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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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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就是

曾為誰執着,也為誰失落,為誰畫你生命的輪廓,
愛沒有對錯,錯過才解脫,淚水終究能洗盡承諾。
--作詞:木蘭號AKA陳韋伶、黃婷

她拿著存證信函,蹲在大街上,不顧眾人的眼光開始哭泣。她聲嘶力竭的哭,眼淚不斷的往下掉。旁邊的一個男子走近問她,「需要幫忙嗎?」,她似乎沒聽到,反而跌坐在地上,像是孩子一樣的耍賴。

只是,她從來就是個沒有父母的孩子,當然也不會有耍賴的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她是個很清秀的女孩子,約莫二十出頭而已。她來找我的時候,脂粉未施,但看起來受到很好的照顧,應該也是很有教養的女孩子。她一開始就小聲的跟我說,「律師,不好意思麻煩您了。」

母女訴訟,應該有很不得已的原因,也應該是很長的故事,所以我調整了比較舒服的姿勢,請她把完整的始末告訴我。然而,她要開口之前,我注意到立刻她眼眶開始泛紅,似乎不知如何說起。然後開始放聲大哭,連會議室以外都能聽到,我靜靜的等候,等她心情平靜再說。

她的父親是某電器製造產業的高階主管,母親則是家庭主婦,她還有一個哥哥跟一個妹妹,「看起來」家庭和樂,就是一般的台灣中等人家以上的生活。然而,她對於童年的記憶,卻是十分恐怖與不堪回首。她的回憶,在四歲以前,雖然模糊,但是卻膽顫心驚。

因為她有「剋父」的命格。

出生後,「張半仙」批了她的命格,告訴孩子的爹,這孩子「生於申時,命帶雙魁罡,偏財甲木坐申金為絕地,屬剋父命格。」,張半仙的這番話,決定了她的命運,就是爹不疼、娘不愛。
知道她有剋父的情況後,父親積極的尋求解決之道。張半仙告訴他,剋父,也不是不能解決,只有遠離這孩子,幫孩子出養,或是托人為義父母,二十歲以後或許有機會化解。父親至此,積極的尋求派駐到國外的機會。四歲前,父親幾乎把她當做怪物,四歲時,她的印象就是,父母帶著她的哥哥與姐姐,一起派駐到美國,留下她一個人在台灣。

對於家裡,她的印象就是孤單。父親臨走前,把她託付給姑姑。姑姑當時已經有自己的家庭,但是對於這個姪女疼愛倍至。小女孩似乎很小就知道,自己寄人籬下,因此自動自發的做家事、陪伴姑父母,跟其他的表哥表弟也相處得很好。她懂事的樣子,讓姑姑經常感嘆,「怎麼會有人捨得這個小女孩?」

是的,就是有,而且是自己的父母。孩子八歲時,某日報海外版,突然出現這樣的訊息:「近從貴報海外版得知貴縣王小姐,擬收養一位孩子,適值我家有個小女孩,因從小寄養在親戚家。近年來我們又在美國求學,無論空間、時間、經濟上皆無法負擔,且自幼即未帶在身邊,心想在教育上與感情上,如果沒辦法多灌注給小孩時,不如送給那真正富有愛心與喜愛小孩子的父母,不知王小姐喜歡否?」

這封信引起很廣大的回響,許多人紛紛向這位「留學生」表達同情之意,並且願意收養這個小女孩。然而從父親那裡得到姑姑住址,因此前來探問的人,總是被姑姑一掃把打出門,惡狠狠的對訪客說:「這是我們家的孩子,說什麼也不會讓!」,最後這件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但是對於小女孩而言,心靈上的烙印就是,「我是沒人要的孩子!」,她努力的表現不要更退縮,要更堅強,但是突然的敲門聲,總是在她的夢境中不斷出現,每個貌似和善,但是要帶她走的陌生人,成為她這輩子無法抹滅的夢魘,一再的出現在她的生活中,即使成年以後亦然如此。

她很乖巧,在國中畢業以後,她報考護校,因為她知道,姑姑沒辦法負擔她太多的學費,只有拿公費,才能減輕家裡的負擔。這些年來,她只透過姑姑偶爾叨絮的話語裡,知道他們一家人在美國過得很好,父親也沒有回來的打算,兩個兄姐都已經在美國念大學。她有時候沒有感覺,有時候心會刺痛,她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但是姑姑溫暖的臂彎,一直是她的依靠。護校畢業以後,她開始在公立醫院工作,每天值班的生活很苦,但是她逐漸恢復了自信心,因為她可以幫助別人,也在經濟上可以支援姑姑,畢竟姑父已經走了,姑姪兩人相依為命,或許這樣的生活也不錯,她開始嘗試忘記,她那「剋父」的命,還有她「被剋」的人生。

她有了男友,雖然偶爾在他身邊的時候,會在惡夢中驚醒。但是男友強壯的臂膀,立刻把她擁進懷裡。他會靜靜的聽著她敘述彷彿不是自己的故事,姑姑如何的慈祥,把她視如己出,就像母親一樣的角色照顧她。她偶爾會掉淚,但是情緒控制得很好,畢竟這已經是天寶年間的過往,她不需要像白頭宮女一樣,細數明皇的無情,父親在二十年來未曾聞問,但是她有姑姑,每講到這裡,她就破涕為笑,就像是雨後的荷花一般的笑。

二十年後,父親回來了。

父親帶著全家,回到睽違以久的台北。或許是魔咒已經過去,父親開始嘗試跟她互動,即使是生硬的。一開始,她覺得驚喜,因為父親竟然認了這個女兒。隨之而來的,父親希望她搬離姑姑的家,「畢竟那是人家的生活,你都大了,不要打擾她。」

可是,她沒有房子可以住。

父親慷慨的跟她說,房子沒問題。孩子,我要彌補你這二十年來的苦,我想買房子給你。

她果真驚喜交加了。她小心翼翼的確認,父親是不是真的愛她。母親淡淡的說,「你就接受你阿爸的好意吧。」,她捨不得姑姑,但是父親答應她,願意幫她請看護照顧,而且她隨時可以回去看姑姑。她方勉為其難的同意,搬到新家去。

她住在父母的新房子中,感覺總有些不自在。房子是新的、人也是新的。她努力的要跟兄姐相處,跟父母示好,但是他們是沉默的,當一夥人開心的時候,她走進家裡,就一片死寂。她想,總要點適應期,她會努力的。

父親要她去找房子,她總算找到。經過兩次看屋,父母與她都相當滿意,離上班的地點也很近。因此父親匯款兩百萬的頭期款到女孩的帳戶裡,並且要她儘快的購買家具、搬家。

一切都很好,她想。應該苦盡甘來了,她的家庭,在二十歲的警報解除後,總算又破鏡重圓,找回了一家人。她可以把這個新房子,當做她與先生的家,以後她可以好好的經營家庭,重拾父母的愛。

是嗎?命運又跟她開了一次大玩笑。竟然有仲介打電話給她,宣稱有這個家的權狀,也有父母的委託,要賣掉這個房子。

她不懂,為什麼父親又變卦。她打電話去問父親、母親、兄姐,不是關機,就是推托不知。沒多久以後,就接到地方法院的民事庭傳票,父親主張這個房子,只是借名登記而已,要求女孩返還房屋。

這個訴訟,在我看來並不難。畢竟借名登記,必須要有合意,並且要能證明所有資金流程。然而,一開始的時候,訴訟並不順利。因為法官冷冷的看著被告:「你急什麼,以後你父母死了,這房子還不是你的。」

她急得眼淚在眼眶中打轉。不是,她可以不要,但是這房子是她父親的道歉。她不能接受父親把道歉收回去,這是她應得的!

