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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還要上班?因為你只想到你自己!|楊貴智

每次颱風要來,總是人心惶惶,也心癢癢,一方面擔心颱風可能造成的災情,另一方面則偷偷地不斷重新整理人事行政局的網頁,期待看到「明天停止上班上課」這令人臨表涕泣的句子呀!

因此最令人期待的便是來了一個外強中乾的颱風,颱風假當天根本無風無雨,這時候大家就趕緊出門看電影唱歌去啦……咦?不是颱風假嗎?那這些地方怎麼還有人上班呢?

颱風假不是假,上班無加班費,不上班無錢可拿

事實上,目前勞基法所規範的「假」都是讓勞工休息,以維持勞動力及平衡家庭生活為目的,而「颱風假」並不屬於受勞基法保障的假期。縣市政府根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之停班停課,效力僅限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法律上民間企業並無遵守的必要。

但由於許多公司仍然會按照政府公告決定是否正常上班,才會產生有所謂「颱風假」的錯覺。由於民間企業的態樣太多,颱風發生時,由政府決定所有勞工都停止工作,並不適宜,否則我們去哪裡逛街唱歌呢(愛開玩笑)?因此勞動部認為,颱風來了放假與否,應該讓勞工和老闆自行決定。

但所謂勞工和老闆自行決定,通常都老闆自己決定啦(謎之聲)。因此基於安全勞動條件的考量,勞動部訂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若在颱風天勞工不上班,老闆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由於颱風假不是勞基法所保障的假期,因此當勞工選擇不來上班,老闆也可以不發當天的工資。所以囉,「勞工可以不上班」,但是「老闆不可以處罰但是可以不給錢」;另外,也因為颱風假不是假,因此就算員工在颱風來時如同平日般正常上班,並不能要求加班費。

我國法律當前的「颱風假」只有保障勞工「不去不會被處罰」,但是沒有像公務員般「不去可以繼續領薪水」,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勞動部只能「善意呼籲」企業給予休假及加班費,並無法律上的強制力。

由於近年來人民越來越重視勞動權益,除了要求政府提高勞動保護水準外,也開始督促企業重視自己員工的勞動權益。透過人民的力量,讓越來越多百貨商場遇到颱風就自動宣布放假,讓櫃哥櫃姊們不用冒著風雨前往上班,外送業者也會停止外送服務。

正因為颱風假不是真正的假期,因此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在家待命,等待風雨減緩且安全後返回工作崗位上班。不過如果要求在家待命,就必須照常支薪。

那勞基法規定了那些假期呢?

順帶一提,目前《勞基法》規定的休假種類有例假日(每週至少一天)、休息日、休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中央機關規定的國定假日等)、特別休假以及婚喪病公假等。

身為一名勞工,最關心的當然是「老闆能要求我放棄休假嗎」、「如果放棄休假能獲得什麼補償」?

首先,根據《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例假與休假期間工資應照常發放,而且老闆原則上不能要求勞工上班,除非符合兩項例外: 第一,若徵得勞工同意,可以要求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但工資須加倍發放。另外,不可以透過要求勞工同意的方式,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第二,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有必要使勞工於「例假日」與「休假日」工作,老闆可以要求勞工上班,但工資除了應加倍發給之外,並應於事後安排補假。

而在休息日,只要勞工同意,老闆就能要勞工在休息日上班,只不過休息日的加班費算法比較特別,算起來比較多。詳細的算法蠻複雜的,請自行上網搜尋「加班費試算系統」啦!

至於特別休假,則是按照年資給假: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老闆可以提供勞工更多特別休假,但不可以少於法律規定的天數。

特別休假如果沒有放完,老闆應將沒用掉的特別休假轉為按日薪計算之工資給付給勞工,這裡的日薪就是月薪除以三十天啦!至於要在那幾天使用特別休假,必須透過勞資協議決定,也就是老闆不可以為員工指定特別的放假日期。據說現在許多企業為了省錢,到了年底就會不斷提醒員工趕快把特休假休光,避免要多發錢給員工呢。

最後,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而事假以外,老闆在勞工請假期間必須至少給付最低工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分娩前後則可請八星期產假。

說到這裡,大家快點拿出行事曆,依據《勞基法》確認自己應該擁有的假吧!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颱風假並非目前《勞基法》所保障的假期,在法律上,民間企業其實沒有遵守的必要。因為許多公司仍然會按照政府公告決定正常上班與否,因此使各界產生「颱風假」的錯覺,實際上在颱風天上班與否,應交由勞資雙方自行決定。

依勞動部訂定的規範,若在颱風天勞工不上班,老闆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以勞工可以不上班,但「老闆不可以處罰,但可以不給錢」。另外,也因為颱風假不是假,因此就算員工在颱風來時和平日一樣正常上班,也不能要求加班費。

