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工作職場篇――老闆突然將你減薪、低報勞保……
◆Q8、還沒過試用期,公司開除我不必付資遣費?
楊過的女友小龍女,在醫院當護士幾年後,覺得這個工作太血汗,決定轉行重新開始,後來找到一間上市科技公司,請她去面試業務助理的職缺。面試主管告訴小龍女,因為她完全沒有相關經驗,所以她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之後如果繼續錄用才算正式員工,否則不用理由即可開除。
小龍女覺得這規定很不合理,因為她曾聽同學說過,法律沒有試用期這項規定。於是,她到處向朋友詢問:「公司有試用期合法嗎?」因為她很擔心,要是三個月一到老闆不高興,就叫她走人,怎麼辦?
勞基法原本有關於「試用期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但這規定刪除後,關於試用期就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法律上「沒有不准」就是合法,所以試用期可長可短,不管是一個月、三個月或一年,只要雙方有約定好就是合法。
但如果公司試用期間太長,明顯超過一般水準,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公司的試用期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主張公司「權利濫用」。事實上,公司和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若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該契約就無效。
雖然公司規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相對地,因為勞基法取消試用期規定,所以員工只要開始上班的第一天,在勞基法中就算是正式員工。如果在試用期中要開除員工,除了要有法定事由,而且員工沒有犯下重大過失,還是要按照勞基法規定發給「資遣費」。
有一位電子工程師,在台中一間科技公司剛任職一個月就被主管無故開除,也領不到資遣費。打電話詢問原因時,主管還口出惡言:「為什麼叫你離職要告知於你?覺得很無辜嗎?叫你離職需要理由嗎?叫你滾蛋要理由嗎?」該名電子工程師向媒體投訴,他的主管還向媒體喊冤,說這名電子工程師的工作態度不佳,也無法和同事合作業務,所以才開除他。
■〔圖25〕工作滿3個月,有0.125個月的資遣費
■民法第72 條:法律行為,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勞基法第11、12、16、17 條:雇主預告及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資遣費之計算。
◆Q10、老闆可以隨便扣我的薪水嗎?
小龍女好不容易在新公司工作半年後,有天好朋友任盈盈剛好到她的公司附近辦事,因為車位難找,老闆又剛好開車出去了,所以小龍女便拜託公司保全,讓任盈盈的車在老闆的車位暫停一下。沒想到老闆出去沒多久就回來了,看到自己的車位被佔了非常生氣。一問之下知道是小龍女闖的禍,除了把她罵了一頓,還揚言要扣她一個月的薪水。小龍女雖然覺得理虧,但想到要做一個月白工,就覺得這處罰也太不合理了吧?
明理法律事務所陳金泉律師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薪資發放屬於雇主和勞工之間的契約事項,所以公司不可以隨便調整員工的薪水。
就算這家公司自訂工作規則,規定「員工不得使用老闆專用車位,否則扣半個月薪水。」陳金泉律師認為,工作規則雖可自訂,但扣薪規則必須合理,必須因為員工行為會造成雇主損失。而且雇主依工作規則扣薪,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的精神,雇主最多只能扣員工薪資的三分之一。
以小龍女的故事來看,她的老闆停車位被佔用,損失的只有停車費,小龍女頂多賠償老闆損失的停車費就好,若真的扣薪水是違法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屬於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應在員工勞動契約裡依法約定。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1/3。
【第4章】消費糾紛篇——店家收錢卻貨不到、惡意敲竹槓……
◆Q1、旅遊實際行程和合約上的不同,可以提告嗎?