審判不斷在進行。我們提出了種種的證據,包括剩餘的貸款,是由我們自己繳納、父親是因為彌補孩子,才會贈予房屋等等。法官沒有明白表示意見,但是看得出來,他認為父親給孩子一筆金額買房,對於借名登記而言。確實有可能。我們在「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緊箍咒下,很辛苦。

不過,事情總是有轉機的,訴訟中,總會有人犯錯,只是這一次不是我,而且,我絕對不會犯這樣的錯。

就是一封信。

父親在第三次開庭的時候,決定使出殺手鐧。他交給了法官一封打字的信件,竟然來自於父親的妹妹,也就是她的姑姑。

信件的內容大概是這樣的。姑姑痛斥這個姪女,性生活不檢點,經常在外與男人鬼混,得過性病,平常晚上經常夜歸,對姑姑極為忤逆與不孝,這些年來,姑姑一直容忍她,後來她甚至對姑姑罵三字經,因此被姑姑趕出去。

我們收到這封信的時候,法官臉色鐵青,我們也大驚失色。畢竟與我們先前的認知完全不同。她,真是這樣的女孩嗎?
我們把信件,連同信件下姑姑的簽名與指印,拿給女孩看。女孩沒有哭,她反問我,「你相信嗎?」

我,當然不相信,但是總要解決這個問題。有指印、有簽名,我要怎麼否認這是事實?傳喚姑姑當證人,應該可以,但是法官已經明白表示,姑姑年事已高,又臥病在床,如果傳喚不到,他不會堅持一定要傳喚。也就是說,這張證明,將會在法律上發揮作用。

我可以想像她父親得意的笑容了。

我立刻要她撥打電話給姑姑,並且錄音。她堅強的點點頭,拿起手機,開始撥打。

透過擴音,我聽到一個慈祥的老媽媽,在關心她的女兒。女孩問到,「你到底有沒有簽下任何文件?」;姑姑想了一下後,是這麼說的:「那天你爸來找我,問我現在好不好。我跟她談起了妳,要他好好的在以後彌補妳,不要再告妳了。他沒有說什麼,但是拿了一張空白的纸讓我簽名按指印。我問他什麼用途,他說,是要證明我的意識還很清醒,請我來法庭作證,要先這樣做,我就蓋了。」

聽到這些話,我以為她的線條可以柔軟下來,但是她卻開始放聲大哭,是那種聲嘶力竭的哭,跟原本她鎮定的表情大相逕庭。我想,她是心死了。

我們把這段錄音翻成譯文,交給法院。法官看到這段譯文,直接詢問原告的律師,「這是怎麼回事?」
原告律師似乎沒料到這一招,結巴的回應,「姑姑並不知道這是偷錄音,這種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鈞院不應該列為證據。」

我冷笑回應,「你們的證據屬於偽造,才沒棋子

想逃離你布下的陷阱,卻陷入了另一個困境,
我沒有決定輸蠃的勇氣,也沒有逃脫的幸運。
--作詞:潘麗玉

他穩當的開著車,他要去岳父家將剛出生半年的小孩子接回來。

車子停在交叉路口前,是紅燈。他不急著趕路,因為岳父家對這個剛出生沒多久的孩子相當疼愛。老婆就坐在他旁邊,她輕聲的要後座的孩子不要亂動,要有大哥的樣子,不過這一點似乎很困難,因為這位「大哥哥」畢竟也才三歲而已。

車子裡放著愛樂電台的交響樂,似乎是史特勞汶斯基的春之祭。他笑著跟老婆說,「妳知道嗎,這首交響樂在首演時,觀眾把能丟的東西都往舞台上丟,連椅子都有人拆了。」;太太只是微笑著點點頭,她向來對於先生所講的故事,都是個很好的聆聽者。

紅燈很長。他對老婆講了幾句話以後,想到最近副總交代他的一件業務已經快完成,應該有機會升職。去年才剛在三峽買了房子,總算不用被房東趕著跑,或是調整房租。升職以後,又可以多繳一點貸款了。他偏著頭看著太太,「喂,我覺得你很美。」,太太啐了他一句,「別鬧了,注意一下紅燈。」,他滿意的笑了起來。把P檔移到D檔,準備依序往前進。

一切都這麼的美好,他覺得。

綠燈亮,車子緩緩的往前移動,他打了右轉燈,正準備轉向另一個路口。轉向以前,他看了後照鏡,沒車,他往右轉。
突然耳邊傳來「碰」的一聲,車體晃動得很厲害,他隱約覺得狀況不對勁,有車撞上了他,是一台摩托車,機車撞上他的右後輪,騎士整個飛了出去,重跌在地上。

頭著地。

他立刻停下車來,路口旁就是派出所,三分鐘內警方立刻趕到,救護車也呼嘯而來。騎士站了起來,是個二十出頭的小女生,搖搖晃晃,又立刻跌坐在地上。擔架把她抬起來時,她的意識似乎還清楚,揮了揮手,但是沒說話。

他焦急的比手畫腳,跟警方陳述並沒有違規,警方沒有多說話,就是例行的問著當時車禍發生的經過。老婆焦急的坐在車內,不知道該怎麼辦,只能安撫小男生,一邊打電話回家,可能得要晚點到。

二十分鐘左右,警員接起了電話,搖搖頭,向另一個警員說,「人走了。」

他心中像是被敲了一記悶棍,腦中一片空白,「警員先生,你是說,她死了?」

警員嚴肅的點點頭,「你可能涉嫌過失致死罪,要請你到警局做筆錄,等等檢察官相驗以後,會請你到殯儀館或是地檢署進一步偵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已經是晚間七點許。醫師開出了死亡證明書,警方直接把他帶往殯儀館,讓檢察官複訊。檢察官沒有多問什麼,大概只是把警察訊問的內容重複一遍,然後要他兩萬元交保而已。警察把他帶回法警室交保,似乎案件暫時結束了,那時已經是晚上十一點多。

美好的一天,不是嗎?一個從來沒犯過法,也不打算犯法的人,他怎麼會想到,早上出門的時候,會殺了一個人,他從不認識,也素無瓜葛恩怨的人,必須到警察局作筆錄,見了他從未見過,只在電視上看到的檢察官,成為罪犯,兩萬元交保?

