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國家定位
Q1台灣主權未定?(中華民國派)唐豪駿
精摘立論重點:
●沒有「台灣主權未定」的問題,這是美國在韓戰時發明的理論,意在為介入台海衝突合法化。
●「台灣主權未定論」會動搖中華民國對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主張,但當年美援更重要,基於政治現實,政府只好妥協。這是不得不然的默認,不應該是官方支持並宣揚的立場。
●在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僅「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卻未說明將之交給中華民國,因此提供台灣主權未定論鑽法律漏洞的解釋機會。
●許多人主張「宣言」不是「條約」,認為其沒有法律效力,這是不對的。《開羅宣言》具法律效力,《中日和約》確定《馬關條約》被廢除,因此台灣歸還給一九五二年仍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
從中華民國派的立場來看,從來沒有台灣主權未定的問題,這是美國在韓戰時期,為了介入台海衝突,又要避免不得干預內戰的國際法限制,才創造出來讓自己的行為合法化的理論。
要談台灣主權,首先要從《馬關條約》開始。清朝在甲午戰爭戰敗後,於一八九五年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遼東半島則是先割讓後贖回。而後,中華民國建立,在一九一二年的清朝頒布的《清帝退位詔書》中確立中華民國繼承清朝的對外法律關係,包括不平等條約的義務與責任。這在國際法上屬於政府繼承,國家還是中國,只是從滿清政府改為五族共和的中華民國政府。在那之後,民國初年的軍閥混戰,最終由國民政府統一,於一九二七年定都南京,這依然是政府繼承,國民政府也依照「國家繼續」原則繼承自清朝以來對外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並持續透過外交努力廢除相關不平等條約。直到一九三七年,盧溝橋事變後開始全面抗日,並在一九四一年日本偷襲珍珠港之後,中華民國正式對日宣戰,此時中華民國單方面宣布廢除所有兩國之間的不平等條約,包括北洋政府簽訂的《民四條約》(即日本《對華二十一條要求》的修正案),自然也包括滿清政府簽訂的《馬關條約》。不過,這只是政治宣示,最後仍要以法律文件為之。
順帶一提,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當時代表中國的北洋政府作為戰勝國,也試圖廢除對德國的不平等條約。不過由於戰後一九一九年的《凡爾賽條約》將德國在山東的權利交與日本,因此中華民國代表在五四運動的壓力下拒絕簽字,另在一九二一年與德國簽訂《中德協約》,德國宣布放棄不平等約的相關權利,不過條約也未涉及山東問題。
直到一九二二年中華民國與日本才在美國的調停下簽訂《解決山東懸案條約》,日本歸還德國當初的租借地,並從青島、濟南撤軍。由此可知,中華民國在多邊會議中有領土爭議時,會另以雙邊條約解決領土歸屬,實有前例可循。
《波茨坦宣言》具法律效力
二次大戰期間,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明白指出:「日本自中國人所竊取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而後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與《日本降伏文書》,都再次確認《開羅宣言》的內容。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人主張「宣言」不是「條約」,認為其沒有法律效力,這是不對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條約是國家間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因此名稱並不影響其是否為條約,關鍵是看其是否有法律效果與約束力。上述三份文件都被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一七七六年至一九四九年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彙編》(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對美國政府而言,《開羅宣言》等三份文件也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也就是同盟國對於戰後秩序的確認,更是對中華民國廢除對日不平等條約的一致立場。然而,最後在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僅「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卻未說明將之交給中華民國,因此提供台灣主權未定論(或稱台灣地位未定論)鑽法律漏洞的解釋機會。
這種說法完全未考慮當時的國際政治背景,只針對個別法律文字的效果進行解釋,是典型的去脈絡化解讀。由於中共於一九四九年建政,因此在舊金山和會期間,已然出現了中國代表權之爭,雖然中華民國政府仍是當時國際普遍支持的合法代表,但整個大陸地區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實質控制,在這樣的情況下,日本如果明言將中國的爭議領土交還與某方,無疑是干涉內政,故只能聲明放棄。(地圖砲1)
地圖砲1 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以前,台灣還只是盟軍的託管地!
國際法規定領土主權的移轉不能在戰爭期間進行。以上這些法律文件都是在戰爭期間發生的。《開羅宣言》頂多是一個政策的宣示,實際上的領土主權移轉並未完成(必須等到戰後簽訂正式條約)!況且,1945 至1949 年之間美國政府與蔣介石的電報公文往來,都明確把台灣定位成託管地,沒有承認領土主權歸蔣介石政權。
事實上,其他幾個日本占領的土地,也只是聲明放棄,而未明言交還對象。
不過,由於中華民國並未參與舊金山和會,而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仍需一個正式的法律文件用來終止戰爭狀態或處理戰後關係,因此在《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中華民國與日本在台北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重申《舊金山和約》當中「日本放棄臺灣、澎湖等一切權利」。台灣主權未定論往往以「《中日和約》仍只是聲明放棄,未載明交還給誰」為由,主張台灣主權仍然未定。這顯然無視《中日和約》是雙邊條約,處理的是雙方在戰後的領土爭議,兩造中的一方聲明放棄,豈有讓占領地變成為無主地的道理? (地圖砲2)
地圖砲2 美國主張的台灣主權未定論,是保護蔣介石最佳戰略政策!
