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婚前協議很勢利?──不是切割,是建立「生活秩序」〉
一名音樂老師準備與交往多年的男友結婚,男方希望婚後能與父母同住,女方卻堅決反對。雙方僵持不下之際,女方發現自己懷孕了,這時男方安撫她:「你先安心養胎,孩子出生後,我們就搬出去住。」
一晃眼,小孩都快五歲了,夫妻仍與男方父母同住。某天,女方終於受不了,提起當年的協議,男方卻說:「我沒答應過這件事。」
雙方爭吵後,女方在離家時與婆婆發生了肢體衝突,因此被婆婆提告傷害。
交往時說好的承諾,婚後卻有一方不認帳,因而成了爭吵的導火線──也許我們對這樣的情節都不陌生。其實,這正是婚前協議存在的意義:在兩人最理性、最平和的時候,一起好好把彼此的期待和責任白紙黑字寫下來,不僅保障雙方,也可以避免未來出現爭議。
簽婚前協議,會不會太勢利?
許多人聽到「婚前協議」第一反應是:你是不是不夠愛我?是不是不相信我?但其實我們需要建立起健康且正確的觀念:婚姻生活需要先建立起秩序,才能在平安的家中談情說愛,而簽訂婚前協議,正是為了讓兩人能一起打造一段穩定婚姻的基礎。
先講清楚,再委託終身,才是一種成熟的表現,也是對婚姻的尊重。
其實,我們在談戀愛的時候,或多或少都會提到自己的期待,像是:結婚後,兩人是否都工作?住哪邊?租房子,還是買房子?若買房,要登記在誰名下?女方懷孕生小孩後,由誰負責照顧子女?女方還要工作嗎?誰負擔家計呢?……
有許多事,男方、女方其實各自都有想法或期待,只是「害怕」講出來,怕提出自己的期待後兩人會吵架,所以就把自己的期待給封閉起來。
還有一種恐怖的情形,就是一方以為自己在戀愛中曾經提過,對方一定會知道、記得,或以為對方已經答應,婚後才發現對方根本忘記了。例如:女方在雙方剛戀愛時提到,希望找到一位愛她、且願意負擔所有家庭生活費的男人,男方當時也點頭,但結婚後,男方卻只願意負擔家庭水電費與管理費(男方認知的家庭生活費),其他部分要共同負擔。這種失落的吵架,也是因為沒有先把生活秩序確認好造成的。
就像合夥創業要先談好股份和責任分工,婚姻即是找人組隊、一起面臨往後人生的各種關卡,當然也要先講好「遊戲規則」。
有些人會擔心談這些傷感情,但其實,步入婚姻前「沒談清楚」才是真正的問題。很多婚後的糾紛,都是因為當初不好意思談、懶得談,結果留下無數的誤會。
婚前協議可以談什麼?
婚前協議書沒有一定格式,但可以根據每對伴侶的情況,針對以下幾個方向來討論:
.生活安排
- 婚後住哪裡?是否與公婆同住?
- 洗碗、倒垃圾、打掃等家務,怎麼分工?
- 每年是否安排旅行、慶祝紀念日?
.財務規劃
- 日常生活費用如何分攤?
- 房子買了要登記誰的名字?頭期款、貸款誰負責?
- 是否要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
.子女安排
- 是否要生小孩?
- 子女從父姓,還是跟母姓?
- 教育方式與教育費用的分配?
.忠誠與責任條款
- 若有外遇,是否需要賠償?金額多少?