事情結束了嗎?當然沒有,惡夢才剛開始,而他,來找我了。

車禍這件事情,在刑法上很詭異。關於車禍的刑法條文,大概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危險駕駛等等。前兩者原則上只要過失,就會有罪。刑法上,處罰過失的條文很少,因為我們在意的是「明知而故犯」,既然只是過失,就不應該處罰。不過刑法對於死亡或傷害的結果要加以論罪,應該就是認為比起侵害財產法益來說,這種侵害身體法益的行為太嚴重。然而,實務上,就會造成很多的問題,也就是以刑逼民。舉例來說,有個路人被車子撞傷,路人可能闖紅燈,但是車主通常會被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有過失。這時候,路人醫藥費沒多少(因為有健保),但是可以跟車主大概要到十萬左右。原因是,這種過失傷害大概會判刑兩個月上下,易科罰金也就是六萬,花十萬向路人買前科,又不用繳易科罰金,這當然是值得的。所以只要發生車禍,我第一句話一定是問,「有沒有人受傷?」

論語中曾經記載,「廄焚,孔子退朝曰:『傷人乎?』不問馬。」,所謂「不問馬」,應該不是不想問馬英九,而是彰顯他重人輕物的精神。但是實務上,有沒有受傷,真的差別很大,有人受傷,大概就會走上法院,這時候受傷的人如果想獅子大開口,就可以利用「過失傷害罪」,把金額誇大化,逼迫肇事車主妥協。而車主只能徒呼負負,花錢了事。我們的法院,耗費了非常多的精力在這裡,而不是用在偵查重大犯罪。

過失致死,那就更嚴重。通常死亡車禍一旦發生,因為是公訴罪,所以檢察官必然會介入。然而就過失致死而言,家屬的情緒比起過失傷害罪來說,更難消解。畢竟過失致死,人就是走了,是一種難以彌補的傷害。不論怎麼發生,被害者家屬第一段話通常是,「你拿這種和解金額有沒有誠意啊?換作是你爸爸,你會怎麼想?不然我給你這筆錢,你叫你爸來給我撞好了!」,聽到這些話,所謂的加害人通常會哭笑不得,「誠意」、「錢」、「將心比心」,變成難解的習題。比較麻煩的在於,如果不能和解,通常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以上的機會高。畢竟一條人命就這麼消失了,如果兩造沒和解,「不關不足以平民憤」,總不能讓家屬向某日報投訴,接著頭條就是「恐龍法官又一群」之類的。既然「一命還一命」的思維,還是台灣人的主流思考模式,而受害者家屬又不可能去區分故意和過失的犯意重要性,畢竟人命就是不見,故意與過失的差異,在家屬眼裡當然一文不值。

因此,主標題是「某孝子穿越馬路,被車撞死,竟只判四月」,副標題是「恐龍法官重現江湖!」,背景則是三個陰森的法官,拿著六法全書想砸老百姓。表格是三個法官的姓名與期別,另外則是民眾的意見,通通都是在罵判太輕,應該判死刑之類的。這樣的報紙頭條屢見不鮮,而我們並不會深入去探討,過失與故意之間的差距,在刑法上究竟有沒有意義。
反正人死了,故意或過失,有意義嗎?對於受害者而言,當然沒意義。但是對於被告而言,相當有意義,因為代表他當時究竟有沒有想殺這個人。

我看著他,他是個樸實的中年人,但是現在臉色憂愁,手足無措,不知道如何是好。我們這種人,縱然把法院當做廚房在走,遇到自己的事要出庭,一樣會精神緊繃,對於這輩子從沒走過法院的人來說,精神壓力當然更大。我聽了他的陳述,我想先協助他調解,然後再向檢察官求情。

「我希望你先拿出一部分錢給家屬。」,我說。「然後這幾天,每天到靈堂前上香,當然不用爬著進去,但是至少要到。」

「我已經給他們十萬了。」,他愁眉苦臉的說。

「還有,去拈香的時候,記得要找男性友人一起去,苗頭不對就要閃人,順便留個記錄。畢竟有些家屬可能會不理性,不要讓自己受傷。」,我接著說。我可不想讓我的被告,變成馬關條約的李鴻章,雖然因為被日本人打傷,讓伊藤博文不得不讓步,但是畢竟是受傷了,這可划不來。

他點點頭。

「我會先向檢察官聲請調解,如果可以成功,那麼你拿緩起訴的機會就會有。」,我說。「反之,那就會很危險。」
「大律師,我沒有錯。」,他雖然苦著臉,但是還是坦白講出他自己的心中所想。「當時我載著我的太太與孩子,又剛好是紅燈起步,只差一百公尺不到就要左轉,當時車子又多,我是依序前進,連方向燈在等紅綠燈時,就開始打,還有看後照鏡,確定沒有車子,怎麼會這樣?我到底哪裡有錯?」

「那應該是視野的死角。」,我有點遺憾,開始在紙上畫圖,「你應該是沒有注意到後面的來車,畢竟有時候後照鏡會有死角。」

「但是,他的摩托車車速這麼快,難道就沒有錯嗎?」,他有點不平。

「或許有錯,但是過失致死是這樣,只要你有一點錯,就會觸犯法律。在侵害身體的罰則中,我們是不談過失比例大小的,這只會在民事官司中討論。例如你的錯三分,他的錯七分,加總後的損失你只要負擔三分就好。但是在過失致死這一個罪名判斷上,只要你有應該注意而沒有注意的情況,不管對方的錯是不是比你多,你都得要承擔這樣的罪名。」,我解釋法條的情況給他聽。

「這樣我不是完了嗎?」,他非常沮喪。

「也不是,我們先調解看看。」,我說。「不過重點來了,你準備多少錢?」

他想了想,「我在三峽的房子還有貸款三百多萬,但是如果賣掉,應該可以拿到現金兩百萬。強制責任險他們已經拿了,大約是兩百萬,我只能把現在我們全家居住的房子賣掉了。」,他帶哭音的說,「我存了很久,才讓家裡有這個小窩的。」

我心中大概盤算了一下,這樣的金額只有四百萬,跟對方要求的金額,差距應該很大。但是,總是得面對這樣的問題,畢竟是一條人命。

我拍拍他的肩膀,「等到調解完畢後,我們再來想辦法。」
他站起身來,走出會議室,「律師,你會不會覺得人生無常?」

「人生是無常,當然。」,我想起了我大哥。

「老天很愛跟我開玩笑」,他苦笑了一下,「三天前,我還是一個清白的上班族;現在,我變成了罪犯,家也快沒了。」

「別人的家也沒了,」我說,「這是一場悲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在三重區公所調解。其實調解制度是很有意義的設計,透過資深的調解委員,可以讓雙方站在可以接受的立場姊妹(上)

臺灣高等法院就在博愛路上。

博愛路,位處於博愛特區,是日本殖民時代就已經高度開發的政治經濟中心,包括總統府、國防部、最高法院等等具有日式風格的建築物都座落其中,甚至還曾經流傳地下藏有2噸黃金的鉅額寶藏。臺灣高等法院雖然不具有像總統府一樣的日式風格,但是卻頗符合司法機關特有的凝重與方正。

