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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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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公司定義)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解說:
本條第1項明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更詳細地說,公司是由其成員(股東)所構成,並取得法人資格,成為社會中權利義務主體。同時,公司集合其成員(股東)出資轉讓於公司的資產,依據公司成員(股東)的共同目標,於商業社會中,從事經營與相關活動並獲取收益進而造福社會。又股東對於公司共同目標或宗旨,於法定範圍內,自得以章程明定之。
那「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什麼?白話說,就是賺錢,然後將賺到的獲利分給股東(盈餘分派)。相對地,股東為什麼要成為公司股東?就是希望公司賺錢,然後公司分派盈餘給股東。
本條第2項是公司社會責任規定。公司在法律設計上被賦予法人格後,除了能成為交易主體外,另一層面的意義在於公司能永續經營。在永續經營思考與公司為社會的一分子,公司除從事營利行為外,應負社會責任。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包括:公司應遵守法令;應考量倫理因素,採取一般被認為係適當負責任的商業行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的目的,捐獻合理數額的資源。根據修正理由說明:「公司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因此,公司因公益慈善而為合理數目的捐獻,不再是依公司法法理,而是已經獲得法律的承認。
既然本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可以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那麼可以成立完全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司嗎?因為本條第1項還是規定公司應以營利為目的,就算有本條第2項的規定,依然沒有改變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之本旨。基此,公司仍應以營利為其主要目的(新修正公司法問答集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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