台灣主權未定論是美國設計出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介入台海局勢、保護蔣介石政權,被說成鑽法律漏洞太不厚道了吧?如果兩岸的爭議是國內爭議, 國際法上來看美國是沒有介入空間的。如果美國當時不介入,已經在中國大陸被打跨的蔣介石政權逃到台灣,且在蔣政權治理下台灣立刻經濟和社會全面崩潰,被中共收掉也只是遲早的事。
況且,《中日和約》 第四條指出「中國與日本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五條規定「日本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請注意,此處條約所指的對象均是「中國」,而當初《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的主體也是「中國」,而不是清帝國。既然中華民國作為代表中國的政府,繼承了清朝的對外法律關係,則廢除中日之間的一切條約、一切特殊權利,自然也要回溯到清朝的不平等條約,這也是中華民國在正式對日宣戰及戰時《開羅宣言》的立場。簡而言之,《中日和約》確定了《馬關條約》被廢除,當初在條約中代表中國的清朝政府割讓台、澎予日本,自然也應在條約被廢除後歸還給中華民國,此時的中華民國在一九五二年仍然在聯合國擁有中國代表權。所以,台灣、澎湖並不會因為條約中只是聲明「放棄」就成為無主地。
舉個例子,小華的祖父當年沉迷賭博,被阿和設局陷害,在脅迫之下抵押了房產,全家人搬離了祖屋。小華的祖父去世後,小華的父親繼承了家族的財產與債務。結果小華的父親也不爭氣,不但沒有收回抵押的房產,還又欠下阿和許多錢。最後小華繼承了祖父與父親的債務,在鄰居小美的幫助下,找到了長年欺壓祖父與父親的阿和,打了他一頓,讓他承認當年是他不對,逼他簽字畫押放棄了這些債務。結果小華回到祖屋,發現裡面住著家族的親戚,親戚卻說,既然阿和放棄了祖屋,那祖屋就是沒有人的了,誰住在裡面就是誰的。小華從出生以來就沒住過祖屋,祖屋當然不是他的。
請問這樣的主張有道理嗎?恐怕大多數人都會覺得這個親戚有點強詞奪理吧? (地圖砲3)
地圖砲3 台灣人不是無可理喻的親戚,而是孤苦無依的無殼蝸牛!
這例子非常不妥,因為日本取得台灣領土主權的時候,可沒有設局陷害清朝,雙方在1895 年依據國際法訂定合約移轉了台灣領土。而且在這例子裡,小華應該去跟強占祖屋(中國大陸)的親戚(中共政權那些中國人)討公道才對吧!台灣人沒有覺得中國大陸是我們的祖屋或財產,況且台灣人還被小華一家殘忍對待、高壓統治半世紀耶⋯⋯
美國自創「台灣主權未定論」
既然台灣主權歸屬毫無疑問屬於中華民國,那為什麼又會有台灣主權未定論呢?關鍵在於美國必須有一套論述來解釋他們立場出現南轅北轍的轉變。(地圖砲4)
地圖砲4 台灣的主權並沒有回歸中國!
對台灣派來說,1949 年之後的這個「中華民國」毫無疑問地擁有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但這跟1949 年之前還代表整個中國的那個「中華民國」並沒有關聯。如果有關聯那很危險,因為中共會宣稱1949 年就繼承了一切。
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九年之間,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中兵敗如山倒,美國由於誤判中共,認為他們是具有民族主義傾向的農地改革者,加上對國民政府缺乏好感, 故此時對華採取「靜觀其變」(watchful waiting) 的策略。一九四九年八月五日, 美國國務院發表《美國對華關係白皮書》,將國共戰爭失敗的責任歸屬於蔣中正(又名蔣介石),認為美國已然盡力,自此袖手旁觀。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共建政。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國民政府正式宣布遷台。一九五○年一月五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布不會介入中國內戰或台海,也不會援助在台灣的國軍。一九五○年一月十二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提出美國在太平洋有一條「防衛弧線」,是從阿留申群島經日本、琉球群島到菲律賓。相比於今日大家熟知的「第一島鏈」,這顯然排除了台灣與南韓。
然而,一九五○年六月,韓戰爆發,美國擔心這背後是史達林籌畫的共產主義全面擴張,因此派遣第七艦隊進入台海,實施台海中立化。同時提出著名的台灣主權未定論,其意義是:既然台灣主權未定,那協防台灣便不是介入中國內戰。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在一九五四年與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所保護的範圍主要是台灣與澎湖,或許有些人會認為美國與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約,便是承認了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這其實是錯誤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建立在台灣主權未定論之上,所以防禦範圍僅限於台灣與澎湖,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島嶼。即便是在一九五八年八二三砲戰前後,美國協助運補的海軍也未進入金門料羅灣。
所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頂多只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澎湖的實質控制,因為此時在冷戰格局下,美國主導的民主陣營包括中華民國政府,都只能被動附和美國的台灣主權未定論主張。不應該將此時中華民國一些默認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行為視為支持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證據,這是在國際現實的考量下,犧牲部分國家利益來換取盟友支持。
舉個例子來形容,有一個因為家裡破產,被債主逼得走投無路的大少爺,來了一個朋友讓他穿著奴僕的衣服,假裝是家裡的下人逃走。朋友為了讓他逃脫債主的包圍,跟債主說他是奴僕,不是少爺。這時少爺低頭默認,這叫做忍辱負重;但如果少爺主動趴在地上讓朋友踩著他上馬,還義正嚴詞的說這是作為奴僕的本分,這就有點不知廉恥了。(地圖砲5)
地圖砲5 中華民國洗去歷史鉛華,來到台灣並面對當下的政治現實!