楊過帶小龍女一起參加公司的員工旅遊──蘇杭上海五日遊。抵達杭州的那天,天空下著小雨,西湖的湖面煙雨濛濛,當地導遊就藉此原因,擅自取消遊湖行程,只叫遊覽車在環湖車道上繞一圈,就把大家帶到一個專賣仿冒品的地下賣場。
楊過和一些對A貨沒興趣的同事,對導遊任意更改行程相當不滿,正想去找導遊理論時,才發現這賣場地處偏僻,外頭還有保鑣站崗,讓他們不敢輕舉妄動。結果整團就在賣場內耗了一個多小時才離開。楊過事後聽同事說,是導遊嫌大家買得不夠多,故意滯留在那不讓大家走。
台灣出國旅遊的風氣一直非常盛行,有些人為貪便宜選錯旅行社或跟錯團,衍生出許多旅遊糾紛,就時有所聞。《懂這些,消費從此不吃虧》的作者、前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就在書中整理出國人跟團出國旅遊常見的糾紛,有以下幾類:
‧遇上非法旅行業者:包括參加未立案的旅行社行程,使用非法領隊、非法交通工具等,萬一旅行途中遇到任何意外,業者可能無法提供合理的保障。
‧被任意併團:併團是旅行業界常見的事,但應事先告知消費者,否則被當人球般隨意併入其他旅行團,行程和表訂不同,會感覺很不受尊重。
‧擅自更改行程:這是最常見的旅遊糾紛,例如:原本該去泡湯,卻改去逛花園;表訂免費行程突然改成自費行程;或是住房、餐飲品質被隨意更換等。
‧領隊、導遊、司機的個人不良行為:遇到不負責任,或是服務態度差的帶隊人員,例如:領隊或導遊經常遲到、情緒管理不佳,或是司機駕駛技術欠佳等等。
◎消費者要有充分證據,才能幫自己爭權益
日本是台灣人最常去旅遊的國家,王先生一家四口參加日本五天四夜行程,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上頭註明「行程僅供參考,以當地旅行社安排為主」,無異議後雙方簽訂旅遊契約書。
出發到了日本的第二天,王先生才發現,他們的行程竟是倒著走的,而且行程上註明「入住小涌園飯店,以四人一室為主」,到當地卻變成「三人房外加一張沙發床」,累了一天卻只能睡在沙發床上,令王先生一家非常傻眼。回國後,王先生決定要投訴這家旅行社,並請求賠償。
要避免遇到王先生一家的遭遇,出國旅遊前,建議大家還是盡量找合法的旅行業者,並仔細檢視契約內容,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參加團費過於便宜的旅行團;別忘了名言:「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貪小便宜,小心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真的遇到旅遊糾紛,最好直接向旅行社反應,看對方是否有善意的回應。除非旅行業者對爭議事件消極處理或置之不理,才考慮進入訴訟管道,因為申訴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多半曠日費時,還不一定能獲得滿意的賠償。另外,民眾可以投訴交通部觀光局、旅行業品保協會、消基會,請他們出面幫忙處理。
█〔圖33〕發生旅遊糾紛,必須蒐集的5個證據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2條:旅程中之食宿、交通、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14條或第26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5%。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Q8、還沒過試用期,公司開除我不必付資遣費?
楊過的女友小龍女,在醫院當護士幾年後,覺得這個工作太血汗,決定轉行重新開始,後來找到一間上市科技公司,請她去面試業務助理的職缺。面試主管告訴小龍女,因為她完全沒有相關經驗,所以她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之後如果繼續錄用才算正式員工,否則不用理由即可開除。
小龍女覺得這規定很不合理,因為她曾聽同學說過,法律沒有試用期這項規定。於是,她到處向朋友詢問:「公司有試用期合法嗎?」因為她很擔心,要是三個月一到老闆不高興,就叫她走人,怎麼辦?
勞基法原本有關於「試用期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但這規定刪除後,關於試用期就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法律上「沒有不准」就是合法,所以試用期可長可短,不管是一個月、三個月或一年,只要雙方有約定好就是合法。
但如果公司試用期間太長,明顯超過一般水準,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公司的試用期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主張公司「權利濫用」。事實上,公司和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若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該契約就無效。
雖然公司規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相對地,因為勞基法取消試用期規定,所以員工只要開始上班的第一天,在勞基法中就算是正式員工。如果在試用期中要開除員工,除了要有法定事由,而且員工沒有犯下重大過失,還是要按照勞基法規定發給「資遣費」。
有一位電子工程師,在台中一間科技公司剛任職一個月就被主管無故開除,也領不到資遣費。打電話詢問原因時,主管還口出惡言:「為什麼叫你離職要告知於你?覺得很無辜嗎?叫你離職需要理由嗎?叫你滾蛋要理由嗎?」該名電子工程師向媒體投訴,他的主管還向媒體喊冤,說這名電子工程師的工作態度不佳,也無法和同事合作業務,所以才開除他。
■〔圖25〕工作滿3個月,有0.125個月的資遣費
■民法第72 條:法律行為,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勞基法第11、12、16、17 條:雇主預告及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資遣費之計算。
◆Q10、老闆可以隨便扣我的薪水嗎?
