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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老了誰來養?該住哪邊?
我們未必會有小孩,但一定會有父母。這是一個邏輯上的特別關係,現代人可以決定自己生育與否,卻沒辦法決定自己的父母是誰。一般而言,生養我們的父母老了以後,照顧他們是應該的,但在有能力的前提之下,是不是所有的應該照顧者都有相同的想法?這問題就會涉及到「誰應照顧父母」的紛爭。有人之所以不願意照顧父母,是出於自身疾病或沒有經濟能力,無法顧及其他,也有些人是因為伴侶不喜歡,有家庭因素的考量。

我認為在當今世代,每個人都應該為了自己的下一代著想,也該為自己的生活負責。父母養育小孩至成年後,理論上相關扶養責任就已經結束。如果作為父母能在生活起居和經濟能力上自立自強,我想很多家庭問題就不會發生。

簡單來說,父母若能妥善做好財務和未來退休生活的規劃,得以自給自足、自立自強,讓「扶養責任只歸屬於往下照護,而非往上扶養」,扶養爭議就會變得比較單純。但我們仍然會遇到扶養父母的難題,這難題分作兩個層次,一是「錢誰要付」,二是「人誰來顧」。有人說錢能處理的事情都是小事。但人力上誰要負責照顧?誰要跟父母同住?誰要照顧父母的起居?誰要負責接收父母的負面情緒?這都是錢不能解決的事情。

若先討論錢的問題,其實有一個常見的情況。衰老的父母不和子女同住,彼此之間感情也不親密。當他們在法律上已經達到所謂無謀生能力或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時,基本上都會開口向小孩要錢。小孩出於各種考量不願意給,甚至是不願出面處理時,父母只好去法院提告。不論訴訟判決結果為何,唯一不變的是家庭關係終將破裂。
●暗黑親情案例Ι──四名子女皆不願照顧年邁母親
基隆有位高齡81歲的蘇姓女子,育有四名子女,但早年和這四個小孩不是很親密,親子之間沒有所謂的直系血親緊密的關係存在,所以媽媽都一直在外獨立生活。但蘇姓女子到了晚年身體不舒服、不能負擔原本的生活費用時,就找四名子女要錢。子女不給,她就上了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用,最後法官直接判四名子女每個月總共要付一萬一千元。四人均攤母親的生活費用,那就單純是錢的問題,然而錢不能解決的事情是,沒人要跟媽媽同住,媽媽能怎麼辦?這四名子女選擇讓媽媽去安養機構。

但安養機構其實是兼具營利及社會救助性質色彩的單位,既然有營利的成分就會有相關費用,不可能白白讓人去住。可是每個月一萬一千元根本就不夠付安養費用。換句話說,蘇姓女子根本沒辦法去住這安養院,只好變成人球。警方介入協調,找來兒子討論,兒子表示並沒有不付安養費用,畢竟法院已把責任釐清,子女每個月付出費用之後就責任已盡。這四個子女對於母親和街坊鄰居指責孩子不孝一事十分反感,堅決不要再為了媽媽多付出任何照顧費用,也堅決不與其同住。所以最後是由警方申請社會救助,才讓事情告一段落。


●關於案例,律師這樣說
以蘇姓女子的案例來看,錢可以解決的部分相對單純,但竟然四個兄弟姊妹都堅決不要養媽媽,這是比較特別的狀況。媽媽懷胎九個月將孩子生產下來,不管之後的養護、扶育過程如何,畢竟都是自己的母親。因此人們多半會有晚輩扶養長輩的壓力,認為至少在能力範圍內盡到安置和扶養的責任。

但與父母同住不僅是一個扶養階段的開端,一旦開始扶養之後,就絕對無法與這個扶養關係及狀況脫離。其他人不會接手,除非父母有特殊狀況,例如死亡。而在這個案例中,子女立場一致,沒有一個人心軟。若是其中有一個人心軟,現實上那個人就要終其一生背負照顧媽媽的責任。