如果要把國家擬人化,1912 年成立的這個中華民國在1949 年已經失去所有的國家要素,這位大少爺失去99% 的身體細胞,國家已經不存在了。到了台灣再重新成立的這個中華民國,已經不是原本那位少爺了,只是沿用原本的名字而已。
簡而言之,在韓戰爆發以前,從來沒有台灣主權歸屬的問題。台灣主權未定論是美國用來介入台海的國際法依據,其提出是基於美國的利益。對於中華民國而言,台灣主權未定論確實會動搖中華民國對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主張,但因獲得美援對中華民國更為重要,因此只好基於政治現實而妥協,這是不得不然的默認,不應該是官方支持並宣揚的立場。
Q1台灣主權未定?(台灣派) 陳方隅
精摘立論重點:
●二戰後,台灣領土主權未回歸中國,不管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澎金馬和中國大陸的領土主權互不隸屬;台灣與中國做為主權獨立國家,互不隸屬。
●日本二戰投降的對象是盟軍,而非中國。聯合國委託蔣介石政府接管台灣,是暫時的軍事占領狀態,因此台灣成為「託管地」。蔣介石自己也多次明言台灣是託管地。
●國際法規定,「領土主權的移轉」不能發生在戰爭尚未結束前,且必須透過國際條約決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都不是國際條約,且都發生在戰爭還未結束時。
●二○二五年九月,美國政府再度發聲明確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舊金山和約》在當時都未決定台灣的領土主權。
「台灣主權未定」裡面的「主權」,指的是「領土主權」,即「這塊土地是屬於誰」的問題。一八九五年日本從清朝手中透過國際條約取得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開啟日本統治時代。到了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投降。從小到大的課本常會說台灣「光復」,也就是回歸到中國,當時中國就是由(還沒有在內戰中被中共打敗的)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政府所統治,正式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
然而,「台灣主權未定論」事實上就是講台灣的領土主權在二戰後並未回歸到中國,不管這個中國是指「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從領土主權來看,台澎金馬和中國大陸的領土主權互不隸屬;從國家主權來看,台灣與中國作為主權獨立國家互不隸屬。
關於二戰後的台灣主權未定論,可從以下幾個層面解析:
首先,從歷史事實與法律的角度,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蔣介石所領導的中國政府接管台灣,在法律性質上是由聯合國委託來做接收,只是一個暫時的軍事占領狀態,台灣成為「託管地」而不是成為中國的領土。同一時間由中國政府接收的還有越南,後來移交給法國,但不會說中華民國政府可以
擁有越南的領土主權!
當時日本投降其實是向盟軍投降,不是向中國投降。盟軍指的是二戰當中的同盟國,主要國家包括美國、英國、中華民國、法國,以及在最後一刻參戰的蘇聯。從歷史照片中可以看到,不管是美國海軍戰艦密蘇里號上的受降儀式,或是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公會堂(現中山堂)所舉辦的受降典禮,會場上主要的旗幟都是美國、英國、中華民國與蘇聯的國旗,而不是只有單單一面中華民國的國旗。(地圖砲1)
地圖砲1 開羅宣言就明白宣示台灣及澎湖,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同樣是由中華民國接收,可是中華民國接收越南後也是在1946年移交法國,而不是讓越南民族自決。為什麼越南就交給法國,台灣卻不應該交給中國?請注意,一開始盟軍對台灣、澎湖、東北的戰後處理,就與印度支那不一樣,而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政治安排,也就預告了台灣絕不可能被視為聯合國託管地。
一九四九年初,蔣介石尚未把軍隊撤退到臺灣前,曾發電報給甫就任台灣省主席的陳誠,蔣介石就提出反對「使臺灣成為一個復興中華民族的堡壘」這樣的主張。蔣介石在電報裡明言:「臺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地,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太狂囈乎。」此時蔣可能還沒有想到會丟掉整個中國大陸,不過很明顯的,他應該知道託管地的性質並非是領土,而且他也知道必須要有一個「對日和會」才能完成領土主權移轉。
許多學者在探究歷史文件中發現,蔣介石在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九年之間與美國有許多外交活動與文書往來,蔣介石都確實都把台灣當成託管地來看待,而且蔣介石也不斷爭取要直接擁有台灣主權,但美國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當時的中國政府直接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
「領土主權的移轉」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話雖如此,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四五年之後就已做了很多動作,試圖把台灣納入領土,包括把所有台灣人的國籍從日本改成中國,並把台灣改成「台灣省」,當然也包括建構所謂「台灣光復」的神話。甚至,在接收台灣不久後,台灣的社會與經濟在短短十四個月內就全面崩潰,緊接著一九四七年二月爆發「二二八事件」的全面抗議,蔣介石還調派軍隊到台灣進行清鄉大屠殺,幾萬人因此罹難,尤其包括一整代的台灣菁英。
不管當時中國政府是把台灣當成中國的一省,或者是一個託管地,這樣草菅人命的作為都沒有任何正當性而且令人髮指。這個「二二八事件」很重要,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蔣介石領導的政府在台灣的所作所為、他們主觀上對台灣的認定,以及實際上在台灣統治的性質,幾乎等同於「外來政權」,從未把台灣當成「家」,所以有些人會說這就是「中國的流亡政權」,這點將在本書第二部兩岸定位中會繼續討論。
在美國尚未決定如何處理台灣問題之前(當時係先交由國務院進行調查各種關於台灣主權的方案),很快地,中國就陷入內戰麻煩,美國也因此無睱立刻處理台灣問題(畢竟,在軍事占領的託管地大量屠殺當地居民是非常嚴重的事)。
最終,美國國務院完成調查,但就在打算將台灣問題送交聯合國處理前,韓戰爆發,從此改變美國對台灣的政策與態度。在一九五○年韓戰爆發後,美國設計出《舊金山和約》並在一九五一年簽訂,取代《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也稱《波茨坦宣言》)等政治聲明,成為決定台灣地位的最重要國際法律文件。
其次,在歷史事實與法律的角度外,也可以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觀察。國際法規定,「領土主權的移轉」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一、移轉不能發生在戰爭還未結束前;二、必須是透過國際條約來決定。這兩個要素可溯源至十九世紀初的拿破崙時代,當時歐洲出現大量領土重新分配,最值得注意的就是「透過條約割讓領土」的方式,也就是原主權國以國際條約將領土的主權讓與另一國,於是就開始形成現今國際法規定的雛形。後來,在一八九九年《海牙第四公約》及一九○七年的附帶規章中也正式規定,占領國對被占領土的控制是事實性的(de facto),而非法律上的(de jure)主權,不能以單方面行動將該領土併入自己國家的版圖,也不能自行將領土主權轉讓出去。
