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本書使用方法

在開始航行公司法的大海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先向讀者介紹本書的編排體例,以及如何使用這本航海圖。希望無論是以本書作為打底建構基礎的讀者,或是以本書作為最後總複習衝刺的讀者,都能夠於正式開始翻閱之前,於此駐足片刻,閱讀筆者對於本書使用方法的介紹,讓這本書對您發揮最大的效用。

一、本書的編排體例:
這本書名為「體系解題完全攻略」,這是基於學習公司法的過程當中,除了將平常累積的知識做體系性的輸入(input)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國考當中如何效率性的輸出(output)。本書筆者做為一本書主義的奉行者,希望讀者透過本書建構體系的同時,也兼顧重要考題的練習。故本書精選了近六年來重要的選擇題跟實例題,希望讀者能夠穿梭在體系跟解題之間,相互印證,從中找到成就感,或許這正是學習公司法最有效率的方法之一。關於本書的編排體例,說明如下:
(一)Part1體系部分
1. 體系地圖:筆者在每一個重點章節前,均會附上體系地圖使讀者快速瀏覽後才進入章節內文的介紹。透過體系地圖的整理,避免你在學習公司法的時見樹不見林。
2. 內文說明:筆者在內文寫作上採取淺顯易懂、引導思考的寫作理念,希望透過層次井然的介紹,帶領你一起思考,並且用較輕鬆的方式掌握公司法體系架構及實務學說精髓,讓你不再死背。
3. 圖表整理:本書以大量圖表整理公司法的重要概念:思考流程圖帶你快速理解二試及法研所關鍵考點,表格帶你快速比較一試重要概念,以最高效率帶你複習國家考試、法研所考試的重要概念。
4. 關鍵實務:本書精選最新及具有指標意義的經濟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使讀者在學習公司法時,不至於陷入實務茫茫大海當中,讓你迅速掌握實務發展的最新脈動。
5. 思考層次:本書對於公司法較為複雜的議題,例如:公司法第206條、第223條董事自我交易、關係人交易、股東會與董事會決策權分配等議題,會以思考層次的方式帶領讀者有條理的抽絲剝繭,層次遞進地完成公司法常見考題的思考與討論,打通你對於進階考點的任督二脈。
6. 專題討論:本書對於重要時事或是較為深入的議題,例如:泰山案、光洋科案、台新彰銀案、浩鑫案、商務印書案、大同案等,均會以專題討論的方式特別講解,讓讀者對於公司法的深入議題或是最新爭議不落人後,透過專題討論的說明讓你能夠輕鬆征服最新時事議題。
(二)Part2解題部分
1. 解題思路:呼應本書寫作上採取引導思考的寫作理念,在正式進入參考擬答的說明之前,筆者希望能夠透過解題思路給讀者一點啟發、刺激思考,嘗試自己先想想看:如果是你作答,你會怎麼解這道題。
2. 精選試題:本書嚴選了民國112年8月以前司律一試二試以及各校法研所考試的題目,無論是選擇題還是實例題,均附上完整參考擬答的說明,帶你乘風破浪,不再害怕公司法的考題。