- 訂立「忠誠條款」,例如限制與異性過從甚密的行為。
「忠誠條款」比事後提告更有保障
現行法律中,如果有一方外遇,配偶僅能以《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婚外情的賠償金額通常不高,一般落在十萬元到五十萬元上下,並不會讓外遇方「破產」,較難對外遇方產生實質嚇阻效果。
如果能在婚前協議中明確寫下「外遇賠償條款」,例如一方若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一百萬元、三百萬元,甚至一千萬元,未來真的發生時,就可以依雙方的協議來主張。此外,也可以對發生性行為,或是有擁抱、親吻、觸摸身體等親密肢體行為,個別約定不同的賠償金額。
這樣的協議是在保障配偶權利,也是一種道德提醒:婚姻是一場承諾,不是兒戲。
暖男律師的有愛小叮嚀:婚前協議是婚前的「總體檢」
談婚前協議,也是在檢視彼此價值觀、生活觀與責任感的過程。如果在這個環節就發現彼此在重大議題上無法達成共識,那也許可以思考一下,兩人是否真的適合進入婚姻。
反之,若能坦誠討論、互相體諒,並完成一份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那麼這段婚姻的基礎就會更加穩固。
婚前協議沒有標準答案,重點是兩人願意一起討論。
每對伴侶的背景、期待都不一樣,婚前協議也應該「量身訂做」:有人希望婚後能共同理財,有人堅持各自獨立;有人希望一週有兩次約會日,有人則在意孩子怎麼教養。如何選擇都沒有對錯,只有適不適合的問題。
提前寫下共識,把雙方的想法、原則講清楚,除了能彼此更加認識、理解對方的需求,也更能避免婚後才發生爭執、撕裂了情感。
暖男律師的有愛小叮嚀
婚前協議,是愛的延伸
我們可以把婚前協議看成是愛的延伸,兩人一起坐下來,把彼此最愛的感覺,未來想過的生活寫下來。兩人攜手寫下的是真實的夢想,更是對彼此的理解與體貼,這份婚前協議會提醒你們當初是如何用心開始的,把被遺忘的初心給找回來,或保護起來。
〈經濟弱勢,也能爭取監護權嗎?──判決的關鍵,其實不只是錢〉
阿武和小文育有兩名子女,分別三歲及八歲,近期夫妻兩人正在協議離婚,但為了子女的監護權問題而僵持不下。阿武家裡開公司,月收入超過十五萬;相較之下,小文是一般上班族,月收入約三萬多元。
即使兩名子女平時都是小文在照顧,但阿武態度強硬地表示,自己收入是小文的五倍,上了法院一定會贏,要小文自動放棄監護權。
小文聽了非常心急:法院在判監護權的歸屬時,真的只看經濟能力嗎?
婚姻關係走到盡頭時,除了處理夫妻間的離合,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安排更是核心且複雜的議題。許多打離婚官司的夫妻,除了離婚這個主戰場外,爭奪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權也往往是另一場僵持之戰。
我將在這篇文章中,為大家細細說明「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的差別,以及若是像案例中的小文這樣,作為經濟相對弱勢的一方,可以如何爭取監護權。
什麼是監護權?
一般人所稱,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法律正式名稱是「親權」(為了方便讀者理解,本書皆以「監護權」來表達),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不單單是對孩子的權利擁有決定權,更包含了照顧、保護、教養等多項義務與責任。
具體來說,監護人有權為未成年子女決定生活中的重要事項,包括:住居地的選擇、就學安排、醫療決定、保險購買或是銀行帳戶的開設與使用。除此之外,監護人也須負責日常生活照顧與教育教養。
監護權的兩種形式
夫妻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可以透過協議方式決定。如果夫妻無法達成協議,則會由法院來酌定。
判決結果分為「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兩種:
.單獨監護
父或母可以單獨行使監護權,決定所有與孩子相關的重大或日常事項,無須另一方同意。
.共同監護
即使離婚,父母依然共同行使監護權。原則上,只要是與未成年子女相關的重要決策都需要雙方同意,也因此兩人都能繼續參與孩子的每個成長階段。
不過,即使是共同監護,也可以約定一位「主要照顧者」,由這位照顧者與子女共同居住,並負擔主要照顧責任(參見〈共同監護好麻煩,每件事都要對方同意?約定孩子的「主要照顧者」〉,頁219)。
共同監護是「雙輸」,還是「雙贏」?
實務上,常見夫妻在訴訟法庭中不斷攻擊對方的缺失、相互指責,為的就是爭取孩子的「單獨」監護權。如果法院最終判決孩子由父母共同監護,常見兩邊都覺得自己「輸了」。其實,這樣的心態正顯示出大人忽略了監護權背後真正的法律涵義,以及監護權對孩子的長遠影響。
許多離婚父母傾向爭取單獨監護權,一方面是覺得可以省去與對方協調的麻煩,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出於對對方的不信任,甚至是報復心理。然而,單獨監護雖能讓一方全權決定子女的生活事項,卻也可能導致另一方長期疏離孩子。