案例中提到「每個月一萬一千元不足以支付蘇女的安養費用」,法院是在安養院的事實發生之前酌定這筆一萬一千元的扶養費,是以維持蘇女最低生活水平來計算費用。如果蘇女認為住安養院必須額外支出三萬元,就需要再向法院請求扶養費,法院會依照蘇女的需求追加扶養費用。

原則上安養機構的費用必須要由當事人負擔(本人或其子女都算是當事人),但各縣市皆有協助老人安置的社會救助,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地方政府會依照標準核定不同補助金額,避免老人有無法受救助的情形發生。
●暗黑親情案例Ⅱ──單身女兒扛下照顧父母重責而身心俱疲
A女,44歲,台大畢業,條件優秀,工作前途明亮。

A女有個大她三歲的姊姊,已婚但沒有小孩。A女在二十年前只有20歲時,父親得了蜘蛛膜下腔出血病症過世,媽媽因此守寡。而在爸爸過世時,其實姊姊已經出嫁。爸爸過世之前,A女一直與父母同住,由她負責父母的起居、打掃、家務維持等等。由於爸爸突然過世,而非久病在床,A女認為應該扛下照顧媽媽的責任,一照顧就過了二十二個年頭。

在這二十多年之間,A女並非不想走入婚姻,卻被媽媽綁住。她認為結婚對自己來說是不可能的,沒有人會娶老婆又要照顧對方的母親。此外,她為了照顧母親,在工作上沒辦法大量集中地投入時間,升遷狀況也受影響。即使有高學歷的背景,但她的職務內容對於未來升遷其實沒有太多的助力。至今母親也還健在,但身體狀況大不如前。照護的壓力也使得A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響,罹患了憂鬱症。


●關於案例,律師這樣說
以我執業生涯以來觀察,許多父母在年紀大時都有負面情緒需要宣洩,常會無來由地責怪他人,或出現很特別的想法,不在乎別人的評價,這會造成照顧者很大的情緒壓力。

一直以來,A女的媽媽都有出現這個症狀,導致原本正向的A女後來出現精神不佳、憂鬱的狀況,甚至曾經浮現這樣的念頭:「如果把媽媽殺了,似乎所有的問題都能解套。」其實她有向已出嫁的姊姊尋求幫助,但姊姊表示已經另有家庭,以照顧自己的家庭為重而拒絕伸出援手。A女的姊姊雖有負擔扶養費用,但這時已經不是錢能解決的問題了,而是「誰」要來盡照顧的責任。

案例中的A女因為照顧媽媽而憂鬱症,在這樣的狀況下,A女如果認為負擔過重,應該先尋求其他手足的幫助。如果其他手足不願意幫忙,最下策是尋求社會福利機構協助,或是向各地的社會局求助。A女本人則是應該尋求心理諮商師或是相關諮詢單位的幫助。身心狀況不佳時千萬不能自己默默吞下去,就算是和人抒發心情,也是讓自己身心保持健康的手段之一。

在錢以外,真正付出時間與勞力的實際照顧者才是肩上重擔最重的人,卻也是常常被忽略的那個。我們常能聽到「天邊孝子」的類似故事:父母生了好幾個小孩,其中有小孩出國深造或在異地打拚,奠定事業基礎,父母也以此為傲。小孩一路受到父母栽培,出國念書的一切費用都由家裡支應。在這種狀況下,小孩事業有成,負擔父母的照護費用都能如時、如期給付,所以父母總是跟街坊鄰居、親戚長輩說:「我的孩子是天邊孝子」。