在中華民國派所論述的重要歷史文件中,包括《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都不是國際條約,而且都是發生在戰爭還沒結束時。這些文件都只具有「新聞公報」性質,是幾個大國領袖開會的決定事項或對外發布新聞稿,頂多只能算是「政策宣示」,在法律上沒有效力。即使在這些宣言當中,幾位領導者都說要讓台灣的領土主權回歸中國,但領導者對外宣稱要做些什麼事,都不能在法律上決定領土主權的移轉,最終仍必須在戰爭結束後簽訂國際條約,這是很簡單的事實與國際法規範。
提及台灣領土主權的國際條約是在何時出現呢?一九五一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當時二戰已結束,而且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已明白表示放棄台澎主權,但未言明放棄給誰,這就是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相對來看,日本是承認韓國獨立,也承認韓國擁有朝鮮半島的領土主權)。接下來,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中日和約》,在和約中也未言明日本放棄台澎主權後「移轉給誰」,更未直接承認中國(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根據各方史料,《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都是美國主導的政治產物。美國刻意設計出戰後台灣地位未定論,目的乃為了拯救中華民國。在一九五○年韓戰爆發後,美國決定重新與蔣介石政府互結盟友。
蔣介石接受台灣地位未定論
美國提出戰後台灣地位未定論是為了解決一個障礙:從國際法來看,若一九四五年台灣回歸中國,並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其他國家在法律上就不能夠介入中國的「國內事務」。雖然國際法沒有一個最高執行機構,大國本身的行為往往是塑造國際法的重要推動力量,美國要幫助台灣與否,不見得會受國際法制約,但法理上也還是要盡量做到,否則即違背多數國家認可的國際法。直白來說,台灣地位未定論是美國為了光明正大「介入」台海事務,是以美國的國家利益出發點所做的設計,目的就是要阻止中共政權入侵台灣。
對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來說,能不能接受台灣地位未定論呢?當然是可以的,因為美國介入台海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台灣被中共統治。所以蔣介石自己也很清楚,(勉強)接受美國的安排,這些態度與立場都有史料記載,包括他自己的日記。畢竟,如果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那美國就不能直接介入中國的內部事務了。
這裡要特別說明「主權移轉」的狀況,過去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期,常常會把《中日和約》裡「締約國係指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及「承認臺灣人擁有中華民國國籍」這兩點,拿來證明日本「承認」台灣的領土主權移轉,這種說法甚至還存在台灣外交部網站上的一些說明當中,事實上這些說法都是錯誤的。(地圖砲2)
地圖砲2 不能單就片面證據,就輕易論斷「台灣主權未定」的矛盾!
如果蔣中正在二戰後將台灣視為託管地,以及韓戰後默認美國介入的立場可以作為「台灣主權未定」的佐證,那中華民國的官方立場為何不能作為「台灣主權已定」的佐證呢?國家的行為與實踐,本就是國際法的重要參考依據,不能選擇性的採納證據。而「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矛盾,就是只看支持「台灣主權未定」的有利證據,不利於「台灣主權已定」的證據就判定無效或錯誤,「台灣主權未定論」之所以出現這類矛盾,都是未就政治現實與歷史脈絡考慮的結果。
為何在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會產生這些錯誤的說法呢?
第一,從簽約方來看,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國際條約,並未直接言明日本放棄台澎主權後是由中華民國接手,當然也不會因兩國簽了國際條約就自動移轉台灣主權。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條約,在國際法上的意義即日本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而且當時的日本仍然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國法稱「政府承認」),但未直接承認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國。
第二,關於《中日和約》中「承認台灣人國籍」的說法,更是過度延伸的解讀。日本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管轄權,未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的「領土主權」。《中日和約》未提到「台灣人直接等同中華民國國民」,而提到和約適用的範圍在「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和中華民國法人」。亦即,只要在台灣的自然人或法人,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而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就是和約適用範圍;反之,未成為中華民國國民,那就不在和約適用範圍。邏輯很清楚,但不能直接說日本承認台灣人就是中華民國國民,更不能據此把台灣劃入「當時的」中華民國領土。《中日和約》只提到若台灣人依法成為中國籍,就受和約保障與規範,如此而已。
總之,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指的是二次大戰後台灣這塊領土不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從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二戰結束後,當時的中國政府無法直接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不管是中華民國,或者一九四九年之後一直宣稱已完全繼承中華民國的中共政權)。「唯有戰後的國際條約可以作為領土主權的移轉」是每個人都必須知道的國際法原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既不是國際條約,當時戰爭也未結束,兩者都無法將台灣這塊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
戰後真正處理到台灣領土主權的國際條約是《舊金山和約》,雖然日本明言放棄台澎主權,卻從未說移轉給誰。因此,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台灣的主權地位都屬於「未定」性質。在這之後,台灣地位到底定了沒?美國刻意不做清楚表態,到今天都還是維持所謂的戰略模糊。
