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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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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什麼是法律

第一節 學理上的意義

法學緒論,是以法律為其研究對象的學科,因而在研究法學緒論的時候,首先要問什麼是法律?這個問題,不但是法學緒論的主要課題,也是整個法律學的主要課題。所以古往今來,有許多不同的說法。在篤信宗教的人們,認為法律是神的命令;在崇奉專制君主權力的人們,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也有著重於法律靈魂之所在,說法律是正義的一部分;或著重於法律在實際生活上的意義,以法律為具有強制性的共同生活的規則者,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我們以為這些說法,都有相當的理由,但也都失諸一偏。其共同的缺失為:或許合於某一時代或某一國家的情形,但未必合於各時代各國家的情形;其合於各時代各國家的一般趨勢者,又未必能夠切於某些國家的情形,而有空洞之弊。所以法律的意義,應該先分為學理上的意義,和現行法上的意義兩種。前一種意義的對象,不限於哪一個時代、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而是由學理上、法的實質上,確定法律的意義。後一種意義,則由我國現行法制著眼,來確定法律的意義。這種分開來看的方法,不但在學理上對於法律的含義,可以得到比較正確的看法;在我國現行法的認識上,亦比較有益。
先說學理上的意義。我們綜合各種說法,認為法律是社會生活上人和人之間關係的規律,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分別說明於下:

一、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律
人是社會的動物,無論哪一個時代的人,住在哪一個地方的人,都不能夠單獨生活,必須和別人互相幫助共同過日子。這種人和人互相幫助,共同過日子的情形,叫做團體生活,實行團體生活的範圍,叫做社會。人類自幼至老,沒有一天能夠離開社會生活,也沒有一天能夠離開社會。我們的身體,由無數代祖先遺傳而來,我們衣食住行的生活資料,是社會上無數人共同勞作的結果。甚至我們日常使用的語言,存於我們心中的思想,亦無一不是社會的產物,無論由哪一方面看,個人都是生存於社會之中的,沒有社會也就沒有個人。
人類的活動,既然處處和別人發生關係,人類的生活,既然自始至終都是社會生活,個人和社會的關係,乃如影隨形,密切而不可分離。因為個人和社會的關係,如此密切,故在人群裡面,個人和個人之間,個人和團體之間,自然有其共守的規律;各人都循規蹈矩,不違反這個規律,而後社會生活,才有一定的秩序,使人們都能過著安寧的生活,團體亦日臻進步。維持社會秩序的規律很多(如道德),法律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所以說,法律是社會生活上,人和人間關係的規律。

二、法律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
法律何以能成為社會生活的規律呢?而且法律對於社會生活的規律力量,似較道德和習俗為大,又由於何種原因?有些人們,認為法律能成為社會生活規律,且其規律力量,又較道德和習俗為大者,係由於法律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即以國家的力量為其後盾者。我們以為這種說法,固然有相當的理由,但過於偏重法律的現實力量方面,而忽略了法律的基礎方面,和舊日以法是有實力的強者,對於弱者的命令之實力說,幾無所異。故我們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毋寧和自然法說相近,認為「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人人都有分別是非善惡的正義意識;殺人強盜等,是國人皆曰可殺的行為,法律所以具有規律社會生活的力量,即由於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之故。法律如違反了正義,則為人們所厭惡的惡法,縱能存在於一時,終必歸於廢止。至於法律的規律力量,所以較道德和習俗為大,其具國家強制力的背景,當為其主要的原因。

