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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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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10-6 釋字第666號與性交易合法?
(一)罰娼不罰嫖
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性交易一直採取「罰娼不罰嫖」的政策,亦即只處罰娼妓,不處罰嫖客。不過,對於娼妓之處罰並不重,賣淫者抓到一次則被處罰三萬元新台幣(下同)或三日以下拘留,若一年被抓到三次以上,則送教養機構收容習藝,為期半年至一年。
(二)法官停止審判聲請解釋
但是在2009年11月,大法官在釋字666號解釋中卻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政策違反了平等權。這個解釋的由來,是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三個老娼妓時,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條文侵害人權,而停止審判申請解釋。
聲請釋憲的三件案例中,賣淫者的年齡分別為41歲、51歲及59歲,屬於中高齡婦女,其每次性交易的獲利均為數百元。法官認為,她們如非謀生能力有限,家計需要維持,焉能背負社會之負面觀感而繼續從事此等行為?從事性交易的中高齡人,多數均有經濟上之壓力,且在一般就業市場上亦屬於弱勢地位。
(三)違反平等權
大法官受理這個聲請案後,於2009年11月6日公佈釋字666號解釋,認為同樣是性交易,為何只處罰娼妓,而不處罰嫖客,如果性交易本身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者違反其他重大公共利益而需要禁止,應該連嫖客也一起處罰。所以大法官以該法違反了平等權保障為由,宣告該法在兩年後失效。
(四)質疑聲音
對於以違反平等權保障來宣告「罰娼不罰嫖」政策違憲,許多人都提出批評。其實在法律上,常常會有對違法交易雙方的處罰不一致的。例如,賄賂行為中,受賄的一方,多半為公權力擁有者,相對的行賄者乃處於弱勢、且多半非自願。因此,法律上對兩者的處罰刑度就不同。又例如,在著作權法中,我們處罰販賣盜版光碟者,但從來不處罰買盜版光碟者。因此,法律上本來就可以對違法交易之雙方,處以不同的處罰。
(五)娼嫖兩者皆罰
台灣之所以罰娼不罰嫖,也許表面上是想要禁止性交易,但實質上是想讓性交易繼續存在。當然,隨著時代的進步,很多人都鼓吹應該讓性交易全面合法,納入登記管理,不要成為地下黑道控制的產業。也許正因為此,聲請釋憲的宜蘭地院法官本來是希望大法官能夠透過釋憲,讓性交易全面合法化。但大法官的解釋文卻只是說,「罰娼不罰嫖」違反了平等權,可以「娼嫖兩者都罰」。
大法官作出解釋後的兩年很快過去了,2011年的11月6日,原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要失效。立法院為此在11月4日通過了修法,全面禁止性交易,包括娼妓與嫖客都一律處罰,但可允許各縣市自己以「自治條例」規劃性交易專區,並對專區內的性交易業者進行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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