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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政治安史論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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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發展
就如同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跨越20-21世紀的歷史制度學派大師諾斯(D. C. North, 1920-2015)所言,在一個複雜社會中導致失序的現象是普遍存在,一個有強制力政府是必要的。因此,締造有效的第三者執行的最好方法是靠建立一套制度,而這個制度模型就包含非正式限制、正式規則和執行的結構特性,以及它們如何演變的過程。
因此如何建立能促成政府與社會合作模式,諸如警民之間的關係;或是設置避免政府失靈的機制,乃是成功制度的關鍵。歷史制度學的三大典範理論,不僅是政治的、經濟的,也是社會的。政治強調權力的擴大化,重視職位的配置;經濟強調創造利潤的極大化,重視資本的積累;社會強調均等的公平化,重視正義的倫理。
檢視這三大典範理論之間的關係,既是可以分別論述「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的學理,然其動態的實務運作卻又是呈現相互的糾葛,形成是一門整合性的學科,如「歷史警學」。
「歷史警學」顧名思義就是研究警察歷史的一門學問,諸如治安史。「歷史警學」的建立是要從歷史文獻中探討有關警學發展的過程或案例。為了影響制度所做的是建立或裁撤一個機構,修訂法律,更換人事等等,對制度的選擇,重要的指標是衡量其實際效果,也就是對這些制度的改進,及由此在現實世界中實際造成的效應。
制度學派從它與法律領域的聯合中獲益匪淺。警政的融入政治經濟學的歷史制度性結構,既迫使政治經濟學家們分析現實的多種選擇,又使他們認識到可供選擇的制度方案的豐富性。警政發展的歷史制度演進成就了研究「歷史警學」的結構性內涵,成為警察在政府體制發展項目中的重要一環。
「歷史警學」的臺灣治安史論述,透過對警政發展的歷史性結構分析,呈現了政治、經濟與社會關係,其涉及與治安議題之間結構性的多元面向;相對地,導致經由現實治安環境所賦予制約條件中,除了正式法律之外,文化、風俗、慣例、規則等非正式法律,存在於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中的治安因素。
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的論述臺灣治安史,主要涉及:
第一、戰時軍人與國家安全的「維護政權」,它是從社會汲取資源,例如稅收、徵兵等汲取性角色;
第二、秩序維護與打擊犯罪的「執行法律」,它是維護社會安定,例如預防犯罪、消防救災等保護性角色;
第三、福利傳輸與效率追求的「公共服務」,它是促進社會利益,例如服務人民、傳達信息等生產性角色的三大功能。
同時,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的論述臺灣治安史,亦必須針對警察型態、權力大小、業務內容和服務程度的分析。基本上:
第一、在組織上,有地方分權形式與中央集權形式之分;
第二、職權上,有僅止於行政權與除行政權還包括發布警察命令的立法權,及裁決秩序罰法的司法權之分;
第三、在業務上,有除安寧秩序維護及交通管理外,其他行政業務均分屬於其他行政機關,與除安寧秩序維護及交通管理外,並包括消防、衛生及執行其他有關行政業務之分;
第四、在服務上,有重視民眾服務與以執行法律為主之分;
第五、在職務上,有來自文官體系與將警察軍隊化之分;
第六、在法律上,有較重視人權的保障與較重視犯罪的控制之分。
綜合以上,本書將依制度學派的概念,透過政府更迭、警察政策與社會發展關係,其間所涉及臺灣警政治安史的結構性因素加以分析。尤其是,檢視四百年來臺灣警政治安史的發展與變遷,其間所面對存在國族認同的「原生論」、「建構論」與「融合論」爭議。
從國家(廣義政府)、政治、制度、法律等認同在內的國族認同,來檢視荷蘭人政府之於原住民是建構的,明鄭東寧王國政府之於荷蘭人是建構的,大清帝國滿族政府之於明鄭漢族是建構的,日本國日本政府之於清治臺灣是建構的,以後國民政府來臺之於日治臺灣是建構的。
但是如果從「原生論」來檢視目前對臺灣考證的有限文獻中,發現早期分別有南島族與閩越族的來臺生活遺跡。從「融合論」觀點來論,是符合我們在論述臺灣警政治安史的移民社會發展觀點。
承上述分析,本書將從「土地共同性」、「人民主體性」與「歷史結構性」的思維,聚焦在政府、警察與社會關係,來探討臺灣警政治安史的發展與變遷,並將其分為:第一個時期,前近代臺灣「傳統警察」治安史(-1895)、第二個時期,近代臺灣「以軍治警」治安史(1895-1945)、第三個時期,現代臺灣「以軍領警」治安史(1945-1987),和第四個時期,當代臺灣「以警管警」治安史(1987-迄今)等四個時期加以論述。因此,本書首先分導論,論述政府、警察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及其分期。
第一個時期前近代臺灣「傳統警察」治安史(-1895),又可分為原住民傳統治安、荷西傳統治安、東寧傳統治安、清治傳統治安等四階段的發展,和形塑社會從原住民氏族化、荷西重商化、明鄭東寧土著化、到清治的定著化「傳統警察」治安。同時,附錄一篇〈導讀與摘錄注(清)林豪《東瀛紀事》〉,旨在舉例凸顯清治臺灣時期「戴潮春事件」中,政府所扮演的傳統警察治安角色。
第二個時期近代臺灣「以軍治警」治安史(1895-1945),是指日本統治臺灣時期,分日治前期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1895-1920),與日治後期地方分權郡警一體治安階段(1920-1945),並探討了近代臺灣保甲制度與隘制治安的發展變遷,最後的形塑社會皇民化「以軍治警」治安。同時,附錄一篇〈導讀與摘譯注(日)織田 萬〈地方自治〉〉,旨在補充說明地方基層組織的如何發揮協助維護治安。
第三個時期現代臺灣「以軍領警」治安史(1945-1987),是指國民政府在臺實施戒嚴時期,分;戒嚴前期硬式威權軍警一元化治安階段(1945-1972),與戒嚴後期軟式威權警政現代化治安階段(1972-1987),形塑了社會黨國化「以軍領警」治安。
第四個時期當代臺灣「以警管警」治安史(1987-迄今),是指國民政府解嚴,分解嚴前期威權體制調整軍警分立治安階段(1987-2000),與解嚴後期政府體制轉型警政法治治安階段(2000-迄今),形塑了社會多元化「以警管警」治安。
本書最後結論。論述臺灣警政治安史發展與變遷,在這漫長灣歷史發展的時間裡,我僅能先採取「先立乎其大者」的綱要式,將其聚焦在每階段社會上重大變化所帶來影響,嘗試性地論述了臺灣警政治安歷史的發展與變遷。在面對21世紀的新時代,如何因應扮演好民主、警政與服務的治安角色,值得我們進一步的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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