當然,美國刻意設計出「戰後台灣地位未定論」目的有二:一是實際上美國為了可以正當地與當時領導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互結盟友,以避免陷入所謂內戰、國內事務的爭議;二是除了美援有利於維繫蔣介石政權的穩定外,「戰後台灣地位未定論」在法理上也給予台灣人民得以自決的空間。一直到二○二五年九月,美國政府曾再度發出聲明,確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舊金山和約》都未決定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除了譴責中共政權一再扭曲歷史以脅迫台灣外,也明確表達這些法律文件在當時都未能決定台灣最終的政治定位。有趣的是,在二○二五年底時,由於受到日本首相高市早苗的發言及中共政權的一連串外交動作的影響,日本官方也重申台灣地位的立場:「根據《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因此『並無認定台灣法律地位的立場』。」
關於「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後續細節,接下來將在第一部Q4台灣派的觀點繼續討論。值得探究的是,正因美國在《舊金山和約》中的設計,得以確保「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原則,並留下給台灣人民自決的空間。直到一九九○年代民主化後,台灣居民才有機會行使自決權,成為一個完全地主權獨立國家。
Q1台灣主權未定?(中華民國派)唐豪駿
精摘立論重點:
●沒有「台灣主權未定」的問題,這是美國在韓戰時發明的理論,意在為介入台海衝突合法化。
●「台灣主權未定論」會動搖中華民國對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主張,但當年美援更重要,基於政治現實,政府只好妥協。這是不得不然的默認,不應該是官方支持並宣揚的立場。
●在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僅「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卻未說明將之交給中華民國,因此提供台灣主權未定論鑽法律漏洞的解釋機會。
●許多人主張「宣言」不是「條約」,認為其沒有法律效力,這是不對的。《開羅宣言》具法律效力,《中日和約》確定《馬關條約》被廢除,因此台灣歸還給一九五二年仍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
從中華民國派的立場來看,從來沒有台灣主權未定的問題,這是美國在韓戰時期,為了介入台海衝突,又要避免不得干預內戰的國際法限制,才創造出來讓自己的行為合法化的理論。
要談台灣主權,首先要從《馬關條約》開始。清朝在甲午戰爭戰敗後,於一八九五年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遼東半島則是先割讓後贖回。而後,中華民國建立,在一九一二年的清朝頒布的《清帝退位詔書》中確立中華民國繼承清朝的對外法律關係,包括不平等條約的義務與責任。這在國際法上屬於政府繼承,國家還是中國,只是從滿清政府改為五族共和的中華民國政府。在那之後,民國初年的軍閥混戰,最終由國民政府統一,於一九二七年定都南京,這依然是政府繼承,國民政府也依照「國家繼續」原則繼承自清朝以來對外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並持續透過外交努力廢除相關不平等條約。直到一九三七年,盧溝橋事變後開始全面抗日,並在一九四一年日本偷襲珍珠港之後,中華民國正式對日宣戰,此時中華民國單方面宣布廢除所有兩國之間的不平等條約,包括北洋政府簽訂的《民四條約》(即日本《對華二十一條要求》的修正案),自然也包括滿清政府簽訂的《馬關條約》。不過,這只是政治宣示,最後仍要以法律文件為之。
順帶一提,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當時代表中國的北洋政府作為戰勝國,也試圖廢除對德國的不平等條約。不過由於戰後一九一九年的《凡爾賽條約》將德國在山東的權利交與日本,因此中華民國代表在五四運動的壓力下拒絕簽字,另在一九二一年與德國簽訂《中德協約》,德國宣布放棄不平等約的相關權利,不過條約也未涉及山東問題。
直到一九二二年中華民國與日本才在美國的調停下簽訂《解決山東懸案條約》,日本歸還德國當初的租借地,並從青島、濟南撤軍。由此可知,中華民國在多邊會議中有領土爭議時,會另以雙邊條約解決領土歸屬,實有前例可循。
《波茨坦宣言》具法律效力
二次大戰期間,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明白指出:「日本自中國人所竊取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而後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與《日本降伏文書》,都再次確認《開羅宣言》的內容。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人主張「宣言」不是「條約」,認為其沒有法律效力,這是不對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條約是國家間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因此名稱並不影響其是否為條約,關鍵是看其是否有法律效果與約束力。上述三份文件都被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一七七六年至一九四九年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彙編》(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對美國政府而言,《開羅宣言》等三份文件也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也就是同盟國對於戰後秩序的確認,更是對中華民國廢除對日不平等條約的一致立場。然而,最後在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僅「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卻未說明將之交給中華民國,因此提供台灣主權未定論(或稱台灣地位未定論)鑽法律漏洞的解釋機會。
這種說法完全未考慮當時的國際政治背景,只針對個別法律文字的效果進行解釋,是典型的去脈絡化解讀。由於中共於一九四九年建政,因此在舊金山和會期間,已然出現了中國代表權之爭,雖然中華民國政府仍是當時國際普遍支持的合法代表,但整個大陸地區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實質控制,在這樣的情況下,日本如果明言將中國的爭議領土交還與某方,無疑是干涉內政,故只能聲明放棄。(地圖砲1)
地圖砲1 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以前,台灣還只是盟軍的託管地!
國際法規定領土主權的移轉不能在戰爭期間進行。以上這些法律文件都是在戰爭期間發生的。《開羅宣言》頂多是一個政策的宣示,實際上的領土主權移轉並未完成(必須等到戰後簽訂正式條約)!況且,1945 至1949 年之間美國政府與蔣介石的電報公文往來,都明確把台灣定位成託管地,沒有承認領土主權歸蔣介石政權。
事實上,其他幾個日本占領的土地,也只是聲明放棄,而未明言交還對象。
不過,由於中華民國並未參與舊金山和會,而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仍需一個正式的法律文件用來終止戰爭狀態或處理戰後關係,因此在《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中華民國與日本在台北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重申《舊金山和約》當中「日本放棄臺灣、澎湖等一切權利」。台灣主權未定論往往以「《中日和約》仍只是聲明放棄,未載明交還給誰」為由,主張台灣主權仍然未定。這顯然無視《中日和約》是雙邊條約,處理的是雙方在戰後的領土爭議,兩造中的一方聲明放棄,豈有讓占領地變成為無主地的道理? (地圖砲2)
地圖砲2 美國主張的台灣主權未定論,是保護蔣介石最佳戰略政策!
