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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墳塋爭訟

據清朝法律規定,建造墳墓是必要之舉,就算長輩在離世前要求火化,一樣屬於不法行徑。一旦入土之後,法律也嚴格保護死者的安息之所:要是有人挖掘墳塚挖到棺材裸露出來,便以大板責打(杖)一百下之後流放處置,如果開了長輩或長者的棺木則更以斬首伺候;任何人要是為了耕地而填平墳墓杖一百,偷取墳樹則杖八十。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的律例修訂中,又進一步加重了相關的懲處。即便在處理犯罪行為時,官府並不會每次都施加律例所明定的處罰,但清廷依然不屈不撓、三令五申,除非有特殊情況, 否則一旦遺體入土,墳地便不得再行擾亂、移動。
清代的產權關係相當複雜,不同類型的土地又天差地遠。除了表土(耕作)和底土(收租)的權利在每個地區的習俗各不相同之外,土地買賣也分成諸多樣態,包括「活賣」 (可回贖銷售)、「絕賣」(不可回贖銷售)和「典賣」(抵押銷售或貸款)等等。不論是祖產中指定為墓園的保留地,又或是一般的墳地,兩者皆明文禁止售賣,因此在法律的地景中,與其他所有類型的財產相比,墳地的形態極為特殊,在帝制國家的理解中屬於永久恆產。
為了規避禁令,眾人會找尋各種對策。若是有風水師指認了一塊福地,有的人可能為此盜買別人的祖產,有的人則將動物的骸骨埋進土中來製造假墳,從而將看上眼的土地占為己有。對於古墓或是後代不知所蹤的墳墓,有的人也會認領下來,當作自己祖先的埋骨之地。在法律檔案中,便開始有這般圖景浮現:一邊是法律要求將遺體土葬、對墓園高度保護,但另一邊有著老百姓孜孜矻矻、尋找福地埋骨。本章探討的,正是這種緊張關係所引發的訴訟,分析其對王朝的法治所帶來的影響。
清朝墓塋、殯葬的法律並非一成不變,除了上述所言,對褻瀆墳地的懲罰日益加重之外,相關政策在一八一七年也發生了值得注意的變化。當時的政府在法律中新增條例,明文規定若出售的土地僅限於墳塚周遭,這樣的做法並不構成毀棄墳地的行為,貧困之人得以合法為之。「賣地留墳」實際上將墳塚與周圍的土地分開,讓使用的權利一變為二,農村的貧民透過這種方式,在保護祖墳的同時,也能獲取所需的金錢。
這種政策變化雖然正式承認了鄉村社會中行之有年的做法,卻也帶出了成文法典沒有辦法回答的新問題。傳統習俗認為墳墓自帶了保留區域(墳禁),大小會根據該區的地價、地形和人口密度而有所不同,巴縣的墳禁為直徑十八步,在福建省順昌縣為二十四尺,而河南省光山縣則為「五尺」。南部縣因為沒有固定的習俗,當地官員只能視個案情況判定墳禁大小,但問題是,如果墳地出售、墳塚本身卻保留了下來(有時還會賣到「寸土不留」 的地步),尚在陽間的後代要如何保護業已入土的先人呢?這樣的墳塚旁邊,能開挖灌溉溝渠嗎?買賣包含墳樹嗎?如果包含的話,可以砍掉嗎?
《大清律例》一八一七年對墓葬法律的修訂,無寧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現實中,對地位、財富和風水的焦慮日益增長,修法本身甚至還可能加劇這種情況。當有著更多的貧民出於經濟因素,被迫以合法或半合法的方式售賣墳墓周圍的土地時,風水良好、維護妥善的墓址便給了買家機會,能以最低的成本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對墳地的焦慮於是轉變成了土地糾紛,告官的人或許在想方設法保護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抑或是嘗試收回失去的土地。
一八二一年初,四川的官府就已經注意到這種趨勢,當時的省按察使發布告示,嚴厲譴責本省居民「本係好訟」、「惑於風水」。告示發布前的四十年間,四川的人口增長率為全帝國之冠,土地糾紛隨之層出不窮。乍看之下,墳塋墓地和非法下葬的糾紛之所以與日俱增,官方似乎一概歸結於貪婪的百姓「惑於風水」、「本係好訟」;然而,若是藉著地方案件的幫助,揣摩官方論述的言外之意,則驚人的行政實相便呼之欲出:由於人口、社會和經濟等情勢發生變動,加上法律規範不斷演變,迫使官員相較於以往,更加需要透過風水解決土地爭端。
除了一項重大差異之外,上述說法實則建立在中國財產權現有的研究基礎上。郭威廷(Weiting Guo)便指出,臺灣的宗族會在契約中加入風水用語,「相比正式興訟而言,化解爭議的效果更好」;康豹也認為,民間的神判儀式之所以無所不在,實為一種機制,意在避免對簿公堂。四川人確實也會擬定風水契約,或是舉行神判儀式,然而,許多人還是選擇上告官廳、爭訟風水,即便通常曠日費時、所費不貲也在所不惜。由於法律對墳地有著嚴格的保護,因此這些案件得要有官府裁斷才行,但要想解決實非易事:許多墳塋占據的土地並不需要上交田賦,地方官要想查核情況時,選擇便極為有限。如果縣官能夠確立案件的具體事實,便能夠準確應用帝國法律,對於擾亂墳墓、情結重大者,可以科處斬首或流刑;然而,這些在官員眼中,是萬不得已才做的選擇。
在審理棘手的墳塋訟案時,縣官要如何持守法律的標準呢?他們可以對風水提出解釋,替風水開發出不同的用法:有些人訴諸風水,以此證成實際結果的合理性,而其他人則將風水當作工具操作,直接以此形塑判決的結果,這兩種類型在檔案中皆有所見。為了處理所收到的艱鉅請求,縣級官廳的這種斷案策略非常有效:透過援引風水,訴訟人即使缺乏文件證據,也能上告公堂;反過來說,即便在有些資訊用其他手段都不得而知的時候,由於官員將風水納入了考量,既能夠對此加以權衡,又能夠維持自身的司法威信。
這種處理方法乍聽之下令人訝異,畢竟在文武官員家中,若有陰陽術士「妄言國家禍福」,清律對此可是大加斥責。正是出於這一點,清朝政府為專業的風水術士頒發執照, 制定了明確的標準,之後在第三章便會介紹招聘的過程和職責所在。若是為了等待吉時、謀求吉地而遲不入葬的話,清代法律一樣也會予以譴責。對於風水在理念層次上的重要性,這些法條並沒有予以抨擊或否認,而是禁止人濫用風水之說。清朝在另一本法律集成《大清會典》中,雖然也表達了官方的立場,但採取的語調卻全然不同:「凡相度風水,遇大工[即皇宮、陵墓、城門、城牆等]營建,欽天監委官相陰陽、定方向,諏吉興工。」
簡單地說,《大清律例》禁止百姓實行有害喪葬的習俗,但仍然規定須立墳塚,而《大清會典》則下達諭令、要求官員準確地實踐風水──兩者放在一起看便沒有矛盾了:在清政府的眼中,真正的風水原理極其繁複,普通百姓經常有所誤解,而辨識什麼叫認真、合乎道德、精確的風水,是屬於帝制國家及統治者所享有的特權,因此,當百姓出了風水糾紛、在道德上曖昧難斷時,便需要拿到公堂之上裁決。
縣官的判詞於是出現了一種常見的模式:當案件涉及某個群體(如家庭或宗族)的集體運數時,縣官通常會接受堪輿之說,下令保護風水;案件若是出於個人追逐風水的私心時,則會毫不猶豫加以譴責。但首先,這樣的模式有例外存在,非常耐人尋味;二來,有說服力的論點需要扎實的知識和清晰的邏輯,而非道聽途說或胡言亂語。以下各節中,首先探討的案例涉及了真墳、假墳和古墳──各種狀況都可能需要官員勘驗風水,接著便轉向契約、稅賦和售賣土地的問題,最後一節則檢視判例、例行奏章和宮中奏摺(即官員精心起草、向皇帝呈遞的文書),好將本章所見的發展放在清朝法律更廣闊的脈絡當中。