實務上,許多未獲監護權的一方,最初仍會盡探視與扶養的責任,但隨著時間推移,可能因為對孩子教育、生活等方面的意見都不會被傾聽或採納,長時間無法參與孩子的生活決策而感到自己像個局外人,最終僅剩按月支付扶養費的聯繫,連探視孩子、關心孩子的頻率也大為下降。如此一來,原本應可同時擁有父母愛的孩子,反而成了名副其實的單親家庭,失去了另一方的陪伴與關心。
這種情況其實對父母與孩子而言,都是一種雙輸局面,也是家事法官不願見到的結果。因此,當法院判定共同監護,即便不是雙方當下所期待的結果,從長遠來看,卻有可能是對孩子最有利的安排。
法官的判決,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
看到這裡,讀者應該能理解,當父母無法就監護權達成共識、須由法院酌定時,家事法官不盡然是站在父母的角度去考量,而是思考:怎樣判定才最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原則乍看抽象,但實務上,法官會依照以下因素來進行綜合考量:
1. 幼子從母原則:如果孩子還很小(像是零到三歲),且在需要哺乳或密切照顧的階段,法官通常會比較傾向讓母親當監護人。
2.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七歲以上的孩子因為已經有自己的想法,也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見,法官會特別傾聽他們的真實感受,並尊重孩子的意願。
3. 現況維持原則:如果孩子現在的生活環境已經很穩定,比如學校、朋友、住家社區都很熟悉了,法官會為了孩子的身心發展,盡量避免讓孩子搬來搬去,減少不必要的變動。
4. 手足不分離原則:法官會考量兄弟姊妹間盡可能不要分開住,讓手足間能互相陪伴與支持。
5.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法官會檢視爸媽誰比較有照顧孩子的心力與能力,但不只是看誰比較有錢而已,而是會以照顧意願、教養能力與生活條件去進行全面性的評估。
6. 主要照顧者原則:如果在離婚前,長期是由某一方主要在照顧孩子,法官通常會優先考慮讓這位主要照顧孩子的人取得監護權。
7. 善意父母原則:法官也會觀察哪一方更願意讓孩子和另一方也能保持良好互動,而不是只想阻擋孩子和另一個家長間的關係。甚至,有些法官除了看離婚夫妻對待彼此的態度外,也會檢視他們所提出的「會面交往方案」,看誰比較有善意。
回到案例:經濟弱勢者不一定處於劣勢
綜合前述幾項法官的考量面向,案例中的小文其實擁有許多優勢:
一、有一名孩子年僅三歲,符合「幼子從母」原則。
二、另一名孩子已經八歲,若孩子平時都是小文在照顧,而孩子也表達比較想跟媽媽同住,則符合「子女意思尊重」及「主要照顧者」原則。
三、當其中一名小孩明顯由小文擔任監護權人較符合子女利益,依照「手足不分離」原則,另一名小孩同樣判給小文的機率也就提高。
由此可見,監護權的判斷並非僅憑經濟實力,不需因此太快放棄孩子的監護權。應該思考的是「如何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並於衡量各個條件後,盡力爭取……(全文未完)
一名音樂老師準備與交往多年的男友結婚,男方希望婚後能與父母同住,女方卻堅決反對。雙方僵持不下之際,女方發現自己懷孕了,這時男方安撫她:「你先安心養胎,孩子出生後,我們就搬出去住。」
一晃眼,小孩都快五歲了,夫妻仍與男方父母同住。某天,女方終於受不了,提起當年的協議,男方卻說:「我沒答應過這件事。」
雙方爭吵後,女方在離家時與婆婆發生了肢體衝突,因此被婆婆提告傷害。
交往時說好的承諾,婚後卻有一方不認帳,因而成了爭吵的導火線──也許我們對這樣的情節都不陌生。其實,這正是婚前協議存在的意義:在兩人最理性、最平和的時候,一起好好把彼此的期待和責任白紙黑字寫下來,不僅保障雙方,也可以避免未來出現爭議。
簽婚前協議,會不會太勢利?
許多人聽到「婚前協議」第一反應是:你是不是不夠愛我?是不是不相信我?但其實我們需要建立起健康且正確的觀念:婚姻生活需要先建立起秩序,才能在平安的家中談情說愛,而簽訂婚前協議,正是為了讓兩人能一起打造一段穩定婚姻的基礎。
先講清楚,再委託終身,才是一種成熟的表現,也是對婚姻的尊重。
其實,我們在談戀愛的時候,或多或少都會提到自己的期待,像是:結婚後,兩人是否都工作?住哪邊?租房子,還是買房子?若買房,要登記在誰名下?女方懷孕生小孩後,由誰負責照顧子女?女方還要工作嗎?誰負擔家計呢?……
有許多事,男方、女方其實各自都有想法或期待,只是「害怕」講出來,怕提出自己的期待後兩人會吵架,所以就把自己的期待給封閉起來。
還有一種恐怖的情形,就是一方以為自己在戀愛中曾經提過,對方一定會知道、記得,或以為對方已經答應,婚後才發現對方根本忘記了。例如:女方在雙方剛戀愛時提到,希望找到一位愛她、且願意負擔所有家庭生活費的男人,男方當時也點頭,但結婚後,男方卻只願意負擔家庭水電費與管理費(男方認知的家庭生活費),其他部分要共同負擔。這種失落的吵架,也是因為沒有先把生活秩序確認好造成的。
就像合夥創業要先談好股份和責任分工,婚姻即是找人組隊、一起面臨往後人生的各種關卡,當然也要先講好「遊戲規則」。
有些人會擔心談這些傷感情,但其實,步入婚姻前「沒談清楚」才是真正的問題。很多婚後的糾紛,都是因為當初不好意思談、懶得談,結果留下無數的誤會。
婚前協議可以談什麼?