二、本書的服用對象
(一)大三同學(初學階段)
通常同學第一次接觸到公司法的時候,是在大三或是大四那一年,公司法算是同學進入商法世界的大門。建議選擇學校老師指定的教科書之後,搭配本書體系地圖、內文介紹、精選試題一起服用,會獲得最大的效益。第一次學習的時候,建議可以先跳過序章修法理念及修法建議的介紹,直接從第一章開始。每次進入一個新的章節前,請先把體系地圖看一遍,再開始看內文的說明,專題討論的部分可以先跳過,試題的部分可以先從基本的選擇題開始練習。
(二)司律考生(打底or總複習階段)
如果你選擇使用本書作為準備司律考試的打底書,建議可以從序章開始,先去了解公司法重要的原理原則以及2018年公司法的修法重點及方向,修煉內功心法。接下來本書寫作上採取「分流設計」,公司法總論的介紹區分為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主要針對司律一試考點設計,較多屬於「記憶型考點」,打底階段快速讀過去即可,準備一試之前記得複習。至於第二章則是針對司律二試考點設計,較多屬於理解型考點,在打底階段時務必熟讀。第三章以下則可循序漸進完成,並且打鐵趁熱,搭配後面的選擇題與實例題練習。
如果你是總複習階段的同學,一試總複習前務必熟讀第一章,至於第二章部分弄清楚公司負責人類型之後,基本上就可以進入第三章以下的複習。至於二試總複習階段,序章、第二章至第七章就是關鍵熱區,請務必熟讀,並且搭配後面精選的近年法研所試題、國考試題一起練習,相互印證。最後,在考試前記得要回過頭來複習2018年公司法的重要修法重點跟修法建議,幫助你在考試上能夠畫龍點睛。
(三)法研所考生
法研所考試非常重要的評分關鍵,在於同學能否掌握文章議題並且擁有獨立思考能力。所以筆者在本書中整理了許多台政北東學者的最新文獻,並且收錄了台政北近三年來重要的考題。在使用本書時,除了扎實地將整本書讀完一遍之後,應特別注意思考層次、專題討論的介紹,這些都是近年各校法研所考試的常客,準備法研的同學務必留心。
以上本書的學習方法分享給所有讀者,如果有任何關於本書的問題,歡迎到我的粉絲專頁提問、討論!我的粉絲專頁是
程穎&陳楓民商法加油站https://www.facebook.com/LeiChen.CC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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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總論(下)
GUIDED READING │本章導讀
在公司法總論的第二部分中,筆者接著要跟各位介紹的是公司法最核心的議題,同時也是司律二試的常客。在本章中,將分別介紹公司負責人的概念及類型、法人股東代表制度以及公司負責人的義務──忠實義務的概念及其內涵,並在最後整理利益衝突交易的類型與公司法上設計的程序管控機制,此部分相關概念本來依照公司法條文規定散見於公司法各章節中,但筆者希望讀者在學習這個概念時能夠綜觀全局,故特別在公司總論階段統整相關條文並做系統性的介紹,希望讀者在學習公司最困難的部分,能夠有全面的認識與了解,避免陷入見樹不見林之困境中。
首先,在【第一節、公司的負責人】中,主要探討的議題是公司法第8條當中公司負責人的類型,可以分為當然負責人、職務負責人、實質負責人三種。其中職務負責人當中,最重要者莫過於公司之經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實質負責人包含了兩個概念: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兩者在公司法上的定位為「非董事」,前者唯恐別人不知其為董事,甚至對外宣稱其為董事,並且毫不遮掩地行使董事職權;後者則唯恐別人指其為董事,其發揮實質影響力的方法是把自己藏在暗處,不以董事自居,不會對外宣稱其為公司之董事。實質負責人(影子董事)為國家考試常客,110年司律二試即須運用到相關概念解題。
接著,在【第二節、法人股東代表人】中,首先應先了解公司法第27條兩種法人代表的類型及運作。其一,法人股東得選擇依照公司法27條1項自己當選為「法人董事」,其所指派之自然人稱為「法人董事代表」;其二,法人股東亦得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被投資公司之董事,稱為「法人代表董事」。其後,則應了解法人股東對於其代表,得隨時行使改派權。法人股東代表人制度在我國實務上使用普遍,對於此部分同學應了解其運作方式,對於較為複雜之考題方能迎刃而解。
最後,進入各校法研所、國家考試最重要的單元,也就是【第九節、董事之忠實義務(受任人義務)】、【第四節、利益衝突交易與程序管控機制】這兩個單元。第三節先從董事忠實義務的概念開始介紹,帶領讀者依序認識忠實義務下的子義務類型──注意義務、忠誠義務的內涵,以及其所對應的司法審查標準。第四節則是介紹我國公司法上對於利益衝突交易相關的程序管控機制,此部分的設計可以分為事前防範、事後究責機制。在利益衝突交易類型當中,可以分為「與公司交易型」與「非與公司交易型」,前者例如:董事自我交易(第206條、第223條)、關係人交易(第206條第3項);後者例如董事利用公司資訊資產與商機、董事從事競業行為(第209條)。此部分是國家考試必考熱區,近年來107 年律師二試、109、110年司律二試都須運用到本節概念,同學務必讀到滾瓜爛熟。

STRUCTURE │本章體系
 第二章 公司法總論(下)
 第一節、公司的負責人(§8)
 第二節、法人股東代表人(§27)
 專題討論── 財報不實損害賠償,法人股東應否連帶負責?
 第三節、董事之忠實義務(受任人義務)
 第四節、利益衝突交易與程序管控機制

SECTION 1 公司的負責人(§8)
MAP│體系地圖

一、當然負責人(§8Ⅰ)
(一) 規範意義
所謂當然負責人,係指公司法法定必備之「業務執行機關」或「代表機關」而言。倘若一間公司無當然負責人,則該公司組織在形式上即不合法。
(二)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三)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當然負責人:公司之董事
我國公司法制中,關於董事常見的種類,大致有下列的類型:
1. 自然人董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不須具備股東身分。
2. 法人董事(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必須具備股東身分。
3. 法人代表董事(公司法第27條第2項)。
4. 一人股東公司所指派之董事(公司法第128條之1)。
5. 獨立董事(證交法第14條之2)。
6. 勞工董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
7. 公益董事(證交法第126條及期貨交易法第36條)。
二、職務負責人(§8Ⅱ)
(一) 規範意義
公司的職務負責人,包含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8Ⅱ)。→ 2018年公司法修法新增「臨時管理人」,職務負責人當中最重要者莫過於經理人、監察人,本節先就公司經理人討論,至於監察人的部分筆者就留到股份有限公司時詳細介紹。

TIPS │楓哥的話
公司負責人的記憶口訣大公開
同學在記憶職務負責人的時候,應特別注意該種職務負責人究竟是全部公司都有還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的,這是一試非常熱門的考題,請同學務必留心。這邊老師幫大家編了一些口訣幫助大家記憶:
►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8 I)。(口訣:精算師)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8 II)。(口訣:發監檢重重、發監撿蟲蟲)
(二) 公司之經理人
1. 經理人之概說
經理人屬於章程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在公司法上的定位是公司的「輔助業務執行機關」。所以,經理人在執行職務時亦為公司的負責人。經理人在現代公司法制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依照我國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執行機關為董事會,惟縱觀當代公司法制之發展,許多大型公司在區分業務決策與業務執行權後,董事會多僅負責重大決策之擬定,扮演公司決策者之角色,日常業務則授權於專業經理人執行1,故經理人在現今公司業務執行上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2018年公司法修法最後通過修正重點主要有二:其一是明確規範有限公司經理人之選任必須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同意;另外則是修正經理人的消極資格。
2. 經理人的選任(§29Ⅰ)

參考法條
公司法§29Ⅰ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1)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2)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3)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董事會普通決議),但章程得例外提高決議門檻。

1王文宇(2018),《公司法論》,六版,元照,頁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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