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試閱

藝人蘇打綠主唱青峰與唱片公司「林暐哲音樂社」解約,林暐哲認為青峰未經公司同意、演唱合約期間的作品,已違反著作權法,因此相繼提出民、刑事訴訟,但都接連敗訴。

青峰前些日子在臉書上發文:「目前市面上能聽到以『蘇打綠』之名的所有舊有檔案、母帶,都還在被有心人士,以各種想盡辦法利用。可以的話,請大家別再在所有平台上聽舊版了,(有CD 的盡量聽或分享都無所謂)。你的每一次收聽,都是助紂為虐,都是在給有心人士子彈想辦法整我們。」

很多聽眾、網路鄉民看得一頭霧水,為什麼明明案件勝訴了,還會有這些問題?究竟案件勝訴拿回來的權利是什麼?拿回來的權利跟平台上的「舊版」有什麼不同?跟 CD 有什麼不同?完成一首歌需要經過什麼樣的步驟?而這些步驟為什麼又會將前面不同的權利分割開呢?

一首歌的誕生

兩個人譜出了主旋律後,搭配自己擅長的樂器像是吉他、鋼琴,完成所謂的demo,也就是俗稱的試聽帶。如果唱片公司開會決定採用了這首歌,除了作詞、作曲的重製(又稱首次機械性灌錄,即「first mechanical」 )授權費用外 ,還會撥一筆單曲或是專輯的製作費用,聘請製作人出來統籌,製作人再將這筆製作費用分配給編曲、錄音師、混音師、樂手等角色參與錄音工作。當然有些製作人非常全能,可身兼上述角色,剩下來的製作費用當然就可以順理成章進到自己口袋。

看到這麽多職位的專有名詞是不是嚇到了?我來簡短說明每個職位的工作內容:

●製作人|整首歌的老大,決定一首歌的風格走向、控管預算、跟業主對接,有點像是影視圈的製片+導演。但有時會另外開出一個執行製作的位置,讓製作人可以更專心於創作本身。
● 作曲人、作詞人|基本上就是產出你在 KTV 唱歌時唱的歌詞、旋律。
● 編曲人|有別於作曲,編曲就是你在 KTV 聽到的背景音樂,俗稱伴奏(instrumental)、卡拉帶(製作案在交付編曲檔案時,會分為「沒有主唱、有和聲」的MMO/Music Minus One、和「沒主唱、沒和聲」的MMA/Music Minus All)。通常一首歌的編曲價格落在2 萬到5 萬元不等,但如果收到的是韓國、歐美的demo(業界戲稱「老外歌」),因為品質更為精緻,且有「外國音樂產業更能跟國際接軌」的國情迷思,編曲可能高達9萬到10 萬元。
● 樂手|顧名思義,他們的工作就是負責演奏樂器。因為作詞、作曲人通常只會簡單的鋼琴、吉他,真正完整的作品會加入大量的弦樂或是爵士鼓等各種樂器,因此當有一筆製作經費的時候,製作人會視情況邀請樂手來錄真實的樂器。樂手的費用往往反映他們的名氣與資歷,筆者自己遇過的樂手,演奏一首歌從5 千到1 萬元都有。
● 配唱人|不一定每位歌手都非常會唱歌,所以配唱人除了指導歌手之外,有時還得負責將錄製好的人聲檔案挑選段落、剪輯、校正音準,甚至幫忙和聲的演唱、編寫。
● 錄音工程師|負責架設麥克風、操作錄音介面。不要小看這個職位,因為如果錄音的內容比較複雜,像是電吉他的音箱、爵士鼓或是大型的唱詩班,麥克風的擺設技巧就變得非常重要。
● 混音工程師|讓一首歌裡所有樂器的頻率不要打架。他們會分配樂器在聽覺上的位置、調整音場空間、優化音色等,讓每一項樂器聽起來都是獨立、分開,而不是全部黏在一起。業界通常的價格落在一首歌1 萬到3 萬元。
● 母帶後期處理工程師|有時候會由混音師兼任,有時則是另外聘請一位工程師。混音階段只注重樂器、人聲的平衡,而母帶後期處理會更宏觀地調整,讓整張唱片的音量、頻率達到一致,並在每一種播放的音響設備都能達到一定以上的水準。

另外,一些比較大牌的詞曲作者或是版權公司,有時為了保障成品的品質、完整性、甚至額外收入,會開出一些條件,讓旗下的創作者參與後續的創作。例如:「綁製作」,要授權這首歌,就必須同時付錢讓我旗下的製作人來製作;「綁編曲」,除了詞曲授權外,必須要連編曲一起買下來;「詞曲不拆賣 」,通常業主只喜歡曲,是可以不買詞的,但這時就強制必須連詞一起買;「後改詞讓比」,業主買了詞後發現不理想,但是因為保障原創作詞人,就算整個歌詞大改,負責修改的人也只能取得10% 到15% 比例的分潤。