小龍女好不容易在新公司工作半年後,有天好朋友任盈盈剛好到她的公司附近辦事,因為車位難找,老闆又剛好開車出去了,所以小龍女便拜託公司保全,讓任盈盈的車在老闆的車位暫停一下。沒想到老闆出去沒多久就回來了,看到自己的車位被佔了非常生氣。一問之下知道是小龍女闖的禍,除了把她罵了一頓,還揚言要扣她一個月的薪水。小龍女雖然覺得理虧,但想到要做一個月白工,就覺得這處罰也太不合理了吧?
明理法律事務所陳金泉律師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薪資發放屬於雇主和勞工之間的契約事項,所以公司不可以隨便調整員工的薪水。
就算這家公司自訂工作規則,規定「員工不得使用老闆專用車位,否則扣半個月薪水。」陳金泉律師認為,工作規則雖可自訂,但扣薪規則必須合理,必須因為員工行為會造成雇主損失。而且雇主依工作規則扣薪,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的精神,雇主最多只能扣員工薪資的三分之一。
以小龍女的故事來看,她的老闆停車位被佔用,損失的只有停車費,小龍女頂多賠償老闆損失的停車費就好,若真的扣薪水是違法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屬於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應在員工勞動契約裡依法約定。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1/3。
【第4章】消費糾紛篇——店家收錢卻貨不到、惡意敲竹槓……
◆Q1、旅遊實際行程和合約上的不同,可以提告嗎?
楊過帶小龍女一起參加公司的員工旅遊──蘇杭上海五日遊。抵達杭州的那天,天空下著小雨,西湖的湖面煙雨濛濛,當地導遊就藉此原因,擅自取消遊湖行程,只叫遊覽車在環湖車道上繞一圈,就把大家帶到一個專賣仿冒品的地下賣場。
楊過和一些對A貨沒興趣的同事,對導遊任意更改行程相當不滿,正想去找導遊理論時,才發現這賣場地處偏僻,外頭還有保鑣站崗,讓他們不敢輕舉妄動。結果整團就在賣場內耗了一個多小時才離開。楊過事後聽同事說,是導遊嫌大家買得不夠多,故意滯留在那不讓大家走。
台灣出國旅遊的風氣一直非常盛行,有些人為貪便宜選錯旅行社或跟錯團,衍生出許多旅遊糾紛,就時有所聞。《懂這些,消費從此不吃虧》的作者、前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就在書中整理出國人跟團出國旅遊常見的糾紛,有以下幾類:
‧遇上非法旅行業者:包括參加未立案的旅行社行程,使用非法領隊、非法交通工具等,萬一旅行途中遇到任何意外,業者可能無法提供合理的保障。
‧被任意併團:併團是旅行業界常見的事,但應事先告知消費者,否則被當人球般隨意併入其他旅行團,行程和表訂不同,會感覺很不受尊重。
‧擅自更改行程:這是最常見的旅遊糾紛,例如:原本該去泡湯,卻改去逛花園;表訂免費行程突然改成自費行程;或是住房、餐飲品質被隨意更換等。
‧領隊、導遊、司機的個人不良行為:遇到不負責任,或是服務態度差的帶隊人員,例如:領隊或導遊經常遲到、情緒管理不佳,或是司機駕駛技術欠佳等等。
◎消費者要有充分證據,才能幫自己爭權益
日本是台灣人最常去旅遊的國家,王先生一家四口參加日本五天四夜行程,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上頭註明「行程僅供參考,以當地旅行社安排為主」,無異議後雙方簽訂旅遊契約書。
出發到了日本的第二天,王先生才發現,他們的行程竟是倒著走的,而且行程上註明「入住小涌園飯店,以四人一室為主」,到當地卻變成「三人房外加一張沙發床」,累了一天卻只能睡在沙發床上,令王先生一家非常傻眼。回國後,王先生決定要投訴這家旅行社,並請求賠償。
要避免遇到王先生一家的遭遇,出國旅遊前,建議大家還是盡量找合法的旅行業者,並仔細檢視契約內容,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參加團費過於便宜的旅行團;別忘了名言:「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貪小便宜,小心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真的遇到旅遊糾紛,最好直接向旅行社反應,看對方是否有善意的回應。除非旅行業者對爭議事件消極處理或置之不理,才考慮進入訴訟管道,因為申訴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多半曠日費時,還不一定能獲得滿意的賠償。另外,民眾可以投訴交通部觀光局、旅行業品保協會、消基會,請他們出面幫忙處理。
█〔圖33〕發生旅遊糾紛,必須蒐集的5個證據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2條:旅程中之食宿、交通、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14條或第26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5%。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