法官坐在審判席上,俯視底下的被審判者、告訴人家屬、檢察官、公設辯護人,以及告訴人聘請的律師。他坐在這個位置上,已經有十五年了,從地方法院一路到高等法院擔任審判長,他一共花了三十年。他最引以為豪的地方就是,他不會犯錯,他的判決到了最高法院,都是被支持的。法律,在他心中是聖殿,依法裁判這四個字,從他進了司法人員訓練所以後,就是最神聖的圭臬。

今天已經是早上的第四個庭了。法官看了下面坐立不安的當事人,又看了自己的手錶。「喔~原來庭期已經超過三十分鐘了。」。他打起精神來,把卷宗攤在審判桌上,以銳利的眼神搜尋底下的被審判者。是的,沒有人能逃過他的法眼。這一瞬間,他經常覺得自己就像是謫奸伏惡的神,這也是他對於審判工作樂此不疲的原因。
「本院偽造有價證券案,開始進行準備程序。」,書記官起立後朗讀案由。

就法院的審判程序而言,如果是複雜的案件,刑事法院會分為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民事法院則會分為準備程序、辯論程序。第一個程序名稱都相同,主要就是處理調查證據的部分,當事人有任何證據要調查,或是認罪與否,都會在這個程序當中聲請調查或是處理,準備程序可以開很多次;第二個程序雖然名稱不同,但是實質內容也相同,都是為了讓兩造(民事中的原告、被告或是刑事中的檢察官、被告)辯論而已,原則上只會開一次。我們現在進行的程序,就是準備程序。

她是個細瘦的女子,我從第一次見到她,就覺得她安安靜靜的,當先生以破鑼嗓子大聲詈罵她時,她的回應總是顯得特別軟弱與無力。先生則坐在旁聽席上,顯得有點坐立難安,不斷的跟小舅子交頭接耳。我與被告坐在被告審判席上,心裡忐忑的看著法官。事實上,這件案子在地方法院一審時已經判決三年半,如果高等法院沒辦法重新考慮全盤事實,恐怕只能寄望神祕的最高法院了。

最高法院之所以神祕,就是因為過去從來沒人知道究竟是何人審理自己的案件,也從不開庭,因此往往都是委由律師上訴以後,就糊里糊塗的收到簡短的判決書,上面除了載明不得上訴外,其實許多人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是難以理解的。因此我們稱為神祕的法院。據說連探聽自己的案件號碼與承辦股別,都屬於禁止之列,一旦打聽,就會換法官,並且耽擱審理程序。直到101年才有所改變。

法官推了一下眼鏡,清了喉嚨後,拿著被告的身分證問,「被告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她楞了一下,「什麼?」;他再度很溫和的問:「我是問你叫什麼名字,出生年月日等等的基本資料。」;女子此時回過神來,看著電腦螢幕,小聲的回答了她的基本資料。
法官滿意的點點頭後說,「這位女士,你涉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你可以保持沈默,無需違背自己意思陳述,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也可以選任辯護人,你現在已經選任了律師沒錯吧?我們今天是要來調查你到底有沒有犯法,請不用擔心。以後本院在法庭上就稱呼你為女士,可以嗎?」

她有點受寵若驚,轉頭向我以徵詢的眼光看了一下,然後說「好。謝謝你,法官。」
法官接著問:「你在一審被判刑三年半,然後提起上訴,請陳述上訴意旨。」
她又呆住了,她不知道該不該向法官說,她不懂什麼是上訴意旨,可是又擔心法官罵她。
她一時不知如何回答,又轉頭向我求救。我低聲向她說,「就是問妳為何要上訴的意思?」;她緊張的說,「我不知道要怎麼說。」,這些話通通被法官聽在耳裡。

法官對她點點頭,很和氣的說:「就是妳為什麼覺得自己無罪啊?妳要不要這麼說,因為妳沒有作,所以妳無罪。」
她點點頭。「我沒有作,我無罪。」,書記官快速的在鍵盤上敲打出這幾個字。

法官接著問:「辯護人答辯意旨為何?」
我站起來向法官致意後說:「我們作無罪答辯。上訴理由如下:被告張與其配偶於民國97年起共同經營餐廳,並由被告負責會計工作,處理餐廳財務等相關事宜。系爭餐廳是以負責人之名義開立支票帳戶,然而,配偶對於被告都有完整授權,可以任意動用支票,不需經過配偶同意。」,講到這裡,我略微停頓了一下,看了電腦上螢幕的字句,確認每一字都有被書記官打進電腦裡。因為書記官的打字速度不見得總是能跟上當事人說話的方式。

「在99年1月間,被告的姊姊因為需要向他人借貸,因此向被告調支票。被告在充分授權的情況下,並未告知丈夫,就直接開票給姐姐。而後持票人前來找被告之配偶兌現支票,他認為這是地下錢莊借貸,而被告又懼怕老公責怪其借貸予大姐,因此否認有此筆紀錄,他在詢問被告後,確認系爭支票並未開立,因此向持票人否認該票為真正。此時持票人要求被告之配偶向警局報案以證明系爭支票確實並未開立,他也報警處理,經檢察官訊問後,被告方坦承未告知配偶而開票,檢察官並且認定此為被告私下所開立,因此認定其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然被告之配偶已於事後承認該票據確實為其授權被告所開立,並且已將票款還清,是以應無偽造有價證券之情事,請庭上斟酌予以無罪判決。」;我一口氣把剩下的辯詞講完後,靜靜的凝視法官。我在想,聽完這些話,法官對我們的第一印象會是什麼,是狡辯?還是抗辯?(待續)姊妹(中)

法官聽完以後,還是很有禮貌的向法庭裡所有人宣告:「既然當事人作無罪答辯,那麼我們就繼續進行下面的準備程序。不過,我們先確認本院要調查的證據及證人,請辯護人表示意見。」
我拿出原本就已經呈給法院的聲請調查證據狀,「我們希望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告之配偶。待證事實為,該配偶於事前即充分授權被告開立支票。」

法官不急不徐的轉向檢察官詢問,「請問檢察官有無證據要聲請調查?」
原本都不作響的檢察官突然發聲:「我們要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告的姐姐。待證事實為,被告事先就知道本身沒有開票的權力。」
在旁聽席上的被告配偶激動的站了起來,「不需要傳喚她。她不是個東西!」

法官皺一下了眉頭,「請旁聽的民眾保持安靜,否則我要請你離開。」
我驚訝的看著他,「他們夫妻兩人,難道有什麼事情沒有告訴我嗎?」,我心裡閃過一抹不安的念頭。
隨著帶警棍的法警靠近,以及法官不耐煩的斥責以後,他漲紅的臉迅速鬆弛了下來,法庭也很快的恢復了平靜。

法官點了點頭,嘲笑似的看著所有當事人:「看來還有很多我不知道的事實,那麼我們今天就把準備程序終結,下一次我們就傳喚被告的配偶與被告的姐姐。對於交叉詰問證人的順序,我想就先訊問被告的配偶,再訊問姐姐,兩造有沒有意見?」
檢察官沒說什麼,法官則是向我說,「大律師,請記得不要問一審重複的問題,浪費大家的時間。本件候核辦。」