台灣主權未定論是美國設計出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介入台海局勢、保護蔣介石政權,被說成鑽法律漏洞太不厚道了吧?如果兩岸的爭議是國內爭議, 國際法上來看美國是沒有介入空間的。如果美國當時不介入,已經在中國大陸被打跨的蔣介石政權逃到台灣,且在蔣政權治理下台灣立刻經濟和社會全面崩潰,被中共收掉也只是遲早的事。
況且,《中日和約》 第四條指出「中國與日本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五條規定「日本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請注意,此處條約所指的對象均是「中國」,而當初《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的主體也是「中國」,而不是清帝國。既然中華民國作為代表中國的政府,繼承了清朝的對外法律關係,則廢除中日之間的一切條約、一切特殊權利,自然也要回溯到清朝的不平等條約,這也是中華民國在正式對日宣戰及戰時《開羅宣言》的立場。簡而言之,《中日和約》確定了《馬關條約》被廢除,當初在條約中代表中國的清朝政府割讓台、澎予日本,自然也應在條約被廢除後歸還給中華民國,此時的中華民國在一九五二年仍然在聯合國擁有中國代表權。所以,台灣、澎湖並不會因為條約中只是聲明「放棄」就成為無主地。
舉個例子,小華的祖父當年沉迷賭博,被阿和設局陷害,在脅迫之下抵押了房產,全家人搬離了祖屋。小華的祖父去世後,小華的父親繼承了家族的財產與債務。結果小華的父親也不爭氣,不但沒有收回抵押的房產,還又欠下阿和許多錢。最後小華繼承了祖父與父親的債務,在鄰居小美的幫助下,找到了長年欺壓祖父與父親的阿和,打了他一頓,讓他承認當年是他不對,逼他簽字畫押放棄了這些債務。結果小華回到祖屋,發現裡面住著家族的親戚,親戚卻說,既然阿和放棄了祖屋,那祖屋就是沒有人的了,誰住在裡面就是誰的。小華從出生以來就沒住過祖屋,祖屋當然不是他的。
請問這樣的主張有道理嗎?恐怕大多數人都會覺得這個親戚有點強詞奪理吧? (地圖砲3)
地圖砲3 台灣人不是無可理喻的親戚,而是孤苦無依的無殼蝸牛!
這例子非常不妥,因為日本取得台灣領土主權的時候,可沒有設局陷害清朝,雙方在1895 年依據國際法訂定合約移轉了台灣領土。而且在這例子裡,小華應該去跟強占祖屋(中國大陸)的親戚(中共政權那些中國人)討公道才對吧!台灣人沒有覺得中國大陸是我們的祖屋或財產,況且台灣人還被小華一家殘忍對待、高壓統治半世紀耶⋯⋯
美國自創「台灣主權未定論」
既然台灣主權歸屬毫無疑問屬於中華民國,那為什麼又會有台灣主權未定論呢?關鍵在於美國必須有一套論述來解釋他們立場出現南轅北轍的轉變。(地圖砲4)
地圖砲4 台灣的主權並沒有回歸中國!
對台灣派來說,1949 年之後的這個「中華民國」毫無疑問地擁有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但這跟1949 年之前還代表整個中國的那個「中華民國」並沒有關聯。如果有關聯那很危險,因為中共會宣稱1949 年就繼承了一切。
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九年之間,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中兵敗如山倒,美國由於誤判中共,認為他們是具有民族主義傾向的農地改革者,加上對國民政府缺乏好感, 故此時對華採取「靜觀其變」(watchful waiting) 的策略。一九四九年八月五日, 美國國務院發表《美國對華關係白皮書》,將國共戰爭失敗的責任歸屬於蔣中正(又名蔣介石),認為美國已然盡力,自此袖手旁觀。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共建政。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國民政府正式宣布遷台。一九五○年一月五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布不會介入中國內戰或台海,也不會援助在台灣的國軍。一九五○年一月十二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提出美國在太平洋有一條「防衛弧線」,是從阿留申群島經日本、琉球群島到菲律賓。相比於今日大家熟知的「第一島鏈」,這顯然排除了台灣與南韓。
然而,一九五○年六月,韓戰爆發,美國擔心這背後是史達林籌畫的共產主義全面擴張,因此派遣第七艦隊進入台海,實施台海中立化。同時提出著名的台灣主權未定論,其意義是:既然台灣主權未定,那協防台灣便不是介入中國內戰。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在一九五四年與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所保護的範圍主要是台灣與澎湖,或許有些人會認為美國與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約,便是承認了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這其實是錯誤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建立在台灣主權未定論之上,所以防禦範圍僅限於台灣與澎湖,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島嶼。即便是在一九五八年八二三砲戰前後,美國協助運補的海軍也未進入金門料羅灣。
所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頂多只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澎湖的實質控制,因為此時在冷戰格局下,美國主導的民主陣營包括中華民國政府,都只能被動附和美國的台灣主權未定論主張。不應該將此時中華民國一些默認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行為視為支持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證據,這是在國際現實的考量下,犧牲部分國家利益來換取盟友支持。
舉個例子來形容,有一個因為家裡破產,被債主逼得走投無路的大少爺,來了一個朋友讓他穿著奴僕的衣服,假裝是家裡的下人逃走。朋友為了讓他逃脫債主的包圍,跟債主說他是奴僕,不是少爺。這時少爺低頭默認,這叫做忍辱負重;但如果少爺主動趴在地上讓朋友踩著他上馬,還義正嚴詞的說這是作為奴僕的本分,這就有點不知廉恥了。(地圖砲5)
地圖砲5 中華民國洗去歷史鉛華,來到台灣並面對當下的政治現實!