表面上光是以金錢來衡量,這些孩子聽來很孝順,不只定時提供生活費,還有三節獎金和生日紅包。然而在這樣的故事之中,常有另外一個子女默默地陪伴在父母親身邊,付出了時間、勞力,甚至犧牲未來生涯規劃,但這樣的辛苦通常都會被父母親忽略。因為父母親把養育子女視作投資,希望孩子是可造之才,「投資」成功之後往往只把榮耀集中在事業或學業相對成功的孩子身上。這導致留在老家、沒有出去打拚的實際照顧者心理上產生不平衡:「一樣是照顧媽媽,為什麼所有的榮耀都集中於你?為什麼你出錢就可以?」這就是為什麼養護父母的責任並不是單純給付金錢就能解決,真正困難的是實質的陪伴和照顧。

以上向實質照顧長者的朋友們獻上最誠摯的敬意。
●暗黑親情案例Ⅲ──家中重男輕女,照顧責任全落在女兒身上
B女是家裡的長女,和父母同住,日常家務都是由她處理。她曾經向爸爸建議請外傭來協助打掃,但爸爸很強硬地表示不喜歡家裡有陌生人,因此作罷。她的弟弟已經結婚,住在爸媽家附近,平日不會回去,但假日會回家吃飯。照理說弟弟回家應該是全家相聚的場合,但每次弟弟要回來,媽媽就要趕快去菜市場張羅,煮得很豐盛,而弟弟回來吃飯也不會洗碗,吃完飯全家就走了,讓B女不解弟弟到底是回來看父母還是回來蹭飯?

在親子相處的過程當中,姊姊發現父親有很多偏心的狀況,例如弟弟雖然結婚後已離家,但弟弟後來買了車,夫婦倆想要生小孩一直沒成功又去做人工受孕,以及之後的安胎、坐月子等等,這些費用都是爸爸偷偷支付的。後來媽媽也覺得在這情況下,爸爸確實比較偏心,也跟B女說要有心理準備,爸爸的財產或許不會有女兒的份,他可能會做一些處置。

父母把一切生活重心放在弟弟身上,但想不到後來母親罹患癌症,陪在她身邊照顧的只有B女,弟弟從頭到尾都沒去過醫院探視。媽媽因此自己心裡有數,當他們之後需要人照顧、沒有維持生活能力時,兒子基本上不會來照顧他們,所以她就開始比較積極地跟女兒修復關係。

後來父親身體也出了狀況,從巴氏量表來看,爸爸已經達到可以申請外勞的狀況,急需有人照顧。但他拒絕外勞,媽媽又照顧不來,只剩下女兒照顧他。女兒有自己的生活、工作,在公司裡也是個主管,卻沒辦法在職場有更好的發展。

●關於案例,律師這樣說
案例中的B女已經知道爸爸會這樣不公平地對待她,那B女到底要照顧還是不照顧?家裡的錢通通都給弟弟,弟弟卻擺明了就是要擺爛,在這種狀況下,到底是要斤斤計較,還是就算了?這常常都會變成人生的兩難。

其實面對這樣的情況時,我們一般人都很難鐵了心尋求法律途徑,甚至和手足對簿公堂。但是如果先了解法律上可以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或許能啟發你想法,也能增強自己處理這件事的信心。

以這個案例來說,如果B女希望為自己爭取權益,我會建議她平常就應該積極搜集相關證據,像是自己為照顧父母支出的財力、勞力證明,這些未來需要訴訟時可能都會用得上。比較具體的證據可能是為了父母支出的日常費用,以及為父母支出的醫療費等等;如果父母拒絕外勞,也可以統計自己為了照顧父母支出了多少時間心力。

時間和內容越是具體,未來在請求弟弟分擔扶養費時,法院可能認定女兒付出的時間成本可以折算看護費用,進而要求弟弟償還。

另外在案例中還有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就是媽媽向女兒說爸爸的財產可能不會有她的份,其實根據《民法》繼承編,女兒依法得以繼承部分的財產,法律上稱之為「特留分」。就算父親能夠用遺囑宣稱要把財產都留給某某人,但法律上確實保障相關親屬至少能得到某一部分的遺產。《民法》第1223條第一款提到,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應繼分又依《民法》第1144條有個別規定(可參考下表)。


相關法條補充

《民法》繼承編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二分之一。
三、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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