所謂「候核辦」,在實務工作上有很多意義。如果是一般的家事法庭裁定,法官提到候核辦,可能就是即將要下裁定,大概也不會再開庭。而如果是民事或刑事法庭,則是因為還有證據等待調查,但是時間不一定什麼時候;或是準備程序已經終結,但是下次庭期的時間還不確定,也會宣告候核辦。

走出法庭的那一刻,我轉頭向她說,「這兩天請跟我約時間,我有事情想問你。」;但她只是哭而已。她的先生則是不耐煩的向她說,「你哭什麼?林北(我)都妳哭昏了。有代誌(事情)我擔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要擔什麼?」我問。
即使事隔四天,他在我事務所開會,仍然難掩氣憤,「如果我老婆真的有罪,乾脆也把我捉去關好了。這是啥咪(什麼)法院?怎麼會管到我們的家務事?」
我無奈的說,「偽造有價證券,並不是家務事,已經妨害到金融秩序。重點應該是你的太太有沒有偽造你的支票。」
他不耐煩的說,「我已經說過,絕對沒有這件事。我早就授權給我太太了。」
我看著她還是在哭泣。我問了她一個問題,「你姐姐以前有跟你借錢嗎?」她欲言又止,她先生又發怒說,「怕什麼,說啊!」

「她在三年前開始沈迷於賭博,可是每賭必輸。一開始,她就來跟我借錢,可是我不敢借她,畢竟是我先生賺的錢。」她說。
「一開始,那以後的情況呢?」我繼續問。
「後來,她找了我媽來跟我說,又說如果我不借她,她就要去死。我只好去問我老公。我老公說,借急不借窮。她是因為賭博才來向我們借錢,但是我們也有自己的生活壓力。所以她要我拒絕她的要求。」,她接著說。
「可是你沒拒絕?」,我問。
她點點頭,「前後我總共借她超過三百萬元。餐廳就是這樣倒閉的。」
她先生看來有掩藏不住的怒氣。「我就叫她不要借了。」

我心裡涼了半截。按照他們的陳述,先生早就告訴太太,這部分他不同意票據授權。所以即便太太有開票的權利,也因為先生反對此部分的授權,因此沒辦法成為有效授權。
我無力的說,「這樣我知道狀況了。看來我傳喚你們兩位證人也沒有用,我只好不提過去借款的事實。但是,我不問,不代表檢察官不會問;更不代表你們會沒事。簡單來說,要無罪,必須要過兩關,第一關就是,法官相信你們的授權是概括授權,包括借錢。第二關則是,你先生從來就沒有反對過你借錢給姐姐。然而,第二部分是假的,我認為應該會被法官識破。」

她先生焦急的問,「律師,你可以不說出來這個祕密就好了。」
我雙手一擺,「基於律師倫理,我有保密的義務,所以我不會跟法院說。但是,我也不可能叫你們說謊,因為被告固然有說謊的權利,但是律師如果教唆被告說謊,仍然有違反律師倫理之處。」
「說實在話,就算我不說,法院一樣會知道,相信我。還有,請你記得,證人不可以說謊,否則會有偽證罪的問題,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然你是她的配偶,你可以依法拒絕作證,但是法院如果要求你具結,你又說謊,」,我嘆了口氣。

「我不知道我會不會說實話。」,他苦笑。
「那你就不應該去!」,我說。「你可以拒絕作證,但是你不能說謊話!」
我當下決定,向法院捨棄傳喚這一位證人,因為他身為配偶,雖然可能不用具結,但是我不希望他因為袒護太太而作說謊,縱然不會構成偽證罪,對我而言,仍然是違背律師倫理的事件。(待續)姊妹(下)

證人,在司法實務上是不可或缺,但又最不穩定的證據。
所謂證人,就是在系爭案件的過程中,「親見親聞」某些事實的人,並且前來法院作證。在法律上,有所謂的「偽證罪」,就是當證人願意作證,而且保證說實話以後(法律上稱之為具結),就有義務一定要說實話,如果故意陳述不實在的內容,就可能觸犯偽證罪。

在實務上,證人不可或缺,因為許多案情都需要證人說明當時的情況。但是證人也最不穩定,因為即使證人不說謊,都有高度錯誤的可能性,遑論如果蓄意說謊,又無法查明時,可能就會有冤獄,或是扭轉判決的情況。

為何說證人有高度錯誤的可能性?曾經有一個教授,在刑事訴訟法的課堂上,直接設計了一個場景。也就是請同學假扮搶匪,在上課間突然闖進教室,拿了教授的皮夾就跑。隔了兩天後,教授詢問在現場的同學,當時搶匪穿什麼衣服?同學的意見竟然都不相同。
如果隔兩天,人的記憶就會有誤;那麼隔幾個月,記憶落差是不是就會更大?這也是證人即便不說謊,都有誤判的可能性。然而,證人也無法偏廢,因為沒有證人,許多事實就無法釐清。

開庭當日,我們的證人,就是處於這麼關鍵性的地位。只是這位證人,是檢察官傳喚的,至於我們所傳喚的證人,也就是被告的配偶,我們已經捨棄。原則上,誰傳喚的證人,就由誰先行主詰問,也就是第一輪的問題由傳喚者發問;第二輪則是由對造行反詰問,也就是針對第一輪的問題補充發問、確認或是挑出矛盾所在。如果想問的問題,超過第一輪所問的問題範圍,就要請法官另外開一輪新的主詰問,不能在反詰問當中訊問。只是,現在的法官大概都不會嚴格遵守這樣的程序,也有很多辯護人,明明是行反詰問,但是作證範圍竟然與前面檢察官所問的問題無關,而是他自己突然想到的問題。這種情況,就等於開了新的主詰問。

聽到我們不傳被告的配偶,法官有點訝異,「你們不是主張他有授權?他沒來,你要如何證明授權確實存在?」
「事實上,在一審作證時,被告配偶就已經表示,被告配偶因為開餐廳,曾經將票據交給被告保管及使用,我們確定有『概括授權』」,我說。
「喔?」,法官微笑,沒有再繼續詢問,「跟那天他在法庭上失控有關嗎?」
我為之語塞。只好尷尬的也以微笑帶過。
「我本來想依職權傳喚證人,不過讓我們先看看被告的姐姐怎麼說。」,他說。

所謂職權傳喚,是指刑事訴訟法中,法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者的裁判權,因此有澄清事實的義務,如果有真相不明的情況,法官有義務直接介入調查,所以事實上,就算我們決定不傳喚,法官也可以介入直接傳喚證人,這與民事訴訟的精神,得由當事人負有澄清事實的義務,較為不同。

證人坐上證人席,雖然是姊妹,但是法官還是要她具結,並且由檢察官行主詰問。
「請問證人,你是否曾經向被告借錢?次數、金額為何?」,檢察官問。
「有,次數不記得了,總金額大概三百萬上下。」,她說。
「你是否曾經向被告的配偶借錢?」,檢察官繼續問。
「沒有,他平常很忙,我都是跟我妹妹借。」,她回答。
我鬆了一口氣,因為她要是回答「有」,而且接著回答,「他不願意借我」,案件大概就結束了。