如果要把國家擬人化,1912 年成立的這個中華民國在1949 年已經失去所有的國家要素,這位大少爺失去99% 的身體細胞,國家已經不存在了。到了台灣再重新成立的這個中華民國,已經不是原本那位少爺了,只是沿用原本的名字而已。
簡而言之,在韓戰爆發以前,從來沒有台灣主權歸屬的問題。台灣主權未定論是美國用來介入台海的國際法依據,其提出是基於美國的利益。對於中華民國而言,台灣主權未定論確實會動搖中華民國對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主張,但因獲得美援對中華民國更為重要,因此只好基於政治現實而妥協,這是不得不然的默認,不應該是官方支持並宣揚的立場。
Q1台灣主權未定?(台灣派) 陳方隅
精摘立論重點:
●二戰後,台灣領土主權未回歸中國,不管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澎金馬和中國大陸的領土主權互不隸屬;台灣與中國做為主權獨立國家,互不隸屬。
●日本二戰投降的對象是盟軍,而非中國。聯合國委託蔣介石政府接管台灣,是暫時的軍事占領狀態,因此台灣成為「託管地」。蔣介石自己也多次明言台灣是託管地。
●國際法規定,「領土主權的移轉」不能發生在戰爭尚未結束前,且必須透過國際條約決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都不是國際條約,且都發生在戰爭還未結束時。
●二○二五年九月,美國政府再度發聲明確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舊金山和約》在當時都未決定台灣的領土主權。
「台灣主權未定」裡面的「主權」,指的是「領土主權」,即「這塊土地是屬於誰」的問題。一八九五年日本從清朝手中透過國際條約取得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開啟日本統治時代。到了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投降。從小到大的課本常會說台灣「光復」,也就是回歸到中國,當時中國就是由(還沒有在內戰中被中共打敗的)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政府所統治,正式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
然而,「台灣主權未定論」事實上就是講台灣的領土主權在二戰後並未回歸到中國,不管這個中國是指「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從領土主權來看,台澎金馬和中國大陸的領土主權互不隸屬;從國家主權來看,台灣與中國作為主權獨立國家互不隸屬。
關於二戰後的台灣主權未定論,可從以下幾個層面解析:
首先,從歷史事實與法律的角度,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蔣介石所領導的中國政府接管台灣,在法律性質上是由聯合國委託來做接收,只是一個暫時的軍事占領狀態,台灣成為「託管地」而不是成為中國的領土。同一時間由中國政府接收的還有越南,後來移交給法國,但不會說中華民國政府可以
擁有越南的領土主權!
當時日本投降其實是向盟軍投降,不是向中國投降。盟軍指的是二戰當中的同盟國,主要國家包括美國、英國、中華民國、法國,以及在最後一刻參戰的蘇聯。從歷史照片中可以看到,不管是美國海軍戰艦密蘇里號上的受降儀式,或是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公會堂(現中山堂)所舉辦的受降典禮,會場上主要的旗幟都是美國、英國、中華民國與蘇聯的國旗,而不是只有單單一面中華民國的國旗。(地圖砲1)
地圖砲1 開羅宣言就明白宣示台灣及澎湖,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同樣是由中華民國接收,可是中華民國接收越南後也是在1946年移交法國,而不是讓越南民族自決。為什麼越南就交給法國,台灣卻不應該交給中國?請注意,一開始盟軍對台灣、澎湖、東北的戰後處理,就與印度支那不一樣,而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政治安排,也就預告了台灣絕不可能被視為聯合國託管地。
一九四九年初,蔣介石尚未把軍隊撤退到臺灣前,曾發電報給甫就任台灣省主席的陳誠,蔣介石就提出反對「使臺灣成為一個復興中華民族的堡壘」這樣的主張。蔣介石在電報裡明言:「臺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地,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太狂囈乎。」此時蔣可能還沒有想到會丟掉整個中國大陸,不過很明顯的,他應該知道託管地的性質並非是領土,而且他也知道必須要有一個「對日和會」才能完成領土主權移轉。
許多學者在探究歷史文件中發現,蔣介石在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九年之間與美國有許多外交活動與文書往來,蔣介石都確實都把台灣當成託管地來看待,而且蔣介石也不斷爭取要直接擁有台灣主權,但美國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當時的中國政府直接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
「領土主權的移轉」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話雖如此,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四五年之後就已做了很多動作,試圖把台灣納入領土,包括把所有台灣人的國籍從日本改成中國,並把台灣改成「台灣省」,當然也包括建構所謂「台灣光復」的神話。甚至,在接收台灣不久後,台灣的社會與經濟在短短十四個月內就全面崩潰,緊接著一九四七年二月爆發「二二八事件」的全面抗議,蔣介石還調派軍隊到台灣進行清鄉大屠殺,幾萬人因此罹難,尤其包括一整代的台灣菁英。
不管當時中國政府是把台灣當成中國的一省,或者是一個託管地,這樣草菅人命的作為都沒有任何正當性而且令人髮指。這個「二二八事件」很重要,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蔣介石領導的政府在台灣的所作所為、他們主觀上對台灣的認定,以及實際上在台灣統治的性質,幾乎等同於「外來政權」,從未把台灣當成「家」,所以有些人會說這就是「中國的流亡政權」,這點將在本書第二部兩岸定位中會繼續討論。
在美國尚未決定如何處理台灣問題之前(當時係先交由國務院進行調查各種關於台灣主權的方案),很快地,中國就陷入內戰麻煩,美國也因此無睱立刻處理台灣問題(畢竟,在軍事占領的託管地大量屠殺當地居民是非常嚴重的事)。
最終,美國國務院完成調查,但就在打算將台灣問題送交聯合國處理前,韓戰爆發,從此改變美國對台灣的政策與態度。在一九五○年韓戰爆發後,美國設計出《舊金山和約》並在一九五一年簽訂,取代《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也稱《波茨坦宣言》)等政治聲明,成為決定台灣地位的最重要國際法律文件。
其次,在歷史事實與法律的角度外,也可以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觀察。國際法規定,「領土主權的移轉」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一、移轉不能發生在戰爭還未結束前;二、必須是透過國際條約來決定。這兩個要素可溯源至十九世紀初的拿破崙時代,當時歐洲出現大量領土重新分配,最值得注意的就是「透過條約割讓領土」的方式,也就是原主權國以國際條約將領土的主權讓與另一國,於是就開始形成現今國際法規定的雛形。後來,在一八九九年《海牙第四公約》及一九○七年的附帶規章中也正式規定,占領國對被占領土的控制是事實性的(de facto),而非法律上的(de jure)主權,不能以單方面行動將該領土併入自己國家的版圖,也不能自行將領土主權轉讓出去。
在中華民國派所論述的重要歷史文件中,包括《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都不是國際條約,而且都是發生在戰爭還沒結束時。這些文件都只具有「新聞公報」性質,是幾個大國領袖開會的決定事項或對外發布新聞稿,頂多只能算是「政策宣示」,在法律上沒有效力。即使在這些宣言當中,幾位領導者都說要讓台灣的領土主權回歸中國,但領導者對外宣稱要做些什麼事,都不能在法律上決定領土主權的移轉,最終仍必須在戰爭結束後簽訂國際條約,這是很簡單的事實與國際法規範。
