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言
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所謂之「法定程序」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八章至第十一章有關逮捕羈押、搜索、被告之訊問;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至第三節有關偵查、起訴、審判等規定即是。
至於有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除憲法所列舉者外,如立法機關欲以法律限制之,則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新制定之法律其有關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者,須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為限,否則即不得為之。因此如果有人以某法規定之內容有違此規定而聲請釋憲時,釋憲機關即得以上開規定衡量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是否合乎此一標準,作成該規定適法與否之解釋,以為執法之準繩。而該條揭示限制基本權之合憲「目的」、限制之程度僅得止於「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以及必須以「法律」(法律保留原則)作為限制之形式等,乃為當然之結果。
從而可以演繹出憲法的三個主要基本要求,即所謂之「法定程序」,此法定程序又必須適法,即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第14條修正案第1項所謂的「due process of law」;也就是日本學界所謂的「適正的法律程序」;而如何使之能合乎「適正的法律程序」?依憲法上開規定,必須形式上是依法律(由立法機關依立法之程序制定之法律)者,若法律未有規定,亦必須合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限制下(法律之實質內容)所規範者,始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逾此範圍所為對人民自由權之限制,均屬違憲。
因此吾人可以嘗試循此標準尋找我國實務上在此標準以上之所謂「法定程序」為何?又與美日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有何程度之差別,作為衡量我國民主法治進步的指針。
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所謂之「法定程序」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八章至第十一章有關逮捕羈押、搜索、被告之訊問;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至第三節有關偵查、起訴、審判等規定即是。
至於有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除憲法所列舉者外,如立法機關欲以法律限制之,則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新制定之法律其有關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者,須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為限,否則即不得為之。因此如果有人以某法規定之內容有違此規定而聲請釋憲時,釋憲機關即得以上開規定衡量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是否合乎此一標準,作成該規定適法與否之解釋,以為執法之準繩。而該條揭示限制基本權之合憲「目的」、限制之程度僅得止於「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以及必須以「法律」(法律保留原則)作為限制之形式等,乃為當然之結果。
從而可以演繹出憲法的三個主要基本要求,即所謂之「法定程序」,此法定程序又必須適法,即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第14條修正案第1項所謂的「due process of law」;也就是日本學界所謂的「適正的法律程序」;而如何使之能合乎「適正的法律程序」?依憲法上開規定,必須形式上是依法律(由立法機關依立法之程序制定之法律)者,若法律未有規定,亦必須合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限制下(法律之實質內容)所規範者,始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逾此範圍所為對人民自由權之限制,均屬違憲。
因此吾人可以嘗試循此標準尋找我國實務上在此標準以上之所謂「法定程序」為何?又與美日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有何程度之差別,作為衡量我國民主法治進步的指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