「被告開票給你時,有沒有提到被告配偶不願意借你錢?」,他問。
「沒有。她只希望我趕快還錢。」,她回答。
「你以前跟她借款時,被告有沒有曾經提過,她先生不願意借錢給你?」,檢察官問。
這是核心問題了,我摒住氣息,等待她的回答。
「沒有。」,她說。
我有些不安,因為這與事實不符。

「你知道這些錢是誰的嗎?」,檢察官問。
「我知道,是我妹夫的錢。」,她說。
檢察官進一步追問,「你過去向被告所借的錢高達三百萬,都沒有還過,那麼為什麼她沒有跟你追債,而且也沒有跟你提過她先生的想法?」
「她只提到要我趕快還,沒有說她先生不願意借錢。」,她說。
檢察官看起來不滿意,但是沒有進一步問題了。

換我反詰問。
「你一年跟妹夫見幾次面?」,我問。
「幾乎沒見過。」,她說。
「那麼你如何能確定,妹夫願意借你錢?」,我問。
「不用跟我妹夫確定,他們是一家人,她同意不就等於我妹夫同意嗎?所以我認為,應該我妹夫是同意的。」,她反應倒是很快。
我也沒有問題了。因為我也只能這樣問,繼續問多了,問題也就多了。

程序繼續進行,但是法官突然決定詢問被告,這並不在我們的預期之內。
「請問被告,您與先生經營餐廳,每年盈餘大概多少?」,法官問了一個看似無關,但是對我而言很頭痛的問題。
「大概賺一百萬元左右。」,她回答。
法官的口氣轉為嚴厲,「如果一年盈餘只有一百萬元上下,證人在三年內,向您借款高達三百萬元,而且都沒有償還,您將盈餘都借給證人,你先生怎麼可能不知情?」
她不知道該怎麼說。

而法庭,一片靜默。

隔了難堪的三分鐘以後,她突然說,「所以我先生一直要我不要借他,但是她是我姐姐,我怎麼可能讓地下錢莊把她抓走逼債?」,她說,然後眼淚開始掉落。
她姐姐聽到這些話,竟也開始嚎哭,法院裡哭成一團。
法官嘆了一口氣,「證人,我不會移送你偽證罪,畢竟你是她姐姐。但是,來這裡要說實話,不要讓自己『公親變事主』,這樣會妨礙司法公正。」她點點頭。

我很無力,但是辯論還是要開始。檢察官獲得全面勝利,但是我仍然嘗試作最後的掙扎。
「庭上,就概括授權的部分,我們仍然認為,不論基於民法上夫妻之間得相互代理的規範,或是本件事實上被告有為配偶處理事務的權利,被告都有權利在本案中簽發配偶的票據。即便法官認定被告無此權利,也請法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還有兩個孩子年幼,才只有五歲與三歲,而被告配偶也無意提起告訴,兩人感情甚篤,能予以緩刑之處遇,避免家庭破碎。」
我話還沒落完,他突然闖進法庭。

「法官,我覺得你們很無聊。這件案子我根本沒有要告,也沒有人損失。為什麼你們一定要判我太太進去關?這是我們家裡的事情,我就是要我們一家團圓,可不可以拜託你,給我們家一條生路?」,講完以後,他跪下來,淚流滿面。
法庭內的所有人,都被他嚇傻了。法警把他立刻扶起身來,法官也要他坐好。
「我們會審酌你的意見。」,法官簡短的說,不帶感情。「但是,畢竟有些事情,國法難容。」

案件結束了,但「國法難容」四個字,一直迴響在我的腦海中。(待續)一場遊戲一場夢(一)

他是個中年人,看起來飽經風霜。

我不知道他的實際年齡,但是應該不年輕。他伸出手來跟我握手,右手厚厚的繭,顯示出他應該是從事勞動工作的人。他有點緊張的搓了他放在大腿上,極為破舊的外套,不好意思的跟我說:「我沒有帶錢來,但是請問可不可以諮詢你一些問題?」
對我而言,免費接受諮詢從來不是浪費時間的行為,對方願意把他的故事掏心掏肺的告訴我,讓我運用法律去思考有沒有解決之道,這是讓自己快速成長的方式,就算對方因為預算,找了別的律師,對我而言也沒有損失,反而贏得了友誼,為什麼不要?
我示意他不用客氣,請他把故事告訴我。

原來他的年紀,大約小我幾歲而已,然而他黝黑的皮膚、疲累的眼神,讓我覺得他像是比我老了一世紀。

他,從研究所畢業以後,就擔任某高中老師。高中的教學課程很忙,他除了自己的課程外,他還要照顧一年級的新生,也就是負責導師的工作。 那年,從研究所畢業後,去擔任高中老師的人不多,他算是當時很有發展機會的新人。當然,他的教學極為認真,在學校裡也有很好的人緣。每次下課,總是有不同的學生圍繞在他身邊,因為年齡差距不大,所以經常可以跟學生打成一片,籃球場、社團教室,經常見到他的足跡。他縱身投籃的身影,吸引眾多女學生的目光,如果當年有臉書,或許他會是加入最多學生當好友的老師。

他在同事間的人緣不錯,許多老師也樂於跟他分享教學經驗。在綜合科當中,有一名女同事經常對他表示好感。她不僅會主動攀談,甚至會約他下課後到學校隔壁的咖啡店坐上兩個小時,聊聊家裡發生什麼事情、學校的政策又是多麼不合理。他覺得他們之間彼此欣賞,也不排除進一步發展的可能性。他只是在等待時機向她告白,他還不確定一些事情。特別是,他希望升上科主任以後,再告訴她,希望可以公開在一起,即使這已經是學校公開的祕密。
那天下午,這位女同事氣急敗壞的到他那裡,告訴他,擔任導師的班級女生暈倒。這女生是很積極的孩子,個性雖然很倔強,但是很上進,經常會詢問他課業上的問題。因為這個女孩的家境不好,父母又離異,現在由父親監護,所以他在課後甚至會主動要她找幾個孩子,一起在教室裡進行課業輔導。聽到向來乖巧的這個孩子出狀況,他急忙趕到保健室去,女孩就躺在那裡休息,不過旁邊沒有同學在場。他心想,這孩子不是人緣還不錯,怎麼會只有她一個人?