提及台灣領土主權的國際條約是在何時出現呢?一九五一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當時二戰已結束,而且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已明白表示放棄台澎主權,但未言明放棄給誰,這就是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相對來看,日本是承認韓國獨立,也承認韓國擁有朝鮮半島的領土主權)。接下來,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中日和約》,在和約中也未言明日本放棄台澎主權後「移轉給誰」,更未直接承認中國(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根據各方史料,《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都是美國主導的政治產物。美國刻意設計出戰後台灣地位未定論,目的乃為了拯救中華民國。在一九五○年韓戰爆發後,美國決定重新與蔣介石政府互結盟友。
蔣介石接受台灣地位未定論
美國提出戰後台灣地位未定論是為了解決一個障礙:從國際法來看,若一九四五年台灣回歸中國,並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其他國家在法律上就不能夠介入中國的「國內事務」。雖然國際法沒有一個最高執行機構,大國本身的行為往往是塑造國際法的重要推動力量,美國要幫助台灣與否,不見得會受國際法制約,但法理上也還是要盡量做到,否則即違背多數國家認可的國際法。直白來說,台灣地位未定論是美國為了光明正大「介入」台海事務,是以美國的國家利益出發點所做的設計,目的就是要阻止中共政權入侵台灣。
對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來說,能不能接受台灣地位未定論呢?當然是可以的,因為美國介入台海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台灣被中共統治。所以蔣介石自己也很清楚,(勉強)接受美國的安排,這些態度與立場都有史料記載,包括他自己的日記。畢竟,如果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那美國就不能直接介入中國的內部事務了。
這裡要特別說明「主權移轉」的狀況,過去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期,常常會把《中日和約》裡「締約國係指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及「承認臺灣人擁有中華民國國籍」這兩點,拿來證明日本「承認」台灣的領土主權移轉,這種說法甚至還存在台灣外交部網站上的一些說明當中,事實上這些說法都是錯誤的。(地圖砲2)
地圖砲2 不能單就片面證據,就輕易論斷「台灣主權未定」的矛盾!
如果蔣中正在二戰後將台灣視為託管地,以及韓戰後默認美國介入的立場可以作為「台灣主權未定」的佐證,那中華民國的官方立場為何不能作為「台灣主權已定」的佐證呢?國家的行為與實踐,本就是國際法的重要參考依據,不能選擇性的採納證據。而「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矛盾,就是只看支持「台灣主權未定」的有利證據,不利於「台灣主權已定」的證據就判定無效或錯誤,「台灣主權未定論」之所以出現這類矛盾,都是未就政治現實與歷史脈絡考慮的結果。
為何在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會產生這些錯誤的說法呢?
第一,從簽約方來看,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國際條約,並未直接言明日本放棄台澎主權後是由中華民國接手,當然也不會因兩國簽了國際條約就自動移轉台灣主權。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條約,在國際法上的意義即日本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而且當時的日本仍然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國法稱「政府承認」),但未直接承認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國。
第二,關於《中日和約》中「承認台灣人國籍」的說法,更是過度延伸的解讀。日本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管轄權,未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的「領土主權」。《中日和約》未提到「台灣人直接等同中華民國國民」,而提到和約適用的範圍在「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和中華民國法人」。亦即,只要在台灣的自然人或法人,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而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就是和約適用範圍;反之,未成為中華民國國民,那就不在和約適用範圍。邏輯很清楚,但不能直接說日本承認台灣人就是中華民國國民,更不能據此把台灣劃入「當時的」中華民國領土。《中日和約》只提到若台灣人依法成為中國籍,就受和約保障與規範,如此而已。
總之,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指的是二次大戰後台灣這塊領土不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從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二戰結束後,當時的中國政府無法直接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不管是中華民國,或者一九四九年之後一直宣稱已完全繼承中華民國的中共政權)。「唯有戰後的國際條約可以作為領土主權的移轉」是每個人都必須知道的國際法原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既不是國際條約,當時戰爭也未結束,兩者都無法將台灣這塊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
戰後真正處理到台灣領土主權的國際條約是《舊金山和約》,雖然日本明言放棄台澎主權,卻從未說移轉給誰。因此,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台灣的主權地位都屬於「未定」性質。在這之後,台灣地位到底定了沒?美國刻意不做清楚表態,到今天都還是維持所謂的戰略模糊。
當然,美國刻意設計出「戰後台灣地位未定論」目的有二:一是實際上美國為了可以正當地與當時領導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互結盟友,以避免陷入所謂內戰、國內事務的爭議;二是除了美援有利於維繫蔣介石政權的穩定外,「戰後台灣地位未定論」在法理上也給予台灣人民得以自決的空間。一直到二○二五年九月,美國政府曾再度發出聲明,確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舊金山和約》都未決定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除了譴責中共政權一再扭曲歷史以脅迫台灣外,也明確表達這些法律文件在當時都未能決定台灣最終的政治定位。有趣的是,在二○二五年底時,由於受到日本首相高市早苗的發言及中共政權的一連串外交動作的影響,日本官方也重申台灣地位的立場:「根據《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因此『並無認定台灣法律地位的立場』。」
關於「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後續細節,接下來將在第一部Q4台灣派的觀點繼續討論。值得探究的是,正因美國在《舊金山和約》中的設計,得以確保「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原則,並留下給台灣人民自決的空間。直到一九九○年代民主化後,台灣居民才有機會行使自決權,成為一個完全地主權獨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