婚前協議書沒有一定格式,但可以根據每對伴侶的情況,針對以下幾個方向來討論:
.生活安排
- 婚後住哪裡?是否與公婆同住?
- 洗碗、倒垃圾、打掃等家務,怎麼分工?
- 每年是否安排旅行、慶祝紀念日?
.財務規劃
- 日常生活費用如何分攤?
- 房子買了要登記誰的名字?頭期款、貸款誰負責?
- 是否要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
.子女安排
- 是否要生小孩?
- 子女從父姓,還是跟母姓?
- 教育方式與教育費用的分配?
.忠誠與責任條款
- 若有外遇,是否需要賠償?金額多少?
- 訂立「忠誠條款」,例如限制與異性過從甚密的行為。
「忠誠條款」比事後提告更有保障
現行法律中,如果有一方外遇,配偶僅能以《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婚外情的賠償金額通常不高,一般落在十萬元到五十萬元上下,並不會讓外遇方「破產」,較難對外遇方產生實質嚇阻效果。
如果能在婚前協議中明確寫下「外遇賠償條款」,例如一方若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一百萬元、三百萬元,甚至一千萬元,未來真的發生時,就可以依雙方的協議來主張。此外,也可以對發生性行為,或是有擁抱、親吻、觸摸身體等親密肢體行為,個別約定不同的賠償金額。
這樣的協議是在保障配偶權利,也是一種道德提醒:婚姻是一場承諾,不是兒戲。
暖男律師的有愛小叮嚀:婚前協議是婚前的「總體檢」
談婚前協議,也是在檢視彼此價值觀、生活觀與責任感的過程。如果在這個環節就發現彼此在重大議題上無法達成共識,那也許可以思考一下,兩人是否真的適合進入婚姻。
反之,若能坦誠討論、互相體諒,並完成一份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那麼這段婚姻的基礎就會更加穩固。
婚前協議沒有標準答案,重點是兩人願意一起討論。
每對伴侶的背景、期待都不一樣,婚前協議也應該「量身訂做」:有人希望婚後能共同理財,有人堅持各自獨立;有人希望一週有兩次約會日,有人則在意孩子怎麼教養。如何選擇都沒有對錯,只有適不適合的問題。
提前寫下共識,把雙方的想法、原則講清楚,除了能彼此更加認識、理解對方的需求,也更能避免婚後才發生爭執、撕裂了情感。
暖男律師的有愛小叮嚀
婚前協議,是愛的延伸
我們可以把婚前協議看成是愛的延伸,兩人一起坐下來,把彼此最愛的感覺,未來想過的生活寫下來。兩人攜手寫下的是真實的夢想,更是對彼此的理解與體貼,這份婚前協議會提醒你們當初是如何用心開始的,把被遺忘的初心給找回來,或保護起來。
〈經濟弱勢,也能爭取監護權嗎?──判決的關鍵,其實不只是錢〉
阿武和小文育有兩名子女,分別三歲及八歲,近期夫妻兩人正在協議離婚,但為了子女的監護權問題而僵持不下。阿武家裡開公司,月收入超過十五萬;相較之下,小文是一般上班族,月收入約三萬多元。
即使兩名子女平時都是小文在照顧,但阿武態度強硬地表示,自己收入是小文的五倍,上了法院一定會贏,要小文自動放棄監護權。
小文聽了非常心急:法院在判監護權的歸屬時,真的只看經濟能力嗎?
婚姻關係走到盡頭時,除了處理夫妻間的離合,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安排更是核心且複雜的議題。許多打離婚官司的夫妻,除了離婚這個主戰場外,爭奪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權也往往是另一場僵持之戰。
我將在這篇文章中,為大家細細說明「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的差別,以及若是像案例中的小文這樣,作為經濟相對弱勢的一方,可以如何爭取監護權。
什麼是監護權?