女孩睜開眼,狀極痛苦,對著他說,「老師,我的胸口很悶。」;一邊想抓住他的手過去胸部那裡。他緊急的縮手,左右張望,「保健室的護士呢?」。女生見他不為所動,把原本的制服往下拉扯,露出痛苦的表情,然後把裙子半褪,內褲往下拉。他發現情況不對,手忙腳亂的想阻止她,而她竟然開始喊救命。他碰倒了旁邊的白色簾子,而護士,就在這時候進來,嚇得合不攏嘴。

學校迅速召開教評會,處理這件醜聞。他的心儀對象,也是教評會的成員,然而已經說不上話。她經過他身邊時,那種冷峻的眼神,幾乎扼殺了他最後的希望。即使他多次打電話給她,希望能夠向她說清楚。然而女人拒絕接聽,還把這些簡訊提供給教評會參考。
當然,結局就是無條件解聘。
然而,事情還沒結束。女學生的家長在他打包時,闖進教師休息室,就在眾目睽睽之下,狠狠的打了他一頓。左拳、右拳,對他而言已經不是肉體上的痛,而是心理上的折磨。他沒有抵抗,因為在他被痛毆時,他看到所有同事對他鄙視的眼神。平常老是會找他一起喝茶的王老師,刻意撇過頭去。他曾經在教評會上仗義執言的張老師,直接走出門外。只有她,他曾經以為可以共度終生的林老師,對,就是她,急忙打了電話叫校警過來。而且在家長在他臉上吐了一口痰以後,細心的蹲下來幫他擦拭臉上的汙垢與血,然而下一句話卻讓他再度墜入地獄:「你不配當一個老師。」

他沒有家了,只能回去彰化的老家。父親早死,只剩下他與母親相依為命。母親沒有多說什麼,只是用和藹的眼神看著他。「媽一定知道我是清白的。」,他心想。然而母子始終沒有說破,母親要他多休息,一邊叨唸著是不是要去孩子家跟對方道歉。
「人家也是人生父母養。」,媽媽說。
「為什麼我要道歉?」,他對母親嘶吼!他把這一個月來的怒氣,積壓在胸口的怨氣,通通一口氣爆發出來。他把老媽媽所有的飯菜都揮落在地,蹲坐在地上開始放聲大哭。(待續)一場遊戲一場夢(二)

從小,他一路由第一名的高中、大學、研究所,到這所縣裡最有名的綜合高中任教,從沒讓媽媽擔心過,他知道父親不在了,他必須更努力。人家都說阿好嬸養了個好兒子,稍微彌補她的喪夫之痛,但是,現在這個好兒子,卻背負了性侵學生的罪名。
她默默撿起地上的飯菜碗盤,然後走到兒子身邊,抱了兒子一下。他突然覺得母親好溫暖,一直都沒有變過,眼淚就這麼滴在媽媽的臂彎裡。

幾個星期後,更大的打擊到來。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傳票寄來,罪名是強制性交未遂及強制猥褻,請他到地檢署說明。傳票上寫的斗大的幾個字:「抗傳即拘」。
他拿著傳票,手裡不斷的發抖,他不知道什麼是「抗傳即拘」,上面寫的都是中文字,但是他必須很費力才能閱讀,他大概知道,這應該是很嚴重的字眼。他到城裡找律師,所有的律師聽了他的故事都搖搖頭,要他直接認罪。
「或許還有緩刑的機會,如果你跟他的父母和解。」,其中一個律師這麼說。
他憤怒的拒絕所有律師的提案,他決定要為自己洗清冤屈。

然而,事情沒有他想像中的順利。檢察官似乎已經事先問過小女生。她的指控是,她身體不舒服在保健室,老師竟然將她的衣服拉扯下來,並且扯下內褲,想要對他下手。還好護士即時趕到,才避免這樣的「悲劇」。

「悲劇」,他心裡想,現在我的人生,才是悲劇吧。他突然有很滑稽的念頭,「這女孩在想什麼?他對這些孩子這麼盡心,到底發生什麼事情?」,聽著女孩的證詞,他關心的竟然是為什麼女孩會這麼指控他,而不是他應該怎麼避免自己的牢獄之災。

檢察官完全相信女孩的證詞,並且傳喚護士證明當時女孩有喊救命,男老師一臉慌張。嗣後的法官,也並不相信老師怎麼說,即便他希望對女孩測謊、對他自己測謊,法院也並不採信。他最訝異的事情是,當他跟女孩對質時,女孩可以一邊啜泣,一邊冷靜的回答當時事發的經過。當然,跟他的理解完全不同,他就像是在聽另一個世界的囈語,另一個人生的故事。
法院宣判,被告身為教師,竟然罔顧師道,意圖性侵女學生,事後峻不悔改,惡行重大,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以昭炯戒。
他,明星教師,必須入獄服刑。

出獄後,媽媽已經中風。他因為這前科記錄,很難找到像樣的工作。學校是回不去了,補習班也不能接受他。畢竟這樣的案件大家還記憶猶新,怎麼可能讓一個性侵害犯,沾污了補習班的名聲。他開始四處打零工維生,只要有缺工人,他一定到場找機會。這幾年來,雖然很辛苦,但是也存了點錢。只是他心裡一直有復仇的火焰,他要找尋真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如果我找到證據,可不可以提起再審?」,他問。
「再審,判決確定五年內必須提起。」,我皺著眉頭說。「就本案而言,已經都過了這麼多年,恐怕沒有辦法提起再審的訴訟。」。我放下判決書,意味深長的看了他一眼,「更何況,我怎麼相信你?」
他慘然的笑了一下,「我也沒要你相信。反正我已經一無所有。我知道該怎麼做。」
我靈機一動,「等等,你有這個女學生的聯絡方式嗎?」
「當然有。」,他說。「我正想去找她,還我一個公道。」
我急忙搖手。「絕對不行。你現在剛出獄,如果跟被害人接觸,一定會有問題。」
「你信任我嗎?」,我凝視他的眼睛。
「我不知道。」,他搖搖頭,「既然你也不信任我。我想知道你能做什麼?」
「我想聯絡這個女孩。沒有意外的話,她應該已經大學畢業。」,我說。「我想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他陷入沈思。過了大約五分鐘,難堪的五分鐘以後,他緩緩的點頭,「我本來想自己去找她,現在我交給你了。」

我似乎開始有幾分的可能相信他,畢竟他願意讓我去瞭解真相。他把一小張發皺的字條從皮包拿出來,然後攤開在我面前。「這是我假裝是她高中同學,向她家人問到的住址跟電話。」
我倒吸了一口氣,這應該是我處理過最艱難的任務。「好,你等我。」,我說。「但是我不敢保證我有辦法瞭解真相。」(待續)一場遊戲一場夢(三)

誣告,古代稱之為「反坐」,從戰國時代就有這樣的規定。可見誣告是古代就有的犯罪態樣。從《秦律》(秦朝刑法)、《漢律》(漢朝刑法)到《唐律》(唐朝刑法),都有類似的規定。《唐律疏議》卷二三就提到:「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凡人有嫌,遂相誣告者,准誣罪輕重,反坐告人。」,所以「反坐」的意思,大略就是說,人與人之間互相有嫌隙,竟然用誣告別人的方式來解決,那麼就要反坐,也就是論以誣告之罪相同的刑罰。我國對於這項規定,設有所謂的「誣告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起論以相同之罪,當然輕微許多。然而過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為,「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換句話說,如果是誣告別人販賣一級毒品,因為販賣一級毒品所處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所以誣告者將處以相同的罪刑,這就是「反坐處罰」的典型立法。大法官會議五五一號解釋,已經要求廢止該規定,原因就是認為違反比例原則。誣告就要判處無期徒刑?似乎是過重了。
不過站在他的角度上來看,恐怕會認為這樣的立法很妥當吧?