三、法律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現的手段
法律和國家的關係如何?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多數學者認為法律和國家之間,具有必然的關係。有國家然後有法律,法律所以具有規律的力量,係由於以國家的實力,為其後盾。少數學者則認為這種想法,是國家法萬能的陳舊思想,不足為訓。因為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律,而社會範圍至廣,大之如國家和國家間的關係,小之如父與子間的關係,莫不為社會關係,國家不過是社會關係的一種。在國家之外,尚有種種社會,這些社會,亦各有其法律,國家的法律,不過法律之一種而已,所以法律和國家之間,並沒有絕對的關聯,並非有國家才有法律。
日本法學家尾高朝雄,對於國家和法律的關係,有很精到的說法,他認為國家和法律之間,具有密切不可分離的關係。蓋由一方面說,法以國家為前提,要想法能夠統一行使,使法之目的能夠有組織的實現,不能夠缺少國家的存在。認為只有國家之法才是法,沒有國家也就沒有法的說法,固然失於狹隘。人類組織的社會,不只國家一種,人類共同生活之單位,國家之外還有很多,所以國家以外的社會,亦有和國家系統不同的法,「有社會就有法」的古諺,其意義即在於此。但未組成國家的社會的法,不像國家的法那樣確實地、統一地施行;在發生爭執的時候,沒有處理訴訟的法院,在犯罪的時候,亦只能加以私的制裁。這種法只是不完全的法,要想法的目的能夠統一地實現,法的效果能夠得到確實的保障,法應該以國家為背景。近代法體系的發達,即由於近代國家的發達,把這種體系的法為主的時候,不能不承認法以國家為其前提。
尾高朝雄的說法,甚有理由,因為在人類各種社會之中,國家是最有組織的社會,且為各種社會的中心,範圍也往往比其他社會為大,所以國家的法律,也比其他社會法律重要,確是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
但我們不能因此之故,把國家和法律的關係,看得過於絕對化。蓋誠如少數學者所云,在國家法律之外,各種社會亦自有其法律,不容概予抹煞。觀於現代國際社會交往的頻繁,國際性法律之增加,為各國共同規範之世界法,且有脫穎而出之勢,尤可見少數說的主張亦值重視。
強制力是不是法律的要素?學者的意見也不一致,多數學者認為法律和國家之間,既具有必然的關係,而法律之所以為法律,即在於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後盾。強制力所以擔保法律的遵守,一般人因有強制力跟在後面之故,不敢違反法律,法律如無強制,等於不燃之火,無光之燈。且法律和道德及宗教的區別,亦在於強制力的有無,因為道德著重在個人內心的動機,須合於規矩,並不徒重於外部行為,內心的動機何能強制?至於宗教則純屬內心的信仰問題,內心的信仰也是不能強制的。
觀上所述,足見多數學者,均認為強制力是法律的要素,我們亦從通說,但這種說法,亦不可強調太過,蓋強制固為實施法律的手段,卻非法律存立的基礎。法律的發生、法律的存在,仍以人們的正義意識,為其存立的基礎,倘不如此,法律將成為暴力的化身;未附強制規定,縱使違法,亦無法加以制裁的規定(如我國民法上,關於夫妻同居義務的規定),將不成為法律了。
在討論什麼是法律的時候,還有一個應該檢討的問題,即法律和民族的關係怎樣?蓋法律和國家之間,具有密切的關係,有如前述,那麼它和民族的關係怎樣呢?在昔有人特別注意法律和民族的關係,認為法律和語言一樣,是民族的產物、是民族共同確信的表現,所以力言習慣法的重要性,而輕視成文法。這種看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因為民族主義的勃興,頗為人們所重視。但有些學者認為這種說法,重視法律之歷史的傳統、社會的基礎,使它不至和現實相隔閡,固然含有相當的真理,且可增進民族的情感,尤有可取之處。但它只看到法律之客觀的、歷史的因素,而忽略了法律之主觀的、人為的因素;不知道法律不但是環境的產物,傳統的產物,同時也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適應環境變化而創造的規則。且跟著社會的變遷而變遷著,並非依賴傳統,一成而不變。且如以法律和民族有必然的關係,對於職業團體的法律,以及國際社會的法律等──和民族無關的法律,又將何以說明。所以他們認為法律和民族之間,並無必然的關係。
我們以為由法律發展的歷史來看,法律和民族固然有密切的關係,法律多係由於各民族的環境,針對各民族的需要而成長、發展者。當此共產集團猖獗,正義意識低沉的時候,尤有重視民族和法律關係的必要,立法執法的時候,都應該具有民族的意識,熟計民族的利害。但現在交通發達,國際文化交流,國與國間經濟上復互相倚賴,是很顯明的事實。在這種社會背景之下,一個國家的法律,不但受民族傳統的影響,也受世界潮流的影響;不但有內在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因素。某些法律,或許受民族傳統的影響較多(如身分法);另些法律,則恆受世界潮流的影響(如商事法),所以我們固然應該重視民族和法律的關係,但亦不可強調太過,反失法律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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