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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還有存在必要?

  迷思
  民族國家既不足以處理大事,又難以駕馭瑣事,在全球化時代已喪失其存在價值與核心地位。在國際舞臺上,它面臨著跨國企業、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眾多流動性更強、更靈活的新興行為體之競爭。

  國家已不再是國際舞臺上的唯一行為體,這一點無可否認。我們不能再像傳統理論那樣,將國際關係簡化為「國家間」的關係。事實上,這種壟斷地位從未真正存在過。
  無論是具有宗教或經濟性質的實體──從東印度公司到耶穌會,乃至聖殿騎士團──都曾在世界事務上掌握實質權力。實際上,在1648年確立西發里亞主權體系(Westphalian sovereignty)後,非國家行為體(Non− state actor)仍存在(該體系確立了主權原則及國家的核心地位,按:指1648年10月分別在德國西發里亞地區內的奧斯納貝克〔Osnabrück〕和明斯特〔Münster〕簽訂的《西發里亞和約》〔Westfälischer Friede〕,終結了30年戰爭〔Dreißigjähriger Krieg,1618∼1648〕,並為神聖羅馬帝國帶來和平。學者普遍認為,合約的簽訂奠定了西發里亞主權概念的現代國際系統,而西發里亞主權體系正是國際法的建立基礎)。
  國家在國際舞臺上向來不乏競爭對手,但全球化使得這些競爭對手的數量更多、類型更豐富、更為活躍,且影響力更顯著。「擺脫國家主權的束縛」,正是全球性非政府組織的核心目標。跨國企業即使面對相對發達的國家,也可以建立對其有利的權力平衡。其他行為體則具備靈活性與更強的反應能力。此外,網際網路使公民也得以對政府官員的決策提出質疑。
  儘管國家不再擁有壟斷地位,它仍是國際關係中的核心角色。從非政府組織到跨國企業,所有其他行為體的活動都以國家為導向。無論跨國企業(以及能向國家施壓以維護自身利益的遊說團體)擁有多大的影響力,最終仍由國家制定投資規則、勞動法規等。非政府組織雖可倡導制定各項規範(例如禁止針對地面人員的反步兵地雷、對抗全球暖化、藥品專利期限等),但實際上,仍是由各國政府透過條約來實施這些規範。
  國際舞臺上的參與者日益增多,要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已變得越發困難。此外,某些國家因面臨國內武裝民兵的競爭,往往缺乏行使主權的手段。數位巨頭(如GAFAM等,按:五家美國大型科技巨擘的首字母縮寫,包括Google〔谷歌〕、Apple〔蘋果〕、Facebook〔臉書,現改名為Meta〕、Amazon〔亞馬遜〕、Microsoft〔微軟〕)有時甚至自詡擁有主權職能。其技術實力、財富規模,以及龐大用戶群,使它們的政治影響力遠超昔日的跨國企業。它們的確已對各國政府構成了真正的挑戰。
  從1945年的50個左右,目前國家數量已增長3倍,增加到如今的近200個,導致國家地位相對稀釋。儘管如此,國家仍是國際關係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角色。

編輯補充

  迷思核心:認為全球化讓跨國企業、非政府組織取代了傳統國家治理,國家已失去主導力量。

  許多人認為跨國科技企業的崛起已凌駕於政府之上,但臺灣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歷程,恰恰展現了「國家體制與公共政策」在國際競爭中的決定性角色。
  臺灣半導體產業今日在全球供應鏈占據關鍵地位,其根基並非純粹源於跨國資本的自發運作,而是高度仰賴政府長期的戰略規畫與公共資源整合。自1970年代起,由政府主導成立工研院引進製程技術、依法設立新竹科學園區,並提供長期的租稅優惠、水電穩定保證與人才培育補助計畫,才逐步構築起完整的產業聚落生態。
  在當代全球晶片短缺與地緣戰略競爭加劇的背景下,不只是臺灣,歐美各國都相繼推出相關政策,藉由高額公共補貼與出口管制法規,強化自主式供應鏈。這更凸顯出,即使在跨國企業極度活躍的全球化時代,國家實體在公共建設、戰略資源與維繫核心產業安全方面,依然是無可替代的主導力量。