幾天後,我聯絡了這位同學,意外的,竟然是她親自接聽,只是旁邊有吵雜的嬰兒哭聲。
她知道我的來意後,匆匆的掛上電話,只告訴我,十分鐘後打給我。
那十分鐘,就像一世紀一樣的長。
我還是多等了十分鐘,這次她的聲音沒有這麼緊張與急促,一開口她說,「你們終於來找我了。」,她呼了一口氣,竟然聽起來有如釋重負的感覺。
我們約定三天後的星期日,在事務所見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看著她,目不轉睛,但是帶點嚴厲的味道。她年紀雖然不大,但略施脂粉後,竟然也像是三十歲上下。
她嘆口氣,「我早就知道會有這一天。」
我譴責的問她,「所以你承認這一切都是假的。」
她突然激動的說,「是的,都是假的,是我誣賴他。你知道這些年我過的是什麼日子?人不像人、鬼不像鬼。我大學也不敢去考,同學沒有一個諒解我。我畢業以後,隨便找個男人嫁了,你覺得我看起來像幾歲?你以為我怎麼活下來的?」
我沒有同情她,「你,為什麼要這麼做?」,我木然的問。
她從小皮包裡拿出一本小冊子。「這是我那一年的日記,你自己看吧。」

這是我節錄的、與案情相關的部分:
十月十八日,爸爸檢驗出來肺癌第三期,標靶藥物可能需要不少錢,怎麼辦?

十月二十日,我一個人在教室哭,小花他們都回去了。林老師過來我這裡,問我到底發生什麼事情。我不想說,但是她一定要我告訴她,所以我說了。她說,她會想辦法。她能想什麼辦法?

十月二十七日,林老師下課後找我去操場上,她說,要我幫她一個忙。她想知道張老師會不會背叛她,畢竟學生都這麼喜歡他。她會給我一些錢,足夠讓父親看病。但是她要我做一些事情,我不知道我該不該做。老師對我很好,所以我真的很矛盾。

十月三十一日,林老師又來找我談,她說,這件事情一定要我幫忙。爸爸的病情又惡化了,化療看起來沒什麼用,我該怎麼辦?她拿了十萬元給我。老天,這對我來說,是天文數字。她說,就算不幫她,這也是她該幫我的。我混亂了。

十一月七日,我主動找了林老師,告訴她我願意幫忙。但是我問她,張老師會不會有事情?她說,絕對不會。如果他拒絕我,我應該怎麼辦?她要我想辦法測試他。

十一月十一日,事情發生了。可是好像很嚴重。今天我拉住他的手,要他碰我,他似乎不敢。所以我把衣服拉下來,但是這時候護士竟然進來,我只好喊救命,不然不是變成我誘惑他嗎?他會有事嗎?

十一月十三日,張老師請假了,同學對他的行為議論紛紛,可是好像沒有人同情我。小花她們離我好遠,說我誘惑老師,是賤女人。我很想哭,我到底怎麼了?林老師現在也避不見面,我該怎麼辦?

十一月十四日,煩!

十一月二十一日,我想說出真相,但是我爸說,一定要提告。他拖著身體,去警察局報案,還拉著我一起去。女警告訴我,一定要讓壞人繩之以法。我才是壞女人吧,小花說的對,我很賤。

十二月一日,張老師被解聘了。爸爸說,明天要去打他一頓,我一直哭著不要他去,但是爸爸對我說,我女兒被人欺負了,我要給他好看。我好想死。但是我好像不能說實話了,這是,不、可、逆、轉、的。

十二月二日,爸爸果然去打他一頓,他還說,以後見一次打一次,我還見得到張老師嗎?

我看到這裡,心中百味雜陳,而她早已趴在桌上嚎啕大哭,「我真的不是故意的,但是我已經沒有退路。我當時一定是瘋了才會這樣!」
我不知道該不該同情她。(待續)一場遊戲一場夢(四)

「爸爸後來還是走了。我雖然拿到了錢,但是我覺得我好骯髒。我沒辦法考大學,後來在工廠做了一陣子,就跟我同事結婚了,現在有一個孩子。我覺得我的人生已經徹底的完蛋。」,她總算恢復了平靜,「你知道嗎?我一直在做惡夢。或者,我的人生就是一場惡夢,我希望趕快醒過來。」
我沒辦法說話,我不知道該怎麼說。

她似乎諒解我,點了點頭,「無論如何,我還是謝謝你願意聽我說。我可以知道張老師過得好嗎?」
「他不好。」,我說。「但你也不好。」
她笑了一下,很無奈的。「他如果還想見我,或是要告我,我都可以接受。至少這是我贖罪的機會。」
我突然有股衝動想說,「這人生是你賠得起的嗎?」,但是我忍住沒說話。
我把日記影印下來。「我會跟張老師說。謝謝你今天過來。」
誰的錯?我心中充滿疑惑。
三天後,我重新見到了他。看起來他似乎有元氣一些了。他聽了我轉述的故事,和那些日記,面無表情的。他緩緩站起身來,「律師,我知道該怎麼做了。」
我愣住,「你想怎麼做?」,他淡然的表情,有點讓我發毛。
「我釋懷了。」,他笑著說。
「我不相信。」,我追問,「你到底想怎麼樣?」
「我之後會告訴你。律師。」,他說,「如果有之後。」
我知道他想做什麼,但是沒辦法阻止他,只好語重心長的吐了四個字,「好自為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一個月,我一直在注意社會版上有沒有相關的新聞。沒有。但是,他的消失讓我很不安,因為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之後的一天夜裡,我在辦公室寫狀,聽到門口有鈴聲,我去開門。
是他,看起來很疲累。「我去找過她了。」,他開口說。
「啊?你做了什麼?」,我驚呼。
「也沒什麼,我『打算』殺了她。」,他慘然的說。
「然後呢?」,我竟然開始結巴。
「我這幾天,每天寄一頁日記給她。」,他說,「一直到最後一頁,我去她家找她。她果然升了科主任,現在過得很好。有疼愛她的先生,還有一個剛滿三歲的孩子。」
「她見到我就一直哭,我只問她三個字,『為什麼?』」
「她沒說,只是不斷的說,我們應該在一起的,怎麼會這樣?我看著她哭,一點感覺也沒有,我想起了中風的媽媽,唾棄我的鄰居、找不到工作的屈辱,我把刀子拿出來,想要結束掉這一切。」
「但是她孩子踏著學步車,咿咿呀呀的走到我面前。我突然覺得,這一切很可笑。我不知道她在想什麼,但是我不想要她孩子沒有媽。我只好掉頭就走。我只說了一句話,因為你的孩子,我不想恨你了。」「律師,我很傻對不對?我不相信她是因為要測試我才會這麼做。她希望當上科主任,可是我愛她勝過一切,如果她說要,我可以放棄競爭,她為什麼要這麼對我?」,說完他嗚嗚噎噎的蹲坐在地上,不能自已。
「她說不定真的只是要測試你。沒想到擦槍走火而已。」,我安慰他。
「不重要了,都不重要了。」,他不斷的哭。

人性能不能測試?能不能重來?人生又有什麼是重要的?
你說呢?我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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