已組織化的領土(如丹麥格陵蘭);以及被剝奪部分主權、由其他國家協助治理的實體,包括相關國家(associated states,如紐西蘭管理的紐埃島 Niue Island)和保護國(如瑞士—列支敦斯登保護國安排)。
區域層級與次區域層級則擁有相同基本組成元素,只不過分別運作於行政區劃的第一級、第二級,以及更下層。這些包括:無結構的文化—歷史區域(拉普蘭 Lapland、弗里斯蘭 Friesland);形式化的行政單位,然而缺乏政治自治(烏克蘭敖德薩州 Odessa Oblast、俄羅斯奧金佐夫斯基區 Odintsovsky District);具有政治自治權的地區(美國德州、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主權地區,即國中國,無論是單一制(南非舊時的班圖斯坦或稱家園 Bantustan),或聯邦性質(波赫的穆斯林—克羅埃西亞聯邦)。
最後,在地方層級(local level)則包括:無結構、未編入的區域(如在取得法律地位前的亞馬爾半島薩貝塔港);有結構但不具法人地位的公社(以色列的基布茲社區);具有立法權能的市政實體(西班牙的希羅納市);以及主權城市國家(如新加坡)或城市國家聯盟(如舊時漢薩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