跨國企業的影響力大於政府

  迷思
  全球化增強了跨國企業的角色與影響力。其中部分企業的營業額,甚至超過許多國家的GDP。如今,正是這些企業――往往在幕後――對重大決策施加著最大的影響。

  我們很難否認跨國企業所達到的規模。其金融與經濟實力,使它們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與各國政府展開角力。最具象徵意義的例子,仍是美國ITT公司(原稱International Telephone & Telegraph,國際電話和電報公司)參與了1973年智利的血腥軍事政變,推翻總統阿葉德(按:智利時任總統阿葉德於1970年提出憲法修正案,授權徵用美國擁有的銅礦和美資的ITT公司,他與美國關係隨之惡化。面對這般資產國有化危機,ITT公司暗中聯繫CIA達成合作、在經濟面上削弱阿葉德政府,這或多或少對1973年智利政變造成影響,但並沒有公開證據證明,ITT公司直接參與了政變的軍事規畫)。
  跨國企業,例如石油公司,經常被指控掠奪第三世界、助長「文化同質化」(按:指不同地區或族群的文化,在交流、傳播或全球化過程中,變得越來越相似、甚至走向單一化的現象,可口可樂〔Coca−Cola〕、麥當勞〔McDonald’s〕等)、向南方國家的員工支付過低薪資(例如美國企業在墨西哥的加工出口工廠),以及利用童工、不尊重環境、危及當地居民的生命安全(1984年,印度博帕爾〔Bhopal〕聯合碳化物化學工廠毒氣外洩,造成數千人死亡;2013年,孟加拉成衣大樓熱那大廈〔Rana Plaza〕倒塌,超過1,100人喪生)、對某些政府實施顛覆性政策,或者支持獨裁政權⋯⋯簡而言之,就是強行推行其意志,甚至對民主政府亦不例外。相反的,也有人認為跨國企業的員工,比其他企業員工享有更多的權利與福利。
  此外,GAFAM等大型數位企業,憑藉其財務實力與對數據的掌控,已成為一股實質力量,甚至開始涉足原本屬於國家核心職能的領域(例如探索太空、發行貨幣等)。
  在川普的強力支持下,這些企業正試圖抵制歐盟推動的各項監管與規範措施。無論是否屬於數位產業,跨國企業都逐漸脫離其原屬國,試圖擺脫地域限制;它們前往利潤最豐厚的地區,並遵循成本/機會邏輯,以獲利為優先。因此,跨國企業鮮少關切民眾的處境。
  然而,國家仍掌握著公共政策的主導權,包括教育、醫療、基礎建設,以及制定相關稅務、投資等法律規範。
  最重要的是,跨國企業的知名度――原本是一項優勢――卻可能轉變為弱點。縱使純粹出於商業考量,它們也必須在公眾和消費者心中維持正面的形象。抵制運動可能使它們陷入極大困境。
  正因如此,越來越多跨國企業開始推行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在整個生產鏈中貫徹社會、環境與倫理標準。它們替自己塑造出符合環保與社會價值的形象,而這個形象有時是真實的,有時卻主要是一種公關策略。

編輯補充

  迷思核心:認為跨國巨頭富可敵國,早已架空政府、全面主導世界規則。

  科技與通訊巨頭的營收規模再怎麼龐大,其跨國營運依然必須完全屈服於主權實體的法律管轄與市場監管之下。
  以臺灣的公平競爭執法與稅制改革為例,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於2017年針對美商高通公司(Qualcomm)在晶片供應與專利授權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依法重罰新臺幣234億元,促使該公司最終達成和解,承諾在接下來5年,投資臺灣7億美元,以扶植在地5G產業與新創生態,這個例子就清楚展現了公權力對國際企業行為的實質約束力。
  此外,面對跨國企業長年藉由境外避稅港調配利潤的現象,臺灣財政部積極效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全球最低稅負制」(Pillar Two)規範,確保年度合併營收達7.5億歐元以上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在各個營運所在的租稅轄區都需繳納至少15%的稅款,堵截跨境利潤轉移。有鑑於此,即使跨國企業相當強大,終究無法超越各國政府主權框架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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