雖然颱風假目前並非《勞基法》所保障的假期,然而《勞基法》還有保障其他種類的假期,如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特別休假日以及婚喪公病假等,雇主必須依照規定讓勞工放假,否則就有違法的疑慮。

工讀生不是人?談工讀生的勞基法適用|龍建宇

所謂工讀生,在法律上稱之為「部分工時勞工」,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所謂的「部分工時勞工」就是在相較於同一個事業單位中的「全時勞工」(就是正職)的工作時間相當之減少。

最低基本工資

即便是部分工時勞工,也有最低工資的適用,現在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一百三十三元(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將調整為一百四十元),而且如果你跟正職做的是一樣的工作,薪水也應該要一樣。如果你的老闆跟你說,因為你是工讀生,所以不適用《勞基法》薪水比較低,或是你是工讀生跟正職生薪水不一樣。

這些都是錯的!快去跟你的老闆說!

實務上也常常發生,老闆扣工讀生的薪水時說:「這是將來怕你打破東西所以要先留著的,因為你是工讀生怕你跑掉!」但是(老闆最怕的就是這個但是),依照《勞動基準法》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論你是工讀生或是正職員工都適用,大家千萬不要傻傻地被騙了!

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

很多老闆,認為你只是工讀生,就不幫你投保勞健保,這就是在唬弄你啦!

勞保的意義在於,提前預防在工作時可能發生的風險,而即便是工讀生的工作,也有可能在過程中發生意外。舉例來說,朋友曾在餐廳外場打工,在端熱湯時不慎翻倒,潑到自己的手造成手臂燙傷,擦了兩個月的藥。這樣的意外,無論是正職還是工讀生都有可能發生,因此老闆必須要幫你保勞健保。

工時的條件

《勞基法》第三十條一項規定,一個人一天可以工作的時間是八小時,一週是四十個小時,當然還有一例一休的適用。

但是因為工讀生工作時間本來就比一般正職人員的法定工時短,所以通常都會跟老闆約定較短的工作時間。一般而言,工讀生都會在簽約時跟老闆約定每個月或每個禮拜的工時,而依照法院見解,如果實際工作的時間超過與老闆談的工作時間怎麼辦呢?就是看你跟老闆說好要不要有加班費囉!如果沒有就是沒有(但是通常都……咳咳咳)。

舉個例子來說,若與老闆約定一天工時為四個小時,那麼今天實際工作了五個小時,則超過的一小時是否有加班費,需視簽約時是否與老闆約定超過約定工時就有加班費而定。但是,如果超過《勞基法》三十條所規定的工時,也就是法定工時的話,老闆「一定」要給你加班費,記得一定要去跟老闆要呀!

《勞基法》沒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實務上老闆常常會跟員工約定試用期間,但在《勞基法》裡面,「並沒有」關於試用期的規定,而勞動部曾表示:「如果試用期是在合理的範圍內,試用期就是合法的。」

一般來說,試用期通常會約定三個月至六個月,而以三個月最為常見。

然而,老闆可能透過試用期來規避一些法律責任。例如,告訴員工試用期只有半薪、不給付勞健保等等。但其實,老闆對於試用期的員工還是必須遵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遇到這種狀況時,我們也必須知道自己應該有權利向老闆要求勞健保,也不可以低於基本薪資或是跟其他相同工作的人比薪水較低。簡單來說,試用期的員工與一般員工一樣,皆受到《勞基法》保障,老闆不能蓄意規避!

怎樣算是不合理的解僱?

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解僱員工一定要有正當事由。

如果是自己做了很糟糕的事,例如,在面試時謊報年齡或學歷、把公司的商業祕密賣給對手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故意毀損機器、工具使公司受到損害、持續沒來上班達三日、或是一個月內累積六日等《勞基法》規定的「懲戒性解僱事由」,那麼老闆當然可以直接把你fire掉。

但是,如果是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虧損、面臨歇業,或是遇到颱風、水災等天災,使得公司無法正常營運長達一個月以上,或是公司自己要轉換經營方向而裁撤員工等「經濟性的解僱事由」之情形,除了工作未滿三個月外,老闆要解僱你至少要在十至三十天前告訴你,讓你有時間去找工作,另外還要給你資遣費!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工讀生在勞基法中被稱為「部分工時勞工」,雖然工時較一般正職員工來得少,但是該有的權利不能少!部分工時勞工除了有最低基本薪資的適用之外,如果你跟正職做的是一樣的工作,薪水也應該要是一樣的。最重要的是,勞工享有勞健保是「權利」而不是「福利」!所以老闆幫工讀生投保勞健保是他們應盡的義務。

部分工時勞工的工時若超出與雇主約定的時數,則需視勞工與雇主間是否約定超出約定工時的部分可以作為加班時數。而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勞基法》並未有相關規定,但雇主對於試用期的員工還是必須遵守《勞基法》的規定,包含勞健保、最低基本薪資等都不能違反。另外,若雇主要解僱工讀生,也要符合《勞基法》中的要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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