1. 音樂著作,俗稱詞曲版權

主流音樂的唱片公司為了避免授權不明確、品質良莠不齊的情形,多會向版權公司(OP/SP,第六章〈音樂生產鏈與授權結構〉)取得demo(俗稱「收歌」),而不是直接與個體戶的詞曲創作人洽談。這些創作人則是以保有著作權的方式,將其詞曲創作「專屬授權」給版權公司,讓版權公司得以著作權人的身份進行管理。用白話來解釋這些創作人的狀況,就是「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創作人本身失去了授權的權利。當然這個制度有好也有壞,敬請期待後面的探討。

這邊分享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大一點的唱片公司為了肥水不落外人田、一條龍全包,通常會擁有自己的版權公司,或是底下有自己的版權部門。像是筆者自己過去所屬的華納版權(管理音樂著作)跟華納唱片(管理藝人、錄音著作),其實是同集團下的兩家不同公司。過去也常碰到有同行在協助客戶拿授權時,跑去唱片公司要拿詞曲授權的錯亂情形。

然而當一首歌生成後,神奇的是──這麼多的職位,能夠參與版稅分配的只有作詞跟作曲人,編曲人則是領取一次性的費用(等等,你是不是好像聽說過編曲沒有著作權、編曲屬於母帶的一部份?別急,後面會詳細討論)。

2. 錄音著作 ,俗稱母帶版權

當唱片公司支付一筆製作費用去取得音樂著作的重製時,都會跟參與錄音工作的人員依照著作權法第11 條職務著作(通常是in-house 的錄、混音師)、第12 條出資著作 ,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為雇用人、出資人享有,也就是出錢的廠牌或是唱片公司才擁有著作財產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錄音著作未來被用在電影、電視劇、串流等其他用途,都跟演唱人、製作人、樂手、錄混音師無關,只有當初支付製作費用的唱片公司拿得到後續的授權費用。

一般人可能會覺得這樣超級邪惡,但因為我自己也曾經代表過資方,知道要經營藝人並不容易,母帶等於是唱片公司的一種投資。所以如果在一開始錄製的情況下,參與錄音著作創作的人都有拿到合理的報酬費用,大多數音樂人都會選擇拿錢辦事,而不去參與後續夜長夢多的版稅分配。

美國於2018 頒布的《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簡稱MMA),也有一塊叫做《音樂製作人分配法案》(Allocation for Music Producers Act,簡稱 AMP Act)將製作人、混音師、錄音師這些角色列為可以參加後續費用分配的成員,不失為在一開始製作費用較為不足的製作案參考的分配方法。

3. 編曲是音樂著作,還是錄音著作?

編曲和其他母帶版權的內容一樣,也是屬於一次性買斷的著作;加上買賣一首歌通常最有價值(單價最高)的部分為詞、曲的著作權,所以常常有人認為編曲屬於錄音著作。
首先我們先來解決編曲屬於錄音著作還是音樂著作的問題。

參考我國內政部於1992 年公告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錄音著作應該是「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附著於任何媒介上之著作」。由此可以知悉這些著作是需要藉由機械設備表現的聲音,而不是視覺化呈現記錄在平面上的紀錄。然而,因為編曲的內容可以譜寫成五線譜,所以其實更像是在該例示中敘述音樂著作時所提及的「曲譜」,是可以再被其他的表演者、錄音著作人反覆重新利用的。因此,編曲應該屬於音樂著作而不是錄音著作。

進入下一個層次,編曲究竟有沒有被著作權法保護?在過去的主流音樂創作過程中,有許多人誤以為編曲是按照作曲的旋律所創作,所以應該是不被著作權保護可以亂抄、亂用的。但麻煩你現在腦海裡想像2000 年間的夜店國歌〈Low〉,開頭是一段詭譎、短促且跟主旋律無關的合成器前奏。很多歌曲的編曲,尤其前奏、間奏,或是樂器的拍點、節奏,是有別於作曲人寫出的旋律,由編曲人獨自創作完成的;而電子音樂中沒有人聲的副歌(drop),往往也不是作曲人寫的主旋律,而是由編曲自行發想出的合成器旋律。最後,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侵權案件「Marvin Gaye estate v. Robin Thicke & Pharrell Williams」,兩造所爭論的亦非〈Got To Give It Up〉與〈Blurred Lines〉兩首歌曲中長得完全不一樣的人聲主旋律,而是討論編曲上的雷同。綜上所述,可知編曲是屬於音樂著作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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