真墳

清朝社會重視墳地有許多原因。首先,人們對於父母家人的安息地自然會形成深厚的情感聯繫;此外,墓地能幫助家族建立對某個地方的歸屬感、彰顯社會地位,乃至於進一步占有鄰近的自然地貌(如水源和樹木等),再再起了重要的作用,用科大衛(David Faure)的話來說,墳地對鄉村聚落而言,「定義了生者的社群歸屬」。一如下述案例將清楚揭示,這樣的描述對四川來說非常貼切,對其他地方毫無疑問也是如此。
就宗教面而言,墓地標記著魂魄之一的安息之所。一般普遍認為,具形象的「魄」屬「陰」,會與死者的屍體一同留在墓穴當中;相較之下,精神面的「魂」則屬「陽」,在祠堂或家中神龕受人祭拜。靈魂在生死之間的運作過程相當複雜,如道教便有支傳統設想靈魂有三魂七魄。儘管某些細節存在著區域差異,但中國有許多地方的人認為,只要墳地挑選適切、維護得當,便能帶來好運;要是墓地建造不良,又或者周圍的地脈受到破壞,就可能會危害子孫性命。在清朝統治的最後一個世紀中,當南部縣有了生病、夭亡的稚童時, 各種故事便由興訟之人帶到了公堂之上。
四川的縣官來自帝國大江南北,端看中央政府任命。除了少數旗人之外,大多數是身懷舉人、貢士功名的漢人,有不少還是出身東南一帶富庶地區的名門望族,他們的家鄉因為風水訟案經年不休而聞名於世。這些人對派駐的州縣所知甚少,通常也不會長期在當地就任,又因為律學並不是科舉的常設科目,是以大多數人更是在取得功名後,才開始正式學習法律知識。
當有原告遞交書狀之後,官府首先會確認指控是否需要立案調查。獲得批准之後, 書吏和衙役便動身前往系爭地點收集資訊,蒐羅地契碑文、檢查地景,將家宅、墓塚、墳樹、水源或廟祠記錄在案,如果官府有要求的話,也會繪製圖籍。書吏在勘察風水時,很少會記錄患病或夭亡的小孩,這並不是因為官府在理念的層次上拒絕接受相關的論證,而是因為嬰兒的死亡率本來就很高,而且指控極其容易捏造。書吏一般會偏好標注物理證據的存在或缺失,例如:被砍伐的樹木或是受開採的礦石,但要是損害的行為特別嚴重的話,也可能會提及地脈切斷的情況。
堂審之日,當事人如果尚未在押,便會魚貫而入,縣官讀完卷宗之後則開始提問。在堂審的案卷中,不乏令人心碎的呈詞,男男女女訴說著自己來到公堂之上的原因。兇殺搶劫以外的案件稱作細事,會公開審理,廣而告之。不論是出於娛樂目的或教育意義(或者兩者兼具),眾人皆齊聚一堂看官員聽訟;面對著訴訟雙方和人群,縣官則拼湊起事件可能的前因後果,進而做出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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