一般人所稱,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法律正式名稱是「親權」(為了方便讀者理解,本書皆以「監護權」來表達),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不單單是對孩子的權利擁有決定權,更包含了照顧、保護、教養等多項義務與責任。
具體來說,監護人有權為未成年子女決定生活中的重要事項,包括:住居地的選擇、就學安排、醫療決定、保險購買或是銀行帳戶的開設與使用。除此之外,監護人也須負責日常生活照顧與教育教養。
監護權的兩種形式
夫妻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可以透過協議方式決定。如果夫妻無法達成協議,則會由法院來酌定。
判決結果分為「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兩種:
.單獨監護
父或母可以單獨行使監護權,決定所有與孩子相關的重大或日常事項,無須另一方同意。
.共同監護
即使離婚,父母依然共同行使監護權。原則上,只要是與未成年子女相關的重要決策都需要雙方同意,也因此兩人都能繼續參與孩子的每個成長階段。
不過,即使是共同監護,也可以約定一位「主要照顧者」,由這位照顧者與子女共同居住,並負擔主要照顧責任(參見〈共同監護好麻煩,每件事都要對方同意?約定孩子的「主要照顧者」〉,頁219)。
共同監護是「雙輸」,還是「雙贏」?
實務上,常見夫妻在訴訟法庭中不斷攻擊對方的缺失、相互指責,為的就是爭取孩子的「單獨」監護權。如果法院最終判決孩子由父母共同監護,常見兩邊都覺得自己「輸了」。其實,這樣的心態正顯示出大人忽略了監護權背後真正的法律涵義,以及監護權對孩子的長遠影響。
許多離婚父母傾向爭取單獨監護權,一方面是覺得可以省去與對方協調的麻煩,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出於對對方的不信任,甚至是報復心理。然而,單獨監護雖能讓一方全權決定子女的生活事項,卻也可能導致另一方長期疏離孩子。
實務上,許多未獲監護權的一方,最初仍會盡探視與扶養的責任,但隨著時間推移,可能因為對孩子教育、生活等方面的意見都不會被傾聽或採納,長時間無法參與孩子的生活決策而感到自己像個局外人,最終僅剩按月支付扶養費的聯繫,連探視孩子、關心孩子的頻率也大為下降。如此一來,原本應可同時擁有父母愛的孩子,反而成了名副其實的單親家庭,失去了另一方的陪伴與關心。
這種情況其實對父母與孩子而言,都是一種雙輸局面,也是家事法官不願見到的結果。因此,當法院判定共同監護,即便不是雙方當下所期待的結果,從長遠來看,卻有可能是對孩子最有利的安排。
法官的判決,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
看到這裡,讀者應該能理解,當父母無法就監護權達成共識、須由法院酌定時,家事法官不盡然是站在父母的角度去考量,而是思考:怎樣判定才最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原則乍看抽象,但實務上,法官會依照以下因素來進行綜合考量:
1. 幼子從母原則:如果孩子還很小(像是零到三歲),且在需要哺乳或密切照顧的階段,法官通常會比較傾向讓母親當監護人。
2.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七歲以上的孩子因為已經有自己的想法,也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見,法官會特別傾聽他們的真實感受,並尊重孩子的意願。
3. 現況維持原則:如果孩子現在的生活環境已經很穩定,比如學校、朋友、住家社區都很熟悉了,法官會為了孩子的身心發展,盡量避免讓孩子搬來搬去,減少不必要的變動。
4. 手足不分離原則:法官會考量兄弟姊妹間盡可能不要分開住,讓手足間能互相陪伴與支持。
5.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法官會檢視爸媽誰比較有照顧孩子的心力與能力,但不只是看誰比較有錢而已,而是會以照顧意願、教養能力與生活條件去進行全面性的評估。
6. 主要照顧者原則:如果在離婚前,長期是由某一方主要在照顧孩子,法官通常會優先考慮讓這位主要照顧孩子的人取得監護權。
7. 善意父母原則:法官也會觀察哪一方更願意讓孩子和另一方也能保持良好互動,而不是只想阻擋孩子和另一個家長間的關係。甚至,有些法官除了看離婚夫妻對待彼此的態度外,也會檢視他們所提出的「會面交往方案」,看誰比較有善意。
回到案例:經濟弱勢者不一定處於劣勢
綜合前述幾項法官的考量面向,案例中的小文其實擁有許多優勢:
一、有一名孩子年僅三歲,符合「幼子從母」原則。
二、另一名孩子已經八歲,若孩子平時都是小文在照顧,而孩子也表達比較想跟媽媽同住,則符合「子女意思尊重」及「主要照顧者」原則。
三、當其中一名小孩明顯由小文擔任監護權人較符合子女利益,依照「手足不分離」原則,另一名小孩同樣判給小文的機率也就提高。
由此可見,監護權的判斷並非僅憑經濟實力,不需因此太快放棄孩子的監護權。應該思考的是「如何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並於衡量各個條件後,盡力爭取……(全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